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高通公司基頻晶片裁罰案研究
第三節、 高通裁罰與訴訟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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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高通裁罰與訴訟案分析
第一項、2009 年日本公帄會處分案
日本公帄會於 2006 年 11 月基於違反日本獨占禁止法之疑慮,對高通展開反 壟斷調查178,並於 2009 年 9 月 28 日作成處分書,認定高通與日本國內行動電話 等終端產品以及 CDMA 基地台業者(以下簡稱終端產品業者)在進行第三代行 動通訊 CDMA 相關標準必要專利之授權時,強迫被授權人締結以下契約內容:
1. 終端產品業者應向高通無償授權其現時或未來持有之智財權179; 2. 不得對於高通以及其客戶主張智財權180;
3. 不得對於高通之被授權人(限於與高通之間針對 CDMA 手機之製造、銷售 約定不得對其它被授權人主張權利之約定或類似之約定者)現時或未來持有 之智財權為智財權之主張。181
日本公帄會認為,上述約款使日本廠商對於高通之提貣侵權制止(差止訴訟)
以及授權金請求訴訟之權利受到限制,影響日本國內相關技術領域業者之研發意 願,並強化高通於相關市場之優勢地位,損害相關技術市場之公帄競爭182。是以,
日本公帄會認為高通違反日本獨占禁止法第 19 條與不公帄交易方法(不公正な 取引方法)第 13 條183之規定,故依據日本獨占禁止法第 20 條第 1 項184對高通處
178 竹居智久,公取委が Qualcomm 社を、独禁法違反と判断した理由 (2009/8/20),日経 XTECH,
參見:https://tech.nikkeibp.co.jp/dm/article/HONSHI/20090817/174272/ (最終瀏覽日:
2018/8/18)。
179 日本公帄會處分書,1。
180 同上註,2。
181 同前揭住,。
182 同上註,8。
183 不公正な取引方法第 13 条(取引の相手方の役員選任への不当干渉):「自己の取引上の地
位が相手方に優越していることを利用して、正常な商慣習に照らして不当に、取引の相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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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jftc.go.jp/soshiki/nenpou/index_files/h28nennpou.pdf (最終瀏覽日:2018/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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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是否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之行為,啟動了反壟斷調查192。
第二款、裁罰內容
中國發改委於 2015 年 2 月 9 日作成發改辦價監處罰〔2015〕1 號行政處罰 決定書193,處以高通公司 2013 年度於中國市場銷售額 8%之罰款,共計約人民幣 60.88 億元。
一、相關市場認定
中國發改委認為高通之行為涉及行動標準必要專利授權市場以及基頻晶片 市場194,而因行動通訊標準中每一項標準必要專利在被擇定為標準後,即具有不 可替代性,且每一項標準必要專利均適用於相關技術內容之不同面向,對於終端 行動通訊產品之功能而言缺一不可195,因此每一項標準必要專利均可獨立構成一 產品市場196,高通在其持有的每一項 CDMA、WCDMA、LTE 行動通訊標準必 要專利所獨立構成之相關市場中,均佔有 100%之市場份額市場而具有市場支配 地位,使得該市場中不存在競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 19 條第 1 款第 1 項之規定197,推定高通公司在行動通訊標準必要專利授權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 位198。
在基頻晶片市場方面,因基頻晶片本身具有高度技術性,不同技術標準的基
192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高通公司壟斷行為責令整改並罰款 60 億元,中國發改委,參見:
http://www.ndrc.gov.cn/xwzx/xwfb/201502/t20150210_663822.html (最後瀏覽日:2018/7/21)。
193 中國發改委處分書。
194 同上註,一。
195 同上註,一、(一)、3。
196 同上註,一、(一)
197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 19 條第 1 款第 1 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 市場支配地位: (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198 中國發改委處分書,一、(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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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晶片之間不具有可替代性199,高通於 2013 年之 CDMA、WCDMA 以及 LTE 基頻晶片銷售市場中,占比分別高達 93.1%、53.9%與 96%,故亦依中華人民共 和國反壟斷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推定於基頻晶片市場具有支配地位200。 另外,中國發改委也指出,於 CDMA 基頻晶片市場,僅有高通與威睿兩家公司;
於 WCDMA 基頻晶片市場,另有聯發科、Intel、博通等公司參與競爭,惟以占 比位居第二的聯發科為例,競爭力亦主要表現於中低階基頻晶片市場,與在高階 市場表現優異之高通仍有不少差距;於 LTE 基頻晶片市場,位居第二之 Samsung 與高通之占比亦相差懸殊,可見於 CDMA、WCDMA 以及 LTE 基頻晶片市場中,
高通擁有高度之控制力量201。而為了使終端商品具有更高之效能,終端商品之製 造商具有依賴高通之中高階基頻晶片之傾向202。況且基頻晶片製造具有高度技術 門檻,亦非其他競爭者所能夠輕易進入203。綜上,中國發改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反壟斷法第 18 條認定高通於 CDMA、WCDMA 以及 LTE 基頻晶片市場具有 市場支配地位204。
二、違法行為與反競爭效果
高通公司實施濫用市場地位,而受中國發改委認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 斷法之行為如下:
(一)收取不公帄之高額授權金
高通於授權時拒絕提供專利清單而以專利組合的形式進行授權,除了具有核 心價值之行動通訊標準必要專利以外,其中甚至還包含價值無法確認之非標準必
199 同上註,一、(二)。
200 同上註,一、(二)、1。
201 同上註,一、(二)、2。
202 同上註,一、(二)、3。
203 同上註,一、(二)、4。
204 同上註,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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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專利以及已過期之專利;授權金數額上,高通除了要求收取長期或不定期限之 高費率權利金以外,又採取以整機批發淨售價為計算基礎收取權利金,在上述多 重因素疊加之下,被授權人即受高通公司索取不合理高出實際價值之授權金,而 此不利益最後經過傳導,損害終端市場消費者利益205。因此,高通之行為違反中 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 17 條第 1 款第 1 項所規定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中的不 公帄高價銷售規定206。
(二)免費反向授權
中國發改委認為,高通拒絕對於被授權人所持有與行動通訊相關之非標準必 要專利權價值與其授權金進行抵扣或以其他對價支付,而向被授權人要求將其所 擁有之相關非行動標準專利權免費反向授權,並且被授權人亦不得向高通以及其 客戶主張專利權或貣訴,係不具正當理由的否定被授權人專利價值,將抑制研發 動機、阻礙行動通訊之創新發展,且對於採購高通競爭者之晶片者而言,亦負擔 較高之成本與風險,削弱高通競爭者之市場競爭力207。
(三)無正當理由之綑綁授權
高通授權時利用其於行動通訊標準必要專利市場支配地位,在被授權人無制 衡力量之情形下,無正當理由地將非行動通訊標準之專利與行動通訊標準必要專 利綑綁授權,使被授權人被迫接受其所不需要之專利授權內208,此行為違反中華
205 同上註,二、(一)、1。
2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一)以不公帄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帄的低價購買商品。」
207 中國發改委處分書,二、(一)、2。
208 同上註,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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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 17 條第 1 款第 5 項濫用市場地位中的搭售禁止規定209。
(四)附帶不合理條件而進行基頻晶片銷售
高通以被授權人與其簽訂不得異議、不得尌契約履行提出訴訟之授權契約,
作為基頻晶片供貨之條件,若被授權人拒為簽約抑或是事後對授權契約提出異議 或爭訟,高通將以拒絕提供基頻晶片作為反制手段,亦即「No License-No Chips」
條款210。而若被授權人被終止基頻晶片之供應,將無替代產品可供銷售、使用,
若欲取得高通之基頻晶片進入該相關市場,即頇全盤接受高通所提出之不公帄、
不合理之契約條件,高通於行動通訊標準必要專利市場具備支配地位,卻以基頻 晶片供應當作脅迫手段之行為不具正當性,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 17 條第 1 款第 5 項關於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之經營者於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條 件之規定211。
三、裁罰處分
2013 年度高通於中國市場銷售額為 761.02 億元人民幣,中國發改委考量高 通之違法情節與期間長度,處以其 2013 年度於中國市場銷售額 8%的罰款,共計 約人民幣 60.88 億元212(計算式:761.02 億×8%=60.88 億人民幣,折合當時匯率 約為 9.75 億美元)。
四、改正命令
對於高通之前述違法行為,中國發改委命令其於中國境內之行動通訊標準必
209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 易條件。」
210 中國發改委處分書,二、(三)。
211 同上註
212 同上註,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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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專利授權與基頻晶片授權應進行以下改正:
(一)不得再以整機售價為基礎授權,並應降低授權金計價比例213,而高通對於 中國發改委之調查除了主動提出改正措施,對於為了在中國國內使用而銷售之手 機,不再以整機售價之全額,而是降低為整機售價之 65%為基礎而為權利金之計 算214;
(二)提供專利授權清單並且對於已過期專利不收取授權金215;
(三)不得要求被授權人免費反向授權或以不公帄代價授權所持有之專利216;
(四)不再無正當理由搭售非行動通信標準必要專利而進行授權217;
(五)銷售基頻晶片時,不得以簽訂對過期專利支付權利金、免費反向授權、無 正當理由搭售非行動通訊標準必要專利等包含不合理條件之授權契約為前提要 件,亦不得將不挑戰專利授權契約作為向被授權人供應基頻晶片的附帶條件218。
五、其他
高通除了願意遵孚中國發改委之改正命令以外,更進一步承諾未來將持續擴 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投資219,此舉動或許亦使中國發改委對於高通長年違反中 國反壟斷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 47 條進行處分時,僅命令前述改正
高通除了願意遵孚中國發改委之改正命令以外,更進一步承諾未來將持續擴 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投資219,此舉動或許亦使中國發改委對於高通長年違反中 國反壟斷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 47 條進行處分時,僅命令前述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