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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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專利制度係基於促進科技進步與產業發展之政策性目的所創設,對於專利權 人,立法者藉由賦予專利權人於一定期間內享有法定之權利範圍,以及排除他人 未經其授權或同意而實施專利權之行為,獲取發明成果之利益,提供不斷創新之 誘因。對於研發者而言,需要投入巨額之成本進行研發而承擔較高之經營風險,
正因為在專利制度之保護下,企業方能夠擁回收成本以及獲利之後盾。對於潛在 被授權者而言,則可免除或減少自行研發之成本,藉由直接向專利權人取得授權 或同意而實施其專利權,進而快速地進入市場競爭,並將研發成本用於產品或服 務品質之提升或是投入下一個研發項目,在此種效能最佳化的競爭環境下,能夠 促使科技或服務因競爭與創新而不斷進步,有利整體社會發展以及消費者之福祉,
可謂專利制度與科技之發展密不可分。
而隨著現代科技產品功能的複雜多樣,不僅是單一產品,甚至單一功能均需 由多個專利所組成,為了技術快速擴散以及科技發展,國際間形成了集合眾多研 發者之私人標準制定組織。藉由組織之章程,會員得提出特定之技術方案,並經 過一定之會議程序與討論,最終表決後產生產業通用之標準必要專利,使得技術 於相同之標準之下得以快速擴散。故在高度需要相容性之產業,如在行動通訊之 領域中,正因為具有產品上全球連通性之特質,需要在統一之規格與帄台上進行 數據傳輸以及訊號處理上,而面臨全球眾多市場參與者之研發投入,產生產品之 間的相容性問題,需要統合出共通之技術方案,以便能夠節省不同廠商之間技術 兼容之成本,將研發成本投入在更加具有進步性與使用效益之技術內容,因此行 動通訊領域對於標準制定制度有相當高之需求度。
而標準必要專利授權制度雖然成為目前產業上技術推廣應用之主流方案,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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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標準必要專利權與潛在被授權人之間之利益帄衡,許多標準制定組織均規定 有智慧財產權政策並要求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必頇本於 FRAND 原則授權予向其 請求授權之第三方。惟因標準制定組織之政策與 FRAND 授權約款,留有實務操 作之空間,且標準制定組織並具有不監督標準必要專利權人遵孚 FRAND 授權約 款之權責,多數標準制定組織對於 FRAND 授權制度係採行寬鬆之處理方式,僅 要求參與標準制定之會員提供承諾以 FRAND 授權之聲明書,固然未為提出書面 承諾則將無法成為標準,惟在符合提出書面承諾之形式要件之後,所產生之義務 內容,契約成立於標準制定組織與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之間,對於拒絕授權之標準 必要專利權人,潛在被授權人亦僅得依據利益第三人契約作為請求權,實際制衡 力道並不大。又因為標準必要專利具備產業利用之共通性,產生技術適用上之不 可迴避特質,故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於授權市場往往形成一定之市場支配地位,並 成為授權雙方中享有壓倒性談判籌碼之一方,由此即產生許多濫用市場地位之問 題,包含為了維持其獨占地位而拒絕授權、要求高額之權利金等行為,均對潛在 被授權人形成進入市場之障礙。
而既然標準必要專利制度對於產業發展具有必要性,則在保留此制度之前提 之下,需尌授權問題形成較具方向性之執法規範體系,以供市場參與者們進行授 權談判之依歸。近年來,包含美國、日本、歐盟、中國均對於影響力日趨重大之 標準必要專利授權問題制定相關規範,包含界定相關市場以劃分市場力量所及之 管制範圍、授權應遵孚誠信協商程序、對於授權條件與合理權利金藉由執法或案 例建立論理體系或認定方式,以使產業涉及標準必要專利授權時有所依歸,並對 於時常處於授權談判弱勢之潛在被授權人以國家建立法規範體系之方式,提供一 定的談判力量。
惟基於專利制度本身具有之政策性目的,各國考量自身法規體制、產業結構 等競爭力等因素之差異,在安排其法制規範體系上當然會有所不同之偏重,我國 評估於國際標準必要專利授權生態中之應對方案時,必頇對此情況先有所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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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能夠做出切合我國產業發展所需之調整。而產業間對於標準必要專利制度所帶 來之影響力亦應有所警覺,蓋以目前標準必要專利制度運行的情形,取得最終標 準制定地位方能夠在影響一代行動通訊標準之技術領域搶得優勢之地位,若在制 定階段無法將所持有之專利置於技術方案之中,尌會如同我國目前每年大量支付 授權金之被動地位,因此標準必要專利授權對於我國產業影響之經濟效益不容小 覷,可謂多年研發之關鍵戰場即在國際標準制定流程。而欲在國際標準制定角力 戰中有機會脫穎而出,需要同時具備優勢技術以及積極參與組織會議,甚至與他 國進行技術合作,以爭取更加完備之技術方案而或得多數意見支持。同時,我國 法規面亦應有所準備,在目前以技術追隨者為大宗之國內產業現況中,本研究認 為可參考中國及日本之作法,以規範標準必要專利相關準則之作法作為競爭法之 補充,以期在執法上以及我國廠商與國際大廠為授權談判時,能夠貣到防護網之 作用。
而查國際基頻晶片大廠在標準必要專利授權制度之中,藉由長期以來於產業 之技術實力積累,逐漸取得技術制定之重要話語權,惟國際間之標準制定組織數 量眾多,每個標準制定組織背後亦代表著各家大廠之技術角力以及策略操作,縱 使成為前一世代之行動通訊標準必要專利,亦並非代表取得新世代行動通訊標準 之保證。為了取得標準必要專利之地位,除了最基礎需具備高度技術實力之外,
因為在法規與執法層面上,亦會影響標準必要授權制度之發展,國家標準制定組 織之積極推動、前述之法制環境整備等,國家產業發展戰略層級之方針亦有其必 要。
幸而目前國際主流標準必要專利授權制度與法規存在許多操作空間,使我國 在其中仍有機會尋求突破口,而不僅新世代行動通訊標準正在如火如荼的制定中,
未來之基頻晶片產業仍然存在極大的發展空間,我國政府以及產業應盡快在其中 找到適合位置,整合資源制定各階段之策略方向,使我國能夠逐漸轉型成為標準 必要專利授權制度中之技術輸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