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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以「國軍輔導教育中心」作為研究的主題,採用「結構功能理論」分析執行 軍隊輔訓教育機構的現況及功能。為確立各項論據的基礎,同時釐清本研究使用的基本 概念,詞義分別定義如下:

壹、社會化

每一個人自出生後,經過哺育、模仿、教育等一連串養育與學習的過程,最後才能 成為社會所接受的人,這種個人成長的過程,就是「社會化」的過程(宋鎮照,1997:

192)。簡言之,社會化(socialization)就是將生物上的個人轉變成社會上的個人的 一種過程,個人從社會化的過程中學習到社會與文化的信仰、規範、價值和社會角色。

社會化對於個人與社會可以發揮兩個作用:一是社會化乃是社會對個人傳遞文化、態度、

價值、規範與行為之生活方式,也就是一種制約與訓練的方式;另一方面是個人對於社 會之各種期望、態度、角色、價值與觀念等,將之內化為自己的人格。總之,社會化是 個人學習社會規範,訓練社會角色,習得生存技能,提高理性生活,以期個人與社會態 度、價值、信仰、規範結合為一的過程。

學者對社會化的重要階段主要是分成下列三個時期:一是主要社會化階段,是指兒 童時期的社會化,藉由基本價值、技能、規範、生活方式和語言教導,使嬰兒(生物人)

變成社會人的過程,該階段大抵已使個人形成大部分的人格與行為。二是預期社會化階 段,是指對個人即將加入的團體中之行為、信仰和價值的學習,使個人能改變態度和價 值,以便更易於適應新環境。三是再教育階段,是指學習一套與先前不同的價值、規範、

信仰、態度和行為之社會系統,其目的是為了使社會化失敗的社會份子能夠重返社會,

乃採用較為特殊的手段,破壞其原先已經獲得的自我認同體,使其產生新的思想觀念與 行為模式,這種情形的再教育常發生在監獄、少年感化院、軍隊、精神病院等〈鄭世仁,

2000:177〉。

貳、偏差行為

對偏差行為之解釋,因不同時空背景,論見各有不同,從行為本身而言,並不構成 偏差或非偏差,對於偏差(deviance)的界定,乃是來自一般人判斷的標準或期望。廣 義而言,泛指違反任何團體規範的行為;狹義而言,則僅指違反主要社會規範的行為。

換句話說,從社會學的觀點來看,符合大多數人所處社會的文化制度、團體規範及道德 標準行為,即屬正常行為,若與之相反、衝突者,即屬偏差行為(社會學辭典,1998)。

最簡單、扼要的「偏差行為」(deviant behavior)定義是:凡是個人行為違背了社會贊 同的行為便可稱之,亦或是個人行為破壞了一個社會或團體的規範、規則。簡言之,就 是個人行為違反了社會所規定角色與關係的行為,或是未能適應與順從社會習慣的行為 規範,而「偏差者」(deviants)係指那些破壞社會規範的人而言。

偏差行為並無一定的標準,往往因時、因地、因人而異。有些行為在某一社會或許 是可以被接受的,但是在另一社會可能會被列為是嚴重的偏差行為。在因地而言,例如,

隨地吐痰,或是不遵守時間,對國人而言可說是見怪不怪,但在歐美國家隨地吐痰的行 為是一種嚴重的偏差行為。不守時、老是遲到,也是國人的毛病,對老外來說,也是很 難接受的習慣。在因時上來看,如同性戀行為在1970年以前,在美國社會是不容許存在 的,而目前對同性戀者之行為,美國人的態度已經有所改變,且以較寬容的心來接受同 性戀。儘管如此,對於偏差行為的認定,一般人仍認為同性戀行為是最為偏差的,與吸 毒、酗酒之行為相當(宋鎮照,1997:230)。因此,本研究所指之「軍中偏差行為」,乃 指違反軍隊規範,且不為軍隊團體所接受、贊同之行為,其種類包括有違反軍隊紀律及 國防部頒布之各項軍紀營規之行為均屬之(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2008)。

参、軍隊懲罰

軍隊是一個行政組織,構成軍隊的成員為軍人,就軍事管理學而言,領導者為完成 組織的共同任務或目標,須藉由群體的合作,運用規劃、組織、協調、管制等管理作為,

從事各種資源之獲得、分配與運用,其中軍事領導者常以嚴明的法規,指導、管制部屬 職掌的工作,並藉以要求負責任、守紀律,糾正其怠惰與偏差的行為,如此軍隊有了紀 律的維護,才能使所屬成員遵循一定的工作規則,養成守法守紀的習慣,達成所負的任 務或工作目標。

我國軍人的行政懲罰,則主要是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的規定,有關條文如下:

第 1 條陸、海、空軍現役軍人之過犯,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懲罰依本法行之。第 2 條本法稱現役軍人者,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及士兵在營服現役者而言。第 4 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之懲罰;分軍官懲罰、士官懲罰及士兵懲罰。第 6 條士官懲罰之 種類:管訓、降級、記過、罰薪、悔過、罰勤、申誡。第 7 條士兵懲罰之種類:管訓、

降級、記過、禁閉、罰勤、禁足、罰站、申誡。第 11 條記過:分記過與記大過,記過 3 次,視為記大過 1 次。在 1 年內記大過 3 次者軍官撤職,士官及士兵管訓。第 14 條管訓:

士官、士兵受管訓時,再施以教育,其期間以 6 個月為限。第 12 條對管訓、降級、罰勤 等之懲罰,應依左列規定辦理:管訓於核定後送交負責管訓機構執行。

肆、輔訓教育

國軍輔訓教育目的係輔導軍中素行不良、不服管教及違犯營規之人員,以減少部隊 管教負擔,防範不法,達淨化部隊,嚴肅紀律,促進團結,堅實國軍戰力。區分禁閉(悔 過)室及國軍輔導教育中心二個階段,其中凡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核以管訓處分之士 官、兵,則由單位送往「國軍輔導教育中心」接受再教育,訓期以8週為一期,採隨到 班、即授課原則,第1週為調適教育,第2至8週為矯治教育,經綜合考核鑑定,足認已 顯著變化氣質者,予以結訓分撥原送訓單位服役,如若考核未達合格或仍頑劣不悛,則 予以再留訓1期。教育重點以小團體分組輔導教學,並配合輔導諮商、心得寫作,以啟 發人性為教育重點,期達潛移默化,改過遷善之效果,教育方式依送訓人員過犯行為分 類,採分組教學方式實施。

伍、國軍輔導教育中心

「國軍輔導教育中心」係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6、7、11、14條規定,執行 軍隊輔訓教育任務,召訓對象為陸海空三軍及後備、憲兵等單位不服部隊管教或屢犯營 規之士官、兵,施予8週的再教育訓練。受訓人員均為違反營規而未達違法程度者,通常 已經接受原單位禁閉(悔過)2次或30天以上,或1年內記大過3次以上仍頑劣,或再犯軍紀 營規之士官兵。輔導教育中心規定條件如下:1.收訓經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處以禁閉(悔 過)處罰2次以上、或累計達30天以上頑劣不悛違犯營規之士官兵。2.各新訓單位送訓具 有前科之頑劣新兵(渠等如於新訓期間再犯軍紀,經輔教未能導正者,於結訓抽籤分配 後,由負責之新訓單位,檢附事實,逕送國軍輔導教育中心,並副知被分配單位)。3.

刑滿回役人員撥發部隊後,仍頑劣不悛違犯營規者。4.經調查曾參加不良幫派,犯罪組 織(含警政單位列管在案),未依國防部令頒「國軍官兵參加不良幫派或犯罪組織調查報 備處理規定」自清自白,且服役期間不服管教、言行不檢、鬥毆鬧事、吸納幫派等有具 體違犯營規之士官兵。

目前「國軍輔導教育中心」的矯治方式,著重於「輔導」性質,期以教育的手段改 變犯錯士官兵的氣質,陶冶其性情,導正其偏差行為與觀念,並非一般所謂的「強制懲 罰」、「管訓」,而是軍隊用來輔導在服役期間屢犯軍紀,如打架、滋事、吸毒、不服 從長官等,經告誡無效,未達到送軍法判刑者所成立的機構,只是收訓人員過著比一般 軍隊更嚴格的生活管理。然而,陸軍明德班自成立之初就是以「感化教育」為主的教育 單位,造成部分媒體將其與軍事監獄相比,加上部分幹部的偏差管教行為,才會讓外界 誤為明德班與過去警總的管訓隊相同,實在是對現在「國軍輔導教育中心」的一種誤解。

陸、結構功能

結構功能論在美國盛行於1950及1960年代,多年來一直可謂係主流支配的社會學理 論。結構功能派將社會當作一個體系,從社會整合、穩定合諧的觀點來看社會秩序運作 的情況,關切體系之某一部分與其他部分之關係,體系的部份與體系之整體,被認為是 以均衡的狀態存在,所以某一部分之變化將導致其他部分的變遷。

社會功能學派大師兼組織論者帕森思(Talcott Parsons,1902-1979)所提出的社 會系統論,亦稱結構功能論,認為任何一個社會系統若要生存發展,皆必須有四種基本

而必備的功能,一是「環境適應」(Adaptation),指社會系統必須對外界之壓力與需求 有所適應,此則包括改變外界之狀態。二是「目標達成」(Goal-Attainment),指社會系 統在認定目標之後,動員內在之資源加以獲求。三是「內部整合」(Integration),指社 會系統須將系統內部之各單位統合協調為一整體。四是「型態維持」(Latent

Pattern-Maintenance),亦即「潛在功能問題」(Latency Problems),意指維持社會系 統之文化模式而言。

以上四個問題,便是結構功能學上所稱的「AGIL」系統。帕氏認為單一的組織結構 不可能執行所有的功能,結構與其他個別的行為者一樣,大多數是趨向於多功能,任何 一個結構也並不是只執行單一之功能而已,因此任何一個系統,必須要有統合的功能。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將分成五節來探討國軍輔導教育中心結構功能之相關文獻,第一節為社會化與

本章將分成五節來探討國軍輔導教育中心結構功能之相關文獻,第一節為社會化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