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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適用論

第一節 構成要件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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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適用論

在本章中,本文首先欲透過就第180 條第 4 款本文規定的構成要 件加以解釋而嘗試釐清應被納入「不法原因給付」此一排除事由中加 以考量的事實情狀。其次,本文將藉由比較德國法、瑞士法與英美法 上的處理模式,探求在我國民法體系中第180 條第 4 款但書應如何解 釋方能調和兼顧各種合法利益。最後,將針對第180 條第 4 款規定能 否類推適用於給付不當得利請求權以外的其他請求權此一爭議提出 本文觀點。

第一節 構成要件論

一、給付

我國不當得利法的體系構成是否採取非統一說在立法上並非明 確263。然而,民法第180 條即開宗明義地提及「給付」此一概念,除 了可作為我國不當得利法係採取「基於給付而得利」與「非基於給付 而得利」類型區分的論據外264,在本條各款的適用上並需注意系爭個 案是否為基於給付而受有利益之情形。

基此,適用第180 條第 4 款規定加以排除的不當得利請求權必須 是「給付」不當得利265。亦即,必須在當事人所提出之給付無法實現

263 關於統一說與非統一說的理論爭議,請參閱 史尚寬,債法總論,第 73 頁以下;王澤鑑,不 當得利,第27 頁以下;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上冊,第 150 頁以下。

264 王澤鑑,不當得利,第 31 頁;王千維,在給付行為之當事人間基於給付而生財產損益變動之 不當性,第3 頁、第 4 頁。

265 史尚寬,債法總論,第 84 頁;鄭玉波,不法原因給付之分析,載:民商法問題研究(一),

;Prütting/Wegen/Weinreich,BGB Kommentar, § 817, Rn. 7;Jauernig/Stadler,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Kommentar, § 817, Rn. 9.

266 王澤鑑,不當得利,第 43 頁、第 142 頁;楊芳賢,不當得利,第 10 頁;Musielak, Grundkurs BGB, Rn. 726;Staudingers-Lorenz, § 812, Rn. 4.

267 票據債權等無因債權雖符合「給付」的概念,然而是否根據第 180 條第 4 款本文規定不得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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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180 條第 4 款的明文構成要件要素視而不見,應屬不當271 272

二、不法原因

(一)何謂不法?

當事人間的法律行為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無效,民法第71 條、第72 條訂有明文。當事人基於此一無效契約所提出之給付無法 實現給付目的,而他方基於該給付受利益,應發生給付不當得利。然 而,基於違反第 71 條、第 72 條而無效的契約所提出的給付是否為「不 法原因給付」,進而依照第 180 條第 4 款本文規定不得請求返還,則 涉及「不法」內涵如何確定的問題,對此,實務與學說見解仍見歧異。

依據大清民律草案第933 條以及民國民律草案第 277 條等規定,

給付涉及違反法律或善良風俗(風化)者,皆屬排除不當得利請求權 的範疇273。而現行民法第 180 條第 4 款則以「不法」二字替代,其內 涵為何,頗費思量。

早期判例見解有將違反現行法令的給付認為是不法原因給付。例 如29 年上字第 626 號判例以及 29 年上字第 464 號判例274。實務上近 來較多數的判決見解認為應限於違反公序良俗者,此種見解得以最高

271 劉昭辰,不當得利:第一講 給付之概念,月旦法學教室第 18 期,第 77 頁。

272 正確認識「給付」作為第 180 條第 4 款的構成要件的實務見解,請參閱 最高法院 83 年度台 上字第2677 號判決:「查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所謂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係以一方已為給 付,而他方又已加以受領為其構成要件。倘受利益人並非由於受領行為而受利益,即無上開條款 規定之適用。」

273 潘維和,中國歷次民律草案校釋,第 279 頁、第 280 頁、第 399 頁。大清民律草案以及民國 民律草案關於不法原因給付的規定與德國民法第817 條具有極高的相似度。

274 29 年上字第 626 號判例:「販賣鴉片煙土,除領有特許照證外,為現行法令之所禁止,委託 處理此種違禁事項而給付報酬之契約自非有效,如已給付報酬,則係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依民 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之規定,不得請求返還。」29 年上字第 464 號判例:「販賣鴉片煙土為現 行法令之所禁止,故因合夥經營此項禁止事業而為出資,即係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所謂因不 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自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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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81 年度台上字第 742 號判決作為代表:「按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 四款規定,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所謂不法原因係 指給付之原因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言,非謂凡違反強制或禁止 規定之行為均屬之。蓋法律禁止或強制規定,或因國家政策考量之結 果,若概指為不法原因之給付而謂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將有失衡 平。」惟亦有最高法院判決主張不限於公序良俗之違反者,違反強制 禁止規定者亦屬於第180 條第 4 款所稱之不法原因,例如: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1074 號判決:「按所謂不法原因之給付,係指法律 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稱 之。」

學說上對於「不法」的解釋亦頗為分歧。有認為包括違反強行規 定與公序良俗者275,亦有認為僅限於抵觸公序良俗者276。除此之外,

另有認為不法原因之給付是指給付之原因違反強行規定者,並基於規 範目的之要求及於不道德原因之給付。277抑有進者,不法原因究指給 付原因違反公序良俗及強行規定,抑或僅指抵觸公序良俗,無法一概 而論,必須逐案認定:因法律行為違反強行規定或抵觸公序良俗而無 效,給付無法實現給付目的,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僅當給付符 合第180 條第 4 款「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時,才不得請求返還。

於此尤其應考量交易行為之相關情事、不法性質、內容或嚴重程度或 交易客體之性質而定。278

關於以上爭議,本文採取較為廣義的見解,亦即認為不法原因係 指給付原因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的情形。理由在於:

1、就文義而言,如同學者所觀察,「不法」原因係專指279或至少不應

275 史尚寬,債法總論,第 84 頁;王澤鑑,不當得利,第 157 頁;黃立,民法債編總論,第 212 頁;蔡秀雄,民法上不當得利之研究,第88 頁;林誠二,債務本體論與不法原因之給付,載:

民法理論與問題研究,第231 頁。

276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上冊,第 175 頁;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第 142 頁;馬 維麟,民法債編註釋書(一),第181 頁。

277 劉昭辰,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排除,月旦法學教室第二十期,第 42 頁。

278 楊芳賢,不當得利,第 108 頁。

279 劉昭辰,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排除,月旦法學教室第二十期,第 4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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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280違反強行規定的情形。

2、主張不法原因僅限於公序良俗之違反者,其理由多立基在強行規 定多涉及國家政策,而與公平正義、當代倫理思想無關,若謂客觀上 違反強行規定即生排除不當得利效果而不問行為人對於違法有無認 識,對於給付者毋寧過苛。281本文認為,此見解並非根本地排除將強 行規定之違反視為「不法」的可能性,毋寧是區分行為人對於其所牴 觸的規範可認識性的高低,並將可認識性較低的強行規定原則性地排 除,希冀不至於對行為人過苛。此見解並主張行為人如明知給付原因 違反強行規定而為給付,即與公序良俗之違背幾乎無異。282此一主張 與對於不法原因採取廣義的見解,在附加上主觀要件後283,結果上並 無差別。

3、至於不法是否專指「違反強行規定」而言,本文認為亦無須作如 此狹義解釋,以致另需透過類推適用(規範目的同一)之方式擴及給 付原因違背公序良俗之情形。蓋「不法」於我國民法體系下本屬多義 性之概念,例如學說上認為凡是「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侵害他人絕 對權」或「違背善良風俗」之行為原則上皆被法規範認定為「不法」, 亦即違反法規範在侵權行為責任領域內所設定的行為義務284。並未與 違反法律明文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同義。

4、學說上有認為「不法」之原因究係包括違反強行規定與公序良俗 抑或專指違背公序良俗,必須個案認定,且需衡酌相關情事而作成判 斷。然而,本文認為是否適用第180 條第 4 款對於不法原因之給付所 生的不當得利請求加以排除,在判斷上參酌此見解所列各相關要素,

俾個案適用法律的結果能更貼近系爭規範目的,並無不妥,惟似不應

280 史尚寬,債法總論,第 84 頁。

281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上冊,第 173 頁至第 174 頁;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第 142 頁。

282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上冊,第 174 頁。

283 亦即若行為人對於違反強行規定並無認識,且對於其不知無可非難,則不排除其不當得利請 求,此將於本章第二節中作詳細的論述,請參閱 史尚寬,債法總論,第 84 頁。

284 王千維,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法上「違法性」問題初探(上),政大法學評論第 66 期,第 3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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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排除不當得利無法達成系爭規範目的下,倒果為因地認為285違反系 爭規範並非不法原因。易言之,是否為不法原因之給付,依照本文見 解,毋寧是前提性的問題,至於認定構成不法原因之給付後,須參酌 各種考量因素、取向於當事人間之行為所違反的規範的意旨而決定是 否排除給付者的不當得利請求,則屬於但書解釋論的範疇,無須過度 擴張「不法」原因的概念功能,否則不僅容易造成無法徹底闡明個案 判斷所內蘊的價值衡酌,甚至將限制但書規定於解釋上的發展可能 性。286

5、比較法上的觀察,德國民法第 817 條以及瑞士債務法第 66 條等規 定皆明文將給付違反法律或道德的情形納入排除給付不當得利的範 疇內。在英美法的脈絡下,「不法性」一詞亦包括違反國家實定法或 抵觸公共政策等情形287

6、如前章所述,本文認為第 180 條第 4 款的規範目的在於「一般預 防」。亦即,排除不法原因給付所生的不當得利請求將有效防止當事

6、如前章所述,本文認為第 180 條第 4 款的規範目的在於「一般預 防」。亦即,排除不法原因給付所生的不當得利請求將有效防止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