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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價值二:政治平等(Political Equality)

第二節 核心價值二:政治平等(Political Equality)

第二個受桑斯汀重視的共和主義精神為「政治平等」。以共和主義的語言 來說明,政治平等即為所有個人與團體都應該享有政治程序參與的權利,並 且不贊成在政治影響中產生大量分裂(1552)。例如共和主義者就非常可能可 以接受為減少在政治過程中財富影響的措施,或是增加大眾利用媒體的平等 性。在此種定義下,共和主義與多元主義在促進政治參與的部分有重疊之處;

然截然不同者在於兩者對政府角色的看法。桑斯汀指出,多元主義錯誤地認 為政府是言論自由的敵人,而政治不得對私人權力做分配。相反地,如同許

多共和主義者所強調,共和系統與經濟平等是緊密相關的,如孟德斯鳩即堅 持共和主義必須以平等為背景前提(1552)。 

即使桑斯汀承認共和主義對政治平等的信念本身就具有高度的爭議性

(1553),例如在競選經費的管制上即出現不同的立場,尤其是政治平等是否 依賴於經濟平等的命題,各個共和主義者往往有相異的主張。但可以確定的 是,共和主義自麥迪遜等立憲者開始,皆非常關注人們在政治上與經濟上的 不平等(1553)。 

在桑斯汀建構的法律解釋中,平等的精神是完全沒有缺席。憲法階層的 解釋原則主張法院對於涉及弱勢群體的權益法規,應採寬鬆解釋,使弱勢群 體受到較多的保障,落實真正的平等,而非齊頭式的平等。其他大部分出現 在為解決法規失衡的階層,例如以寬鬆解釋保障因集體行動困境而受害的受 益人,他們因為無法像組織良好的利益團體一般,可能在法規通過後即解散,

導致利益團體趁虛而入,破壞政策的執行階段;此種類型亦包括對社會中「弱 勢價值」之保障可透過寬鬆解釋達成。 

在本書中另一種呈現平等精神的解釋原則,是以其所造成的不合理、不 公平、不平等的結果,反推至解釋原則之內容。例如桑斯汀認為法院在作法 律解釋的時候,應該將立法後的判決、曾發生對係爭條文的爭議,或是其他 法院曾對該條文作過的解釋等,都考慮在內,這樣才不會得到不合理的結果。

為解決法規失靈的解釋原則中,包括透過法律解釋而使法律適應於各時代、

解釋時應該考慮解釋結果可能發生的系統性效應、解釋時應避免不合理或不 正義的結果、透過解釋使法規運用的結果符合比例原則、透過解釋使不合比 例原則的法規以例外原則排除等等,此類原則都有一個共通點,即為達解釋 結果之合理、公平、正義,或避免不合理、不公平、不正義的結果,去選擇 其解釋的方向,當然在這個前提下,或也可賦予立法者當初動機有更多內容。 

 

第三節 核心價值三:普遍性公益的追求49(Universalism)

桑斯汀所提出第三個共和主義的核心精神是一種普遍性公益。在共和主 義者的定義下,所謂普遍性公益的追求,係指相信能夠協調各種政治取徑,

或是相信透過討論與對話能夠在各種公共善(public good)間取得平衡(1554),

即相信「普遍性公益係可能達成且可追求者」。 

多元主義認為,共善(common good)是一種神秘地(mystical)、專橫 的(tyrannical);相對地,共和主義則依賴政治的審議功能與實際的論證,並 相信共善是一個融貫的概念。共和主義者主張,政治的結果是不會因為「帕 拉托進步」(Pareto improvements)或集體財(collective goods)的供應而被 限制住。普遍性公益係指在政治平等下、經審議過程後,所得出來的政治結 果;他們不認為現存的偏好和實踐是外生,反之,現存偏好應該是經由審議 程序而慢慢調整、形塑而成的。當然,面對多元主義的指控,桑斯汀回應指 出,此種力求普遍性公益的信念並不是真的每一次都可以達成;往往不同的 個人及團體無法透過對話去消除他們之間的歧異,所以桑斯汀也不否認有時 妥協是必要的,有些時候就是會有政治上的輸家,甚至有些議題是根本不適 合進行政治審議的(1555),例如宗教類的議題。 

在桑斯汀所提出的解釋原則,一方面加重法院的職責,從另一個角度看,

是透過法律解釋的職能,建立一套新的解釋規則,同時大大擴張了法院的權 限;桑斯汀明顯地賦予法院的角色有它的職責,以及賦予法律解釋有它的方 向,而這種方向不啻為他所謂之「普遍性公益」。憲法階層的解釋原則中,桑 斯汀主張當州法與聯邦法有衝突時,應預設優先適用州法,將舉證責任轉移 至主張適用聯邦法的那一方;當法律有疑義時,應盡量作合憲性解釋;行政 機關與人民發生爭執時,應作對當事人有利的解釋;對授權法律應予以嚴格 解釋;針對可能有嚴重違憲之虞的法規,桑斯汀亦主張透過較溫和的法律解 釋途徑來解套。以上原則或許在多元主義者口中就是所謂「專橫的」共善。

       

49  桑斯汀原文為”Universalism”,並且說明他是在一個特殊的意義下用這個字。於是筆者沒 有以一般「普世主義」、「普遍主義」、「普及化」等為翻譯,而係採用廖元豪老師(1995:84)

的翻譯,並且與桑斯汀對該詞的內涵說明也較為接近。 

當然不能否認地,包括前述許多原則,倘若深究其背後的理由,都可以被偏 激地認為是「桑斯汀的理由」,或「共和主義者的理由」,例如為什麼「審議」

就可以被當成一個上位概念而必須被堅持?桑斯汀的確在本書中隱藏了許多 預設的價值觀,但換句話說,這些看似專橫的價值觀,在共和主義的想法中 都可以以「審議」程序證立之。總言之,審議是共和主義者最上位的概念,

普遍性公益的概念也必須以審議為前提,是以即使本書中關於解釋原則的敘 述不必然每一個都帶有審議的字眼,但筆者相信審議是這些原則必然的正當 性來源、隱藏的必然前提;如此仍可藉之印證桑斯汀的共和主義的第三個核 心價值。 

 

第四節 核心價值四:公民權(Citizenship)

第四個共和主義的核心價值,認為人民在社會上會有兩層的偏好,第一 層是個人的,第二層則是具有公民性的。這兩層偏好的原因來自於人們在政 治社會中常常會扮演兩種角色,一個是自己,一個則是公民。這個觀念並不 是新的。如同本文於第二章所陳述之背景,美國在施行聯邦制之前,即美國 立憲以前,同樣也是抱持共和主義的理想。當時的共和主義配合上小區域的 邦聯制,強調人民對政治的參與,同時更重視公民美德(civic virtue)的養成。

在推行聯邦制之後,最受反聯邦主義者抨擊者也在於聯邦主義會將人民與政 府之間的距離拉遠,並且可預見地,人民會失去對代議士的控制,最終會失 去政治參與這個最重要的共和制度。 

聯邦主義者在回應此問題時,首先點出小區域聯邦制的缺點,即容易導 致地方派系與政府勾結,影響政策制訂及施行;但另一方面也努力地堅持共 和主義的基本理念,一邊堅持人民的參與權,同時也嘗試建立使公民增加對 國家代議士的掌控的機制,及去中央化、增加地方控制、促進地方自決的機 制。是以市民美德的培養並未被揚棄,反而興起上述「雙重角色」的理論,

創造「公民權」,同樣也是為鞏固人民參與政治的機會與對政治的影響力。 

此核心價值雖然因為其本質而難以在本書後半部找出對應者,於本書前 半部及桑斯汀於 1997 年所著之《Free Market and Social Justice》一書中都有 多所著墨,在本文第三章、第三節中,桑斯汀提出管制的優點,其中第三點

「管制可實現集體欲望與心願」中,他點出偏好具有外生的、流動的性質,

滿足個人偏好並不會符合自治的理念;反之就因為偏好具有這些特質,容易 受到社會價值、法規範等影響,可塑性極高,故民主最重要的目標就在於確 保偏好形成的過程。而在 1997 年著作中更進一步細緻闡明偏好(preference)

與選擇(choice)的不同,即前者是私人僅考慮私人喜好的心理狀態,後者 是人民在面對公共事務所做出的政治上決定,此即可印證桑斯汀在共和主義 下的公民權思想。 

 

第五節 桑斯汀日後著作與其思想背景

本書之內容雖然簡潔有力分為兩大部分,但其實細究之後會發現,有許 多桑斯汀日後理論發展的基礎都藏在文句之間。桑斯汀為美國知名之憲法學 者,其於 1993 年所著之《The Partial Constitution》至今仍為美國憲法教科書 中的經典。縱觀桑斯汀的著作,再以其理論發展為橫軸,氏涉獵領域之廣,

整理其所有著作並分析詳細的內容並非筆者能力所及。然就本書對國家管制 之論述,桑斯汀的著作中多提及羅斯福新政為一分水嶺。其實新政時期所帶 來的改革,除了增加管制之外,最核心的、與新政前不同者,在於對自然法 的態度的轉變。雖然對自然法的態度轉變桑斯汀並非第一人,但其對於新政 的敘述出現在許多著作之中。1993 年桑斯汀所著之《Democracy and the  Problem of Free Speech》中,再次闡述新政對於國家干預市場的態度變革;

2001 年《Second Bill of Rights》將羅斯福新政時期所採取的措施作體系性的介 紹,藉由羅斯福常以談話方式克服其在新政前期受到美國最高法院的阻撓,

該書收錄許多談話內容的一字一句,並佐以高程度的肯定。 

羅斯福新政的內容,尚有對立憲時聯邦主義者與反聯邦主義者進行的論

羅斯福新政的內容,尚有對立憲時聯邦主義者與反聯邦主義者進行的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