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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

第三節 查緝取締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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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查緝取締問題分析

一、單一案件尚難勾勒集團犯罪

目前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 第 18 條及第 18 條之 1 規定,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若因犯罪等 行為遭強制出境,若符合無法立即出境的條件,移民署得暫時予以收 容,但收容天數最高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天。以陸客透過自由行方式申 請來觀光從事賣淫行為為例,由於目前單純查獲賣淫行為係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範疇,移民署得依兩岸條例第 18 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以其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廢止其入境許可證,並依第 18 條之 1 規定予以收容。

然因收容係屬行政處分,屬遣返非法外來人口前之暫時性行政保 全措施,不具裁罰性,故非屬行政罰,當然更非屬刑事處分,自應與 刑事訴訟法之「羈押」有所區別,故無法以該處分之執行以利作為後 續擴大偵查之用,況且單一賣淫行為尚屬違反社維法範疇,不構成刑 事犯罪。因此實務操作上,移民署接收警方查獲之陸客賣淫案大多直 接予以強制出境,如因個案狀況予以收容天數亦不會太長,勢必迅速 將其驅逐出境,故雖知陸客賣淫個案大多並非單純之個人行為,背後 勢必牽涉集團性犯罪情形,但亦無法即時掌握時效向上針對集團源頭 實施偵緝,亦提升後續偵辦困難,需耗費更大能量進行查緝。

大陸人民來臺觀光還是以查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賣淫案件比較 多,如果他們在還沒逾期狀態之下,我們基本上都還是限期他離境或 強制出境不收容,主要困難點在於我們也只能強制驅逐出境或限令出 境,我們沒辦法把他們收容後再繼續偵辦。(A01)

抓到小姐性交易,小姐頂多承認她性交易違反社維法,罰完之後交給 移民署之後她就出境,沒辦法去留她去清查後面兩岸跨境集團或整個 犯罪模式或去勾勒整個犯罪體,這個算是一個盲點。(A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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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現行治安機關偵辦諸如兩岸集團性跨境犯罪諸如人口販運 案件、電信詐欺、毒品走私等案件之查緝模式,大多需透過多數個案 之分析比對,俟發現共同點後,進行後續調閱通聯及基資等擴大偵辦 作為,鮮能由單一案件據以突破。

我們移民署主要是查緝人口販運案件,一般就是警察抓到大陸女子賣 淫後送來,我們查證他們電話或聯絡方式發現可能幾件案子有關聯,

疑似是賣淫集團再去調通聯或其他偵查方式進行後續追查。(A02)

二、單純脫團行為尚未逾期不予收容

目前移民署在實務處理上,面對大陸觀光客單純脫團行為,如經 尋獲且脫團者尚在觀光效期之內而未逾期,一般並不會予以收容,而 是由其跟隨旅行團返回出境。

只要團還在臺灣期間,陸客被找回來就跟著團回去,如果已經逾期才 會做收容。(A03)

三、兩岸治安機關執行共同打擊犯罪實務面尚待建立信任與磨合

在兩岸於 2009 年正式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

協議後,終於串連起兩岸合作打擊犯罪之管道與網路,填補了長年以 來雙方執行治安工作之漏洞,惟囿於政治環境與政府組織、法令體制 之不同,影響處事方式、觀念之不同,造成雙方合作打擊犯罪實務執 行時有許多尚待協調與謀合之處。經訪詢移民署專勤隊執行人員提及 諸如雙方治安機關偵辦跨境犯罪兩地同步逮捕時互信度不足,未律定 統一指揮單位或人員,造成雙方都想先行行動避免我方人犯脫逃,如 執行不慎容易造成消息走漏導致對岸犯嫌逃逸,致使查緝工作功虧一 簣,更將提升未來查緝之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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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移民署執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部分還是以兩岸跨境賣淫集 團為主,犯案模式主要還是他們聯絡 call 客的電腦機房或主嫌等都 在大陸然後直接指揮臺灣這邊犯案,賣淫集團大陸女子用假結婚、觀 光的也都有。(A01)

現在兩岸情資分享上是都還 OK 啦!惟一的問題就是同步收網的時候,

兩岸都沒有誠信原則,兩岸雙方都想提早行動,就是兩岸在同步收網 這件事情上沒有統一指揮權。(A01)

兩岸的法制不同、偵查主體差異,辦案的技術層面和結構層面水平不 一,而臺灣又受限檢察官因素,多少影響情資交換的時間。(B01)

四、通訊犯罪追查困難

目前治安機關偵辦資通犯罪困境,在於無法即時調閱兩岸間相互 通聯紀錄,僅能以單向通聯方式調閱,復以對岸預付卡之管控極其鬆 散,取得方便,此外,大陸幅員廣大,各省、地區之間通訊保存期間 亦不同,且以目前大陸方面處理調閱通聯等係由大陸公安部通訊監察 專責部門在處理,然由於法令規範不同,許多我方協請大陸公安部提 供之通聯資訊對方並不會全部予以提供,形成通訊監察困難,嚴重影 響犯罪偵查之進行。

然隨著兩岸治安工作交流日漸頻繁,自簽署協議後,包括我方警 政署等均積極利用雙方治安高層互訪時機或共同舉辦治安研討會之 機會,藉由治安高層交換治安意見,並透過研討會邀請兩岸治安方面 學者、警政人員等進行意見交流,近年大陸方面亦已慢慢針對我方管 理較佳之通訊監察或防制詐欺案建置 165 專線等相關作為進行學 習。

以兩岸賣淫集團來說,他們在大陸以 line、微信等通訊軟體與大陸 女子聯繫,我們臺灣這邊治安機關根本無法取得他們的通訊紀錄。

(A02)

有的甚至是用外勞走了以後留下來的王八機,我們發文去電信公司一 查都顯示是外勞已出境,常常都是這樣造成查緝困難。(A02)

大陸金融、電信管理不善,人頭帳戶、人頭電話取得方便,更換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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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調閱追查不易。另外通保法、個資法修正讓法律規定更嚴,已經 提高警察的追查門檻。(B02)

五、移民署查緝人力不足

由於移民署甫於 2007 年成立,基於業管權責劃分之明確,警政 署漸漸把查緝違法大陸人民權責,全數移由移民署管理,惟探究移民 署全國編制人員約 2 千名與警政署編制警力有 8 萬名,人員編制差 距甚大。檢視近年來移民署查處大陸地區居民因案註參人數統計,於 2007 年 1,323 人次減至至 2013 年 584 人次,其原因固然與整體大 環境如經濟、開放觀光來臺便利性影響非法活動數量、態樣等有關,

然與移民署查緝人力不足亦不無關聯。整體查緝人力不足相較之下查 處案件數量就會減少,面對大陸地區人民入境人數年破 2 百萬人次 之現況,僅靠移民署 2 仟人力管理實屬不易,加上部分審核人員也 已逐漸流於形式,喪失審核之意義,更會造成我國治安上一大隱憂。

現在查緝大陸觀光違法(規)就是巨筌專案,並沒有特別去訂定績效目 標,大部分是逾期自首的才有績效,且臺北市及新北市案件還是比較 多。因為人力也有限,我們四天值一次班有很多案件要做,真正能主 動查緝的可能只有一個半天,查到還要問筆錄、還要問僱主,實在是 做不完。(A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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