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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教的意義與目的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管教的意義與目的

英國哲學家邊沁(Jeremy Bentham):「無據不罰,無效不罰,無益不罰,

無需不罰。」這是教師對學生施行管教之基本原則。

為了因應不同的教學情境,教師所採取的管教策略亦因此而有所差異,

以符合當時情境脈絡的需求。故本研究對於教師管教之探討,擬先探討管教 的定義和目的,接著延伸說明與管教相關的概念,並進一步探討它們之間的 關係,以及教師管教策略的內涵。

一、 管教的定義

在生活情境中,當聽到有人說這孩子需要好好管教一番時,常會令人聯 想到可能因為他表現出偏差行為,或不服指導與勸告,因此大人必須採取一 些手段來告誡他。其實,真正的管教並非如此,這樣的想法常將管教的原意 曲解成「訓導」的意味,忽略了管教真實的價值。因此,本節一開始即對於 管教一詞開始說明。

管教一詞,為生活中常使用到的字彙,隱含著一種上對下的控制與約束,

會令人感受到濃厚的權威感。茲先從字面上分為「管」和「教」兩部份來探 討。「管」指的是處理孩子的偏差問題或行為,用的是教育的方法及相關的規 範,以人性化及孩子主體的角度予以適時、適切的處理;而「教」指的是引 導孩子在事件中知錯、改錯,並能記取教訓積極向上(傅木龍,2008a);張 氏心理學辭典將管教定義為,在嚴格限制下所實施的一種賞罰嚴明的管教,

此管教一般由在上者(教師或家長)所指導實施(張春興,2006),簡言之,

即是「管而教之」。

根據教育部線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對管教一詞的解釋為「約束與教 導」,意味著「要管也要教」。而在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辭典(1995)中,對管 教(discipline)的解釋為「透過訓練、磨練,使其在智力與品德方面,達到 自我控制、服從與守規的目的」,即是「運用教來管」。上述的說法,不管是 透過什麼方式、管和教之呈現順序、彼此的關係為何,對管教的定義,都有 著相似的解釋。

在國外,Lindgren 和 Suter(1985)則認為管教是:「經由強制、服從的 方式予以控制及處罰」。Kayoun(2003)認為管教是一種有價值的學習過程,

可促進年幼的兒童社會化。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UNESCO(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所提出的管教為「教導或訓 練一個人,無論現在或未來,都懂得遵守規則和行為規範」(李美華,2007)。

由此可以見得,國內外對於管教的說法趨向一致。

另外,在管教的內涵上,教育部訓委會(1995)認為,管教包含消極的

「管」和積極的「教」兩種意義,意味著教師為能達成教學目標,基於教師 專業自主對學生之外在行為表現及內在心理活動的專業觀察和了解,所施予 的各種輔導、管束、懲罰等教化措施(陳文家,2008)。

秦夢群(2006)認為「管教係指校方或教師為達到教育目的,運用管理 與輔導的各種手段,以期變化學生氣質、端正偏差傾向的作法。管教的方法 很多,在實務上常是獎賞與懲罰並用,前者鼓勵或增強學生的正向行為,後 者則試圖導正學生的偏差傾向。」張佩雯(2010)認為「管教是教師為達教 育之目的,在其專業判斷下,以尊重學生權益為前提,對學生問題行為所施 行的各種教化措施,以事先避免或事後矯正偏差行為的方式,積極發展學生 良好行為的一連串方法。」教育部頒訂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注意事項中,將管教定義為:「教師基於第十點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 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表達出管教是可能 運用到一些處罰措施的。

以上觀點皆強調,管教除了具備消極面的「管理」之外,更應重視積極 面的「教導」,所表達的理念與訓委會的精神不謀而合。運用適切的獎懲規範,

不僅可以協助學生矯治不當行為,更可以促進自發、自律行為。

因此,在管教學生時,為達成教育目的,教師應採取各種適切的措施來 因應。需注意的是,在管教學生時,如果只有講「力」,只能達到「管」而沒 有「教」的目的,在民主社會的法治教育中,應建立使學生「講理」而不是

「講力」,而且在講理時應讓學生先講,才不會淪為說教的下場(林佳範,

2008)。同時,由於管教仍帶有教育的意涵,必須符合教育的規準:自願性、

價值性與認知性,如果所有的管教措施都能符合這三個規準,就不會出現不 適切的管教行為了。

綜上所述,教師身負「管」與「教」的責任。「教」者,即《師說》中提 到:「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而「管」者,則是為了顧及全部 學生之學習權益,而必須訂定之明確規範,避免因少數學生的不良行為造成 多數學生學習權益的損失。因此,本研究將管教的定義為:「在教學的歷程與 輔導中,以尊重學生人權為前提,教師為達教育目的、消弭學生行為問題、

導引其表現出適當行為,所採取的任何適宜的教化措施,以培養學生健全之 身心發展。」

二、 管教的目的

研究者整理國內外學者對於管教的目的,分別說明如下:

Charles(1999)認為管教是教師為了幫助學生在學校表現出合宜行為所 做出的指導,以期預防、終止、導正不當行為,最終目的在幫助學生學會自 我控制,減少教師需一直介入的情況。傅木龍(1999)從消極與積極兩個層 面來說明管教的目的:消極目的有二:避免破壞秩序或不當行為的發生,以 及有效處理學生的偏差行為;積極目的有三:能適時鼓勵學生的優良表現,

以激勵學生表現更多的優良行為;能塑造合宜的教學情境,順利進行各種學 習活動;以及能培養學生遵守法紀的良好習慣。

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十點中規定,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

(一) 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 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 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 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 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綜合上述學者專家之見解,歸納出管教的目的,並非為了顯示成人的權 威,而是教師為了達到教育目的,在自己的教育專業判斷之下,除了消極地 處理與預防學生之偏差行為之外,更能積極地發展良好行為,讓學生能夠習 得自律,以及因應未來挑戰所需具備的能力。

三、 管教的相關概念

在探討教師的管教時,常會有幾個概念與之混淆在一起,以下將分別說 明這些概念,並以關係圖呈現,接著進一步探討教師管教策略。

(一) 與管教相關的其他概念

過去對於管教、懲罰、體罰、輔導等概念常被歸類在一起,然而其實這 幾個概念其實有其不同的地方,因此須區分清楚,才能確實地執行。茲分述 於下。

1. 懲罰(punishment)

「懲罰」與「懲處」、「處罰」等詞可視為相同的名詞(吳清山,1998)。

辭海對懲罰的解釋為:「處罰而使之知道警戒」(夏明華、王清芳,2004)。學 校對學生之懲戒處分權,在本質上具有「教育」和「管理」之雙重作用。教 育作用是指為達成教育目的,要求學生達到某種程度之教育價值,所實施之 懲戒處分;管理作用則是學校為了維持內部秩序所為之懲戒處分。教師懲戒 權雖具有促進教學之效果,但其行使前提為不侵害學生人權(刑泰釗,2004)。

以心理學觀點而言,懲罰是個體在特定情況下做出不當反應,為促使個 體建立適當行為,對其施予痛苦、剝奪或不愉快的結果(Simpson & Weiner, 1989)。也就是說,懲罰除了消極地制止某種不當行為之目的,另有使受懲罰 者知錯改正的積極目的(張春興,2007)。然而重複實施懲罰,只能暫時阻止 不當行為的出現,不能根除該不當行為,而且難免會留下多種不良後果:(1)

既有的不當行為,雖暫時因逃避懲罰而被抑制,仍可能改以其他不當行為出 現;(2)懲罰有礙人際關係的建立,子女可能因受罰而疏離父母,學生可能 因受罰而忌恨教師;(3)懲罰引起的恐懼反應,可能產生古典制約作用,當 懲罰情境變為制約刺激,將導致學童怕懲罰而連帶怕教室,怕學校;(4)個 體學得的不當行為,可能因不能自我控制,在受到懲罰時,心理上產生雙避 衝突的困境,有礙心理健康(張春興,2006)。

國內依據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四點,

將處罰定義為「教師在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 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 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所以依教育部的說法,處

UNESCO 認為懲罰是加諸於違反規則或言行不當的人的一種行動(懲 戒)。懲罰的目的是希望透過負面的方式,來控制人的行為。在書中提出常見 的懲罰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負面語言,例如指責、訓斥這類的懲罰,這類 懲罰也是負面管教的一種形式。另一種則是造成身體或心理痛苦的懲罰,例 如體罰(李美華,2007)。第一種方式雖為負面管教,但仍未觸法;如果採取 第二種懲罰方式,則會觸犯法律。接下來就詳細說明何謂體罰。

2. 體罰(physical punishment/corporal punishment)

傳統的教養觀念,常會有「愛之深,責之切」或「不打不成器」等迷思,

而教師之於父母般疼愛學生,常會有恨鐵不成鋼之求好心切,若加上師生間 溝通不良,教師處罰不當時,則容易造成師生衝突。

根據教育部線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對體罰一詞的解釋為「施教者對

根據教育部線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對體罰一詞的解釋為「施教者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