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貳章 文獻探討
本章節分為六節,依序針對民宿、顧客知覺價值、顧客滿意度與顧客 忠誠度之定義與衡量做相關文獻探討,以及實證性研究與本章總結。
第一節 民宿
本研究民宿共分為起源與定義兩部分進行探討,並探討個學者對漁民 宿之定義。
一、起源
李經世(2009)指出民宿在除了提供住宿之外,也給予旅客有回家的 溫馨感以及主人接待的人情味濃厚,相較於一般的旅館或者是渡假中心是 沒有的,而歐美地區民宿興盛,但是沒有專一的名詞解釋,而普遍都以 Breakfast and Bed 簡稱「B&B」或是「Inn」。國內外民宿的起源多以解決 旅遊地區住宿設施方面的需求,至於台灣民宿的興起始於 1980 年代的墾 丁國家公園附近,接著漸漸擴展至中台灣如溪頭、阿里山以及北台灣如九 份、東台灣如宜蘭休閒農業區、外島地區、全國各地等(鄭健雄,2004;
曹家瑋,2008)。
二、定義
根據觀光局民宿管理辦法(2001),民宿定義為利用自用住宅空間房 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即農林魚牧生產活動,以 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住宿場所,而客房數為五間以下且 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以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而經由農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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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客房數 可以增加至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以兩百平方公尺以下為經營 原則。而學者對於民宿之定義各有其思考方向以及研究角度,以下整理出 為各學者之民宿定義參考(如表2-1):
表2-1
各學者對民宿之定義
學者(年代) 定義
陳照旗(2002) 結合週邊景色和鄰近休閒資源,且具精心設計 的美食,經營充滿鄉居氣氛,並提供「一泊兩 食」的服務。
吳碧珠(2003) 將私人住宅剩餘房間租予旅客,並提供住宿或 餐飲之設施。
陳秋玲(2004) 客房數少於 15 間,結合當地自然景觀或人文 資源,以提供住宿和體驗之處所。
鄭 健 雄 、 吳 乾 正
(2004)
利用私人住宅提供旅客住宿,由屋主自行經營 房間數不超過 5 間,具特色之民宿則在 5-15 間。
龔筱媖 (2005) 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 農林漁牧生產活動等特色,以家庭副業方式提 供給遊客作為短期住宿之處所。
李經世(2009) 對民宿定義為一般的民宅提供多餘空閒房間 供遊客住宿,並提供餐飲服務,及地方文化、
產業、自然景觀的特殊體驗遊程。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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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年代) 定義
林志築(2008) 定義民宿為將現有住宅或另建住宅,使其環境 設施規劃成有如「家」之溫馨感,且與消費者 保持親近之互動,並利用其周邊觀光景點,農 漁村文化或特殊旅遊資源,來吸引消費者住 宿,其差異化、精緻化住宿風格,不僅提供消 費者作為旅行住所,亦能使消費者體驗與學習 當地文化習慣。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各學者對於民宿定義皆為不同,但其中眾多學者對於民宿定義有幾個 相同特點,如下:
(一)民宿能結合地方文化、產業、景觀之景點給予住宿旅客從事觀光旅 遊。
(二)民宿屋主將其空餘房間再整理,改變成有家感覺並提供給予旅客 住 宿。
(三)旅客住宿時能裡接受到屋主如歸鄉的親切招待,且有地方美食的提 供,使旅客能有如入境隨俗親近當地特色之情感。
綜觀各學者相關民宿之定義,本研究認為民宿為屋主提供空餘房間並 加以整理,並且與當地旅遊之結合,提供住宿旅行者能融入地方食、住、
玩特色,且接受屋主如歸鄉之招待而對民宿產生如家之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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