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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釋方法的缺陷

第二節 法律解釋方法的缺陷 第一項 代理觀點下的解釋方法

最先涉及法律解釋權限的美國判例,為 1803 年 Marbury v. Madison41一 案,該判決宣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司法審查的權限,而法律制訂的權限則 歸給國會,倘若國會制定之法律違反憲法,則最高法院有權將之宣告無效。

但該判例中並未說明要授予行政機關有多少聯邦權限。直至 1984 年,聯邦最 高法院於 Chevron U.S.A. Inc.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42一案中,就 判斷誰有法律解釋的權限,法院提出兩階段的判斷標準,首先必須要看國會 制訂的內容是否清楚,倘若法院認為國會對係爭法律沒有直接、清楚的說明,

則第二個就要看行政機關的解釋是否合理(reasonable)或可允許的

(permissible)。是以,若行政機關的解釋為合理,法院就應該遵從這個解釋,

而不能自行解釋。這個兩階段的判斷就是最常被行政法拿來引用的「謝弗林 尊重」(Chevron deference)。桑斯汀認為該判決係允許「球員兼裁判」,即行 政機關應遵守的法規由行政機關自行解釋,是不合理的。針對該判決中所說 司法的角色為立法機關之代理人(agency),桑斯汀對該觀點抱持懷疑的態度。

於是,在重新建構一套法律解釋理論時,桑斯汀首要挑戰的就是這個「代理 觀點」(courts as agency)。 

桑斯汀主張,應該要由法院對行政機關的法律做解釋,以抵銷在政治上        

40  從「三權分立」的概念也可以說明這些階段間的角色與互動關係:當立法與行政都是造成 管制失靈的原因時,司法成為監督制衡的手段是其在權力分立下的固有功能。值得注意者為,

桑斯汀不僅於本書提出解決管制困境的方法,日後他所出版一系列的書籍,如 2002 年《The  Cost‐Benefit State》、2008 年《Nudge》,無一不在討論如何使政府的管制手段更有效、更精 緻化。 

41  Marbury v. Madison, 5 U.S. (1 Cranch) 137 (1803). 

42  Chevron U.S.A. Inc.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Inc., 467 U.S. 837 (1984) 

和管制上的缺陷。至於「謝弗林尊重」原則,桑斯汀認為倘若法院對於管制 法規的功能以及其失敗的原因更加瞭解,就更期待他們透過對法律解釋有顯 著的作為。在這裡桑斯汀指明其欲挑戰幾個固有的概念(Sunstein, 1990: 

111): 

A. 法院必須完全依照法律原始的意義,或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最原始 的動機(立法目的); 

B. 法院的角色是忠於國會的代理人; 

C. 法律的意義是固定、不會變動的; 

D. 政治政策所爭議的觀點不應該成為法律解釋的一部份; 

E. 法律意義僅止於其立法目的; 

F. 解釋準則或背後的解釋性規範,對法院都是過時的、沒有幫助的指 導。 

桑斯汀認為這些傳統的觀點,與實際的司法行為是不符合的;並且這些 觀點對於法律解釋,只會使法律解釋不完整,或最多為法律解釋提供違背常 理的解釋原則。 

 

第一款 傳統法律解釋方法

法律解釋有許多傳統的工具,例如文字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等,

而每種方法的重要性一直都存有爭議。例如其實立法者的歷史並沒有仔細考 量立法觀點,他們只反映了當時國會的少數成員、利益團體的觀點而已。桑 斯汀主張,這些方式都是失敗的,因為他們錯誤在法院實際上在運用的說明,

以及解釋的規範性理論。他認為它們全部都忽略了解釋原則在解釋過程中的 不可避免的運用。 

上述幾種法律解釋的傳統方法之所以失敗,主要原因繫於一個概念,即

法院是立法者的「代理人」。因為法院在解釋法律時只是立法者的「代理人」

而已,所以法院在這個過程中應該重視法律的文義、歷史和體系,而對於規 範背景、政策考量、一般原則是可以不需要考量在內的。甚至認為法院是立 法者的代理人的人,會禁止法院在解釋法律的過程中對機關的安排,或對法 規功能及失敗做出任何帶有價值觀的質疑。司法的角色只是在分辨與適用由 立法者制定出來的法律。這個觀點通常可以被民主系統證立。由於制定法律 的人是由人民選舉而出,立法的過程也透過審議行為,符合民主的概念;反 觀若我們允許司法自己作解釋、適用,不就等於司法僭越了立法,增加法律 的不確定性(Sunstein, 1990: 112‐113)。人們對於法院依據文字以外的理由來 解釋,認為如此容易落入意識的爭論(ideological disputes),而這種爭論是沒 有辦法被法官,或是其他參與者在法文化中協調的,導致不可避免的含糊。

這種恐懼造成了文義主義的興起。 

法律解釋方法之一的文義主義(Textualism)認為法規文字是法律解釋的 為一合法的基礎,法院沒有權利從文字以外的地方找法律解釋的基礎。文字 帶有含糊不清是文義主義最常遇到的問題。包括文字本身可能代表許多意思,

例如文中沒有清楚寫出的對象是否一律排除?若沒有特別指定時,到底「薪 水」是否包含勞工貢獻給個人計畫的部分?對傳播企業的管制法規是否規範 到有線電視?但文義主義更基本的問題在於,文字若獨立於背景、文化、脈 絡,則其實是不帶有任何意義的。國會制定法規的必要性意涵時,係端視背 景規範的文字應如何被理解;立法是無法改變文字必定帶有文化背景的事實。

即使我們承認法規文字可以代表一個權利,但法規的沈默在文義主義下就不 存在任何意義,也無法解決。是以可推知法院在進行解釋的時候,必須追溯 到立法時的背景。 

另一個讓法院不得不越過文義而作解釋的原因,是因為立法有可能授權 法院造法;立法也可能存在漏洞,此時法院在解釋時即無法僅以文義為之。

桑斯汀提出文義可能造成的「過度涵蓋」(overinclusive),亦需要透過除文義 以外的解釋方法來解決。有時法律文義上並沒有明確排斥某些事項,僅是因 為他們在制定的時候沒有考量到,此時嚴格的文義解釋很容易會造成法律過

度涵蓋的結果,即若法院把某些事項包含在規範對象內會得到不理性、不合 理的適用結果。有人可能會認為,就是因為這樣所以會督促立法者在立法的 時候更為小心;桑斯汀認為有許多問題是完全無法事前知道的(Sunstein, 1990: 

117‐119)。 

嚴守文義主義還可能會造成「涵蓋不足」(underinclusiveness)的結果,

同上述的理由,法律條文也不可能竭盡所有可能發生的狀況,為了避免有心 人士利用文義鑽漏洞而逃避法律的制裁,法院仍須透過除文義以外的解釋方 式以解釋適用之(Sunstein, 1990: 120)。而環境瞬息萬變的結果,若僅使用文 義主義,則法律極容易落入自己設下的牢籠。此處可歸結出兩個原則,首先 法院在適用法律時,為了填補法律因為環境變遷而產生的規範不足,或是在 某些較難涵攝的事實案件中,就需要其他的法律解釋方式;在這些情況下文 義主義是明顯地不足的。第二個原則是在面對一些相抗衡的可能性時,法院 若僅依照文義解釋,往往會得到不理性、扭曲的結論;在這種情況下,文義 主義是不完整的、邪惡的(Sunstein, 1990: 121‐122)。 

體系解釋的法律解釋方法作為回應文義主義的不足,在很多情況下都被 證明是很有用的。體系解釋會排除那些與法律體系不合的解釋結果,並採取 與體系為一體的解釋結果。但這個解釋方法也面對兩個問題,第一,他們預 設整個法體系是健全且一貫的;但是在立法時可能會有關說、遊說、利益團 體的利誘威脅下,關說、遊說、利益團體的利誘威脅下,法體系是否健全是 有疑問的。第二,就如同文義主義的問題一樣,體系解釋也僅能提供一部份 的幫助,法律經過體系解釋後可能仍然會得到不清楚或有漏未規定的部分。

此時就必須求助於其他的解釋方法(Sunstein, 1990: 122‐123)。 

目的解釋在 1950 至 1960 年間相當具有影響力的解釋方法,被當作是對 於機械化解釋文義、體系解釋的另一個較好的解釋方法。舉例來說,如果有 個法律規定「車輛不得進入公園」,那麼依照文義解釋,腳踏車、電動車因為 都是車,所以都被禁止進入公園;而依照體系解釋,這個解釋結果並沒有顯 示與整個法體系有什麼衝突;但依照目的解釋,可以得出「車輛不得進入公 園」是因為不希望公園被廢氣排放而污染,所以「不會排放廢氣污染公園」

的車輛,應該都不在管制的範圍內;是以,依照目的解釋可以得出腳踏車、

電動車等皆可進入,此解釋結果也較為合理,而不會得到過度涵蓋或涵蓋不 足的結果。 

但目的解釋仍然無法解決法規結構的問題,它仍存在文義主義所會發生 的問題,只是用不同的型態出現而已。同樣地第一個碰到的問題仍是模糊不 清的問題。目的解釋最重要的就是「目的是什麼」這個問題。然而目的的內 容又不是絕對的,而是透過分析、推理、論證等方法;而這個問題如果交給 有多樣成員的群體來進行解釋,就會發現比起「發現」目的,還不如說是在

「創造」目的。不僅集體行動困境且聚合所有立法目的的困難會導致無法得 到統一的「目的」,甚至各目的還會互相衝突,當取其一時會排除其他,進而 就會發生文義主義不願見到的「意識爭論」。目的解釋常常會發生第二個問題,

即過度涵蓋的問題。通常法院將法律作目的解釋就是為了填補法律沒有規定 到的事項,可是透過目的解釋就有可能得到荒謬的結果。舉剛剛的禁止車輛 進入公園的例子,透過「防止噪音」的目的解釋,會得到禁止收音機進入公

即過度涵蓋的問題。通常法院將法律作目的解釋就是為了填補法律沒有規定 到的事項,可是透過目的解釋就有可能得到荒謬的結果。舉剛剛的禁止車輛 進入公園的例子,透過「防止噪音」的目的解釋,會得到禁止收音機進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