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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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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文依據東協五國的服務貿易發展現況,分成競爭力與自由化兩部分討論,

欲藉由文獻分析法與兩種量化研究法來分析本文之研究問題。競爭力是透過 Bela Balassa(1965)貿易顯示比較優勢指數來衡量東協五國在服務貿易上的比較優勢;

自由化則是以 Juan Marchetti 與 Martin Roy(2008)貿易壁壘的模型測量當前東 協在與其他經濟體各項服務貿易協定中的開放程度,最後再透過 Pearson 相關性 檢定方法分析東協五國服務貿易競爭力與自由化之關係。

一、 文獻分析法

本文將以文獻分析法探討東協五國對於服務貿易競爭力戰略與服務貿易開 放的具體政策。透過既有文獻、專書、期刊論文、報章雜誌、研究報告等分析東 協與其各國提升競爭力的主要策略,並以東協五國彼此間以及與各經濟體間的各 種服務貿易協定來分析其服務貿易開放的具體策略。

另外,從國際組織如 IMF、WTO、WB 等相關網站資料庫的數據來檢視東 協五國服務貿易競爭力與自由化的發展狀況。並利用 ASEAN 中對於東協五國現 有的服務貿易協定的貿易制度與東協各國針對服務業的各種競爭力政策進行內 容分析,系統化整理東協五國目前服務業競爭力情況與對外開放程度。

最後,本文將依據量化研究法的結果,討論東協五國在服務貿易比較優勢的 形成,並以東協五國的服務貿易政策來分析這些國家在服務貿易自由化過程中,

如何不斷提高這些部門的比較優勢,以及進一步培育劣勢部門的比較優勢。

二、 量化研究法

(一) 東協五國服務貿易競爭力衡量方法

服務貿易競爭力方面,以 Bela Balassa(1965)的顯示性比較優勢指數

(Revealed Comparative Advantage Index, RCA)作為分析依據,其可衡量一國總 體服務貿易或某項服務貿易的比較利益(中華經濟研究院,2009)。因為出口為 領域的觀點。Falvey 和 Gemmell(1991)進行經驗分析,指出已發展國家在資本 與技術密集型的服務上相對價格較低,具有比較優勢,而發展中國家在勞動密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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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有其適用性。

顯示性比較優勢指數又稱為相對出口績效指數,為 Bela Balassa(1965)依 據比較優勢理論所創建,指一個經濟體某種商品或服務出口的比率對於該經濟體 總出口占世界總出口的比率之比。其公式為:

RCA

ij

= (X

ij

/ X

i) / (Wj

/ W)

式中,RCAij為「i 國(地區)對於 j 產業的顯示性比較優勢指數」,Xij為 i 國(地 區)的 j 產業對世界市場的出口額,Xi代表 i 國(地區)對世界市場的總出口額,

Wj代表世界市場 j 產業的出口額,W 代表世界市場產業的總出口額。該指數大 於 1 表明一國服務貿易具有相對出口優勢,小於 1 表明服務貿易相對出口弱勢,

等於 1 表示處於國際平均水平。一般而言,一個國家(或地區)某一產業的比較 優勢可以說明該國在這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一般而言,如果一國 RCA 指數大於 2.5,則表明該國該產業具有極強的國際競爭力;若 1.25≦RCA≦2.5,則表明該 國服務具有較強的國際競爭力;0.8≦RCA≦1.25,則表明該國服務具有中度的國 際競爭力;當 RCA 指數小於 0.8,則表明該國該產業國際競爭力相對較弱(見圖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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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1 顯示性比較優勢指數取值的涵義

過去對於顯示性比較優勢指數的實證研究,以 Hockman 和 Karsenty(1992)

在比較優勢基礎上,運用顯示性比較優勢指數的實證分析以最為著名,他們透過 顯示性比較優勢指數作為方法,分析不同收入水平國家在訊息服務貿易部門上的 比較優勢。其分析結論是,人均收入在 6000 美元以上的國家在訊息服務貿易上 擁有較大優勢,即收入水平越高,訊息服務貿易部門的比較優勢越大。但是,他 們也認為收入水平低的國家在某些服務貿易部門仍有擁有比較優勢。

本文先依據 WTO 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 database 的貿易數據,對菲律賓 服務貿易進行顯示性比較優勢量化分析,並與東亞經貿投資研究季刊(2009)的 專載論文〈東協與中國大陸(東協加一)的貿易關係變化分析〉進行試算比較;

另一方面,在服務部門的試算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7)一份對於紐 西蘭國際競爭力之分析報告進行試算比較,說明服務貿易運輸部門的比較優勢差 異。試算結果的些微差異主要是由於數據涵蓋項目與數據來源的不同,東亞經貿 投資研究季刊(2009)其數據包含的項目較為廣泛,如其他服務等亦納入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7)則因其數據來源自紐西蘭國家統計局(2005),

因此略有差異。上述試算過程作為此後關於貿易比較優勢之範例,並與服務貿易 開放程度進行比較,作為研究成果。

弱國際競爭力 中度國際競爭力 較強國際競爭力 強國際競爭力

顯示性比較優勢 非比較優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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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2 與東亞經貿投資研究季刊(2009)試算比較

東亞經貿投資研究季刊(2009) 本文 出口

(百 萬)

菲律 賓(%)

全球 占比

(%)

RCA

出口

(百 萬)

菲律賓(%) 全球占比

(%) RCA

N/A N/A N/A

0.261308 3072 0.087218216 0.362046812 0.240903146

資料來源:東亞經貿投資研究季刊(2009)、WTO 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 database(2001)

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 database(2003)、WTO 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 database(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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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東協五國服務貿易自由化衡量方法

在東協五國服務貿易自由化程度上,由於服務貿易種類涵蓋眾多,範圍廣泛,

若純粹透過質性分析,可能無法清楚界定開放程度,並且有導致研究失焦的可能。

因此本文將採用 Juan Marchetti 與 Martin Roy(2008)的貿易壁壘模型,量化分 析東協五國在多邊、區域與雙邊的服務貿易開放程度。本文採用此方法的原因之 一在於 WTO 採用此方法來分析世界各國雙邊服務貿易協定的開放程度,證明此 方法具備公信力之外,且林佑龍(2012)在〈中國服務業對外開放的戰略與開放 程度分析〉中,亦採用此量化研究法分析中國服務貿易開放程度。因此,本文研 究成果可與 WTO 研究成果進行比較,並與前人研究進行交互檢定,判別東協五 國開放程度與國際水準之差異,強化本文內容的效度與信度。

Juan Marchetti 與 Martin Roy(2008)服務貿易自由化評價方式是延續是由 Hoekman(1995),Hoekman 是最早建立服務貿易壁壘頻度測量方法的學者,對 96 個 WTO 會員國(18 個已開發國家,78 個開發中國家)自行決定對外開放 的部門和承諾內容,向 GATS 所遞交之服務貿易具體承諾表進行分析,並根據服 務貿易相關定義分類進行量化評分,分別是 GATT 頒布服務業部門分類標準 MTN.GNS/W/120(簡稱 W/120)內,將服務業分為 12 大類的服務部門與其底下 細分的 155 個分部門。以及 1994 年 GATS 架構下,國際服務貿易依提供模式分 為「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據點」和「自然人流動」四類。將 155 個服 務分部門乘上每一分部門中的 4 種服務提供方式,因此每一個國家皆有 620 個

「最大可能開放值」(即全部開放的情況)。其次,依限制程度的不同,分為給予 分值 1 分的「沒有限制」(None),即該部門在服務提供的方式完全無施加限制;

給予分值 0.5 分的「部分限制」(Partial restriction),即該部門在服務提供的方式 有所限制;以及給予分值 0 分的「不作承諾」(Unbound),即該部門在服務提供 尚不做任何開放承諾。最後再將這些分值全部加總起來,假如 A 國總分為 310 分,

則 310 分除以 620 分為 50%,Hoekman 就認定 A 國整體服務貿易開放程度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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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林佑龍,2012)。

而本文所採用之量化研究法為 Juan Marchetti 與 Martin Roy(2008)之貿易 壁壘模型,主要是將 Hoekman 的研究方法加以改良,用以測量雙邊與區域服務 貿易協定(以下簡稱 FTA)的開放程度,進行多國、多部門的自由化程度分析,

其方法如後述。

首先,依據服務貿易承諾之性質,WTO 下各國對 GATS 所承諾的開放程度 與各國的 FTA 中開放程度之差異可能表現在兩種優惠承諾類型。第一類為「新 部門別之納入開放」,即締約國在 GATS 沒有承諾而在 FTA 新開放的部門;第 二類是「原有承諾修正與改進」,即締約國在 GATS 已有承諾,而在 FTA 做出 進一步的優惠承諾。在這個範圍內,FTA 之進一步自由化程度再依限制程度的 不同,進一步細分為「新部門別之納入且無限制」、「新部門別之納入但有限制」、

「現有部門別待遇之改善」以及「維持原狀」(包含現有部門別限制未解除,以 及未承諾開放)等四種可能的情形。

Juan Marchetti 與 Martin Roy(2008)將以上之情境,透過一種評價方法予 以量化。對於「沒有限制」之部門別將給予 1 分,反之「不作承諾」之部門別則 給予 0 分,對於在 GATS 給予部分限制,以及在 FTA 中新增加但有所限制之承 諾,依 Hoekman 之評分標準給予 0.5 分。為反映出各國對於「原有承諾改善」

部門別在 FTA 中的改善程度,同時考量各國在不同的 FTA 中改善程度可能有所 差異,將各國在 FTA 中的「原有部門承諾改善」部分,依照改善程度多寡分為 0.75 分、0.875 分、0.937 和 1 分四類。2008 年 Juan Marchetti 與 Martin Roy 針 對前開 1996 年版指數加以調整,針對前開部分承諾項目予以細分,如優惠貿易 協定(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 PTA)將外資比例從 49%放寬至 51%,給予 0.75 分;若放寬至 60%,給予 0.875 分。另外,本文延續林佑龍(2012)之方式,

由於東協五國對不同的 FTA 在新開放部門有不同的優惠承諾,因此,為使研究

(Unbound)

1.在 GATS

資料來源:Juan Marchetti 與 Martin Roy(2008)、林佑龍(2012)

此外,Juan Marchetti 與 Martin Roy(2008)在服務提供方式僅探討於「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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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中國與東協、智利簽署的雙邊服務貿易協定具體承諾減讓表進行上述之量化 研究法,並製成圖表後與林佑龍(2012)進行交互檢定加以比較,做為此後研究 成果的範例。

從圖 1-2 量化實作檢定中,可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之 開放程度計算與林佑龍(2012)一致,因為對 GATS 遞交的減讓表僅有「不作承 諾」、「在 GATS 給予部分限制」、「沒有限制」三種可能,因此不涉及主觀認知

從圖 1-2 量化實作檢定中,可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之 開放程度計算與林佑龍(2012)一致,因為對 GATS 遞交的減讓表僅有「不作承 諾」、「在 GATS 給予部分限制」、「沒有限制」三種可能,因此不涉及主觀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