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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國軍輔導教育中心結構功能分析

第一節 環境適應分析

環境適應功能在於避免組織的僵化,無論法規制度、組織結構或是人事調配等,均 須隨著客觀環境之變遷,而靈活調整改變,方能提高組織之適應能力。組織系統為能持 續生存起見,必須透過各種能源物質與資訊的輸入,以求得動態的均衡,這種自我穩定 的動態均衡作用,並非是絕對的,它無時無刻不在適應外在的環境變化和承擔內在改革 壓力。也就是說,對於來自環境中的各種衝擊,除了積極的接受之外,更應透過過濾的 作用,從事積極的反應。因此,組織系統的適應能力,不是簡單的調整所能說明的,它 往往是在技術、資源和智慧等等因素的限制下,透過控制、修正或對環境,甚至對組織 系統本身作根本的改變之後,所從事之種種適應的總和。組織系統的適應過程,意味著 為求組織的成長、穩定與互動,而輸入外在環境的思想、制度與方法,並使之融合於原 有系統架構的ㄧ種調適和整合的過程。

以下藉由「結構功能論」之環境適應功能觀點,就法規制度、組織精簡及兵役變革 等三方面問題,分別提出分析:

壹、法規制度方面

根據帕森思(T. Parsons)的論點,一個功能合法化的組織,將比其他次級系統更 易於設定其應有的目標,而且當它與社會上的其他組織發生諸如:資源分配或公共支持 等方面的衝突時,也能夠較具伸展之餘地(彭文賢,1980:96)。

為健全國軍的懲罰制度,提昇保障軍人人權,強化軍紀,行政院會2006年3月15日通 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歸劃在軍事法院設置懲罰法庭,對於犯錯的軍人,部隊 長官不能逕行關禁閉或送明德班管訓,必須送懲罰法庭審理,軍人若對審理結果不服,

亦可提抗告救濟。由於修正前的「陸海空軍懲罰法」,對於軍人違規失職,係採「刑先懲 後」程序,必須等刑事偵審告一段落後才處罰,很難達到「罰當其時」的立即效果;因 此,國防部建議比照公務人員,改為「刑懲併行」,由懲罰法庭裁定後即執行懲罰,不必 等待刑事偵審結果。修正案規定,未來對士官兵的「管訓」改稱「輔導教育」,時間由最 長6個月縮短為8星期,必要時可報請懲罰法庭裁定再延長8星期;對士兵懲罰的「禁閉」

改稱「悔過」,與對士官懲罰的「悔過」相同,時間仍維持1日至30日。惟2008年12月30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並未全數同意行政院會版的修正草案內容,

僅通過部份修正條文,包括將處罰軍人「刑先懲後」的程序,改採「刑懲並行」程序,

避免過去因為刑事偵審沒有終結,不能進行行政懲處的狀況;另增訂懲罰權消滅期的規 定,解決軍人多年前涉及的過犯行為,應不應該懲罰的爭議,以及被懲罰人對撤職處分 如有不服,也可以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對其他懲罰處分如有不服,亦可向上級申 訴。

針對「國軍輔導教育中心」之設置及管理法源依據的看法,整理4位與政策制定有關 受訪者的訪談內容,重點摘述如下:

表4-1-1 訪談重點摘要(一)

問題一:對國軍輔導教育中心設置及管理法源依據看法?

代號 內容重點

A-1 國軍輔訓教育的政策指導是由國防部軍紀監察處負責統籌規劃,並由各聯參部門 就業管執掌部分,擬定相關作業規定,2006年國防部曾報請行政院會通過「陸海 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規劃在軍事法院設置懲罰法庭,對於犯錯的軍人,必須 先送懲罰法庭審理,才能逕送輔訓;另外將「管訓」名稱修正為「輔導教育」, 並增列輔導教育設置、管理辦法,授權由國防部核定,只是2008年立法院三讀通 過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僅同意通過刑懲並行、懲罰權消滅期及對處分不服 的救濟程序等修正條文。目前國軍輔導教育中心仍是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 行細則,執行國軍輔導教育工作,惟欠缺設置及管理辦法,尚無法符法律授權的 明確性原則。至於懲罰的程序,因為管訓一直有限制人身自由的爭議,在軍事法 院設置懲罰法庭,應該是比較合於法律規定的作法,同樣要降低收訓條件,將目 前一年內記大過三次者,士官及士兵管訓的規定,修訂為一年內記大過二次者,

都還必須透過修法過程。

A-2 民主法治國家首重依法行政,不論國防組織調整、募兵制度推動,均須完成法律、

法規的制定與修定,方能據以推動。然而,目前國軍輔導教育中心係以哪條法規 設置的,依據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12條:「管訓於核定後,送交負責管訓 機構執行。」國軍輔導教育中心是否是管訓機構並未確定。對此,國防部曾在2007

年4月辦理「國軍輔導教育中心設置執行管理辦法草案」條文的意見彙整,蒐整 各單位的意見;不過,很可惜,除了刑懲並行及懲罰申復等條文,經立法院三讀 通過外,國軍輔導教育中心的設置管理辦法、士官兵管訓名稱,以及在軍事法院 設置懲罰法庭等修正條文,都未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個人認為在現在一切講法的 時代,國軍輔導教育中心一定要有設置管理辦法,才能依法行政;另外士官兵管 訓名稱,也應該修改為輔導教育,並且檢討是否可以降低收訓條件,以符合部隊 的需求及增加中心的收訓人數。

B-1 隨著國軍精實案及精進案的推動,目前就剩下陸軍明德班,2006年更銜為國軍輔 導教育中心,專門負責收訓屢犯軍紀營規的士官兵,如酒駕、吸毒、逾假、不服 管教等,並由陸軍司令部負責編組成立;不過,由於組織設置辦法的條文未通過,

造成國軍輔導教育中心仍處於類似任務編組的單位。反觀,國內青少年矯正學 校,其功能與國軍輔導教育中心類似,專門收容觸犯刑罰的青少年受刑人,由於 設置目標、經營方式、師資、教材及學生來源,與一般的公立中小學不太相同,

法務部遂於1994年研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並於1997年5月6 日經立法院完成三讀通過,確立少年矯正學校設置之法源依據,隨後於1999年於 高雄及新竹設立少年矯正學校。因此,國防部應該也要制定國軍輔導教育中心設 置管理辦法,並且在軍事法院設置懲罰法庭,讓一切制度化,才不會有違法爭議;

另外,有許多部隊長反映,目前收訓條件門檻過高,造成單位犯錯士官兵不易送 訓,應適度檢討降低收訓標準,像是改為一年內記大過二次者,或禁閉(悔過)

處罰兩次以上、或累計達15天以,才能協助部隊及早導正行為偏差的士官兵。

B-2 以前軍中不管是行為偏差、暴力傾向、精神官能或違法回役等問題人物,都送到 明德班這種特殊單位集中管理、教化,但因為當時部隊仍存在鐵的紀律的觀念,

加上管理制度不夠完善,曾傳出有不當管教甚至致死的情形;不過,隨著時代變 遷與法令制度的改變,目前國軍輔導教育中心只負責教育違反軍紀營規的士官、

兵,對違法者就依照行懲並行原則,涉法部分由單位直接函送軍法偵辦,行政違 失或違反營規部分,則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檢討懲處,屬於精神官能疾病,就送軍 醫院檢查治療;由於明德班自成立之初就是以感化教育為主的單位,加上曾經發

生幹部不當管教行為,造成部分媒體、家長仍誤以為國軍輔導教育中心就是明德 班,生活管理方式就像過去警總的管訓隊相同,究其原因就是缺少組織設置和管 理的法源依據,才會讓人認為這是一個黑機關,幹部想怎樣就怎樣,未來國防部 應該配合國防組織調整或募兵制的推動時機,將士官兵的管訓懲處名稱,修訂為 輔導教育,並且制定國軍輔導教育中心設置管理辦法,讓教育、訓練、生活管理 全部制度化,化解社會大眾的疑慮。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從以上訪談,歸納受訪者的看法如次:

(一)針對組織設置法源依據方面,政策及教育部門受訪者均認為,民主法治國家首重 依法行政,不論是國防組織調整或募兵制度推動,均應完成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與修 定,方能據以推動。因此,認為國防部應儘速完成國軍輔導教育中心設置、執行及管理 辦法,逕送行政及立法部門審查通過,才能符合依法行政要求。

(二)陸軍「明德班」自 2006 年 1 月 1 日更銜為「國軍輔導教育中心」,依據「陸海空 軍懲罰法」第 1、6、7、11、14 條規定,執行國軍輔導教育工作,然而目前「陸海空軍 懲罰法」第 6、7 條仍以「管訓」作為士官及士兵的懲處名稱,政策及教育部門受訪者均 認為應修正「輔導教育」,以為符合部隊現況及社會期望。

(三)政策及教育部門受訪者均認為,應前瞻未來兵役制度變革狀況,檢討國軍輔訓教育 修正方向,包括懲處名稱修正為「輔導教育」後,係以著重「輔導」為目的,應降低收 訓標準,將目前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1條:「一年內記大過三次者,士官及士兵管訓」,

修正為「一年內記大過二次者」;另將國軍輔導教育中心召訓對象規定第1點「收訓經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處以禁閉(悔過)處罰兩次以上、或累計達30天以上頑劣不悛違犯營 規之士官兵」,修正為「禁閉(悔過)處罰乙次以上、或累計達15天以上」,以儘早矯 正偏差士官兵之觀念及行為,給予重返部隊服役機會,才符合輔導教育之宗旨。

(四)在懲罰程序上,因管訓及禁閉或悔過懲處都具有限制人身自由,政策及教育部門

(四)在懲罰程序上,因管訓及禁閉或悔過懲處都具有限制人身自由,政策及教育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