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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合作。大陸為防堵嚴重的走私情事,於 1999 年 1 月在海關總署底下成立「走 私犯罪偵查局」,各地海關也分別成立走私偵查分局,對構成犯罪者由走私犯罪,

偵查局負責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和移送該管檢察院,輕微或尚不構成 犯罪者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到 2007 年 3 月,海關緝私員警隊伍的組織結構和人 員不斷得到發展壯大。目前全國海關緝私員警共有約 2 萬餘人。緝私員警配備有 陸上執法武器裝備外,臨海各海關緝私艦約 51 艘均為較小型之船艦,巡邏範圍以 24 浬以內之海域。

(六)重組之國家海洋局

2013 年 3 月 10 日,大陸首度對外提出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在 不改變原國家海洋局組織架構下,整併海監、海警、漁政、海關等單位重新組建 國家海洋局,由國土資源部管理,相關業務接受公安部指導,具有司法警察身分,

對外以中國海警局名義展開海上維權執法,並於 2013 年 7 月 22 日於北京掛牌運 作。國家海洋局機關人員編制為 372 名,其中局長 1 名、副局長 4 名,增設 1 名 副局長兼任中國海警局局長,國家海洋局局長兼任中國海警局政委。海洋局內設 機構由 9 個增至 11 個,並成立海警局以統一指揮調度海警隊伍開展海上維權執法 行動,編制 1 萬 6,296 人,分設北海、東海及南海 3 個分局,另於沿海省及直轄市 設 11 個海警總隊及其支隊名義開展海上維權執法,並受海警局直接指揮調度。惟 國家海洋局重組原三定方案(定機構、定編制、定職能),至今仍尚待協調及磨合,

因之,有關海上救難之協調聯繫,暫仍以原有之機制來運作。16

第四節 東亞地區海上搜救區域合作機制

國際海事組織(IMO)為增進海上人命安全,保護海洋環境,呼籲各國政府 將海上搜救列為國家責任與義務。且「1958 年日內瓦公海公約」等國際規範中,

均要求各締約國應建立並維持適當與有效之搜救服務,並與鄰國互訂區域合作辦

16 林琮盛、羅印冲、陳曼儂(2013.03.11)。國家海洋局重組 整合海上執法,旺報,2013 年 12 月 18 日,取自:http://news.chinatimes.com/wantdaily/11052101/112013031100155.html。

世界新聞網大陸新聞組(2013.07.10)。海洋局重組 加強海上維權,2013 年 12 月 18 日,取自:

http://www.worldjournal.com/view/fullimgnews/23083452/article-%E6%B5%B7%E6%B4%8B%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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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臺灣雖非各國際條約與組織之締約國與會員國,但是基於人道立場及國際公 約之要求,對於海上救難工作,皆與鄰近國家相互合作,善盡國際救援義務,藉 此推動搜救無國界,且提昇臺灣周邊海域船舶的航行安全。

囿於政治情勢,臺灣無法與相關國家建立正式或實質之官方合作機制,然基 於人道主義與人命救助為先之原則,在兩岸政府都有以海難救助為先的共識下,

針對救難責任歸屬、指揮調度及後續處理等相關議題,雙方摒除意識形態與政治 歧見之爭議,深入研商建立合作搜救機制,譬如海巡署於 2012 年 8 月 30 日結合 兩岸搜救機關舉辦「2012 年海峽兩岸海上聯合搜救演練」,除具體實踐「海峽兩岸 海運協議」精神及增進雙方搜救技能與默契,未來並希擴及至臺灣周邊海域及具 爭議之經濟海域,如釣魚台海域、南海海域等,未來在聯合搜救案例與交流研討 互動等情形越來越密切的趨勢下,建立官方正式合作機制,必可大幅提升臺灣海 峽海域安全。事實上為維護臺灣海域漁業資源,海巡署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 新增規定,自 2012 年 3 月 21 日起,已對大陸越界船 舶執行「罰鍰」之處分。依據海巡署公務統計,2013 年計驅離中國大陸籍漁船 1,327 艘、帶案處分 991 艘、裁罰 285 艘、罰鍰總額達新臺幣 5,263 萬元。惟大陸漁船並 未因臺灣祭出重罰而收遏止效果,仍於 2014 年 3 月 15 日發生大陸漁船「浙嶺漁 69088 號」越界捕魚,海巡署 5 名隊員登船檢查,卻無法操控漁船,被載往福建方 向,直到 5 小時後增援人力上船才脫困之事件(曾百村、劉育辰、張謙俊,2014)。

海上遇險所造成的傷亡,常令人怵目驚心,而在船舶海上遇險後,由於海域 環境條件特殊且面積遼闊,搜救力量往往無法及時抵達。因而,國際公約等條文,

均明確規定各締約國應配合建立個別海難搜救協調中心機構,並建構適當的設施 和制定其作業程序等,以便提供適時適切的海上緊急搜救服務。2013 年 7 月 16 日 宜蘭縣蘇澳籍漁船「特宏興 368 號」船上 11 人(2 臺籍、9 印尼籍)在南太平洋 失聯,船上衛星電話及無線電均無回應,疑遭船上漁工挾持,漁船監控系統卻顯 示漁船持續從吉里巴斯開到法屬波里尼西亞,且並無停船作業之跡象,外交部接 獲通報即協請法屬波里尼西亞派出飛機,18 日在,距臺灣 6 千多浬處空拍到這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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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輪機長)已失蹤,期間曾協請美軍支援,但因漁船位置偏遠,且附近邦交國 趕去太遠。外交部也表示接獲通報即聯繫駐吉里巴斯共和國大使館、駐澳洲、紐 西蘭、法國、美國等代表處共 14 館處及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南太平洋論壇漁 業局等國際漁業組織積極協助支援,並授權周遭各國能登船檢查。該船涉嫌之 9 名漁工海巡署全程歷經 26 日、逾 5,021 浬(約 9,300 公里),跨越赤道、範圍擴及 南北半球,經過 5 個時區,始押解返臺,「等於到地球另一端救援」,是海巡史上 距離最長、時間最久的一次任務(廖雅欣、謝龍田,2013)。

為聚焦於本研究之建構兩岸南海地區之搜救機制之議題,以下根據葉世燦(葉 世燦,2001)及海巡署執行救難之實際運作之部分過程,說明臺灣與鄰近國家或 地區之海上搜救合作機制。

壹、與鄰國或地區海上搜救合作機制

一、日本

多年來在臺灣東部及東北部海域與日本搜救服務區重疊區或者臺灣漁船於太 平洋發生船難,均透過日本任務管制中心/救助協調中心(MCC/RCC)聯繫協調就 近就便救助,且均能圓滿達成救難任務。自 1997 年 9 月起日本已成為國際衛星搜 救輔助組織西北太平洋區結點任務管制中心(Nodal MCC),聯繫協調更為暢通。

2012 年 11 月 17 日 5 時 44 分,海巡署「118」接獲民眾報案:琉球籍「連成鎰 26 號」漁船 CT4-2821、85.56 噸,於三貂角東北方約 1,100 浬、日本硫璜島西北方 57 浬(25 ゚ 40N、140 ゚ 57E)火燒船棄船,船上 12 人(2 臺 10 外)均於救生艇上待 援,請求協處,海巡署即通報國家搜救中心及漁業署,並由國家搜救中心通報日 本方面協處。日本除即派遣直升機自硫璜島起飛前往救援外,亦調派巡防艦前往 援處,於直升機抵達現場將救生艇上 12 名船員全數安全救起,並載至硫璜島暫時 安置,再由外交部洽請日方協助送船員回國事宜。2010 年 11 月 10 日巴拿馬籍

「NASCO DIAMOND」貨輪17於鵝鑾鼻東南方 187 浬進水後隨即失聯,大陸船東 向相關單位請求救援,日本海上保安廳及我方海巡署獲報後動員搜救能量協尋,

經全力搜救日方救起 1 人及撈獲 1 具遺體,而我方亦救起 2 人及尋獲 1 具遺體,

17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2010.11.10)。巴 拿 馬 籍 「 N a s c o D i a m o n d 」 貨 輪 沉 沒 救 援 案 , 2013 年 11 月 11 日,取自:http://www.cga.gov.tw/GipOpen/wSite/ct?xItem=40464&ctNode=5955&mp

=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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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還船員因有發燒現象,為免病情惡化,遂協調日方派遣直升機於海上接駁送往 石垣島就近醫治,本案雖雖有 20 名船員失踨,惟已充分展現臺、日、大陸海上搜 救合作良好默契,其中最大的關鍵即在於有沒有相關組織與是否有能擔負起組織 間互動協調與管理的角色。

二、韓國

臺灣與韓國任務管制中心/救助協調中心(MCC/RCC)海上救難機構聯繫協 調暢通,多年來韓國商船、漁船,在臺灣發生船難,均能快速協調通報,並將搜 救情況告知雙方,已成功執行數十件救難任務。2005 年 10 月 10 日 0 時 30 分韓國 籍化學輪聖荷兄弟號「Sam-Ho Brother」18載運 6036.66 噸苯,由韓國麗水港(Yuso)

直航至臺灣高雄港,約航行至桃園永安漁港外 14 浬(25 ゚ 01N、120 ゚ 50E),遭一 艘從基隆港開往香港之賴比瑞亞籍「T.S Hongkong」貨櫃輪追越碰撞,致聖荷兄弟 號引擎室漏油,船體迅速下沉,至凌晨 2 時 45 分船長宣佈棄船,船上 14 名韓籍 船員由海巡署調派大小艦艇及空勤直升機出勤,成功全數救起。

三、菲律賓

臺灣南方海域與菲律賓海域相連(巴士海峽),臺灣與菲律賓救助協調中心

(RCC)兩地之救助協調中心,目前保持密切協調合作聯繫,雙方亦於海上合作 救難數起。為確保臺灣船舶於臺、菲海域航行安全,強化與菲國海事合作關係,

並建立緊急聯繫機制,依海巡署檔案資料指出臺、菲已於 2007 年 2 月 21 日由臺 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吳新興博士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安東尼白熙禮共同於 臺北簽署了「海難搜救及海洋環境保護合作瞭解備忘錄」奠定雙方海事合作基礎。

另海巡署於 2012 年 6 月 28、29 日於菲律賓辦理臺、菲聯合搜救桌面演練,驗證 及精進雙方海難通報、搜救合作機制(王進旺,2013:47)。

2013 年 5 月 25 日一艘塞浦路斯籍化學船「Panagia Steniond」航行至基隆西 北方 45 浬海域,船上的一名菲律賓籍船員,因吸入大量有毒化學氣體昏迷,海巡 署和國家搜救中心據報後即迅速前往救援。海巡署人員表示,雖 5 月 9 日才發生 菲律賓漁政船濫射,造成臺灣一名船員死亡的意外,但是「救援没有國籍之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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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點西方約 19 浬(21 ゚ 16.6N、120 ゚ 58.8E)處海域發現一艘舢舨(無船名)

載浮載沉,船上人員揮手呼救,即施放小艇將船上 3 名菲律賓籍漁民全數救起,

據獲救船員表示其與另一艘同型舢舨(無機械動力,以人力操作方式航行)於 15 日自菲律賓 SANT ANA CAGAYAN 港(呂宋島東北部小漁港)出港 16 日於菲律 賓呂宋島 SANT ANA CAGAYAN 東北方 10 浬,遭大浪擊破船體進水後漂流至獲 救,另一艘同行舢舨 3 人下落不明,「偉星艦」除針對獲救船員給予基礎醫療及飲 食並安排專人妥善照顧,同時並通報各區海域執勤艦艇協助搜尋。而國家搜救中

據獲救船員表示其與另一艘同型舢舨(無機械動力,以人力操作方式航行)於 15 日自菲律賓 SANT ANA CAGAYAN 港(呂宋島東北部小漁港)出港 16 日於菲律 賓呂宋島 SANT ANA CAGAYAN 東北方 10 浬,遭大浪擊破船體進水後漂流至獲 救,另一艘同行舢舨 3 人下落不明,「偉星艦」除針對獲救船員給予基礎醫療及飲 食並安排專人妥善照顧,同時並通報各區海域執勤艦艇協助搜尋。而國家搜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