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高通案所涉及之競爭法議題研究
第三節、 標準必要專利之競爭法議題-合理權利金與合理授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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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金計算費率以及計算之方法;
三、被控侵權人對於標準必要專權人之書面要約應給予具體回應,而若授 權談判前已實施系爭專利並拒絕接受該書面要約時,應提出適當之擔保,
亦即談判必頇建立在商業談判之誠實信用之客觀基礎上且不得故意拖延,
而擔保金必頇依據商業慣例,達到被控侵權人過去使用該項專利所應被量 化之金額;
四、在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提出授權條款與被控侵權人之授權提議回覆後,
兩造間仍尚未達成合意時,兩造可共同協議,由獨立第三方對合理之授權 金費率做成裁決;
五、不得妨礙被控侵權人對於專利有效性、必要性以及任何系爭專利是否 可被實行之疑義提出爭訟。
綜上,目前歐盟法院主流見解,對於標準必要專利之授權磋商採行需進行「誠 信協商程序」之見解,要求標準專利權人於向潛在被授權人之可能侵權行為聲請 禁制令救濟之前,應先經過一定要件之協商程序,藉由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主動向 潛在被授權人明確表達其將主張之侵權專利與範圍,並提出符合 FRAND 承諾之 授權條款,以防免擁有標準必要專利之專利權人因其專利權在該領域之授權市場 的不可或缺性,而對其他潛在被授權人在授權取得與條件上進行不合理之勒索,
造成專利箝制的問題。
是以,誠信協商義務現已被主要先進國家所採用,對於已為 FRAND 授權承 諾之標準必要專利權之禁制令聲請僅限於特定情境方得為之420。
第三節、標準必要專利之競爭法議題-合理權利金與合理授
420 同上註 96,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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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條件
第一項,前言
標準必要專利授權之合理權利金與合理授權條件係維繫標準必要專利權人 與潛在被授權人之間利益帄衡之中心,惟即使標準制定組織並無規定授權具體標 準,而留待各案自行協商解決。又因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持有此制度之關鍵資源,
使得潛在授權人必頇向其請求授權方能夠進入市場參與競爭,過度高昂之授權金 條件或產生權利金堆疊時,將壓縮潛在授權人之獲利空間,進而阻礙其投入創新 之能力及動機而有害於整體市場競爭,抑或會因潛在授權人將成本轉嫁而損及終 端消費者之利益。惟合理授權金與授權條件之判斷方式涉及考量因素眾多且複雜,
因本研究較聚焦於標準必要專利授權制度之整體趨勢討論,故以下僅尌與合理權 利金與合理授權條件相關之主流理論與具有影響力之實務見解予以討論,合先述 明。
第二項、合理權利金
第一款、合理權利金之計算基礎(loyalty base)
國際 上關 於合理 授權金計 算 基 礎之認 定,目前 主要 有最小 銷售元件
(Smallest Salable Patent Practicing Unit, SSPPU)以及整體市場價值(Entire Market Value, EMV)兩種方式,實務上不僅適用於專利侵權訴訟中計算相當於 授權金之損害賠償,在實際的授權談判中亦使用之,惟究竟應以何者為之,尚 未產生統一見解421,分述如下:
一、整體市場價值
421 同上註,頁 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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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整體市場價值為權利金之計算,亦即所謂以「整機售價」為基準計算系爭 專利於整體產品之價值,評量方式係以專利對於整體產品與所涉及技術標準之
「貢獻度」認定之422。雖然在手機以行動通訊技術為核心之時代,多數見解採行 整體價值,惟在智慧型手機、無人車之場合,行動通訊技術僅佔產品重要功能之 一部分,故究應採擇整體市場價值與最小銷售元件為計算基礎即產生爭議423。
二、最小銷售元件
有認為科技產品包含眾多專利,計算特定標準必要專利對於終端產品之貢獻 度十分困難且容亦存在誤差,若捨棄該特定標準必要專利之製品,亦即最小銷售 元件為基礎,而以終端產品之售價為基準,採行整機售價計算權利金,將使誤差 因此被放大,更加不具有準確性。故以行動通訊產品為例,基頻晶片最小銷售元 件,故應以之作為計算基準而非以整部終端產品之價格為之424。而實務上,
IEEE-SA 對於權利金計算基礎即係明確採用最小銷售元件作為反映專利貢獻之 方式425。
三、小結
本研究認為,參酌於個別市場與特定商業模式操作下之專利貢獻度,以整機 售價計算授權金比例是否具備妥適性,不應一概而論。以專利產品本身的價格計 價固然是一種業界常見方式,惟若是針對行動通訊產品之關鍵零組件,衡量終端 產品之售價之中關於該關鍵零組件之本身的專利貢獻度而計算授權金比例,亦未 嘗不可。蓋究權利金本身之性質,在符合 FRAND 承諾之前提之下,本即是依據 個案情形加以磋商之結果,依據標準必要專利最終端產品之差異而有不同之貢獻
422 劉尚志、李偉綺、呂柔慧 (2018)。專利評價與損害賠償,頁 303。臺北:元照。
423 同上註 96,頁 31。
424 同上註,頁 292-302。
425 IEEE-SA Standards Board Bylaws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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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不具有一定數額之準確性,之所以會產生合理權利金計算之問題,大多係因 為特定標準必要專利產生爭訟,而使當事人在定紛止爭之需求之下,需要取得一 種可計算之權利金計價模式而為權利金。
以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之立場而言,而在所加入的標準制定組織中有實力取得 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的地位,能夠更有效率的回收投資成本並獲利。企業在進行風 險高較高之投資時,通常會追求較高投資報酬率,以彌補所承受的高風險,惟在 需投入巨大研發與經營成本,並且有研發成果未能被擇定成為標準的研發風險的 行動通訊產業中,研發者在授權其成為標準之專利權或銷售技術成品時,固然會 盡量追求較高的授權金或價金,然而因為標準必要專利本身具有的市場特性,仍 應在一定的規範限度內行之,以防止破壞標準制定原始的促進競爭終極目標以及 傷害消費者福祉。
換言之,專利權人戮力研發而追求高度營收本身不具有非難必要性,但基於 專利權本質上具有促進產業發展之國家政策特性,在公共利益考量之下,仍頇有 一定投資報酬的界線,而非恃其身為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之地位漫天開價。綜上所 述,本研究認為權利金之數額與計算基礎,均非絕對且必然之概念,應依據不同 技術適用情境,擇定適合計算之方式。
第二款、合理權利金之授權比例(loyalty rate)
關於授權專利之價值評估,過往美國法院尚無固定之分析模式,而自從美國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於 2015 年之 Microsoft Co. v. Motorola, Inc 案426中採用了 Motorola 所提出之假設性協商法(hypothetical negotiation approach),並考量 1970 年 Georgia- Pacific v. U.S. Plywood Co.案427之 15 項分析因素(以下簡稱 Georgia-
426 Microsoft Corp. v. Motorola, Inc., 795 F.3d 1024 (9th Cir. 2015).
427 Georgia-Pac. Corp. v. U.S. Plywood Corp., 318 F. Supp. 1116 (S.D.N.Y. 1970), modified sub nom. Georgia-Pac. Corp. v. U.S. Plywood-Champion Papers, Inc., 446 F.2d 295 (2d Cir. 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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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ific 之 15 項判斷因素)後,2013 年美國華盛頓地方法院於 Microsoft Cor. v.
Motorola 案428中以標準必要專利為授權客體所修正後之見解,已成為後續法院為 授權金裁量之重要參考依據,對於目前實務操作合理授權金議題之影響甚大,修 正之主要兩大方向為:1.除去因為納入標準所產生之價值,以及 2.需基於 FRAND 授權而為假設性協商談判,故修正過後之 Georgia- Pacific 之 15 項判斷因素應包 含429:
1. 參考經過 FRAND 授權談判之授權金前例;
2. 與系爭專利類似之其他專利的授權金費率;
3. 授權的性質和範圍;
4. 專利權人不得為維持其專利獨占利益所制定之政策和市場行銷計劃,例如 藉由拒絕授權抑或是以特殊條件而為授權;
5. 儘管專利權人與被授權人之間的商業關係有別,仍應基於 FRAND 承諾予 以授權,不得對競爭者為歧視性授權;
6. 考量系爭專利除了納入標準所增加之價值以外,因其技術貢獻而對銷售產 品之貢獻;
7. 簡化專利期限和授權期限之考量,因其對於 FRAND 授權影響不大 8. 因專利權技術本身所產生之產品獲利能力、商業成功與其銷售狀況;
9. 依據 FRAND 授權承諾,假設性考量若為可替代之相似技術方案所產生之 效能與市場優勢;
10. 侵權人利用之系爭專利於技術以及商品化為產品之價值,而其需排除納入 標準所產生之價值;
428 Microsoft Corp. v. Motorola, Inc., No. C10-1823JLR, 2013 WL 2111217 (W.D. Wash. Apr. 25, 2013).
429 同上註 427、428。此處為整理法院於判決中,對 Georgia- Pacific 之 15 項判斷因素之修正結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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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於 FRAND 授權原則下,使用系爭專利或類似專利之利潤或在銷售價格上 所占之比率;
12. 排除非專利要件、製造程序、商業風險、侵權人增加的重要特徵或改良,
以及因被採納為標準後所增加之價值等因子,考量系爭專利對於技術貢獻 度所產生利潤之比率;
13. 專家證詞;
14. 雙方基於 FRAND 授權條款下,自願協議所可能達到的合理授權金額。
而所謂「假設性協商法」,係指以假想之方式重建實際授權談判之情境,考 量授權雙方會納入考慮之因素,包含每項標準所貢獻的客觀價值、技術的品質和 可用的替代方案以及這些技術對潛在被授權人為與該標準必要專利相關業務的 重要性430。
此外,中國的徵求意見稿第 14 條亦表示,對於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者是否構 成不公帄高價而為授權條款,應審酌智財權對於相關商品之貢獻度、對授權已為 之授權承諾、授權紀錄以及可對照之授權金費率、是否有如地區等造成不公帄授 權之情事、包裹授權時是否包含已過期或無效之智財權等因素,並得考量相關商 品整體所需負擔之授權金以及對於產業正常發展所造成之影響,亦即避免權利金 堆疊之問題。
綜上,目前實務較為主流之合理權利金計算方式,係以假設方式建構授權談
綜上,目前實務較為主流之合理權利金計算方式,係以假設方式建構授權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