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民宿的起源與定義

在文檔中 休閒事業管理組碩士論文 (頁 18-2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民宿的起源與定義

本研究之文獻共分為下列四節,分別為第一節民宿的起源與定義、第二節民 宿經營之特色與型態、第三節台東地區民宿發展條件分析、第四節民宿經營困境 與關鍵成功因素,透過下列四節之文獻分析,藉由初步的定義、起源,回顧整體 發展過程,並深入台東地區之民宿經營現況,進而探究產業型態與發展困境,以 清楚界定本研究後續之訪談要素。

第一節 民宿的起源與定義

本節將從民宿之起源與發展過程、民宿之定義與民宿之功能三方面來探討,

透過本節文獻彙整後,將能清楚得知各國在民宿產業發展的起源、國內民宿經營 的過程,以及民宿帶給遊客的功能與價值為何。

一、民宿發展之過程

民宿起源依據資料記載(張彩芸,2002),始於 18 世紀法國貴族的農村休閒

度假活動,早期歐洲貴族在閒暇之餘,到鄉村深度渡假旅遊,因而衍生的住宿行 為;後來因為歐洲社會結構與經貿的轉變,觀光旅遊逐漸轉普及到一般民眾,在 現今繁忙的工作型態中,民眾更是樂於走向田園鄉野、農村生活,享受大自然的 原始與淳樸。

歐美先進國家民宿多採取「副業經營」之方式,以直接增加農場的額外收入,

在另一方面而言,透過民宿的特色經營過程中,也可間接促進當地社區的觀光發 展、產業銷售,減少人口外流與提升農民的生活品質;在南半球的澳洲、紐西蘭 地區,觀光農場的民宿型態多由農舍或場閒置空間,加以改建裝修後經營,並結 合當地的農場度假公司(New Zealand Farm Holidays)負責安排遊客的旅遊行程、

食宿、交通等問題,引領遊客深入體驗農村生活。

國外學者 Dernoi(1983)曾經對英國地區的民宿進行調查,發現有 23%的自有

農莊業主與觀光活動進行結合,其中至少有一萬家以上的農場有提供遊客住宿服 務,且每個農場都設有2 至 6 間的客房(引自鄭心儀,2004)。

Frate(1983)研究中指出,英國的農莊遊客族群多以全家旅遊與夫妻居多,而 全家式的遊客偏好自助式的民宿型態,有60%的遊客都停留一週左右,並且有高 度的旅遊忠誠度(引自翁婕爾,2006)。

在亞洲地區,最早發展民宿產業的國家,可以追朔到 60 年代的日本,其原 因也是在旅遊觀光活動興盛下,夏季伊豆海濱與冬季白馬山麓等渡假地區人潮湧 入,導致旅館的住宿空間不足,因而衍生出類似於歐美地區的西洋式民宿;北海 道的農場也開始仿效紐澳地區的農場旅社(Fram inn),並結合當地溫泉、賞雪、

櫻花等景點進行宣傳,吸引愛好享受大自然的遊客。

台灣的民宿產業發展上,根據國內民宿發展文獻(林宜甲,1997) ,出現與 上述相似於歐美、紐澳的營運型態,最早是在70 年代的墾丁國家公園附近,其 次於阿里山的豐山一帶。之後在民國78 年度至 80 年度止,台灣省山胞行政局為 了合理規劃並輔導山胞有效利用土地,因此在全台選定八個農、林、漁牧、人文 與觀光資源豐富之山村發展民宿事業,並於民國83 年度開始,政府著手輔導推 動發展休閒農業計畫,以及行政院農委會研擬民宿輔導管理辦法草案。

早期國內在政府輔導的山區部落民宿,如苗栗的南庄鄉、屏東霧台等地區,

僅只於提供最基本的住宿空間,為台灣民宿原始的產品階級,直到民國91 年,

政府開始訂定民宿管理辦法,主管與輔導單位由原來的農委會轉變成交通部觀光 局之後,台灣民宿休閒產業至此如蓬勃發展,業主更納入當地景致、生態環境,

營造出多彩多姿的效果,例如清境的「歐洲風民宿」、墾丁的「南洋民宿」、南投 埔里的「社區生態民宿」、九份的「老厝民宿」、花東地區的「島嶼風情民宿」、 澎湖白沙灣地區的「希臘式建築」,讓民宿產業一蹴成為觀光產業的新秀。

藉由上述國外地區與國內的文獻收集,如下表 2-1 所示。從彙集整理中發現,

一般民宿多處於偏遠山區或鄉間地區,且住宿設施與條件不發達、當的民眾將自 有住宅空間進行整理翻修以補貼收益,或是當地政府為了保護古蹟歷史建築,並 同時解決屋主權益與觀光的遊客住宿不足之問題;我國對於民宿的發展過程也不 例外,除了希望透過該項產業的興起,能有效吸收週休假日、季節性假期的尖峰 人潮,建立地區性文化特色,更可降低城鄉人口差距、提升生活品質。

表2-1 各國民宿產業發展演進比較表

普遍以「Breakfast and Bed」、「Home Stay」、「Inn」來記載;一般而言,民宿最 初之原意,僅提供遊客基本的住宿,較無法如旅館一般提供專業性的住宿設施,

早期民宿業發展時,學者何郁如(1989)、韓選棠(1992)多將民宿產業定位在

「住宿業務」、「短暫的臨時住所」,早期的台灣省旅遊局,也將民宿僅只定位在

「借住於一般民眾住宅之行為」;然而,隨著生活水準的提升,民宿產業逐步發 展,現今學者定義上,已經含括「結合當地資源之住宿設施」(林梓聯,2001)、

「與業主具有某種交流程度」(林豐瑞、2003),民宿產業的主管單位由原先的旅 遊局交由交通部觀光局之後,其規章與定義對於旅遊附加價值部分,也做了大幅 度的修正。

根據台灣交通部觀光局網站(2008)行政資訊系統,其民宿管理辦法第 3 條中 清楚定義「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

生態、環境資源與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 之住宿場所」。

其中該管理辦法第 6 條明文規定,民宿之經營規模,以房客 5 間以下、且房 客總樓地板面積150 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但如果該民宿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 過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證之休閒農場、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 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15 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 200 平方公尺以下之規 模經營。

王登群(2005)認為,民宿為一般個人住宅將其一部份居室,以副業方式經營 的住宿設施。其性質與普通飯店或旅館不同,除遊客能與民宿主人交流認識外,

遊客能享受經營者提供之鄉土味覺,如在家感覺住宿設施,並結合當地人文、自 然景觀、生態環境及體驗農林漁牧生產、生活、生態活動;莊順全(2005)定義民 宿為私人住宅整理出多於空房提供遊客暫時停留、住宿的場所、房間數少,不同 於一般飯店、旅館,且有「家」的氣氛,為產權者所有者自行經營

因此,隨著生活條件提升與旅遊經驗的累積,旅遊形式已經從過去的「觀光 時代」轉成「定點式」渡假,在定義上,張良漢(2006)定義中指出,民宿基本條 件應具備遊客與業者之間的情誼交流,並擁有保護台灣生態資源的認同感,避免 民宿發展造成環境衝擊,提昇國人對本土資源、人文、社會之認知;黃宜瑜(2006) 針對民宿產業進行研究,認為民宿應有效運用資源,提借鄉野住宿及休閒活動,

讓旅客可以接觸大自然、並認識及體驗資源的處所;而所謂資源則包含自然環 境、景觀、產業和文化等資源。民宿經營者的角色便是去整合各類不同資源的特

色,並創造出一般旅館或飯店所不能提供的另類住宿體驗。

三、民宿之功能

在現今民宿發展的產業中,除了提供單純的住宿條件之外,軟體服務與附加

價值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也正因民宿比起一般旅館更具親和力,強調與旅 客面對面的溝通和接觸,且可供選擇的類型多,大幅滿足消費者對外出住宿時的 需求,因此民宿在旅遊市場中逐漸地被消費者所肯定與接受。根據文獻資料的整 理,簡玲玲(2005)認為民宿乃是結合鄉村的休閒資源,提供旅客體驗鄉村生活之 住宿處所,並歸納出以下五項功能:

(一) 產業經濟功能

民宿的發展提供鄉間居民轉型的機會,農村觀光產業有助於減緩鄉村經濟的 衰退,另外民宿可以提高農特產品直接銷售給遊客的機會,解決部分農產品滯銷 的問題,提高農業精緻化的效益。

(二) 遊憩體驗功能

民宿在提供住宿之餘,亦可利用旅客停留在當地的時間,透過自有的農村地 點、異業結盟的方式,給予旅客體驗當地產業特色實作機會,透過接觸參與的同 時,有助於推廣地方的產品特色。

(三) 生態保育功能

民宿在設計、裝修的變更過程中,充分利用鄉村自然與當地人文資源,並且 為了達到民宿永續經營之理念,經營業主必須保護並維持當地各項自然資源,因 而引導居民對生態的重視與愛惜。

(四) 教育、文化傳承功能

民宿對農村及地方居民的文化保存有正面的效果,可以使遊客充分體認鄉村 文化、風俗習慣與農業知識等,並在遊憩休息的過程疏解工作所造成的壓力,強 健遊客的體魄與心靈。

(五) 社會交流功能

民宿產業的發展,提升地區性特色文化的持續性,吸引都市、國外遊客的到 訪,促進人與人的溝通與關懷,達成城鄉、國際上的文化交流,拉近區域產業發 展不均的差距。

因此,民宿強調大眾化的合理收費與自助性的服務,設備雖不盡然豪華,但 注意安全與衛生設備,服務富有家庭味、鄉土味及人情味的氣氛。在經營型態上,

利用天然的資源,結合當地的文化特色,除住宿與餐飲之外,更提供運動、休閒、

娛樂等功能,讓住客能充分享受悠閒的情趣、奔放的自由,而有賓至如歸的感受 (龔筱媖,2006)。在民宿的價值分類上,大致上可將其功能區分成四大部分(林宜 甲,1997):一、另類住宿供給服務;二、對人文及自然環境的維持;三、產業 功能;四、融入當地生活。

(一) 另類住宿供給服務

對於遊客而言,除了傳統的觀光旅館、一般旅館之外,尚有豐富類型的民宿 (農村、海濱、山間、溫泉)可供選擇,其設計的觀念,有別於以往方形的住宿模

對於遊客而言,除了傳統的觀光旅館、一般旅館之外,尚有豐富類型的民宿 (農村、海濱、山間、溫泉)可供選擇,其設計的觀念,有別於以往方形的住宿模

在文檔中 休閒事業管理組碩士論文 (頁 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