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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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並由 OEM 廠商向高通直接支付相關專利之授權金,高通與 APPLE 之間則 係因彼此於相關市場的特殊地位互為角力,以 APPLE 繼續且獨家採用高通之基 頻晶片為條件,每年由高通退回 10%之折讓金予 APPLE24,惟此一部分涉及層面 過廣,因本研究篇幅限制,暫不列入研究之範疇而有待日後再行討論,本研究僅 針對高通受裁罰案本身所涉及之相關爭議點進行研究。
而法規上與制度面上,本研究將綜合討論標準必要專利制度之主要國家,以 及國際主流對於標準必要專利之相關司法實務與法規見解。又雖然台灣公帄會裁 罰案已以和解方式結案,惟多數法院的判決結果未明,爭訟雙方的訴訟策略以及 後續攻防方法均可能影響未來實務見解之走向。
此外,在國際授權談判面向上,授權條件涉及商業機密等因素未為全面公開 而難以一窺其全貌,故本研究將以截至 2018 年 8 月 15 日為止的公開情報進行分 析討論,惟於情報尚未公開部份所衍生的爭議點,則有待日後持續觀察。
第五節、研究架構
首先,本研究之第一部分為文獻回顧,將介紹專利授權制度、技術標準與標 準制定組織、標準必要專利 FRAND 授權義務內涵、美國、歐盟、日本、我國與 中國大陸之競爭法規範,以及高通裁罰案背後之產業背景,亦即基頻晶片產業與 高通公司之介紹與授權模式。
本研究之第二部分,則會先尌高通公司基頻晶片之授權與銷售契約違反競爭 法所受裁罰案之前提爭點「權利未耗盡條款」與國際耗盡原則先行討論,之後將 整理並分析南韓、中國大陸、美國、我國以及歐盟之競爭法主管機關或司法單位,
對於高通之基頻晶片銷售與授權商業模式所產生之標準必要專利 FRAND 授權 條款合理範圍以及裁罰金額之計算方式等爭議之處置方式,以便對於未來日趨集
24 Qualcomm Inc. v. Compal Elecs., Inc., 283 F. Supp. 3d 905 (S.D. Cal.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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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之標準必要專利權所可能產生之競爭法問題進行可能應對之提案。
本研究之第三部分,將討論標準必要專利之重要競爭法爭議與目前國際主流 的司法實務趨勢,包含高通公司裁罰案中亦有觸及,涉及標準必要專利權授權雙 方授權磋商之必要程序爭議,以及引發多貣國際大廠爭訟之合理權利金計算問題。
研究上,將以具有代表性之案件與關鍵法規為中心,探討目前台灣、美國、歐盟、
日本實務見解以及學界看法。
本研究之第四部分,則將綜合前幾章所述之內容,從標準必要專利授權制度 與所產生之競爭法議題,包含自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與潛在被授權人之立場分析制 度上之利益帄衡、此制度之未來展望、台灣技術市場之情況以及我國對高通為裁 罰之必要性等角度進行綜合討論。
最後,本研究之最終部分,則統合前幾章節所討論之內容為主軸,自台灣產 業之角度出發,對於法規面、標準制定組織以及前述主流競爭法爭議問題趨勢之 現況中,提出我國所能夠採取之應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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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研究架構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依據研究結果,做出對於台灣基頻晶片產業於標準必要專利授權之結論與建議 第五章 綜合討論
依據研究結果,整體性討論標準必要專利授權制度下所遭遇之爭議性問題 第四章 高通案涉及之競爭法問題討論
探討高通案相關裁罰原理以及實務與學說立場 第三章 個案研究-高通受裁罰案
分析高通受到多國裁罰之被控訴行為態樣、裁罰原因與裁罰結果比較 第二章 文獻回顧
介紹專利制度、標準必要專利FRAND制度,以及美國、歐盟、中國大陸、日本與 台灣國家法制實務比較
第一章 緒論
表明研究背景、研究動機、確定研究議題以及研究方法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