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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架構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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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體化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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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本文將民法第 180 條第 4 款但書定性為概括條款,於 決定是否排除不法原因而為給付者之不當得利請求權,須衡酌相關要 素,不以嚴格意義之違法性歸屬作為唯一標準。然而,若將本款規定 視為概括條款,則本款規定即具有開放性,欠缺傳統涵攝模式所要求 之精確構成要件。因此,本文擬透過對於相關我國及外國相關實務見 解加以整理、分類而發展(不法原因給付不得請求返還之)例外理論 之案例群,並以歸納方式歸併其具體特徵,進而成為具有足夠確定性 的「替代性構成要件」。經形成案例群並經抽象化之「替代性構成要 件」,可使實務工作者免於抽象適用概括條款或是逐一比對個案,而 直接加以涵攝,兼顧個案妥適性與法安定性65

第三節 架構之說明

於第二章,本文欲針對羅馬法之規定加以介述。羅馬法關於不法 原因給付之規定可說是現今各國民法中相關規定之源頭,掌握其原初 含意,應有助於瞭解本款規定之規範意旨。順序上,本文先對於羅馬 法體系中幾個需要掌握之背景知識稍加敘述,繼而,先就羅馬法上之 不當得利作一鳥瞰,最後再聚焦於現今各國民法關於不法原因給付之 規範所繼受之對象—condictio ob turpem causam,介紹此規則於羅馬 實務上如何操作,藉以掌握其原始面貌。

於第三章,本文欲針對民法第180 條第 4 款規定之規範目的作一 分析、檢討與定位,藉此不僅可釐清此一理論爭議,且能賦予本款規

64 關於概括條款之具體化方法,請參閱 吳從周,當代德國法學上具體化之理念及其方法:以誠 信原則為例,載:民事法學與法學方法第三冊,第22 頁以下。

65 姜世明教授亦主張類型化乃兼顧個案公平與法安定性之方法,請參閱 姜世明,不當得利中無 法律上原因之舉證責任分配,載: 民事證據法實例研習(一),第 192 頁~第 193 頁。

分析方法上之賽局理論(game theory)以及傅科之「規訓」(discipline)

與「治理理性」(governmentality)等理論加強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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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章第二節,本文擬於第一節所劃定的討論範圍內,觀察我國 法上與比較法上,如何對於排除基於不法原因給付所生之不當得利之 範圍加以限縮,並於本文見解之部分,透過比較法上之觀察重新審視 我國實務與學說見解於排除基於不法原因給付所生之不當得利上所 建構之例外理論之妥適性,並提出些許建議。

於本章第三節,本文之討論轉移至民法第180 條第 4 款規定之適 用範圍上。首先,本文欲探究於個案中發生與給付不當得利相競合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或物上請求權時,此等請求權與第180 條第 4 款之關係。再者,本文將嘗試對於第 180 條第 4 款之規定能否作為 一般法律原則或類推適用於其他請求權之問題,做出分析、評估。

於第五章,本文將立基於以上各章研究之心得,對於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362 號判決提出分析與建議,以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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