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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制定組織之智財權政策

第二章 標準必要專利與標準制定組織之智財權政策

第三節 標準制定組織之智財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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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標準制定組織之智財權政策

標準制定組織致力於發展符合特定領域技術目標的產業標準︽而其成員也 持續申請相關專利︽希望將之埋入標準成為必要專利︽藉著�非用不可‘的性 質創造利潤︽也就是使標準的利用人無法在迴避專利技術的情形下實施該項標 準〈但專利畢竟屬於排他之權利︽如此一來︽產業標準充分普及的目的將難以 達成︽重行設計標準也會導致額外的成本與時間拖延︽因此標準制定組織乃於 智財權政策�IP Policy…中為相應的規範︽要求專利權人揭露標準必要專利及 相關專利資訊︽並承諾未來將以F/ARND 等條款進行授權〈

第一項 智財權政策之基本概念

第一款 智財權政策的產生「為何需要智財權政策」

一般而言︽產業標準發展之初︽標準制定組織及有關的產業參與者會先決 定這個即將產生的新標準將是�開放型‘︾�封閉型‘或�混合型‘的標準〈

在開放型標準的架構之下︽標準制定組織要求所有持有標準相關智慧財產權的 成員放棄其權益主張︽從而標準將使任何人得據以實施︽無須因標準中涉及的 專利而向權利人支付授權費用或權利金︽諸如W3C 發展的網路平台標準即為 適例﹀相對地︽制定封閉型標準的組織則不會要求成員放棄其智慧財產權的相 關利益︽專利權人可以拒絕他人運用己有專利︽其他採用該封閉型標準的業者 無法自由實施標準中必要之技術︽於是︽這些標準必要專利將能積極賦予專利 權人相當程度的市場力量46

然而︽不論開放型或封閉型標準皆有其制度設計的盲點〈前者雖因實施上 的無阻而有利於標準在產業中的推廣︽但從權利人的角度來看︽卻也可能降低 將專利投入標準發展的誘因︽致使最適或最佳的私有技術無法被納入標準﹀而 後者縱使強化了專利權人的利益保障︽隨之而來技術鎖定的套牢效果無疑可能 讓利用人裹足不前︽不利標準的廣泛採行〈也因此︽既然兩者最終都將形成阻 礙產業進步的局面︽目前許多標準制定組織便採取了混合式作法︽以調和開放

46 Thomas H. Chia, Fighting the Smartphone Patent War with RAND-Encumbered Patents (July 21, 2012), at 211-212. 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 Volume 27, Annual Review, available at:

http://btlj.org/data/articles/27_AR/209-240_Chia_Final_071012_WE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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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標準與封閉型標準各自可能產生的弊端﹀換句話說︽他們會允許成員保留一 定的智財權權限︽但同時採取一些措施來防止權利人濫用其市場力量47

此種制度設計上的調和即有賴標準制定組織之智財權政策〈簡言之︽既然 由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衍生而來的誘因為標準發展過程中不容忽視的要素︽標 準制定便應致力彌平專利權人與標準利用人之間的潛在衝突﹀如若不然︽眾多 業者可能在備妥採行標準之際突然遭受權利人的突襲︽以專利權主張增加其運 用標準的成本︽或甚至透過拒絕授權或漫天開價的手段進行杯葛︽使標準的採 納成為不可能︽從而專利權人便可以成為實行該項標準的少數業者〈因此︽為 避免上述利益衝突影響標準普及︽並省卻標準制定組織因而重行設計標準以求 迴避的困難︽較為便捷︾可行的方法便是透過智財權政策明文一套供各方遵循 的遊戲規則︽在權利持有方與標準利用方之間尋找最適的平衡點〈

第二款 智財權政策的內容「揭露義務與授權義務

智財權政策在專利與標準的矛盾關係之下應運而生︽成為標準制定組織參 與契約的一部份︽以私法規範之角色48試行利益調和︽其結果衍生出標準制定 過程中兩項關鍵的義務︽即專利之揭露與授權︽分述如下〈

一︾揭露義務

揭露義務乃是在要求標準制定組織之參與者對組織及其他成員揭露標準制 定相關的專利資訊︽其主要用意在於防免專利埋伏�patent ambush…可能造成 的問題〈申言之︽若專利持有人實際上是標準的參與者︽但在標準制定過程中 未披露所持有之專利技術將為標準採用之事實︽而待標準成立且業者紛紛採取 標準規格後始主張其權利︽即構成所謂的專利埋伏﹀在此種情境中︽考慮到業 者改採其他技術或不採取該標準的轉換成本︽以及他們試圖以訴訟抵抗權利金 要求的成本︽該權利人將得以向實行標準的業者索取較一般競爭態勢下更為高 額的權利金︽且上述兩種成本越鉅︽其權利金要價也能隨之拉高49

於是︽著眼於標準的正常運作與推行︽並避免產業中競爭秩序遭到破壞︽

絕大部分的標準制定組織均在智財權政策中設有揭露義務︽要求參與者在制定

47 Mark A. Lemley, supra note 6, at 1963.

48 李素華︽�專利權行使與公平交易法——以近用技術標準之關鍵專利為中心︽公平交易季

刊︽第 16 卷第 2 期︽2008 年 4 月︽頁 94/185-121〈

49 Brian Dean Abramson, The Patent Ambush: Misuse or Caveat Emptor? (February 1, 2011), at 78-84.

IDEA: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Review, Volume 51 –– Number 1, available at:

http://law.unh.edu/assets/images/uploads/publications/idea-vol51-no1-abramso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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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的過程中必須及時︾主動地揭露可能涵蓋於預期標準之專利資訊︽其範圍 甚至可及於尚在申請中的專利案﹀並且︽為處理過程中可能涉及的龐雜技術︽

制定組織往往也會發展出一套制度化的完整流程︽明白規範參與者進行揭露之 方式�如書面文件等…〈藉由及時有效的揭露制度︽將可確保其他成員在選擇 該私有技術作為標準時已作好取得專利權人授權之協商準備50︽或是使其他成 員能夠再行斟酌是否將之納入標準︽抑或迴避並尋找替代技術︽積極影響技術 採納的結果〈

另外︽對標準制定組織而言︽由於專利技術進入標準雖不被鼓勵卻難以避 免︽故揭露義務也可謂是由此而來的配套措施﹀亦即容許標準採納一定程度之 專利技術︽並搭配揭露義務等政策要求︽將必要性之模糊以另一種形式尋求解 決︽期能化解標準需求與權利行使間的尷尬51

二︾授權義務

然而單單僅有揭露義務仍不足以完善處理前述問題︽因為揭露行為本身只 是避免專利技術在大多數參與者無意識的情況下被納入標準︽後續尚須透過其 他配套規範才可能有效促使標準普及52〈更何況︽若是申請中專利未達公開之 程度︽一般而言外界本無從得知︽此時為了避免發展標準的過程涵蓋到目前處 於未公開申請階段而未來將被核准的專利︽標準制定組織通常也有必要再對專 利授權條件作出限制53〈職是︽考慮到專利未完全����������������������������������揭露之風險︽並防止專利權 人不當從其競爭者榨取利益︾樹立市場進入障礙︽標準制定組織還會在揭露義 務之餘進一步進行專利授權的政策要求︽使標準制定之參與者表明日後是否及 如何行使必要專利或同意將必要專利技術授權予其他技術需求者〈

也因此︽授權承諾構成智財權政策極其關鍵的一環〈除了聲明無償授權

�Royalty-free, RF…以外︽在混合型產業標準的架構之下︽現今標準制定組織 大多是採取所謂�FRAND‘或�RAND‘�常合稱為�F/RAND‘…的政策方 針︽亦即要求專利權人同意基於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及非歧視

50 羅紫庭︽�論專利授權契約之法律爭議——以產業標準之關鍵專利為核心︽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學位論文︽2013 年 7 月︽頁 30〈

51 從這個觀點出發︽前述關於�必要‘專利氾濫的隱憂除了出自策略性之操作︽也可能是專利

權人嘗試遵循揭露義務的產物〈換言之︽自專利權人的立場來看︽違反揭露義務的風險或許也 將促使他們儘可能地公開所持有之專利︾宣稱該些專利技術為標準所必要︽乃致過分揭露〈

52 Mark A. Lemley, supra note 6, at 1960-1962.

53 周相攸︽�技術標準中關鍵專利之專利權限制——以關鍵設施理論與誠信原則為中心︽國

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2010 年 9 月︽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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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Discriminatory…之原則進行必要專利的授權︽其範圍且不限於參與標準 制定過程之其餘成員﹀換句話說︽根據智財權政策中的授權義務︽專利權人應 使實行標準所必需的專利技術對產業中所有欲取得授權之人而言皆為可得︽以 求嗣後不因標準必要專利形成市場壟斷力量之濫用〈

有趣的是︽F/RAND 政策雖以上述制度功能而為大部分標準制定組織所採 用︽由此衍生而來的問題卻也造成實務上諸多困擾﹀以下乃先行觀察通訊領域 中各個指標性組織在其智財權政策中的相關要求︽詳細內容並將留待後續章節 一併探討〈

第二項 著名標準制定組織之智財權政策 第一款 ITU 之智財權政策

作為聯合國系統之下的標準制定組織︽ITU 於其專利政策的準則規定中開 宗明義即指出︽�不論權利為己有或他有︽參與標準運作的任一方當事人自始 應促使組織注意標準草案中是否有已知的專利或專利申請案‘54︽申言之︽即 使在初次草擬文件的階段︽或許會因文件內容過於模糊或仍須進行重大修改而 增添判斷難度︽標準制定的參與者仍應基於最大努力�best effort…︽善意地使 該些專利資訊儘量在發展標準的過程中被及早揭露﹀此一規範雖不包括進行專 利檢索的要求︽但已明確賦予參與者對於相關資訊的揭露義務︽且持續適用至 標準通過後才被揭露或被注意到的專利55

而在專利︾專利申請案等資訊被揭露之後︽可能產生的情況有三「其一︽

而在專利︾專利申請案等資訊被揭露之後︽可能產生的情況有三「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