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了解決發展協調障礙兒童的異質性很高的這個問題,過去有許多 的研究依據兒童的特性及動作表現加以分類(Gubbay et al, 1965, David, 1987, Ayres,1987)。最早期的研究中,都是建議用臨床描述的 方式來分類 DCD 兒童的次族群。然而,早期的分類方式都是藉由觀察 小朋友的動作行為模式,再將動作表現相似小朋友歸類為同一個族群。
學者 Gubbay(1965)就依據小朋友的動作障礙將 DCD 兒童分類為:
發展失用型(developmental apraxia)、發展失認型(developmental
agnosia)、錐體路徑失能型(pyramidal pathway dysfunction)以及大 腦路徑失能型(cerebellar pathway dysfunction)。然而,並沒有任何研 究支持的此分類方式。而在 Gubbay 之後又陸續有許多學者提出不同的 次族群分類方式。其中,David 等人(1981)主張 DCD 兒童分類為動 作計畫問題(motor plan deficit)與動作執行問題(motor execute deficit)
兩種類型。而 Cermak(1985)認為︰雖然從感覺統合理論的觀點確實 可將小朋友區分為動作計畫問題與動作執行問題,但令人質疑的是,實 際臨床中我們發現,大多小朋友均同時具有動作計畫與動作執行方面的 障礙,因此這種分類方式並無法解釋所有類型 DCD 兒童的動作問題。
Dewey 與 Kaplan(1994)後來的研究也證實無法單純的僅將兒童區分 動作計畫問題與動作執行問題,因為確實有整體動作各方方面都有缺損 的兒童存在,因此否定了 David 的分類方式。整體而言,過去這些用觀 察來做分類的方式,在往後的數十年內未被廣泛的接受,不僅沒有任何 的研究支持,這些分類方式也沒有成功的運用於臨床治療以及學校教育 之中。
相對於早期臨床描述的分類方式,之後的學者開始運用統計學-群 集分析(cluster analysis)的方法來分類 DCD 兒童(Macnab et al., 2001)。目前群集分析的分類模式尚在發展中,回顧過去的文獻以群集 分析分類 DCD 兒童的研究共有 7 篇相關研究(Ahonen, 1990; Hoare, 1994; Lyytinen & Taylor, 1990 ; Macnab, 1999; Miyahara,1994;
Wright & Sugden, 1996;;林, 2003)以下依序探討過去各研究的實驗 限制與優缺點。
在國外群集分析研究的部分,最早由 Litien 與 Ahonen(1988)檢 測 1138 名 5 歲學習障礙兒童。在該研究中以動作控制、速度、流暢度、
空間時間順序性、動作抑制、運動覺與空間覺 7 個因子做分析,研究結 果將小朋友分為 5 個次族群,但是在該研究中並沒有對每個次族群的分
類特性再做深入說明,因此也限制了研究結果的應用與發展。另外,
Miyahara(1994)在日本所做的研究,同樣以學習障礙兒童做群集分 析研究的樣本,她以 BOTMP 測試工具中的粗動作評量項目做為分析因 子,並且採用 k-means 群集分析的方法將學習障礙兒童分為 4 個族群。
第一個次族群並沒有任何動作方面的問題;第二個次族群則是所有粗動 作的測試項目皆表現較差;第三個次族群在平衡測試上表現良好,但是 有關跑步速度、肌力、球類技巧較差;第四個次族群則是平衡較差,但 是力量與球類技巧上卻有良好的表現。然而,這兩個研究都是針對學習 障礙兒童做為研究對象,因此,這樣的分類結果是否能應用於 DCD 兒 童是ㄧ大問題。不過,雖然研究的對象並非針對 DCD 兒童,但是在 Miyahara 的研究中開始成功的針對動作表現做分類,可惜的是此研究 只有針對粗動作的部分做分析,而沒有加入其它類別的動作,是此研究 的最大缺失。
至 90 年 代 初 期 , 學 者 Taylor( 1990 ) 採 用 發 展 史 問 卷 調 查
(Developmental History Questionnaire)中的 21 個項目做分析,並且 收集 80 個 4 到 9 歲被轉介到 Alberta 大學動作發展中心的兒童。研究 的結果將小朋友分類為三個次族群。第一族群的小朋友同時有動作遲緩 以及醫療病史的問題;第二個族群有動作協調方面的障礙,但是並沒有 任何的醫療病史;第三個族群不僅有動作協調方面的障礙與醫療病史,
而且同時合併有有神經症狀、過動及感覺問題。而這三個次族群都被發 現有動作表現、社會與行為上的問題。但是由於該研究是以問卷中的病 史、動作發展史與動作協調能力做統計分類,因此無法針對 DCD 兒童 的動作協調能力做分析和歸類,所以並不能反應出兒童動作特性上的差 異,更無法具體運用於臨床並實際改善 DCD 兒童的問題。
之後,Hoare(1994)調查了 80 位 6 到 9 歲的兒童,並且評估運 動精確性、視知覺、視覺動作整合、手部操作靈活度、靜態平衡與跑步
速度,共 6 個評估測驗做為分析因子。而群集分析的結果將 DCD 兒童 區分為 5 個次族群。第一個次族群主要在運動精確性以及跑步速度的表 現低於平均分數,而在靜態平衡與手部操作靈活度高於平均分數;第二 個次族群是在運動精確性和平衡技巧較差,但是卻有良好的視知覺及視 覺動作整合;第三個次族群則是所有的評估檢測項目都表現低於平均,
其中特別又以視知覺與運動覺的表現最差;第四個次族群在運動覺與視 覺方面的測試都表現較差;第五個次族群的特徵則是有關動作的評估測 試皆有問題。而作者又更進一步說明,認為第一個次族群主要的問題是 在粗動作方面,但並非所有的粗動作皆受影響。此外,作者認為第二個 次族群的特徵否定過去認為 DCD 兒童一般都有視覺障礙的觀念,而第 三個次族群則支持了過去認為部分 DCD 兒童會有知覺方面障礙的說 法,第五個次族群所有動作測試都比知覺測試的成績差,則是反映出 DCD 兒童動作執行方面的問題。而 Macnab(1999)等人為了驗證 Hoare 研究的結果,同樣使用群集分析的方法並選取和 Hoare 研究中相同的三 個知覺測試分析因子(運動精確性、視知覺、視覺動作整合),並另外 選取三個與該研究相對但是不相同的動作測試作為分析因子(手部操作 靈活度、平衡與跑步)。研究的過程和研究方法皆完全和 Hoare 的研究 相同,研究結果也同樣的是將 DCD 兒童分類為 5 個次族群,但是所分 類的次族群卻不盡相同。其中,Macnab 等人的分類結果同樣有粗動作 表現較差、視覺有問題、以及整體表現皆不好的組別,但是她的研究結 果又另外定義了兩個不同的次族群:分別是視覺動作整合、手部操作靈 活度有問題的次族群和運動精確性、跑步表現不佳的次族群。雖然這兩 個研究結果的差異可能是因為樣本和分析因子選取的不同所造成。但 是,從這兩個研究的結果我們知道,群集分析的分類結果會因為所選取 的分析因子不同而產生不同的分類結果。因此,以群集分析建立分類模 式之時,若加入過多複雜的因子做分析時會產生分類結果不穩定的問
題。Macnab 與 Hoare 的研究皆同時加入了感覺、知覺、粗動作、精細 動作的測試做為分析因子,從分類的結果來看,這兩個研究均有分類結 果過於複雜缺以及穩定度不良的缺點。
Wright 與 Sugden 的研究中,總共調查 69 名 6~9 歲的新加坡 DCD 兒童,同以 Movement ABC 測試與 Movement ABC 初篩量表中 5 個因 子做分析,而這 5 個因子分別是動態環境、手部操作靈活度、接球、動 態平衡以及自我控制。研究結果分為四個次族群:第一個次族群所有評 量因子都有輕微障礙;第二個次族群有接球障礙;第三個次族群在動態 環境、接球和自我控制都表現不佳;第四個次族群則是在手部操作靈活 度和動態平衡最差。這篇研究不僅評估因子皆選取自目前最普遍評量 DCD 兒童的測驗工具,而且也採用了群集分析分類方法,不過該篇研 究卻仍有取樣人數過少的缺點,所以此結果仍有待未來深入的研究做進 ㄧ步的考驗。
綜觀過去的研究,都建議我們可以使用群集分析的統計方式做分類
(Macnab, 2001; Macnab, Miller, Polatajko, 2001),而比較過去研究 也確實發現在分類結果上有關聯性。然而,回顧文獻我們發現過去研究 有 5 大缺點:(1)研究受試對象並非僅限於發展協調障礙(2)樣本取 樣過少(3)選取分析因子過多(4)分類結果過於複雜(5)分類結果 穩定性不足(6)無臨床實際應用價值。有鑑於此,國內(林,2003)
首篇 DCD 兒童群集分析分類的研究,採用 Movement ABC 八個測驗項 目作為分析因子,並以 K-mean 群集分析(K-mean cluster analysis)
的方式,分析國內 304 位 9 至 10 歲發展協調障礙兒童。研究分類的結 果將 DCD 兒童分類為:平衡能力障礙型、整體障礙型、球類技巧障礙 型、手部操作靈活度障礙型四種次族群。這種分類的方式是針對學童動 作協調能力之特性做分類,不僅融入功能性動作分類的概念,同時分類 的結果也容易運用於臨床治療及學校體育教學活動。因此本研究採用林
冠宏(2003)9~10 歲 DCD 兒童群集分析之分類模式,先將 DCD 分類 為不同類型,並再依分類之結果將小朋友分成不同的訓練組別,之後根 據小朋友分類的特性設計團體訓練活動內容,藉此加以訓練並改善 DCD 兒童的動作協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