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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向管教的源由與意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正向管教的源由與意涵

教育部從明令禁止體罰後,陸續推動許多政策並修正法令,來促進正向 管教的執行。然而正向管教是從何而來的呢?本節擬由國外的正向管教緣起 先探討,接著探討國內正向管教之進行,並據以詳細說明何謂正向管教,其 意涵為何。

一、 國外之緣起

早在 1924 年的第五屆國際聯盟大會中,就已經發表了五項宣言。在宣言 中規定所有國家的男子,不分種族、國籍,都應承認人類負有提供兒童最好 福利之義務,這就是第一次的《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接著在 1948 年,第 三屆聯合國大會中,討論出三十條《世界人權宣言》,這些基本人權即奠定了 兒童人權之基礎。在第二次《兒童權利宣言》公布後,加速草擬《兒童權利 宣言》之內容,並於 1954 年促成了第三次《兒童權利宣言》。1959 年的第十 四屆聯合國大會中,以前兩次的內容為基礎並加以擴大,形成兒童權利公約 的雛型。1976 年的第三十一屆聯合國大會中決議,將「關於兒童的權利宣言」

發表滿二十周年的 1979 年定為「國家兒童年」。1989 年 11 月 20 日正式通過

「兒童權利公約」共54 條,並對各締約國具有法令的約束力。

正是這份對兒童權利的保護立場,正向管教的理念也因之而生。2006 年 6 月,負責監督《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履行的兒童權利委員會,公布了全 面保護兒童權利的總體評論,強調:「簽約國對於一切會影響到兒童的事務,

包括在發展和執行教育性等各種措施,以根除體罰和其他殘酷或羞辱性的懲 罰時,都能確保孩子們有權利表示意見,並讓這些意見得到慎重的對待。」

除 了 以 禁 止 體 罰 為 正 向 管 教 推 動 之 源 由 , 其 實 國 外 有 關 正 向 管 教 的 概 念,始於1920年代學者Alder與Dreikurs的倡導,最初是用來教導家長如何管 教 自 己 的 小 孩 , 後 來 再 推 及 學 校 教 師 的 班 級 經 營 方 面 ( 吳 清 山 、 林 天 佑 , 2008)。在班級經營的理論中,Nelsen, Lott, 與Glenn曾經發表過學校經營的

「正向常規理論」(positive discipline theory),和正向心理學的基本概念有 異曲同工之妙。以其思想為基礎,發展出正向管教。

他們的主張如下(引自張民杰,2005):

1. 學校中人際之間相互尊重,學生即使失敗也不會受到侮辱。

2. 當學生表現出不當行為時,首先要了解行為成因,避免懲罰或放縱。

3. 避免使用障礙物(不受尊重與不被鼓勵的行為),而是使用增進物(受尊 重與被鼓勵的行為)。

4. 教師和家長仁慈、尊重、堅決和鼓勵,是最為重要的元素。

二、 國內法源依據

教育部多年來致力於推動學生輔導與管教措施,並且委由各縣市政府督 導其所屬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協助學校教師強化自身輔導 知能,以適當的方法管教學生,引導其適性發展,且不受體罰之身心傷害。

以下擬由各法令依據說明正向管教之源由。

(一) 教育基本法

立法院於 2007 年 12 月 12 日三讀通過「校園零體罰」反體罰條款,並在 教育基本法第八條修正內容中明訂:「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 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第十五條修正內容則明訂:「教育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

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 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以上的「禁止體罰條款」中,明訂國家應保障學生不受任何體罰,一旦 學生的「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受到侵害時,政府應依法提供學生 或家長救濟管道。

(二) 教師法

我國教師法於 2003 年 1 月 15 日修正公布,其中第 1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 定,教師應負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面對學生的不當行為時,教師應以輔導代替懲罰,依據學生之個別差異,採 取適當之管教措施來處理,正向管教即提供給教師一個途徑。

(三)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於 2008 年 8 月 6 日修正公佈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第 1 條即明定「為 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可以看到兒童及少年的人權已受到保障,教師在進行管教輔導學生時,應特 別注意不可侵犯學生人權。

以上法令皆強調學生之「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人權之保障,

教育部即是以這些法令為基礎而衍生出來以下之計畫或注意事項,期待能有 助於教師進行正向管教。

(四) 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

教育部於 2007 年 6 月 22 日頒布之教育部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

計畫時程由2007 年 6 月 22 日至 2010 年 6 月 22 日,接著又繼續三年的推動,

計畫目標有三個,分別為:

1. 透過專業成長教育,增加教育人員對體罰影響之認知與對學生偏差行為之 類型、成因及合理有效處置措施之輔導知能,並加強教育人員班級經營及情 緒管理之知能。

2. 了解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現況,針對常使用違法或不當管教方式之 教育人員,提供繼續教育與輔導,協助其採用正向管教方法。

3. 要求學校在教育人員違法處罰學生之事件發生後,進行通報與處置,以預 防體罰之再發生。

在推動策略中,明訂協助教師專業成長的策略有以下四項:

1. 針對常見的學生偏差行為,鼓勵各縣市推薦優良教師管教時所採用之有效 方法與班級經營之範例,加以表揚並彙編成冊,提供中小學教師參考運用。

2. 培訓各縣市政府教育局督學及國中小種子教師,並督促縣市政府之種子教 師參與工作計畫之規劃與各項研習宣導活動等,使之發揮功能,積極協助其 他教育人員提升輔導與管教知能。

3. 於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習活動中,強化教師偏差行為之辨識與 處置、輔導管教策略及班級經營等輔導知能。

4. 於中小學校長、主任儲備研習及研習中,加強宣導校園正向管教之政策與 知能,以能有效協助其他教育人員有效輔導管教學生與處理紛爭。

(五)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教育部於 2007 年 6 月 22 日修正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注意事項》中,明定教師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其中即包含適當之正向管教措 施。舉例說明如下:

表 2-2-1 正向管教措施舉例(摘錄)

(六) 人權教育與公民教育實踐方案

除了上述兩者之外,教育部接著於 2009 年 3 月 19 日修正實施人權教育 與公民教育實踐方案,實施期程自2009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止,

共四年的時間來進行。其實施策略有下列四點:建立友善校園學校環境;發 展人權教育與公民教育課程及教材;培訓人權教育與公民教育師資;以及加 強人權教育與公民教育宣導。其中第 1 點的第 4 項中明訂「落實推動校園正 向管教,保障學生受教權及身體自主權。」明確指出對正向管教的重視,希 望藉由正向管教的方式,維護學生受教權及身體自主權,在這樣的校園環境 中,充分發展並表現出更多良善的行為。

以上為我國政府推動正向管教之法令依據,以禁止體罰為核心,輔以教 育基本法、教師法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修正公布,以及之後的具體實施計 畫等政策,都顯示出政府推動正向管教的決心。

三、 正向管教的意涵

經由上述說明可了解國內外推動正向管教之淵源,並期待教師都能運用 正向管教來處理學生問題。但究竟何謂正向管教?以下就其定義及內涵說明。

(一) 正向管教(Positive Discipline)的定義

當政府推動零體罰的政策後,許多教師感到無奈,在管教行為動輒得咎 的情形下,只好以教學為主,不再敢管學生。正向管教的理念正可解決教育 人員的困擾,並提供因應的管教措施,讓教師能充分地「管」和「教」學生。

依據《教育部正向管教工作計畫》中描述:「教育人員應避免體罰或言語力 攻擊,經由管理情緒,主動增進專業輔導知能,放棄體罰或其它違法之不當

管教方式,改採合理有效的管教方法」。其實正向管教並非放任學生的行為 不管,而是以更民主尊重的方式,考量學生的個別差異,採取適合於學生且 有彈性之管教方式。

由「正向」一詞,可以觀見其積極、樂觀與希望的思維,正向心理學研 究的其中一項重點,便是從正向的角度來看待青少年的行為,而不從問題面 去探討,如此可以給對方一些希望感和能力感(Watkin & Mohr, 2001)。傅木 龍(2008a)對「正向」一詞的解釋為,在班級中蘊釀出包含積極、鼓勵、雙 向且有效的作為,不是消極或上對下的控制與懲罰;藉由「正向」的理念與 措施,可傳達尊嚴、合作、尊重、參與、信任、自主等訊息,也可藉此激勵 教師不斷地自我成長,進而展現教師的專業與人文素養;意即,正向管教可 以提升教師之班級經營效能,並促進有效教學。

教師對學生的要求應符合理性、合於法律,而且向學生解釋制定的規矩 與標準,並重視學生的觀點,讓學生參與制定決策的過程;如此,學生在校 生活將更能學習到重視自我的義務、社會責任、自我的貢獻,能與師長良性 互動,同儕相處更能互助合作(徐西森、連廷嘉、陳仙子、劉雅瑩,2002)。

以下整理國內外學者對正向管教的定義,詳細說明如下。

表2-2-2 正向管教的定義

研究者(年代) 正向管教的定義

Modica(1990) 教師以正向思考和正向態度與方法來指導學生,協助學生改變自 我 , 克 服 障 礙 並 表 現 出 合 宜 的 行 為 , 亦 即 協 助 學 生 發 展 自 尊

Modica(1990) 教師以正向思考和正向態度與方法來指導學生,協助學生改變自 我 , 克 服 障 礙 並 表 現 出 合 宜 的 行 為 , 亦 即 協 助 學 生 發 展 自 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