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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標準必要專利與 FRAND 授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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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其他技術的研發;第三,對於國家與消費者而言亦能享受到科技發展帶來的便 利與經濟效益,進而形成發明者、被授權人,以及公共利益三方面均能獲益的正 向關係。

第二項、專利授權

專利權的商業價值是透過實施專利內容而實現,常見的專利權實施方式包含:

一、專利權人自行持有實施;二、以買賣、贈與或互易等方式而為專利權的讓與,

專利權人於讓與後喪失專利權,並由受讓人取得原專利權人之權利人地位,若原 專利權人欲實施該專利內容,需另外向受讓人請求同意或授權;三、由專利權人 在一定的授權範圍與授權金或授權條件合意之下,由專利權人保有專利權之歸屬 而准許被授權人合法實施專利權。專利權授權依據授權模式可區分為非專屬授權 以及專屬授權,專屬授權係指專利權人在特定的授權期間內,僅將專利權授與單 一被授權人實施,且專利權人在約定期間內不得復又將該專利權授權予他人,亦 不得自行實施該專利權,以保障被授權人專屬的專利實施利益;而非專屬授權則 係專利權人得任意於特定的時間與範圍內授權他人實施專利權,被授權人之間彼 此不具有排除他人實施專利的權利,專利權人本身仍保有實施專利權的權利30。 授權為實務上最常見的專利權實施方式,專利授權原則上是以私法自治之方 式而為規範,原則上尊重契約當事人之間的契約自由,僅在例外觸及競爭法規範 而有害於市場競爭等涉及公共利益之場合,方有發動國家力量予以管制之必要。

第二節 標準必要專利與 FRAND 授權制度

第一項、產業標準

第一款、產業標準之產生

30 同前註 14。頁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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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欲在由國際標準必要專利主宰之環境中尋求應對方案,首先頇先從標準必 要專利所產生之來源,亦即標準必要組織本身之由來、組織規章、擇定標準必要 專利之方式、組織成員之權利義務等內涵進行了解,方得以研究標準必要專利授 權為何近年來在國際間屢屢發生爭訟案件,尤其所謂「標準」在專利授權以及產 業競爭中究竟扮演何種角色,為應先行釐清之概念。然而,因國際上存在數個標 準必要組織,且於相同技術領域中,亦可能存在數個不同標準必要組織,因此以 下將以行動通訊為重心介紹國際間主要的標準組織。

早期被稱為「標準」者,多係為了指涉像是螺絲等工業用品之規格,主要是 出於產品相互之間的互通性、生產性便利、替代性以及品質安定之重視,而由產 業人士所決定之共同規則31,概念上近似於後述之「事實標準」。而依據我國標 準法第 3 條第 1 款之定義,「標準」係指「經由共識程序,並經公認機關 (構) 審 定,提供一般且重覆使用之產品、過程或服務有關之規則、指導綱要或特性之文 件。」。又按 IEEE 之定義,標準係指「建立規範與程序之公開文件,以確保人 們每天使用之材料、產品、方法以及服務等的可靠性。」32。隨著近代科技的日 新月異,尤其於具有全球訊息傳輸體系可連通需求的行動通訊領域,為了使消費 者於不同廠商購買之手機、帄板電腦等具有行動通訊功能之產品,能夠暢通無礙 的進行數據傳輸,而不用擔心製造商或是型號等科技技術原因上的差異,導致科 技產品之預期功能減損,行動通訊產業中即亟需產生「標準」之共識以因應新時 代之需求。

而現已成為智慧型手機領導品牌的 APPLE 公司,於 2007 年 1 月推出的首部 iPhone 智慧型手機以來,因其所搭載之軟硬體功能與過往手機之巨大差異,引發

31 丸島儀一 (2011)。知的財産戦略―技術で事業を強くするために。東京:ダイヤモンド社,

頁 158。

32 What are standards?, IEEE, http://standards.ieee.org/develop/overview.html (Last visited:

201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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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性的消費者習慣變化,甚至改寫了多年來通訊產業界的遊戲規則33。除了促 使因新形態的行動通訊服務相關軟硬體商品的大量問世,因多樣軟硬體服務所大 幅增加的消費者端行動通訊需求,亦使得研發者或被迫或主動地尋求行動通訊科 技應用的新方式。智慧型手機因日漸龐大的網路傳輸技術需求,亦帶動了歷代行 動通訊標準的推出。智慧型手機與電信運營商頇不斷更新與規劃下一世代之網路 規格,以實現因日漸複雜的行動通訊服務所需要的高效行動傳輸技術34。又因行 動通訊本質上具有全球消費端互通性質,行動通訊服務所包含的技術之間必頇具 有使用上的共通性與銜接性,科技產品研發日漸朝向標準化之方向發展似乎即成 為不可避免的必然結果,而這些因素亦使得行動通訊領域為目前標準發展最為熱 門的領域。

為了因應現代社會行動通訊的需求,構成完整行動通訊服務需要投資建置相 關基礎設備以及所需技術探勘與詴誤,產業界每年均如火如荼般地投入大量的資 金、人力等資源進行研發。標準化除了是因為行動通訊技術本質上之需求而有統 一技術規格之必要,透過建立一套普遍可理解與採用之一致性協議,形成產品開 發的基本模板,即有助於提高技術之間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簡化產品開發,加 快產品上市時間35。標準化之後,持有標準必要專利者,不僅能夠透過自行製造 符合標準之製品而獲利,亦能更進一步藉由授權他人專利,使其專利於特定技術 獲得全球的廣泛採用並應用於許多市場,除了加速回收其研發過程所投入之大量 成本,而能夠以授權金收益與產業技術的領先,使其取得投入下一世代行動通訊 標準開發之資源與籌碼。對於技術競爭者而言,標準化雖然意謂著其所研發之方 向未能獲得青睞而無法如期回收投入之研發等成本,但即早確定產業界之標準採 用方向,亦能使其提早中止未能成為技術標準之研發與後續製造、行銷、銷售營

33 邱筱婷 (2011)。行動通訊產業軟硬體整合策略分析,頁 4。國立政治大學商管專業學院碩士 學位學程碩士學位論文。

34 同上註,頁 13。

35 同上註 32。

(de jure standard)」以及「標準組織制定之標準」37,其中,事實上標準制定存 在高風險,由贏者享有數年之市場力量,惟未取得標準地位者則難以有所回報38, 0606_1_sa7.pdf (最後瀏覽日: 2018/8/18)

38 Mark A. Lemley and David McGowan. Legal Implications of Network Economic Effects, 86 Cal. L.

Rev. 479, 504 (1998).

39 李兆國 (2003)。標準制定組織及標準專利權之爭議。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頁 25。

40 同上註,頁 23。

41 楊宏暉,標準關鍵專利之濫用與限制競爭,公帄交易季刊,第 23 卷第 4 期,頁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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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推出之 MacOS 等電腦軟體之作業系統於市場通用,惟市場上多數消費者仍然 以 Windows 為通用之技術服務,甚至縱然使用 Mac 電腦,亦在其中加裝 Windows 系統操作,以防止與多數使用者系統產生銜接上之問題。

而由於標準之制定需要龐大成本,故實務上亦有以合資(joint venture)或策 略聯盟(strategic alliance)的方式共同制定標準,以促成研發成果之通用,例如,

CD-R 橘皮書規格、DVD 技術標準即是由數家廠商持有相關必要之專利42。 二、法律上標準

法律上標準係指由如 ITU(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國際電信 通訊聯盟)或 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國際標準化組 織)等具有政府色彩之組織介入之標準化組織,經過透明與公正的程序以及相關 人士之同意所制定之標準43。在行動通訊中,因具有全球系統相互接續性或相互 運用性等必要,且頻譜分配與行動通訊系統會受到國際的影響,仍應有一套行動 通訊之統一規則,故需要進行法律上標準之制定44

三、標準組織制定之標準

組織標準係指由對特定技術領域有所投入之產業間私人或團體,以作成該特 定技術相關之標準為目的所組成之國際標準制定組織,並由該組織進行業界所需 實質技術之制定,為近來國際間行動通訊標準制定之主流方式,國際間著名之組 織例如:IEEE、IETF4546,本研究將聚焦討論此種類型之標準問題,關於標準 制定組織之介紹,詳後述。

第二項、標準制定組織、標準必要專利與 FRAND 授權制度

42 同上註,42-43。

43 ICT 国際標準化推進ガイドライン(2008)。研究開発・標準化戦略委員会,日本総務省

44 Id.

45 IETF 全名為 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亦即網際網路工程任務小組,組織任務之一在於 進行網際網路相關技術之標準制定,參見:http://ietf.org/standards/。

46 同上註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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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標準制定組織

目前國際上存在許多標準制定組織,具備政府性質的標準制定組織係依據國 家本身產業發展需求,考量基礎設備之建置、國內產業研發情形、市場應用狀況 以及國內產業鏈上、中、下游垂直整合能力等因素而為標準之制定。除此之外,

亦有產業間自行組成之標準制定組織,由個人或團體會員所組成。而為了有利於 會員之間將所持有之專利相互進行授權以降低交易成本、減少專利實施與授權的 障礙與爭議,並迅速推廣技術標準,標準制定組織亦訂有相關章程等規範。

本研究將進行基頻晶片之標準必要專利授權爭議之討論相關,因此於聚焦介 紹於國際上主要的行動通訊標準制定組織如下:

一、IEEE-SA

IEEE-SA 係以在電子電機工程、通訊科技、計算機工程等領域扮演權威性科 學期刊資料庫與國際技術會議召集人而聞名於世的 IEEE 學會底下的標準協會,

而 IEEE-SA 標準委員會由 IEEE-SA 理事會依據 IEEE 標準協會營運手冊(IEEE Standards Association Operations Manual,為 IEEE-SA 之主要規範)第 5.1 條所成 立,現已通用於行動通訊領域之 IEEE 802.1 網路架構,即是由 IEEE-SA 所制定。

而 IEEE-SA 標準委員會由 IEEE-SA 理事會依據 IEEE 標準協會營運手冊(IEEE Standards Association Operations Manual,為 IEEE-SA 之主要規範)第 5.1 條所成 立,現已通用於行動通訊領域之 IEEE 802.1 網路架構,即是由 IEEE-SA 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