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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相關研究檢視

我國專責矯正軍隊偏差行為士官、兵的明德班於1964年成立,迄今已近50年。然而 國內有關軍隊管訓教育的相關研究並不多見,以下就國內現有與國軍輔導教育矯正教育 或輔導教育相關之研究文獻做評述性介紹。茲分述如下:

壹、少年矯正學校之回顧與前瞻

黃徵男(2002)「少年矯正學校之回顧與前瞻」一文,係於少年矯正學校成立2年餘 時所進行的初步成效評估,其主要研究方法係以文獻探討法、文件分析法介紹少年矯正 學校設立旨趣、立法意旨與經過、籌設概況、目前實施情形,並探討少年矯正學校與少 年輔育院之差異、少年矯正學校遭遇之困難與問題等;而少年矯正學校初步成效評估,

則是以明陽中學、誠正中學、桃園及彰化少年輔育院等四所少年矯治機構所提供之戒護 事故、少年本身與其家屬對學校之反應、少年出校後就業就學情形與再犯率高低等統計

資料,及每年每位學生所需要負擔費用等四個層面做為評估指標。

該研究發現,少年矯正學校設立後所發生之戒護事故總數與少年輔育院並無明顯差 異;然而在每年發生的數量上,少年矯正學校可能因為校務的愈上軌道與愈趨健全,與 少年輔育院相較,有逐年減緩之趨勢;另分析戒護事故之項目,發現少年矯正學校學生 發生打架鬥毆與擾亂秩序所佔之比例較少年輔育院為高,認為值得深入研究與分析是否 與少年矯正學校警衛隊之管理人員不參與學生生活管理有關。在矯治費用負擔上,根據 法務部89 年所編列之預算進行分析,發現少年矯正學校每年每位學生所需要負擔之費用 高出少年輔育院的學生近20萬元(高出近40%)。少年學生經過少年矯正學校與少年輔育 院之矯正教育後出校、院之就學、就業及再犯率表現,並沒有顯著差異,甚至有些表現,

係傳統少年輔育院出院學生的表現較佳,然而,該研究亦指出由於少年矯正學校成立時 間僅兩年餘,出校學生均較少年輔育院為少,故整體觀之,該兩個制度在就學、就業、

再犯率間似無明顯差異存在。

貳、我國少年矯正政策之評估研究

林秋蘭(2002)「我國少年矯正政策之評估研究」一文,乃以明陽中學、誠正中學、

桃園及彰化少年輔育院等四所少年矯正機構為研究對象,比較新舊少年矯正政策間之優 劣,做為我國設置少年矯正學校之政策評估。其研究方法採文獻分析法、問卷調查法、

晤談法、官方犯罪統計及政策論證等方法進行政策評估中之「執行評估」、「成果評估」,

及運用「政策論證」之方式評斷該政策的良莠和基本邏輯是否合理。

該研究問卷調查之樣本,收容少年部分採分層隨機抽樣,四所院校各抽取入院、校 半年以上之男性收容少年60名,另抽取彰化少年輔育院女性收容少年30名,最後有效樣 本計249名,進行「收容少年能力與行為改變自我評估表」之施測;員工部分,領導幹部 採立意抽樣,服務一年以上基層工作人員採隨機抽樣,兩種樣本各抽取10名,最後有效 樣本計有77名,以「少年矯正機構領導幹部基層人員工作滿足度調查表」進行施測。

該研究發現:1.各國少年法立法皆採教刑並重、重罪重罰,我國獨採以教代刑。2.

新少年矯正機構之再犯率比舊少年矯正機構大約只降低1%至4%,卻花兩倍多的成本;平 均每一收容少年每年花費金額明陽與誠正中學為56 萬元,而桃園與彰化少年輔育院則為 26 萬元。3.少年行為改變方面桃輔優於誠正、彰輔和明陽。4.新少年矯正機構雖擁有較

佳的人力、財力與設備,但因組織結構設計不良,誠正中學面臨每年四個學期制的壓力,

老師和學生都無喘息的機會;明陽中學倒是在重罪輕罰的看法上,教育人員從寬與矯正 人員從嚴之理念不合;桃輔與彰輔面臨2003年改制的相同命運,員工大都不希望改制,

整個組織呈現不安的氣氛。該研究認為「重罪輕罰」、「以教代刑」之少年矯正政策均 難以通過法律比例原則與社會公平正義的批判,故建議將來之少年矯正政策恢復「教刑 並重」、「重罪重罰」,以增進少年矯正政策之效能。

參、少年監獄改制少年矯正學校之評析

林獻情(2002)「少年監獄改制少年矯正學校之評析-以明陽中學為例」一文,係 以敘述研究法、個案研究法、參與觀察法及文獻探討法等研究方法,來評析少年受刑人 之矯治處遇機構由「少年監獄」改制為「少年矯正學校」之新制度。該研究從犯罪學、

刑法學、教育學等理論發展,對新舊少年受刑人之矯治處遇制度進行評析,其所提出之 發現為:1.就犯罪學觀點方面,其認為現代犯罪學觀點對於少年受刑人之處遇係採「教 罰並重」,故明陽中學的設置顯然不符犯罪學理論之發展趨勢。2.就刑法學觀點方面,

其認為少年矯正學校固不可忽略少年的福利、教育,但也要有保護法益、預防犯罪之刑 法基本功能,「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之制定,仍只強調保護而忽略罪刑 相當及教育嚇阻。3.就教育學觀點方面,其認為教育不是萬能,教育專業應是融入而非 取代矯正專業;教育可以讓青少年適性發展,卻無法替代監禁功能,因此認為「少年監 獄」改制為「少年矯正學校」有矯枉過正之嫌。

由於該研究係針對制度進行評析,而少年犯罪之矯治處遇係應「以刑為教」或「以 教代罰」的教罰理念之爭一直存在,而對少年犯施以教育、治療之矯治成效,亦因評估 方法不同致使爭論不斷。該研究對制度面之探討,將就較實際之矯治處遇層面進行理論 評估,包括論述犯罪矯治之理論基礎、犯罪矯治成效之爭論,並藉探討美國少年矯正教 育之發展與現況,來反思我國設置少年矯正學校所可能產生之種種問題。少年矯正學校 是國內特有的一種學校,係以收容觸犯刑罰之少年受刑人及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感化 教育處分之18歲以下未成年之少年及兒童為主設置的學校,其目的旨在經由學校教育方 式,來矯正少年受刑人不良習性,幫助其改過自新,重新適應社會生活。故其設置目標、

經營方式、師資、教材、及學生來源,與一般的公立中小學不太相同。少年矯正學校之

發展,最早可追溯於1975年,法務部為貫徹教育刑之理念,使一時犯錯之少年受刑人有 繼續求學機會,乃分別於台灣新竹少年監獄、桃園少年輔育院、彰化少年輔育院及高雄 少年輔育院辦理附設補校業務,實施以來,受到法令、經費、師資、人力等各方面的限 制,效果不盡理想。迨至1990年,乃將原來的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自行附設之補校改 制,轉與所在地附近之一般國民中小學、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合作,正式成立一般各級學 校補校分校,實施結果,雖然較以往為佳;但是因為教師都是兼任性質,加上補校分校 業務及人事權又獨立於少年監獄及輔育院之外,導致教學效果及業務推動都受到影響,

少年感化教育仍未達理想,於是部份人士乃建議將各級補校分校改合併為一所學校。

基於以上種種原因,法務部乃於1994年研擬訂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相關法案,立法 院亦於1997年5月6日完成「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三讀立法程序,確立少 年矯正學校設置之法源依據。少年矯正學校兼具行刑矯正及學校教育之雙重功能,其採 用的教材必須針對學生需求另行編輯;至於師資除具有一般教學專業知能外,尚須具備 犯罪防治、矯正教育,以及法治等方面的知能,才能達到教育效果。隨後政府依據「少 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之規定,乃在1999學年度先於高雄及新竹設立少年矯 正學校,為適應學生特殊性,其中設有高中部、高職部、國中部、國小部及短期特別教 學部;至於其組織,為因應實際需求,則設有教務、訓導、輔導、總務四處、警衛隊及 醫護室等單位。未來將根據社會實際需求,陸續設立少年矯正學校,但由於少年矯正學 校之設置,毫無前例可尋,其成效如何,亦難論斷;但就少年受刑人有機會接受矯正及 學校教育機會,可謂開創少年感化教育新里程,故其設置,仍是值得加以肯定。

肆、外役監獄矯正成效評估之研究

吳正坤(2005)「外役監獄矯正成效評估之研究」一文,指出外役監獄制度在整個 刑事政策的定位上,被視為寬鬆處遇之ㄧ種,惟目前有如鐘擺般之刑事政策,再加上少 部分受刑人利用返家探視在外犯罪及外役受刑人驟少情況下,外役監獄是否應存在遂成 為爭議話題。基此,該研究採問卷調查及質性訪談研究方式,深入探討開放式矯治處遇 制度之存在價值及其成效與功能,在量化方面,以明德外役監獄、自強外役監獄、台中 女子監獄附設女子外役監獄等三個外役監獄機構,各級工作人員計184人與上揭三個單位 之受刑人計228人為問卷調查對象,質性訪談則以明德外役監獄之八位工作同仁與三位受

刑人家屬,隨機抽樣進行深度訪談。

研究結果發現,無論是在量化與質化方面,均發現開放式矯治處遇的外役監獄得以 顯現刑罰教育刑的地位及刑事政策上的矯治理念,檢視我國現階段的兩座外役監獄各項 行刑處遇措施,三座外役監獄之工作同仁與受刑人均對外役監獄之環境、矯治處遇措施 與刑罰成效,呈正面看法。研究發現外役監獄除有積極面的矯正效果,為擴大成效,建

研究結果發現,無論是在量化與質化方面,均發現開放式矯治處遇的外役監獄得以 顯現刑罰教育刑的地位及刑事政策上的矯治理念,檢視我國現階段的兩座外役監獄各項 行刑處遇措施,三座外役監獄之工作同仁與受刑人均對外役監獄之環境、矯治處遇措施 與刑罰成效,呈正面看法。研究發現外役監獄除有積極面的矯正效果,為擴大成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