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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行為的意涵與理論基礎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校園霸凌行為的意涵與理論基礎

本研究係藉由繪本教學來改善學童霸凌現象,故本節將探討霸凌行為的基本 概念與相關理論,以下針對霸凌的定義、類型、成因與影響加以探討。

壹、霸凌行為之學理基礎

一、本能論

動物行為學派的學者Lorenz(1966)認為人類與其他物種都有其遺傳的攻擊本 能,用來在與同族類競爭時維生,強弱立判,強者能統御弱者,形成所謂的社會 階級,以確保個人生命與種族生存(轉引自陳皎眉、王叢桂、孫蒨如,2012)。也就 是個體在遭受刺激後,引發本能反應所做出的攻擊行為。

二、挫折-攻擊理論

Berkowitz (1989)以驅力理論的觀點來說明個體因受到驅力影響而欲達成某些

目標,若無法達成則產生挫折感,面對令人厭惡的挫折感,引發負向反應,使攻 擊行為開始出現(轉引自陳皎眉、王叢桂、孫蒨如,2012)。此概念解釋了霸凌加害 者在無法容忍挫折或排解負面情緒時,轉而對受凌者做出暴力行為,也與曾慧青 (2009)及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2011)曾提出的「反擊型霸凌」相似,反擊型霸 凌的加害者通常是因對方先主動挑起,自己在忍不可忍下反擊,或模仿行為再去 欺負他人。

三、社會學習理論

Bandura(1973)認為攻擊是一種經驗與觀察的學習結果,透過有意的模仿或無 意的學習得來,受到家庭文化、學校氣氛、同儕次文化及社會群眾之影響(轉引自 柯采伶,2010)。換言之,自幼在暴力環境中成長的孩子,耳濡目染下習得偏差觀 念,發現暴力行為是家長所默許的或是用來解決問題的快速捷徑,將會複製此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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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遍性情感攻擊模式

Anderson(1997)進一步指出人們的攻擊行為較複雜,不能單以本能論或驅力論 來說明,還要將攻擊誘發的環境因素、攻擊者的人格特質、個人在情境中的心理 歷程及對情境的認知解釋等三個層次因素列入考量(轉引自陳皎眉、王叢桂、孫蒨 如,2012)。個體在此三個層次因素交互作用後將決定是否產生攻擊行為。

貳、校園霸凌行為的定義

近年來校園中的霸凌行為層出不窮,不僅造成師生困擾,甚至成為社會新聞 焦點,引發熱烈的討論,而校園暴力問題眾多,霸凌議題被獨立出來探討,顯示 其嚴重性,受到相當的關注,也急需積極的防治,可見霸凌行為影響層面之大。

霸凌(bully)一詞,是由霸凌行為研究領域先驅的挪威學者Dan Olweus於1978年所提 出(李淑貞譯,2007)。帶動國內外學者專家相繼投入相關研究,也引起教育人員與 社會大眾的重視,霸凌除了被廣為探究外,也被收錄於國內外各大字辭典中,bully 一詞無論是名詞或動詞皆有不對等的強欺弱之意,過去校園暴力問題中多以「欺 負」稱之,學者大多將bully翻譯為「欺凌」,直到2004年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將bully稱為「霸凌」,並進行一項針對台北、台中與高雄三大地區小學中高年級學 童的調查,「霸凌」一詞才被廣泛使用。

Olweus(1993)將霸凌定義為:指學生在學校內部甚至是校外持續性的、反覆地 被一位學生或是同儕團體欺凌或欺侮,而且是蓄意性的加害行為。雙方不管是霸 凌或是者的力量與班級內部地位方都呈現不均等的情況出現。

Kim Zarzour 在「校園暴力-別讓孩子成為沉默的受害者」一書中,亦明確指出 霸凌就是一種以大欺小、恃強凌弱的行為,所謂的欺善凌弱是在雙方懸殊太大,

其中一方占盡個子或人數優勢的情形下才能成立,換言之,加害者與受害者在體 格、體能或其侵略性等方面,定有強弱之分,且弱方常無力反擊,彼此存在著權 力不對等的現象,而欺凌不侷限於肢體,像是孤立、辱罵、勒索等,皆屬於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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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弱(柯清心譯,1995)。Baldry 和 Farrington (2005)則認為只要蓄意以語言騷擾、

暴力脅迫,讓弱勢同儕覺得惶惶不安,且霸凌者是具有意識性、反覆性的傷害同 儕行為這就是霸凌。

此外,Furlong 和 Morrison (2000)在「The School in School Violence:Definitions and Facts」這一篇文章中表示,「霸凌」是指學童在學校彼此之間蓄意欺凌與羞辱 的情況,是一種普遍的校園現象。

Cross (2001)也認為霸凌事件中的加害者對受害者造成的傷害,不僅止於身體 上的優勢,甚至還包含顯而易見或隱而不明的心靈傷害,這些不明顯的傷害是利 用加害者自身在社會上的地位或職權造成的。Erling (2002)以為霸凌行為是由個人 或團體,長期、直接、重複的將生理或心理上的欺凌行為施加在另一個沒有能力 保護自己的人身上。美國學者Nan Stein 則認為霸凌是一種欺凌行為,好發於同儕 之間(轉引自游美惠,2006)。

我國學者在探討霸凌議題後也一一指出霸凌的意涵:邱珍琬(2001)定義霸凌特 徵是學童與學童彼此的一種生理、心理暴力行為,加害者亦即霸凌者與受凌者兩 者間有明顯的不平等關係。

洪福源、黃德祥(2002)的看法是認為欺凌行為是自認較有權力或較為強壯的欺 凌者,故意或重複地對無力報復的受害者做出的攻擊行為,包括身體或心理的傷 害、威脅等形式。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2004b)在調查研究後指出,霸凌(bully) 是一種故意、蓄意的傷害他人的行為,並以此為樂,是通常會反覆出現在班上某 幾位孩子身上的欺凌行為。

魏春枝(2006)則認為人與人之間,強勢的一方蓄意且反覆持續的欺壓弱勢的一 方即構成霸凌行為。由於霸凌主要發生在校園之中,所以霸凌(bully)一詞亦指校園 霸凌(school bully)。

而吳清山、林天祐(2005b)在「教育新辭書」中指出,校園霸凌,又可以稱呼 為校園霸欺凌,是指某一位學生或是多位學生甚至一個團體被特定的霸凌者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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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團體欺壓、凌辱,或是有學生被設定為固定的霸凌對象,而成為受凌學生,

致使其身心受創的情況,校園霸凌包含校園內與校園外的欺壓行為。

王榮駿(2010)進一步解釋霸凌行為的定義,他以為「霸凌行為」是人與人之間 一種長期、刻意或非刻意、重複性的攻擊行為,造成雙方有強弱之別,出現不平 衡的權力對立關係。

游美惠(2006)的研究明確界定了霸凌與偶發事件的差異,她指出霸凌已經有一 個固定的模式,如維持一段時間、重複的行為、有特定的目標;偶爾的騷擾、爭 執或單一的事件,其實不能包含在霸凌現象內的。由此可知,霸凌有別於臨時起 意的玩鬧或偶發的衝突,它的受害者是固定的,且不只是針對特定行為或是造成 表面傷害而已,此行為是刻意製造、長期持續、不斷重覆發生的,造成受害者長 期的壓力及心理恐懼。

有鑑於校園中的霸凌問題日益嚴重,教育部緊急召開霸凌定義與防制作為相 關會議,參考與會的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家長團體及教師會代表建議,初步訂 定校園霸凌定義為以下為教育部對霸凌行為的最新定義:(一)學生之間相對勢力 (權力、地位)不對等;(二)欺凌行為長期反覆不斷;(三)具有故意傷害意圖;(四) 造成生理或心理上侵犯的結果(教育部,2012b)。

此四點定義公布後,引發社會各界廣泛討論,從嚴定義唯恐輕忽霸凌問題,

招致失控之後果,經再三諮詢,並於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高中職校長及國中校 長會議討論後,修正校園霸凌要件為:(一)具有欺負他人的行為;(二)具有故意傷 害的意圖;(三)造成生理或心理上的傷害;(四)兩造勢力(地位)不對等;(五)其他經 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討論後認定者(教育部,2012b)。修正後的霸凌要素,將「長期 反覆不斷」刪除,強調無論時間長短、次數多寡、形式為何,只要是企圖惡意欺 侮他人,都算是霸凌行為,通報各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經確認後啟動處 理機制,以收防範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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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上國內外學者對霸凌一詞的定義,歸納出霸凌行為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對象:受害者為一個,而加害者則為一個或多個,且發生在同儕之間。

(二)地點:通常為同儕相處的空間,主要為校園。

(三)力量:雙方之間在體型及權力之間的不對等。

(四)頻率:欺凌行為長期且重複的出現。

(五)動機:是一種惡意的欺侮,蓄意的欺凌。

(六)傷害:造成受害學生身體與心理上的痛苦,也會間接影響加害者與受害者日後 的人格發展。

「霸凌」是一個長期存在於學生校園的現象,專指孩子之間因權力不平等,

而遭受欺凌與壓迫等惡意欺負的行徑,具有故意的傷害行為、重複發生、力量失 衡等三大特徵,會導致受害者身心受創,影響深遠,實有必要予以正視之。

參、校園霸凌行為的類型

隨著時代的轉變、通訊方式的暢通及視聽媒體的盛行,校園霸凌行為不再只 是侷限於肢體的衝突,而以多種樣態出現,國內外學者專家陸續做了相關的研究 整理,分述如下:

一、以欺凌方式區分

長期投入霸凌研究的權威Olweus(1993)將霸凌分成三種類型,分別是身體傷 害行為、言語方面的攻擊以及性的霸凌。

進一步將其定義:身體的霸凌包含有敵意的推擠、打擊、故意做出敵意的攻 擊姿勢;言語的霸凌則包含故意羞辱同儕、取難聽不雅的綽號、貶損他人尊嚴、

諷刺他忍的外貌及缺點、嘲笑同儕的失敗及特定習慣、威脅同儕、故意孤立與排 擠的對待同儕。而性的霸凌指的是性方面的騷擾,指對男女之間的第二性徵做出 嘲笑、碰觸、強制性的撫摸行為造成受凌者的畏懼與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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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rk 和 Kiselica(1997)認為霸凌行為會使受害者受到身體的、口語的或心理上 的攻擊,主要有語言的暴力威脅、言語侮辱、貶損他人尊嚴或身體上的敵意攻擊 姿態等方式,從輕微的嘲笑戲弄到嚴重的群毆暴力皆有,目的在於故意引起受害 者身心傷害為主要目的(轉引自魏麗敏,2003)。

Orpinas 和 Horne (2006)則區分霸凌為四種形式:1.身體的:有意使用身體力 量可能導致傷害、損害、傷殘或死亡;2.口語的:有意使用文字造成被害者潛在的 心理或情緒的傷害;3.關係的:透過傷害同儕關係或損害其他人的行為來欺負被害 者;4.性霸凌:任何不受歡迎的性行為與言語騷擾(轉引自黃貴貞,2010)。

而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2004b)在「國小兒童校園霸凌現象調查報告」中 參考國內外學者的研究將霸凌分類為以下五種,詳述如下:

而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2004b)在「國小兒童校園霸凌現象調查報告」中 參考國內外學者的研究將霸凌分類為以下五種,詳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