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東協與東協五國服務貿易戰略
第二節、 東協服務貿易發展戰略及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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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東協服務貿易發展戰略及相關政策
探討東協五國個體服務貿易戰略之前,應先從東協總體的角度來看。不同於 歐盟或北美自貿區,東協服務貿易整體發展戰略是採取內外並行手段,除 2002 已上路的 AFTA 外,預計於 2015 年完成東協經濟共同體與全面性經濟夥伴關係 架構多邊談判,除了顯示東協對深化內部經濟整合與對外經貿拓展的決心外,在 自身整合過程中,利用群體力量對外進行談判簽約,同時經濟整合中利用與區域 外國家經貿整合的力得來誘導成員國主動排除內部阻撓自由化的障礙。
一、 東協內部區域服務貿易整合之戰略分析
1992 年提出建立 AFTA 的構想,但對服務業貿易之自由化並無具體決議,
僅就「東協將繼續改進與發展區域郵政及電訊系統」,以及「將繼續其集體之力 量促進旅遊及觀光」等事宜達成共識。為了達成 AFTA 目標,早日實現東協服務 貿易區域經濟整合及加速自由化,東協自 1992 年後曾實施一連串的推動自由化 措施,其中,1995 年東協在曼谷舉行第五屆領袖高峰會,東協經濟部長會議中 通過《東協服務架構協定》(AFAS),確認服務業對經濟的增長的重要性和必要 性,加強及開放服務業的合作,希望在 WTO 框架下的 GATS 規範外,另尋求加 強彼此間服務業之合作、服務業貿易限制之消除,以及擴大服務業自由化之深度 與廣度,迄今已舉行六回合談判,簽署 8 套承諾,外加三項金融服務業及兩項航 空業案,涵蓋航空、商業、營建、金融、海運、電信、觀光等行業。目標為在 2015 年將東協轉變為一個能自由流通商品、服務、投資、人才,以及資本的區 域。
1. 第一階段(1996-1998 年):在談判上著重於金融、電信、海上運輸、航空運 輸、旅遊、建築、及商業服務等部門。1997 年,各成員國簽屬《東協服務架 構協定初始承諾草案》,鬆綁部分服務部門的市場准入,並施行國民待遇,如 印尼、泰國、馬來西亞對於海運的市場准入鬆綁。1998 年底簽屬《東協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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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構協定第二階段承諾草案》,主要內容在於確保非 WTO 會員的東協成員國 在服務貿易待遇上能與已經是 WTO 會員的東協成員國一致,即享有 GATS 規範下相同的待遇;此外,各成員國應在最惠國待遇基礎上給予彼此具體承 諾時間表,如新加坡、緬甸、泰國、菲律賓對於商業服務、建築和金融的市 場准入部分開放。
2. 第二階段(1999-2001 年):此輪談判主要在於進一步取消成員國之間的服務 貿易限制。東協採取共同的分部門方法(Common Sub-Sector Approach),所 謂共同的分部門是指有四個或以上的成員國已根據 GATS 或過往的 AFAS 承 諾草案給予該分部門優惠待遇。在此方法之下,東協成員國被要求在這些共 同的分部門給予承諾,使優惠能擴展至所有東協成員國。在 2001 年簽屬《東 協服務架構協定第三階段承諾草案》,進一步實施東協服務貿易自由化,如在 商業服務部門上,所有的東協成員國皆給予市場准入的鬆綁。
3. 第三階段(2002-2004 年):東協修正共同分部門方法,改為三個或以上成員 國已根據 GATS 或過往的 AFAS 承諾草案給予該分部門優惠待遇時,其他成 員亦應給予承諾,進而增加成員國在分部門鬆綁的數量;此外,東協在 2003 年簽屬《東協服務貿易協定修正案》,考量各國經濟發展不同,允許「東協減 X」的方式進行談判,即兩個或以上之成員國對於已準備好自由化的服務部 門或分部門,可以先加以開放或延長參與成員國的優惠,至於其他成員國可 在其準備好之後再行加入。此輪談判於 2004 年簽屬《東協服務架構協定第四 階段承諾草案》,東協成員國擴大服務貿易開放部門範圍與程度,使東協區域 整合更加深化。
4. 第四階段(2005-2007 年):第四輪談判於 2004 年第 36 次東協經濟部長會議 中推動,此輪談判簽屬了《東協服務架構協定第五階段承諾草案》、《東協服 務架構協定第六階段承諾草案》。較前幾次更為進步的是,要求成員國從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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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水平之分部門的清單中安排一些分部門開放,包含:(1)對於應該在市 場准入與國民待遇中給予無限制的服務貿易供給模式 1 與模式 2,成員國除 有提供正當理由才能設定未開放;(2)對於服務貿易供給模式 3 外資持股比 重之目標,重點的服務分部門如航空旅遊、醫療保健、電信等部門排定為 49% , 建築分部門為 51%,其他服務部門則為 30%。為了更進一步達成東協各國服 務貿易自由化的承諾,各國同意積極消除各種形式對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的 限制,但也同意允許部分分部門中保留一定的彈性。
5. 第五階段(2007-2009 年):對於此階段,東協成員國在東協經濟共同體藍圖 基礎上排定自由化承諾的目標與時程取得共識,決議加速於 2015 年建立東協 經濟共同體,簽屬了《東協服務架構協定第七階段承諾草案》。其中主要內容 包含:根據 W/120 之分類,額外增加十個分部門自由化;允許外資持股參與 在重點與建築分部門分布部門可不少於 51%,物流及其他服務分部門得外國 參股則目標為 49%。
6. 第六階段(2010-2012 年):對於前述重點之分部門,透過私營方式的參與,
進行深化與擴大經濟整合與連結,以實現東協經濟共同體。成員國除了對這 些分部門提出具體承諾減讓外,也要求在最惠國待遇基礎上給予彼此優惠待 遇。此階段簽屬《東協服務架構協定第八階段承諾草案》,也是截至目前最新 之承諾草案。
從前述階段談判過程中,東協在內部區域經濟整合戰略上有幾項特點:(1)
為考量東協內部各國經濟發展程度並不一致,在自由化與經濟整合的時程安排上,
採取分階段運作方式,二個或更多會員國可就特定服務貿易行業或次行業進行諮 商並同意自由化,其他國家則可在其準備好時在之後階段加入,此外,若 3 個或 3 個以上會員國在 GATS 或 AFAS 在某一特定行業均作出承諾,則此共同次行業 之模式一至三之限制均應予消除;(2)逐步擴大開放部門與深化開放內容,採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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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段的談判方式取得成員國共識,強調各成為國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相關議題 的共識,尊重各成員國的國家利益,而非訴諸任何強制或懲罰之手段。
二、 東協向外拓展經濟合作關係之戰略分析
除了加強區域內各國間之服務經貿整合,東協各國面對 1990 年以來,區域 自由貿易協定崛起,各國藉由簽屬區域性或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強化經貿互動關 係,也開始嘗試對外進行區域合作,尤其 2008 年以後在金融風暴刺激下,對於 強化區域經濟合作的共識逐漸增加。
首先,東協向外拓展經貿合作關係的路線主要以地緣關係為優先考量,集中 在亞太地區如對中國、日本、南韓、澳紐、印度的五個自由貿易區,並且以團體 力量對外談判。1997 年首度邀請中國大陸、日本及南韓代表參與東協高峰會,
隔兩年即舉辦首屆「東協加三」高峰會,而東協考量中國大陸於 2000 年加入世 界貿易組織後的可能影響,促成「東協─中國大陸自由貿易區(東協加一)」的 構想與啟動,同時,其他國家為了避免貿易轉移效果的波及,即 Baldwin(1993)
提出的「骨牌效應(Domino Effect)」5。因此,日本、南韓、澳紐、印度等國也 陸續與東協展開經貿合作。由於東協個別成員國的貿易規模皆不大,東協成員國 們以區域內團結力量大的東協身分對外與個別國家洽談雙邊合作的項目,而非單 打獨鬥,在經貿談判上更容易取得談判籌碼與對話地位。
對於東協目前對中國、日本、南韓、澳紐、印度所發展的五個自由貿易區中,
目前涉服務貿易層次上,與中國及南韓於 2007 年分別簽屬服務貿易協定,日本 則於 2008 年簽屬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內容涉及服務貿易。2009 年東協與紐 澳簽屬自由貿易協定,雖然談判耗時,但協定內容涵蓋最廣,是東協對外簽署的 第一個全面性自由貿易協定,除一般的商品貿易、服務貿易及投資協定外,還納 入金融服務、電信服務、電子商務、自然人移動、智財權及經濟合作等多樣化議
5「骨牌效應(Domino Effect)」指的是當一個區域經濟結盟存在時,即產生成員與非成員之間的 排他關係,而非成員國因為潛在受到排擠會有強烈動機不斷尋求結盟以免於被邊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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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對於印度則已簽屬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及商品貿易協定,而 2014 年 3 月 印度駐泰國大使 Anil Wadhwa 表示,印度與東協及泰國目前皆已完成服務貿易及 投資等項目之談判,僅尚待東協國家完成內部程序以簽署相關協定。
其次,以大國合作且東協核心主軸為拓展之考量,除了雙邊談判外,東協也 塑造出「東協加 N」的模式,如「東協加三」(中、日、韓)、「東協加六」(加入 澳、紐、印),除使東協在區域經貿合作上成為主軸外,且區域內的其他國家也 會為避免「骨牌效應(Domino Effect)」進而深化合作內容。此外,東協 2011 年 第 19 屆東亞峰會提出《東協全面性經濟夥伴關係架構》,明確提及要透過此合 作來鞏固和提升東協「中心地位」的目標。2012 年東協加六正式宣布 RCEP,
並於 2013 年展開談判,預計 2015 年完成,其內容包含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 資、經濟暨技術合作、智慧財產權、競爭政策、爭端解決等多項議題合作。
除了鞏固東協在經濟整合上的的核心地位,東協也巧妙的平衡大國在東協的 勢力,不會過度傾斜任何一國。為平衡中、日、韓在東協經貿合作上漸增的主導
除了鞏固東協在經濟整合上的的核心地位,東協也巧妙的平衡大國在東協的 勢力,不會過度傾斜任何一國。為平衡中、日、韓在東協經貿合作上漸增的主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