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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二節 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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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建議

壹、政策法令面

一、法律制定考量兩岸未來發展與法規現況,作長期且全盤性制(修)訂 目前政府兩岸政策最為人詬病之處,就是因為政治影響政策,

政策再影響法律制定,執政黨理念之不同,即完全有不同之政策方 向,變化性太大讓人無所適從,更導致整體國家發展陷入停滯。所 謂好的法令可以 5 年不修,好的政策可以 10 年不變,臺灣應認清大 陸的崛起與世界大環境轉變之事實,不分政黨理念,站在兼顧國家 發展與安全管理之立場,作長遠性兩岸政策之規劃,才不會囿於政 治因素讓政策方向急速轉彎,影響國家長期發展。此外,在兩岸交 流相關法律之制定上,亦應做全盤性考量,參考兩岸現階段交流模 式與未來可能的發展情況,以及將對岸法令規範情形作通盤之瞭解,

才能作符合實際現況之法令制定與修正,而不致造成法規頒布實行 後仍出現兩肇規範程序、措施無法接軌或形成漏洞等情,如此方能 完備法令規範之制定與修訂,進而有效據以執行,達成國家之政策 目標。

二、設置兩岸官方辦事處,強化源頭管理、促進打擊犯罪合作

目前臺灣在國境人流管理之部分仍有精進之空間,尤以陸客來 臺觀光審核程序及執行人員,均太過缺乏危安意識。其原因出自政 府認為近年來兩岸關係已呈現有史以來最為和平穩定之狀態,因此 在陸客來臺觀光政策不斷作多,持續擴大提升來臺旅客限額、簡化 來臺觀光申請程序,致使各級行政機關亦逐漸將陸客來臺之狀況視 為常態。然兩岸迄今對立現況未變,治安或國安疑慮尚在,不法份 子游走兩岸法制漏洞從事跨境非法活動或情治人員諜報偵蒐均持續 進行,不可不慎。

在此情況下,為確保安全,建議政府仍應儘速與對岸協商,讓 雙方相互設立官方辦事處或代表處之目標即早達成,因不論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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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甚至對未來查緝工作均有助益。就審核程序部分,可直接在地 派遣移民官初步審核入出境申請案件及相關應備文件,先期落實源 頭管理,清楚查明申請人之身分背景及申請目的,若有不法之意圖,

則不予核發許可證,達到全面的阻絕非法於境外;至於查緝工作部 分,可於辦事處派遣駐外警察聯絡官,除可讓雙方平日合作共同打 擊犯罪事務更加順暢,一旦遭遇急迫或重大案件,亦得就近協調溝 通,第一時間緊急處置,俾利將違法份子適時繩之以法,藉以強化 兩岸治安工作之聯繫深度,有效防治跨境犯罪問題。

三、推動卡式入境許可證結合悠遊卡、電子錢包等促銷觀光

中國大陸於 2015 年 7 月 1 日片面宣布自即日起取消臺灣居民來 往大陸通行證(臺胞證)加簽,且自同月 6 日起試點受理 2015 版電 子臺胞證(卡式臺胞證)申請。此政策一出,引起各界質疑大陸方 面事先未予協商、溝通,我方不受尊重,單方面決策行為有矮化臺 灣及侵害隱私之嫌。

囿於兩岸特殊之政治現狀,陸客來臺安全管理雖然至關重要,

但仍應與發展觀光、基本人權等適度取得平衡。基於使用便利性及 促進觀光之考量,建議我方亦得比照朝向將紙本入出境許可證改為 卡式入出境許可證方式,並參照目前國內悠遊卡或類似香港八達通 卡之多功能用途,結合各式常用之小額商務付款功能、電子錢包等 功用,提供大陸來臺旅客之觀光便利性。不論團體或自由行旅客,

搭乘捷運、公車、客運等交通工具或前往商店購物、觀光景點之入 園門票等均可使用,且若結合悠遊卡功能,在一般捷運站、各大超 商均普遍提供儲值裝置,相當便利,以期藉此達到促進觀光發展之 效。當然,此措施另一間接功能,係一旦陸客發生重大違法案件,

能為治安機關提供有效之追蹤線索,利於「事後」之偵辦查緝,而 取得一間接管制之效果。就目前偵查實務來說,透過嫌疑人之悠遊 卡、信用卡使用紀錄,配合監錄器追蹤分析犯嫌自預謀、作案及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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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之動線,係極為有效之偵查方法之一,成功破案者亦所在多有,

因此,本建議可供政策單位作為未來研議之參考。但為避免類似大 陸卡式臺胞證遭質疑有害個資之虞,如內建功能不明、是否建置定 位系統等,對於卡片內建功能之建置,應確遵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 之規定,以確維個人之基本隱私。

四、兩岸防治跨境犯罪相關規定法制化

兩岸法令制度及政府體制不同,雙方治安機關對於協議簽訂後 之執行與配合,遇到許多窒礙難行之處或困擾,但因強化兩岸治安 防治工作實為雙方共同之期盼,還須與不斷翻新之科技犯案手法相 互競速,故雙方共同打擊犯罪合作之進度,著實刻不容緩。惟目前 兩岸簽署協議之作法係雙方於簽訂後經各自行政機關核定,再送立 法機關備查,其法律定位如何迄今法界未有定論,可能衍生的問題 包括:兩岸仲介團體所簽協議,是否或如何拘束雙方公權力單位?

協議的違反或不履行,如何處理?是否或如何經過民意機關之審查?

等等。

因此,在此建議,政府應推動兩岸立法機關將「海峽兩岸共同 打擊犯罪協議及司法互助協議」提升為兩岸防治跨境犯罪之法律,

以法律之形式訂定明確規範,並於制(修)訂相關法令時將電信網路、

金融稅務等管理部門、民間業者納入規範,課予法律上權利與義務,

以有效整合相關部門納入治安防制體系,俾利適時配合治安工作之 執行。此外,以法律形式訂定明確規範亦可儘量降低因兩岸執政者 之遞嬗而影響交流合作之延續。

貳、實務執行面

一、

依據移民署業管發展檢討組織人力與需求

鑒於政府的陸客來臺觀光政策持續擴大開放,未來我方不論是 否面臨政黨輪替等問題,要在近幾年降低開放陸客來臺限額應尚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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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只能期盼開放速度趨於審慎嚴謹。而內政部移民署自 2007 年成立以來,身為外來人口、移民及國境管理主要權責機關,許多 業務部門尚且運作未穩,即面臨 2008 年政府正式開放大陸觀光客來 臺之重大挑戰,面對如此巨大之外來人流,相關單位均只能以「摸 石子過河」之心態執行各項安全管理之工作。經本研究發現,由於 現階段政府兩岸政策方向,移民署不但職司陸客觀光審核業務之各 服務站人力不堪負荷,即便專責查緝外來人口非法活動之各縣市專 勤隊,亦顯得勤、業務左支右拙,無法兼顧,致使需以多數之約聘 雇人員充任審核人力或執行國境管理工作,執行品質與專業性均備 受質疑。因此,本文建議將來應妥慎評估移民署未來業務發展狀況,

據以檢討移民署整體組織建制人力與需求,並配合提升相關預算,

以因應日漸遽增之外來人流管理工作,確保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

二、

加強查察觀光旅遊業者違規接待陸客行為

陸客來臺觀光安全管理與治安維護之工作,無法全然仰賴諸如 國安局、移民署、警察機關、交通部觀光局等公部門之管理措施,

亟需多數民間業者有效配合才能達成整體安全維護之目標。據交通 部觀光局統計,我國目前符合「接待社」資格之國內旅行社共計 385 家,各家均爭相競逐陸客市場之大餅,或有削價競爭之舉,如前所 述更有未具接待社資格者違規接待或接受轉讓陸客觀光團等情。多 數觀光旅行業者、導遊以追求獲利為目標,並椅靠每次出差及旅客 購物抽佣支應,且導遊素質不齊、欠缺危機意識,為討好陸客放任 違規行為如:暫時離團未予通報、帶往禁止拍攝之軍事基地附近拍 攝戰機起降等亦不在少數,將安全問題擱置一旁。因此本文建議交 通部觀光局應持續針對觀光業者各式違規承辦、接待陸客來臺觀光 業務行為加強稽查,課予觀光業者相關責任,以提升其危機意識,

降低陸客衍生治安案件之發生。

三、

強化治安實務交流與訓練,並建構兩岸犯罪資料庫分享情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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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現階段兩岸治安機關合作打擊犯罪面臨之問題與困境,歸 因於整體國情、政府體制、法令制度、社會文化之差異,實非一朝 一夕可以解決,需雙方針對相關問題持續交流與協商。故本研究建 議兩岸治安機關應將實務交流常態化,包括高層定期互訪、定期舉 辦學術研討會及針對兩岸跨境犯罪議題合作辦理治安人員之培訓等。

除經驗交流外,更讓雙方了解彼此合作時所面臨之法令、實務等困 境,進而謀求協調、解決之道。

另兩岸合作打擊犯罪之關鍵在於精確、快速之治安情資傳遞與 分享,因此,本文亦建議兩岸治安機關應積極研議合作建構雙方互 通之犯罪資料庫,藉以提供雙方對於各項犯罪情資與治安資訊之蒐 集、調閱、儲存、運用、傳遞及即時分享等功能,俾利滿足兩岸治 安機關執行打擊犯罪工作之研判需求,並強化雙方互信基礎及提升 治安事務合作之整體效能。

 

上述各點建議,為作者依據研究所得所作之具體建議事項,期能提供 政府對於整體陸客來臺觀光政策法令與實務執行面向等相關問題之參考,

也期盼本研究對於同為探討陸客來臺觀光管理方面主題之研究者或專家、

也期盼本研究對於同為探討陸客來臺觀光管理方面主題之研究者或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