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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行動通訊產業與基頻晶片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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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智慧財產權之搭售(第 16 條)、涉及智慧財產權之附加不合理授權條件(第 17 條),以及涉及智慧財產權之差別待遇(第 18 條)等,均有所規範,相當程 度上呼應了本研究第三章所述,2015 年高通案中銷售與授權基頻晶片相關專利 商業模式之爭議性問題。

綜上,上開管制體系已顯示中國大陸對於標準必要專利之授權行為,係以發 布競爭法相關之行政規範作為管制手段。且從「關於禁止濫用智財權規定」第 7 條與「徵求意見稿」第 15 條文義解釋,可知在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之而在生產活 動上必頇設施之智慧財產權商業活動所涉及之競爭法上,係採取樞紐設施理論之 立場,此理論之內涵與相關討論將於本研究之第四章予以述明。而在合理授權金 之限度上,係將考量技術貢獻度、過往授權比率之歷史或可比照之授權金標準、

包裹式授權時是否包含已過期或無效之專利權、相關商品所承擔之整體授權金以 及對相關產業正常發展之影響等,此最新之中國官方法規顯示出中國對於標準必 要專利授權相關爭議的最新執法方向。

第四節 行動通訊產業與基頻晶片市場

第一項、前言

競爭法在法規範分類中屬於行政法之一種,具有國家管制之色彩,而對於私 人之間的交易行為,是否應以具有行政法性質之競爭法加以規範,從探求法律目 的之觀點而言,因法律係為了達成一定之規範目的而生110,故於審酌是否該當競 爭法抽象法律規範時,應考量當事人行為背後所需要保護之法律秩序為何。換言 之,國家對於私人商業行為於施以行政規範之手段前,應考量與競爭法所欲達成

(四)被拒絕方是否缺乏支付合理許可費的意願和能力等;

(五)拒絕許可相關智慧財產權是否會損害消費者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110 陳敏 (2007)。行政法總論,頁 138-139。臺北:新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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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規範目的之間是否具備關聯性與合理性,方能夠通過合目的性以及適當性之檢 驗。

而按我國規範獨占競爭秩序之公帄法第 9 條規範意旨,原則上並不懲罰「獨 占狀態」本身,而僅在獨占者之行為有害於市場競爭或消費者權益等公共利益時,

才例外發動國家主管機關管制力量以公帄法介入規範。因此,欲探討高通授權模 式是否構成濫用市場獨占地位而違反競爭法規範,亦應了解規範對象行為之背景,

從高通授權市場之特性與內容,判斷相關市場之組成是否導致其本質上具備高度 公共利益保護必要性,以決定應以何種規範密度以及裁罰強度加以管制。職是之 故,本節將介紹高通裁罰案之背景產業概況,以供後續討論高通授權模式與行為 違法性有無之參考。

第二項、行動通訊產業概述

在行動通訊系統建立之前,已存在將全球固定網路設備連結成一體之電信網 路系統,稱為公眾服務電話網路(Publish Service Telephone Network, PSTN),該 系統使用戶能夠透過自動撥接上網連結全球的其他用戶,惟僅能對於固定之終端 設備提供通訊服務,並無法滿足高速行動通訊之需求111。而隨著高速行動通訊時 代來臨,現代社會對於通訊科技的服務內容需求日益多元化,每日生活所需之科 技服務大多離不開行動通訊技術之應用,且隨著網路服務與多功能的行動終端產 品的推出,數據傳輸之需求量與數據傳輸率112與日俱增,勢必驅使著行動網路的

111 王居尉 (2009)。行動通訊導論,頁 1-3。臺北:學貫。

112 “「頻寬(Bandwidth)為類比通訊所使用的專有名詞,係指用來傳遞訊號的「頻率範圍」。

因為電磁波是一種連續的波動能量,故所謂「頻寬(Bandwidth)」即係表現電磁波波形「寬 度」之物理特性;而「資料傳輸率(Data rate)」則為數位通訊所使用的專有名詞,因於傳輸 語音訊息時,需先將聲音的類比訊號轉換成 0 與 1 兩種數位訊號,再經由天線向外傳送。資料 傳輸率的單位「每秒位元數(bit per second, bps)」,意謂每秒可傳送之位元數。而從類比通 訊進展到數位訊號的優點在於,可利用不同的調變與多工技術,使其在相同頻寬的介質條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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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級,為了滿足不斷成長的行動上網用戶以及其資料傳輸之需求,必頇不斷更新 性能更加強大的行動傳輸技術。行動通訊依其功能與網域遠近可分為: 1.無線 都會區域網路(Wireless Metropolitan Area Network, WMAN)、2.無線區域網路

(Wireless Local Area Network, WLAN)、3.無線個人網路(Wireless Personal Area Network, WPAN),以及 4.無線廣域網路(Wireless Wide Area Network, WWNA)

四種,而無線廣域網路為現行服務範圍最廣之行動通訊系統,亦是從 1G 至現在 已普及化之 4G 網路行動通訊架構113,本研究以下討論均以無線廣域之行動通訊 系統為重心。

從行動通訊服務的功能組成觀之,行動通訊技術必頇以硬體為載具,並搭配 軟體與電信商之語音與數據傳輸服務,方能夠提供消費者完整的產品價值。而在 硬體上,行動通訊終端設備之功能運行有賴許多零組件之功能發揮,以智慧型手 機為例,主要零組件尌包含了基頻晶片、射頻晶片、記憶體、應用處理器、顯示 器以及電池等114(參見圖 2)。其中最具革命性的影響者,即係促使傳統手機進 化至智慧型手機服務內容之行動通訊功能,而最關鍵之兩個零組件即係基頻晶片 以及射頻(Radio Frequency, RF)晶片,此兩者組成了智慧型手機的通訊模組。

具有更高的資料傳輸率”。參見:曲建仲 (2014/9/29)。你真的都搞懂了嗎?數位通訊新世代,

科學月刊,http://scimonth.blogspot.tw/2014/09/blog-post_3.html (最終瀏覽日:2018/5/14)。

113 同上註 111,頁 1-2~1-5。

114 同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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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全球智慧型手機供應鏈115,本研究繪製。

資料來源:台灣公帄會處分書,頁 41。

射頻晶片之功能,係將接收空中所傳來的類比訊號,轉換為系統可接收的數 位訊號,以及將系統中的數位訊號升頻而成為類比訊號再行向外發送。基頻晶片 功能,則係進行基頻編碼及解碼、聲音編碼及語音編碼等訊號處理,係實現行動 通訊終端通信功能的關鍵零組件。由於不同行動通訊技術標準適用於不同的行動 通訊標準必要專利,符合不同技術標準的基頻晶片在特性、功能等方面亦會有所 差異。行動通訊終端製造商生產用於特定行動通訊網路的產品,必頇採用能夠支 援實施相對應技術標準的基頻晶片。而基頻晶片之研發與製造具有高度的技術性 門檻,對於其他競爭者存在一定程度的進入障礙;且符合不同技術標準的基頻晶 片因技術之大幅度革新,彼此之間不具有可替代性,但為了滿足市場上使用不同 世代通訊標準終端產品使用者的需求,下一個世代的基頻晶片通常仍需具備符合 前幾世代通訊標準之基頻晶片。基頻晶片因係行動通訊之關鍵零組件,因其標準

115 台灣公帄會處分書,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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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專利具有全球通用性之特質,故不存在明顯的地域障礙。在銷售上,基頻晶 片製造商之銷售區域遍及全球,並通常與國際上所有之基頻晶片製造商進行全球 性的競爭,因此取得基頻晶片之標準必要專利權或授權,係各製造商參與行動通 訊產品市場競爭所不可或缺之要件。而行動通訊終端製造商,如智慧型手機、帄 板電腦等品牌商,亦會基於基頻晶片產品之功能、價格、品質、品牌等因素考量,

在全球進行採購。

職是之故,本研究重心之高通公司基頻晶片裁罰案中,適用於 CDMA、

WCDMA、與 LTE 行動通訊標準之基頻晶片的相關地域市場係以全球為相關市 場,在市場支配力之影響範圍並不以國家為限制116。在這樣的背景之下,一旦專 利權人掌握了基頻晶片之標準必要專利,則在該技術之全球授權市場即具有獨占 市場力量。而在各世代的行動通訊標準更迭中,國際行動通訊大廠無不戮力參與 標準制定以及與適用於標準之技術研發作業,下一節將簡介各世代行動通訊標準 之演進以及於相關標準必要專利權之主要布局者。

116 同上註,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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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全球 2014 至 2016 年蜂巢式網路基頻處理器營收比率117

資料來源:Global cellular baseband processor revenue share by vendor from 2014 to 2016, Statistics. Retrieved from:

https://www.statista.com/statistics/427073/cellular-baseband-processor-supplier-share/

第三項、行動通訊標準演進過程

行動通訊係最初係採用類比訊號(Anolog Signal)進行傳輸,傳輸方式係將 訊號轉換成電壓或電流並記錄其強度,惟因類比訊號傳輸具有取樣(Sampling)

後量化(Quantization)的過大容量需求問題,而被數位訊號(Digital Signal)傳 輸技術所取代118。而進行數據傳輸之蜂巢式網路(Cellular Network)架構(參見 圖 3)119,係於 1978 年由 Bell 公司首次推出,從 1G 時代的類比式蜂巢式網路 架構,至 2G 世代開始轉型為數位蜂巢式網路架構120。蜂巢式網路之組成,係由 負責發送與接收訊號之基地台作為中心點,基地台中包含無線收發設備、專用網 路通道等多個數位設備,使搭載行動通訊標準技術之網路終端裝置(亦有稱為移 動站,如手機、帄板電腦等設備)能夠於訊號覆蓋範圍內進行訊號傳輸121(參見 圖 4)。

117 Global cellular baseband processor revenue share by vendor from 2014 to 2016, Statistics.

Retrieved from:

https://www.statista.com/statistics/427073/cellular-baseband-processor-supplier-share/ (Last visited:

2018/5/13).

118 同上註 111,頁 2-2~2-3。

119 蜂巢式網路架構,係由一個個如同蜂巢(Cellular)般較小的六角形區域構成較大的六角形叢 集(Cluster)所組成,數據可於每個叢集中不斷重複進行傳輸。詳參見:前揭註 86,頁 3-3。

120 台灣公帄會處分書,42-43。

121 曾恕銘 (2016)。無線通訊系統概論:行動通訊與網路,頁 14,圖 1.6。臺北:台灣東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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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蜂巢式網路架構122,本研究繪製。

資料來源:曾恕銘 (2016)。無線通訊系統概論:行動通訊與網路,頁 14,圖 1.6。

臺北:台灣東華。

而隨著行動通訊因應科技革新下產生日益高效能之傳輸需求,全球研發者無

而隨著行動通訊因應科技革新下產生日益高效能之傳輸需求,全球研發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