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國
立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專利具有排他之性質︽權利人自然得排除他人實施其專利內容︽而在選擇 進行授權的情況下︽則也能透過授權條件的要求回收先前投入研發的成本︾確 保續為研發之可能︽所稱合理權利金的概念正是由此而來︽此於我國專利法第 97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美國專利法第 284 條等規定皆有明文揭示〈然而︽觀察國 際上司法實務爭訟之現況︽卻會發現Apple︾Microsoft 與 Motorola 等知名業者 紛紛在訴訟中對權利金比率合理與否加以爭執︽我國廠商如D-Link�友訊 與 Realtek�瑞昱 也都以潛在被授權人的身份捲入類����������������������������������似案件︽而其間共同指向了 所謂RAND 或 FRAND 義務之下的權利金解讀〈
RAND 或 FRAND�簡稱�F/RAND 來自各個標準制定組織�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s, SSOs 的智財權政策�IP Policy ︽其內容分別對應�公 平�Fair ︾�合理�Reasonable 與�非歧視�Non-Discriminatory ︽
乃加諸於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s 之授權原則﹀這便意 味著︽在產業標準涉及必要的專利技術時︽專利權人關於是否授權以及以何種 條件授權不再擁有完全����������������������������������自由的決定權限︽而是必須依據公平︾合理又非歧視的 精神使其專利為他人所可得〈但問題在於︽不論是公平︾合理或非歧視︽在性 質上皆屬描述式之抽象形容︽如何將此些原則具體落實於標準必要專利之權利 金比率便成了各說各話的爭執所在︽從而於法院引起一陣陣複雜難解的激辯︽
困擾著實務運作〈
事實上︽上述授權原則導因於標準制定之特質〈申言之︽由於此處指涉的 標準制定係在組織主導之下︾由各方參與者進行規格定義的過程︽最直接的目 的便是透過集體作為將特定領域之技術發展為眾所遵循的明文標準︽故此種標 準的產生向來容易牽涉聯合行為等議題︽為競爭法主管機關不容忽視之職掌〈
即使該些標準能對市場帶來正面效益︽以致標準制定過程中︽產業內相互競爭 的業者聚集︽並就相關事項達成合意︽對消費者而言可能有利而無害︽但卻不 可避免地︽能在市場上獲得成功的標準通常納入大量專利技術︽此時專利權排 他的本質該如何與訴諸廣泛採行的標準相互調和」在運用特定專利技術為實施
•‧
國
立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標準所必要的情形下︽仍容許專利權人以一般三階段交換理論獨占其技術顯然 與公共利益有所牴觸︽同樣地︽專利權人若藉此機會搭上標準化的順風車︽表 面上同意授權但嗣後卻向採行標準的業者提出高額權利金要求︽則其獲有私益 的同時也將使標準的推廣窒礙難行︽形同以專利權杯葛了標準普及︽進而導致 標準制定之初所預期的正面效益實質受到壓抑︽無非悖於競爭法寄寓之精神〈
如此隱憂之下︽前揭公平︾合理︾非歧視的授權原則於焉誕生〈
作為一項智慧財產權︽標準必要專利乃成為專利法制與競爭法制交互激盪 的絕佳例證〈無論如何︽智慧財產權法不應自外於競爭法的體系︽因為兩者皆 是以增進消費者福利為最高宗旨︽其實具有相互補充的合作關係︽試圖在專利 權人的私益與以市場秩序為表徵的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1︽因此授權原則所提 出的�公平︾合理︾非歧視係作為公益與私益之間的調控機制︽用來降低交 易成本︾使標準化的成果順利於市場發揮作用︽最終達到智慧財產權法與競爭 法共同追求的目標〈由此看來︽這種原則可謂神似於強制授權所欲訴諸之精神 方向︽惟有別於強制授權以其濃烈的政策要求而多由有權機關加以主導︽所謂 公平︾合理與非歧視則是揭 於標準制定組織之規範︽復透過專利權人積極的 承諾所創設︽實屬標準制定實務上應運而生之授權義務︽充其量或許可稱�自 願性質之強制授權︽更加具有當事人自主色彩與運作彈性〈
但也正因如此︽此類����������������������������������承諾之於標準必要專利授權的明確效果有限︽縱使立 意良善︽�公平︾合理︾非歧視相當程度上卻可說是抽象而模糊不清︽須經 後續演繹方可真正解決專利和標準間的潛在衝突︽謀求智慧財產權法與競爭法 之共同目標︽而一旦演繹過程有所障礙或違誤︽以F/RAND 為核心的整套授權 機制即可能失靈︽甚至演變成更為嚴重︾牽涉範圍更加廣泛的制度問題〈
自前揭司法訴訟的廣泛情況看來︽目前這套授權機制已經面臨運作上的困 難〈F/RAND 不僅變成專利戰爭中用以反制專利權人之手段�例如在 Apple 與 HTC 稍早和解的大戰中︽Apple 便曾主張 HTC 所取得的兩件 LTE 專利應受限 於標準必要專利之授權義務 ︽其內容的具體解讀更是數起訴訟直接關注的重 點所在︽尤其從Apple 與 Motorola 之間的爭訟開始︽知名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法官Richard Posner 獲指派審理�sitting by designation ︽而在地方法院作出經
1 詳請參照劉孔中︽�智慧財產權運用與競爭秩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8 年 3 月第三版〈
•‧
國
立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典判決︽針對Motorola 所持標準必要專利的權利金解讀方向予以闡述︽更是為 以F/RAND 為爭執核心的案件揭開序幕〈
因此在後續司法實務發展之下︽面對F/RAND 承諾由抽象而具體的種種請 求︽Microsoft 訴 Motorola 遂成為首件對於合理權利金進行決定的開創性案例︽
美國西華盛頓地方法院�the Western District of Washington 最終為 Motorola 的 兩組標準必要專利分別訂定每單項產品0.555 美分與 3.471 美分的權利金比率﹀
接著在2014 年︽台灣廠商 Realtek 對於 LSI 標準必要專利的�合理權利金請 求也獲得法院回應︽將權利金比率訂在系爭Wi-Fi 晶片總銷售額的 0.19%〈不 僅如此︽即使在以侵權形式提起的案件中︽法院仍有依請求作出F/RAND 之下 的權利金判決︽此觀諸專利權人Ericsson 與 Innovatio 進行權利主張所遭遇的司 法判決即可得知︽地方法院分別在訴訟中對其標準必要專利訂定每單位0.15 美 元與9.56 美分的合理權利金〈
上述幾件判決結果無疑是F/RAND 承諾具體化的指標︽一定程度上也將對 其他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發揮指導作用〈然而進一步觀察︽這些經司法判決的
�合理權利金比率似乎與專利權人之預期存在相當落差︽例如Motorola 常要 求被授權人支付最終產品價額的2.25%作為權利金︽但判決之後的具體比率顯 然低於此一要價︽雖說這直接回應了專利權人利用標準化順風車攫取私益的疑 慮︽如此一來是否也會使Motorola 因應地調整其授權策略或專利佈局」若普遍 偏低的權利金判決成為趨勢︽想必可能牽動專利權人甚至整套標準化制度之運 作︽尤其在法官決定權利金的情況下︽動輒百頁的判決內容將帶來如何影響」
這本身便殊值探討〈更何況︽從Microsoft 訴 Motorola 為起點︽至今不過一年 光景︽美國地方法院卻已累積四件具體的權利金判決�還不包括許多未作成明 文判斷以及其他以各種方式爭執標準必要專利權利金的案件 ︽可見F/RAND 承諾由抽象而具體的大量紛爭與對整體授權制度加以檢討的迫切需求︽若以較 為宏觀的角度來看︽單單倚靠訴訟程序是否可能造成什麼弊端」或是既有體制 中是否存在其他可行之道」在在都是引人深思的問題〈
由現今實務發展可以得知︽標準必要專利已經因兩套法制度的交會而激盪 出各種棘手議題︽新興難解卻又充滿誘惑〈也因此︽主要針對�公平︾合理︾
非歧視精神之下具體的權利金解讀︽本文擬從標準制定的角度切入探討︽觀 察實務上標準制定組織對於標準必要專利之處理模式︽釐清問題的癥結所在︽
•‧
國
立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並藉由近期幾件經典案例︽嘗試分析其中面臨的各項爭點︽尤其分從不同角度 就目前已初步架構出權利金決定方法的判決進行檢討︽期能為標準制定場合中 所謂合理權利金的紛紛擾擾提供線索﹀並且︽考量到標準必要專利多面向而複 雜之爭議︽本文亦將適時納入其他問題的討論︽以求在該些議題交互作用的情 形下更為完整地進行探討︽始能期待突破現行制度之困境︽進而對業者身處產 業之中的運作有所貢獻〈
•‧
國
立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