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概念釐清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集資料,對研究緬甸以及其族群議題仍有很大的幫助與重要性。

第五節 概念釐清

一、族群的概念

由於本論文運用族群衝突與衝突管理理論作為主要的分析理論,在此針對 相關名詞與概念作解釋,有助於對後續論文內容的釐清。首先,關於「族群」

(ethnic community)的定義,根據研究國際安全的學者 Michael Brown 於 1993 年出版的《Ethnic Conflict and International Security》一書中,提到「族群」有 六個指標:一、族群團體有屬於自己的名稱;二、團體中的成員要相信有同一 個祖先的存在,而遺傳基因反而不是必要條件;三、團體中的成員有共享的歷 史記憶,例如:透過代代相傳的迷思或是傳奇;四、成員之間具有共享的文 化,包含語言、宗教、法律、習俗、服裝、食物等;五、族群的成員對於某一 塊土地具有歸屬感,不管是否居住其上;六、成員間對於他們共同的族群性

(ethnicity)有自覺,認為他們共同屬於一個族群團體(Brown 1993)。換言之 所謂的族群團體,並非只是一群人的聚集,他們必須擁有相同的祖先信仰、文 化、歷史記憶等共同的無形資產,並擁有被團體成員認同的族群名稱,對於本 身的族群性有自覺,以及對某一塊土地或區域有相當的歸屬感與認同。

而根據馬里蘭大學所建立的「危機中的少數族群研究計劃」(The Minorities at Risk,簡稱為 MAR)資料庫,將世界上 284 個少數族群區分為多個分支,在 其所收錄的少數族群中也包含緬甸的克欽族、克倫族、孟族、羅興亞人(或稱 為若開邦穆斯林)、撣族、欽族,在該研究計劃中,屬於亞洲的族群類型包含:

1. 社群競爭者(communal contender)指異質社會中的一群人,希望分得國家 的權力、政治或經濟地位。

2. 種族階級(ethnoclass):指特定族群通常也佔據社會中特定的階級,例如奴 隸與移民。

3. 種族民族主義者(ethnonationalist):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再次受到民族 自決的風潮影響,且過去具有組成國家、治理區或區域政府的歷史。

4. 原住民(indigenous):與主流族群不同,但自古即居住在該地,具有特殊的 社會、經濟與文化傳統。

5. 民族少數族群(national minority):橫跨不同國家的族群,過去曾處在同一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塊土地上,但最後變成不同國家的少數族群。

6. 信仰派別(religious sect):因為信仰差異與文化習俗不同,可能透過政治地 位爭取以及政治活動捍衛其信仰。

本論文的個案研究緬甸克欽族,根據危機中的少數族群研究計劃的分類,

屬於「原住民」,其自古即居住在中國雲南地區以及目前緬甸的撣邦北部以及克 欽邦地區,除了克欽族以外,孟族、羅興亞人與欽族亦被歸類在原住民;而克 倫族與撣族屬於種族民族主義者。

二、衝突的概念

所謂「衝突」(conflict),根據 Wolff(2004)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 者,由於彼此追求的目標或利益不相容,然而各方又都認為各自的行為才是合 理正當的,進而產生摩擦與衝突。而「族群衝突」(ethnic conflict),指在衝突 的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定義其行為是因「族群」理由出發,衝突的界線也以

「族群差異」劃分,至少有一方認為其不滿(dissatisfaction)是來自於族群差 異所導致,換言之,某方認為權利受損或被不平等對待的理由,都是由於「族 群因素」導致(Cordell & Wolff,2010)。Wolff & Cordell(2010)在書中亦提 到,他們認為所謂「族群衝突」這個詞使用並不適當(misnomer),因為並非衝 突本身是族群性的,而是參與者其中一方是透過族群因素來組織與動員。除了 少數族群以外,「政府」也可能是族群衝突的行為者之一(Byman,2002),當 政府參與族群衝突時,衝突的管制就變得更加困難,可能必須仰賴外國勢力的 介入,以維持國內的秩序與安全。另外有學者即更進一步將族群衝突分為:不 同族群之間的水平衝突(horizontal conflict),以及中央政府與地方族群之間的 垂直衝突(vertical conflict)。

本論文主要分析緬甸國內的族群衝突,而緬甸國內族群的多樣性使其族群 衝突狀況在不同族群之間存在差異,以MAR 資料庫收錄的族群為例,屬於原 住民類的孟族人主要信仰小乘佛教,分布地區比鄰泰國與印度洋;而克欽族與 欽族分布在緬甸北部與西北部山區,長期受緬政府忽視,地方建設與經濟落 後,受西方傳教士影響,兩個族群主要信仰基督教,而克欽邦領土與中國接 壤,欽邦連接印度、孟加拉,在區域政治上存在差異;而羅興亞人,也被稱為 若開邦穆斯林族群,未受到緬甸政府的承認,被官方認定為孟加拉移民者。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屬於種族民主主義者的克倫族與撣族,亦存在相當大的差異,克倫族曾提 出民族自決主張,希望成立政治實體,因西方殖民歷史,人口主要信仰基督 教;撣族主要信仰小乘佛教,與泰國的傣族屬於同一族群,而撣邦直接與中國 雲南省接壤,與中國的關係密切,位於撣邦北部的果敢第一特區,人口幾乎全 為漢人。

三、族群衝突管制

除了對於衝突本身的定義外,本論文討論的另一個重點是族群衝突的管 制,關於族群衝突管制(regulation)的定義,學者之間其實存在一些分歧,但 大多同意管制的主要目的是:希望族群衝突可以得到緩解。

學者Schneckener(2004)提出管制衝突是指,透過宏觀政治層面的安排,

例如制度的建立、規則、過程的設立,使族群衝突得到紓解或解決,但他強調 衝突管制與衝突本身的「結構」有很深的關係,並非透過協商或是調解等「過 程」就能解決衝突,而是透過政治、社會-經濟以及法律上系統的建立與設定 相關的政策,進一步改變衝突的結構,才能夠達成效果。

而針對族群衝突的管制,Wolff(2006)提出兩種目標不同的策略:衝突管 理(conflict management)以及衝突解決(conflict settlement)。隨後 Cordell 和 Wolff 更提出族群衝突的管制應包含三個要素:預防、管理、解決(Wolff,

2006;Cordell & Wolff,2011)。衝突預防(conflict prevention)指的是,在暴力 擴大前,或停火協議與衝突解決之後,為了防止衝突再次發生所採取的政策。

衝突管理(conflict management)指的是限制或阻止族群衝突的影響繼續擴大,

也是防範族群衝突的暴力程度與範圍持續增加,通常在兩種情況下會採取管理 政策:第一,當解決策略(settlement)無法達成時;第二,其中一方拒絕參與 解決過程,也就是說衝突行為者都體認到族群衝突無法真正被消滅,於是只能 透過管理(management)衝突做為目標,而不再企圖去解決衝突本身。而衝突 解決(conflict settlement)的目的在於,企圖達成一個制度性的框架,使利益衝 突的各方(包含族群團體或國家)有合作的誘因,能透過非暴力方式達成利益 目的,避免演變為暴力對峙的情況。

對於族群衝突的管制與因應,除了評估衝突進行到哪一個階段外,政治制 定者選擇怎麼樣的策略,因其希望達成何種目標而定(Jesse & Williams,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011)。然而本論文認為,衝突管制策略的制定,有時候並無法明確的區分為

「管理」或是「解決」,尤其在衝突尚未完全結束時,即使政府制定解決衝突的 政策,可能也只能夠達到暫時管理衝突的效果,然而這些衝突管制政策的目 的,都是為了降低衝突的層級以及範圍。有部分學者即跳脫上述名詞的使用,

例如 Daniel Byman(2002,p.9)在《Keeping the Peace》一書中,就認為族群 衝突管制就是在衝突發生後能繼續「維持和平」,他所提出的目標是防止衝突再 次發生(prevent ethnic conflict from recurring),而非明確區分衝突的預防、解決 或管理。

本論文主要的個案研究為緬甸克欽族的主要武裝團體-克欽獨立組織與克 欽獨立軍。由於克欽獨立組織與政府的衝突直到論文完成之時仍未結束,加上 區分特定政策是衝突的預防、管理或是解決階段,有一定的困難度,本論文主 要仍以族群衝突的「管理」(management)來指涉緬甸的族群衝突政策,政策目 的可能包含衝突的預防、管理或解決,甚至只是暫時讓衝突降溫。除了降低衝 突外,本論文指涉的衝突管理,亦包含透過制度與規則的建立,使有衝突意圖 的行為者,可以透過結構上的限制或幫助,使意見或認同分歧的雙方有排解的 管道,降低衝突爆發的可能,達成衝突管制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