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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

第四節 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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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綜合分析

經過深入訪談及次級資料彙整分析,對 2008 年以來政府陸續開放第一 類陸客來臺團體旅遊與個人旅遊迄今,對我社會治安造成之影響與整體管 理制度面臨之問題與困境有更深一層了解,以下僅就相關內容作一綜合分 析探討,並提出相關訪談者之相關建議供參考。

壹、治安影響分析

一、脫團、逾期比率雖無預期嚴峻,然未歸者仍造成治安疑慮

自 2008 年 7 月開放陸客觀光以來,脫團逾期未歸者經查獲諸如 從事違法賣淫、竊盜等案例亦屢見不鮮,此外,隨著來臺觀光陸客人 數持續攀升,脫團逾期實際人數亦將隨之提升,況且脫團陸客身分背 景複雜,入境脫團後從非法大陸勞工轉換為從事不法犯罪者如販毒、

詐欺、竊盜等均有可能,仍將衍生治安疑慮。

二、自由行易於規避查緝,並衍生短期高報酬非法行為

個人來臺旅遊具有其行程及行動自主性之特點,無須受旅行社規 畫行程集團進團出規定之束縛,由旅客自行安排控管,此亦造成了大 陸有心來臺犯案之人士得善加利用自由行觀光之時間、地點無法掌控,

及在臺期間短暫進而便於規避查緝之特性從事較具誘因之短期高報 酬非法活動。

三、提供人口販運等跨境犯罪便捷來臺管道,轉變合法入境犯案模式 申請來臺之便利性使有心以合法掩護非法來臺犯案者無須透過 繁瑣之假結婚方式來臺,無形之中明顯將「假結婚、真賣淫」之比例 大幅降低,也無異提供不法集團在正式開放陸客來臺觀光後,以「假 觀光、真打工、真賣淫」等方式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另一思考方向。

四、假證明申請來臺觀光尚難有效防範

申請入臺觀光程序簡化,申請審核作業由紙本改為全面線上作業 等措施,提升申請來臺觀光方便性,亦衍生不法集團在大陸地區協助 有意來臺者先行偽變造符合條件之工作、存款證明等佐證資料據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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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來臺觀光,惟目前我方對於實質審核執行成效欠佳,殊難有效防範 該行為發生。

五、陸客在臺政治敏感性陳情、請願、抗議行為增加殊值關注

2008 年開放觀光迄今,大陸人士以觀光名義脫團並尋求陳情、

請願或政治庇護案件約每年大多 3 至 5 件,多為至總統府或相關權責 機關如大陸工作委員會、海基會等,或來臺陸客違反規定參與政治性 集會遊行、演講會議等活動,及觀光景點大陸旅客與政治立場對立之 反共抗議人士發生糾紛衝突,實應妥慎予以處理,避免引發政治性爭 議。

貳、審查、管理與查緝問題分析

一、審核人力及專業性不足,實質審核淪於形式

觀光案件審核人力,係指移民署指定之服務站負責臨櫃受理及審 查陸客來臺觀光申請案件之人力,以及移民署移民資訊組資訊處理科 負責線上初審觀光申請案件之人力,由於觀光申請案量龐大,審核人 員大都為約聘僱人員身分,專業性引人質疑;另外因兩岸尚未設立辦 事處亦無法實行大陸在地審核,先期杜絕為法於境外。

二、治安機關執行管理作為尚欠落實及面臨困境

警察機關住宿登記管理作為淪於一般例行事務,未能落實針對轄 區旅宿場所住宿旅客深入過濾詳察;另囿於陸客團訪視工作執行人力 不足、政治敏感度等問題,警政署在執行上確有滯礙難行之處,如果 訪視強度過大,恐會造成對方反感及報怨,太輕又無法達到安全管理 目的。因此,在權衡之下,執法人員大都採取後者方式,以降低雙方 之間的衝擊。

三、保證金制度問題

政府現今僅明文規定旅行社業者之違規記點部分,陸客本身經遣 返回國亦不會面臨罰責問題,僅會遭我方管制來臺。另觀光業者大多 認陸客發生逾期停留對旅行社罰款、記點等法令規定不盡合理,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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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將脫團責任歸究旅行社,經營陸客旅遊報酬不高卻要承擔如此高風 險,不符成本經濟效益。

四、單一案件尚難勾勒集團性犯罪輪廓

實務操作上,移民署接收警方查獲之陸客賣淫案大多直接予以強 制出境,如因個案狀況予以收容天數亦不會太長,勢必迅速將其驅逐 出境,故雖知陸客賣淫個案大多並非單純之個人行為,背後勢必牽涉 集團性犯罪情形,但亦無法即時掌握時效向上針對集團源頭實施偵緝,

亦提升後續偵辦困難,需耗費更大能量進行查緝。

五、兩岸合作打擊犯罪之執行尚待建立信任與磨合

惟囿於政治環境與政府組織、法令體制之不同,影響處事方式、

觀念、規定之不同,造成雙方合作打擊犯罪實務執行時有許多尚待協 調與謀合之處。

六、移民署業務陸續回歸,查緝人力不足

移民署甫於 2007 年成立,全國編制人員約 2 千名與警政署編制 警力近 8 萬名,人員編制差距甚大。然與移民署查緝人力不足亦將 影響查察能量,相較之下整體查處案件數量就會減少,面對大陸地區 人民入境人數年破 2 百萬人次之現況,僅靠移民署 2 仟人力管理實 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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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