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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論著、名詞解釋

第四節 相關論著、名詞解釋

國內論文僅針對桑斯汀之國家管制的理論單獨討論者不多9,有參考桑斯 汀對自由市場與言論關係者,討論國家應如何管制言論,及管制言論之限度;

       

9  有將該法院定位論述引進並反省臺灣的法院的定位,認為應該使之成為「旁觀者」,並使 判決在抽象意義上成為對話的平台;可參考梁志鳴(2004)、朱德明(2004)。上述皆係以桑 斯汀(1999)「司法最小主義」(One Case At a Time)為基礎而討論者。該書於臺灣之主要探 討文獻可參考黃昭元(2002: 875‐917)。然按桑斯汀之司法最小主義,係為討論美國聯邦憲 法法院應該之角色,並非一般之法院,故並非屬本書建構之準則可適用對象。 

可參考劉欣怡(2003)。針對管制政策的檢驗機制,國內由邱昌泰教授、廖元 豪教授(2003)受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請託而為之〈建立管制性法規影 響分析機制可行性研究〉10成果報告,其中整理及耙梳美國及其他各國的相 關制度設計,亦非常值得吾人在思考此類問題時的參考。邱昌泰教授(1993、

1996)亦有專書談論相關議題,皆為國內此方面的研究有極大貢獻。 

本文就羅斯福總統所提出之《第二次權利法案》(The Second Bill of Rights),

一般稱為《經濟權利法案》(Economic Bill of Rights)。又因為前者為桑斯汀之 書名原文,故提及該書名時會以《第二次權利法案》稱之,若僅為指涉該法 案,則會以《經濟權利法案》稱之。實指同者,易造成誤會,特此說明。另,

本書對「管制」之用語甚多,包括  ”regulation”  以及  ”regulatory statutes”  以 及  ”regulatory programs”,本文將前二者有翻為「管制」,亦有翻為「管制法 規」者,筆者將視脈絡是否容易混淆而選擇不同用法;後者以「管制計畫」

以分辨之。最後,桑斯汀將所有傳統及非傳統之法律解釋原則統稱為「準則」

(canons),惟本書原文若作「原則」(principle)時,筆者仍將以「原則」譯 之。 

       

10  本資料可由 http://www.cepd.gov.tw/dn.aspx?uid=1970 下載取得。 

第二章 理論背景

第一節 背景一:國家職能——從國家的起源談起

按本書明顯地是站在「大政府」或「管制國家」的立場。相較於小規模 政府,管制型的大政府對美國來說並不是新的概念,然桑斯汀在本書中所倡 議、支持的大政府,除了有其歷史脈絡外,更有其強調的動機,本章的目的 就在挖掘本書的寫作動機與背景,以及其所欲反駁、對話的氛圍。 

國家應該要是「小規模政府」還是「大規模政府」?國家的責任應該有 哪些,與國家的「地位」有關;而國家的地位與其定位有關,而欲知其定位,

必先瞭解國家的定義與起源。蓋「國家」的起源,兩百年內曾出現的傳統學 說,不外乎五種(高永光,2008: 541‐544):神意說、家族起源說、武力說、

演化說、社會契約說。「神意說」就是歐洲所稱之「君權神授」,即統治者的 權力是來自於神;中國則稱皇帝為「天子」,為天之子,天下的土地皆為王室 所有,而土地上的子民皆為皇帝的臣子。神意說認為國家的起源係來自於神 的旨意,主要有鞏固統治者權力之用意。「家族起源說」認為,國家的出現是 源於人在原始的狀態下,為了繁衍後代,同類的人相互聚集,自然形成有組 織的生活群體;其中,為保護族人、進行狩獵,而產生領導階層的族長、酋 長,形成部落社會,此即為國家的雛形。「武力說」認為國家的形成是為了組 織武力、向外征戰。「演化說」綜合許多國家形成的要素,主張國家的起源,

並不是由單一的因素所產生,而是各種如血統、宗教、經濟、戰爭、政治意 識等各種因素交互作用而形成的。即使世界某些地方的確仍保存有部落社會 的型態,以致「家族起源說」似乎較為接近國家發展的歷程事實;並且「演 化說」排除國家單一起源的主張或許較為客觀,但「社會契約說」為後來古 典自由主義及許多現代國家制度設計的基礎態度,卻是不爭的事實。 

社會契約說主要代表人物有霍布斯(Thomas Hobbes)、洛克(John Locke)、 盧梭(J. J. Rousseau)等,各學者的理論雖不盡相同,但共同點都在於解釋人

類從原始社會進入國家社會的原因。17 世紀的霍布斯從機械唯物論出發,擁 護君主體制,主張服從和尊重權威將使個人獲得最大的利益(顧肅,2006: 

212‐15)。霍布斯在《利維坦》將人性醜陋、利己的一面說成是普遍的、不變 的自然狀態;但他同時也指出人性存在著理性的一面。蓋人醜陋的本性使其 不擇手段去保全自己的性命和自由,使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陷入混亂,另一方 面人的理性促使人們想出一套反自然的調節方法,避免所有人陷入自相殘殺、

同歸於盡,這就是國家的起源,以避免人類互相為敵、改變互相殘殺的殘酷 型態。因此每個人為了自己的生存及安全,即共同約束放棄部分的權利,交 給「國家」以換取另外一些權利的保障,例如生存(朱敏章譯,2005: 58‐60)。 

17 世紀的洛克認為人是理性的動物,這個理性就是自然法,而在自然社 會中就是由大家應該遵循的自然法支配著全體人類。在洛克的哲學中,人的 一切權利都是與生俱來的,生命、自由、財產都是不可被取消的權利,若欲 對一個人的天賦權利進行限制,必須以保護另一個人同樣重要的權利為理由 始為正當。洛克在《政府論》上、下兩篇中主張人都有不能被控制的自由,

且人沒有毀滅自己的自由;人類都是平等且獨立的,沒有人可以去傷害他人 的生命、自由、財產等權利。而當人在保存自己以外還有餘力時,就應該要 盡其所能保全其他人。是以為了解決人與人之間的衝突,人們共同遵守自然 法,簽署社會契約。在國家中,若人人遵守法律,則人的自然權利就會獲得 保障(Locke, 1988: 270‐71;高永光,2008: 542;顧肅,2006: 232‐34)。 

英國在洛克發行著作後漸漸變得保守與自滿,而法國則緊接著於 18 世紀 開始啟蒙運動,以孟德斯鳩、伏爾泰、盧梭等人為首的「百科全書派」皆以 契約論為基礎而發展其主要的政治法律思想,更加著眼於與英國消極自由相 對的積極自由。啟蒙運動前期最著名的孟德斯鳩(C. L. Montesquieu)於《論 法的精神》中研究了政體的性質,並使權力分立的思想更為法律化、制度化、

組織化(顧肅,2006: 254)。他認為一個有法律的社會中,自由僅是一個人能 夠作他應該作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作他不應該作的事情,而三權分立的體 制設置就是為了實現和保障這種真正的政治自由,防止權力的濫用(顧肅,

2006: 256‐58)。 

相較於孟德斯鳩,盧梭的哲學思想一方面認為人從出生就具有愛心和憐 憫心,是這兩種感情調節著人們之間的關係,而不像霍布斯所認為的那種互 相殘殺、求自己生存的人性;另一方面則主張自然狀態的原始社會是豐衣足 食的自由社會,並不存在洛克所謂之私有財產的概念。盧梭在《社會契約論》

中指出,人之所以建立社會契約,是為了尋找一種結合的方式,使其能以全 部共同的力量來保障締約者的人身與財富。在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中,雖然會 使得人類喪失天然的自由,但同時也會獲得社會的自由,並獲得他所企圖的、

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高永光,2008: 542;顧肅,2006: 262;徐百齊 譯,2000: 26‐27)。盧梭進一步提出「公意」(general will)的概念,即契約一 旦訂立,個人就應該服從於國家的「公意」;倘若有人不願服從,則全體可以 迫使他服從,即「迫使其自由」。「公意」並非由盧梭所創,但其所賦予「公 意」有獨特的政治意義,進而發展出「人民主權」的概念。盧梭以人民主權 為出發,不但反對孟德斯鳩的分權理論,也反對英國的代議制度,蓋盧梭認 為主權是不能分割也不能被代表的;主權具有至高無上性、不可轉讓性、不 可代表性和永久無誤性(顧肅,2006: 264, 266)。總言之,以契約論建構的國 家起源理論,各學者的理論皆有其不同之處,但發展至盧梭後的契約論,實 際上成為古典自由主義的基礎理論,同時貫穿從英國消極自由到法國積極自 由的脈絡。 

以契約論為基礎的古典自由主義主張,國家應該具有保護人民生命安全 的基本功能。以盧梭的社約論為例,他認為人民相互以契約的方式結合,並 以團結的力量保護每個分子的生命財產,進而使之獲得真正的自由。在這種 定義下的古典自由主義乃以消極自由為特色,表現在國家的職能上即為「小 規模」(the minimal)政府。換言之,國家的職能剛開始與「管制國家」的概 念仍相去甚遠,倘若欲瞭解兩者之間如何過渡、如何消長的關係,就必須繼 續往 19 至 20 世紀自由主義在美國的流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