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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以探討南海地區建立搜救機制,因之後續之研究以側重在兩岸及南海周邊國 家之搜救能量之整合為主軸。

第二節 臺灣現有之海難救援機制

壹、海難救護體系

1994 年內政部參考先進國家立法之案例及當時各項防(救)災規範、現況,

著手進行「災害防救法」之草擬工作。1999 年「921」南投大地震,行政院立即指 示國家科學委員會協助內政部消防署,針對災害防救法草案再加以研議修訂,並 參酌具有救災能量較佳之先趨國家,如美、日、英國、加拿大等國之相關立法,

於 2000 年 6 月 30 日訂定「災害防救法」。依交通部 2009 年「海難災害防救業務 計畫」就英國勞氏驗船協會之「海難回顧」(Casualty Return Lloyd's Register of Shipping),則以發生海事案件之頻率為海上風險環境之主要評估準則,輔以航行 船舶密度、交通流量複雜度、天侯能見度、潮流變化等因素進行全球海域之安全 評估,其中臺灣海域被列為中度海上風險環境(moderate Risk Environment)(交通 部,2009:3)。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交通部為臺灣地區「海難」事故之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指揮、督導、協調各級海難災害防救相關行政 機關及公共事業單位執行海難災害防救工作(內政部,2012)。(圖 2-2-1)。另根據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行政院,2012)之規定,為因應任何已經 發生或可能發生之重大災害,應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民間機構共同分工合 作,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與應變作業行動。相關單位對於海難搜救作業權責分工 如下(行政院,2012:3-5):

一、內政部: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 條之規定為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之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指揮、督導、協調各級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 關及公共事業執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

二、外交部:負責我國航空器、船舶「臺北飛航情報區」區外(大陸地區)搜 救相關事宜之協調工作。

三、國防部:負責指揮、督導國軍各搜救單位,在「不影響國軍戰備、不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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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指揮體系、不逾越國軍支援範圍」等原則,支援各項搜救任務。

圖 2-2-1:中央災害防救體系組織架構

資料來源:中央災害防救會報,2014 年 5 月 23 日取自:

http://www.cdprc.ey.gov.tw/cp.aspx?n=AB16E464A4CA3650&s=97ED16B8B0435D35

四、交通部: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 條之規定為海難事故之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負責指揮、督導、協調各級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執 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

(一)航政司:負責國搜中心有關空難、海難之災害防救工作,依民間需求支 援相關專長之訓練。

(二)民航局:以其所有之助航設施、通訊裝備及飛航管制對搜救作業提供服 務。

(三)各港務局:負責指揮所屬拖船或搜救船擔任港內及港區附近海面搜救任 務。

(四)臺灣區海岸電台:守聽海難求救信息、通報船位,協助海難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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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農委會漁業署:負責規劃漁船海難救護通報系統,並協調漁業通訊電台支 援搜救工作及其他相關事宜。

八、陸委會:負責兩岸及港澳事務有關之海、空難事件處理之指導、協調。

九、衛福部:重大災難事件之緊急傷病處置事宜。

但是由於交通部沒有船舶及人力等搜救資源,當行政院成立海岸巡防署(簡 稱海巡署)時亦制定「海岸巡防法」,海巡署因而成為海上救難之執行機關(行政 院海岸巡防署,2000)。又由於海難救助涉及救難資源調度與各部會間之聯繫協 調,故臺灣現行海難救護體系直接隸屬於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行政院,

2000)。2012 年「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針對搜救權責及執行搜救任 務時之作業程序提出,國搜中心由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發言人室等部會組成(圖 2-2-2)。為建立協調機制,統 一調派指揮,迅速下令執行搜救任務,由內政部、國防部、民航局及海巡署等機 關,分別派遣協調官進駐國搜中心擔任 24 小時輪值,其餘未派駐協調官之部會指 派聯絡官作為 24 小時聯繫窗口(行政院,2012)。實際上交通部仍為海難事故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而海巡署則負責海上搜救或救難等相關任務。

此外於 2009 年 4 月 14 日行政院災害防救會報第 11 次會議通過,交通部之「海 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交通部,2009;引自內政部,2011:3173)明確律定「臺 灣海難災害搜救範圍為臺灣海峽中線以東之臺北飛航情報區為臺灣的搜救服務區 及金門、東碇、烏坵、馬祖、東引、亮島、東沙、南沙之領海」(圖 2-2-3),而臺 灣搜救服務區的東邊及北邊,均屬日本的搜救服務區,南邊分屬菲律賓、香港搜 救服務區,琉球以東的太平洋,分屬日本及美國,現已劃分數個搜救服務區(銀 柳生 2003:36)。於海難搜救範圍外臺灣飛機艦艇無法到逹之地區海域,由行政院 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海巡署、交通部、外交部及漁業署等機關共同協調聯繫外國 國家搜救組織等單位協助支援(交通部,2009:35)。

資料來源︰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2012:41

指揮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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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3:臺北飛航情報區域圖

資料來源︰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2012:40

同時交通部依據「海難救助機構設立與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設立海難救護 委員會,以維護船舶航行安全,救助遇難船舶。主要任務負責指揮、督導、協調 處理下列事項:

(1)海難船舶及人員之搜索、救助與緊急醫療救護等事項之研議。

(2)海難涉及國際公約及兩岸爭端事務協助之處理。

(3)海難救助國際公約、規章及外國法令之蒐集與研究。

(4)海難救助規章、海難搜救計畫及作業手冊之研訂。

(5)有關海難救助之處理。

且根據「海難救助機構設立與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交通部海難救護委員 會設置任務管制中心,俾便辦理下列事項:

(1)負責我國在國際衛星輔助搜救系統之運作、溝通及協調工作。

(2)負責將系統內遇險警報及遇險定位之資料提供予我國相關搜救單位及其 他。

(3)國家之搜救協調中心或其搜救連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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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協助有關海難事故之聯繫通報。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然而高龍浩卻認為國內現行海難搜救體系仍存在許多問題急待解決,包括相 關法規未能整合、缺乏全面性海難搜救專責機關、遇險與通聯機制未臻周全、海 上緊急醫療制度未建立及海難搜救能量不足等缺憾(高龍浩,2009:13)。往後的 章節將深入討論。

然而臺灣地區海難搜救體系資源還包括各漁會通訊電台所組成的海難通報作 業系統,包括高雄區漁會漁業專用電台、基隆區漁會漁業電台、蘇澳、新竹、臺 中、高雄、東港、花蓮、綠島、澎湖、金門及馬祖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等 12 處,

除高雄漁業專用電台係針對其轄區 100 噸以上漁船為服務對象外,其餘係針對其 轄區所屬漁船提供服務(周清和,2001:28)。漁業通訊電臺係 24 小時,全年無 休地對漁民提供各項服務,漁船於海上發生緊急傷患或海事海難時,即利用各式 通訊設備向交通部海岸電台或漁業通訊電台通聯,家屬或公司、區漁會或漁業通 訊電台通聯,而且家屬或公司可逕向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通報或由電台向該 中心通報請求救援,該中心即依「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處理,若 為一般海難,該中心直接轉告及指揮海巡署之勤務指揮中心調度船艦前往救助。

若是大型海難之搜救,則由交通部進駐國搜中心,負責指揮、調度、協調,海巡 署則負責海上搜救規劃及任務執行;另各漁業通訊電台並即向海上廣播,請在該 海域航行或作業之漁船就近支援(引自郭俊良、林彬、翁順泰, 2010:25),俾 便能迅速且有效完成救援任務,漁船海難通報作業系統如圖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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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4:漁船海難通報作業系統

資料來源︰周清和,台灣地區漁業通訊電台營運及漁船救護體系,2001

在商、貨輪部分,海難通報作業系統相關設備及作業規範如下:

(1)國際海事組織於 1974 年制訂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五 章規則 33 條中對於飛機與船舶,均可見其應提供協助之責任及義務,船長在船舶 安全情況許可下,有義務救助遇險飛機與船舶之人員。其中自動互助船舶救助系 統(AMVER)為全球性系統,專供支援搜救作業,並提供資訊給所有救助協調中 心使用,參加之船舶可在緊急時迅速獲得協助,而對位於不利回應之船舶減少呼 叫協助之次數、縮短提供救助之回應時間。此外衛星輔助搜救系統(Cospas-Sarsat System)以頻率 121.5MHz 及 406MHz 發送,作為偵測遇險示標之衛星系統。

(2)絕大多數商船都備有以 406 MHz 頻帶發送遇險警報之衛星應急指位無線 電顯示目標(Satellite EPIRB),所發出 121.5MHz 及 406MHz 之遇險警告信號,傳 送至海岸通信中心的地面終端站(LUT),再利用衛星接收到的遇險信號頻變計算 出遇險船舶的位置,並將其結果傳至臺北任務管制中心(M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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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際海事救援頻道特高頻(VHF)Ch16、特高頻數位選擇呼叫(Digital Selective Calling, VHF-DSC)Ch70 收發訊站臺,工作頻道為(VHF)Ch65 與 156.525MHz,24 小時頻道守聽,可提供航行船舶無線電通訊。

在漁船部分,海難通報作業系統相關設備及作業規範如下:

(1)漁業通訊電台全年無休對漁民提供各項服務,廣播發射範圍涵蓋區域非 常廣闊,除了臺灣外,更遠達日本、韓國、菲律賓及中國東南沿海等區域,海事 救援使用的是中頻 2182 千赫及海事特高頻(VHF)Ch16 頻道發出。而其中以協助 漁船海事海難救援通報為最重要,當漁船於海上發生海事海難時,即利用各式通

(1)漁業通訊電台全年無休對漁民提供各項服務,廣播發射範圍涵蓋區域非 常廣闊,除了臺灣外,更遠達日本、韓國、菲律賓及中國東南沿海等區域,海事 救援使用的是中頻 2182 千赫及海事特高頻(VHF)Ch16 頻道發出。而其中以協助 漁船海事海難救援通報為最重要,當漁船於海上發生海事海難時,即利用各式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