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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經營型態與管理辦法

在文檔中 休閒事業管理組碩士論文 (頁 26-32)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民宿經營型態與管理辦法

本節將分成兩部分進行文獻資料的整理,一為民宿經營之型態,二為民宿管 理辦法;藉由此二部分文獻回顧,本研究將可以清楚得知現今台灣在民宿產業的 區分方式、業者設計概念與經營型態,並透過民宿設立條件與管理辦法上,將可 以瞭解目前國內民宿經營的特性與產業特色。

一、民宿經營之型態

民宿的發生是起因於遊客的需求因子,最初是為了解決遊客休憩住宿的問 題,因此,在具備豐富資源的景觀、生態、人文資源之地區,成為民宿產業蓬勃 發展的契機,也因此給予消費族群在遊憩住宿時,有著更多樣性的選擇空間。

消費者會依據自身的喜好與需求來決定住宿的型態,不同的消費者在其消費 特性也有所差異,民宿經營業主為了迎合廣大遊客的偏好,藉此透過當地區域環 境所賦予的特色,創造出自我獨特的民宿風格,因此,民宿在環境形態的差異有 所不同,有依照經營型態、地理位置、空間位置、地區位置、農村資源的運用等 來加以分類。

鄭詩華(1998)依照民宿所設立的區域特性分成七個類型:「傳統建築民宿」

是透過古蹟建築遺址、古街道、古都、古城、古民宅加以裝修改造;「運動民宿」

則運用滑雪場、登山健行步道、腳踏車、滑草場、高爾夫球等健身活動賦予民宿 附加價值;「農場民宿」提供遊客採集農作物、海釣、生態觀察、飼牧等,讓遊

客體驗鄉村生活;「料理民宿」採用當地特有之野生素材、海鮮魚料、醃漬物等,

若另再補充加上「原住民部落民宿」與「景觀特色名宿」,更能詮釋台灣民宿產 業的經營型態。

除了上述針對對民宿特色分類以外,依照民宿業者所提供的客房型態,可以 大略分類出「通鋪式」、「一般家庭隔間式」、「套房式」與「整棟出租式」,由於 各種遊客需求與偏愛不徑相同,通鋪式與一般家庭隔間式的主要租賃對象為學生 族群,而套房式則針對來自上班族的白領階級、夫妻或情侶,整棟出租式鎖定家 族出遊客群行銷。

嚴如鈺(2003)指出,因為目前台灣國內民宿產業因地理位置與人文背景環境 上不同,因此其設計型態種類繁多,其中在民宿建築上,休閒農場所展出的民宿 型態多由農舍、農宅加以整修,因此休閒農場中的民宿型態皆以小木屋或是國民 賓館的方式呈現,僅有少部分的農場有民宿建造;且休閒農場中的民宿產業明顯 受到所在地區與交通便利性而有所差異,有別於其他特色民宿產業,因此在國 內、外的休閒農場之民宿發展上,其設施完善的程度上有極大的優劣區分。

在基本民宿經營型態分類上,還可以從經營者營運投入程度加以分類,

Gunn(1994)在經營重心程度上,區分為「專營民宿」、「副業經營民宿」與「兼營 民宿」三類(引自吳熾綾,2008);專營民宿指業者全部收益來源以民宿經營為專 門職業,副業經營民宿之業者本身從事其他事業為主,並利用剩餘空間與時間來 經營民宿做為額外收入,兼營民宿是指業者藉由休閒農場、果園、茶園等地區,

吸引遊客來此遊憩、並提供優美住宿環境,而民宿經營上通常為附屬事業,且收 益所得部分明顯少於比其他兩類之業者。以現在台灣環境而言,因為台灣民宿產 業的管理辦法已明確定位為副業經營,且因為經營體制與規模尚未健全,因此多 數為副業經營之民宿較為普遍。

表2-5 民宿經營型態彙整表

二、民宿管理辦法

早期台灣之民宿發展有許多非法經營之旅館業者企圖假借民宿之名義掩護 其非法性之經營,因此在當時民宿產業被交通部觀光局以較負面之評價看待,且 認為民宿是亂之根源,為觀光產業之一大隱憂;民國83 年,農委會委託中興大 學鄭詩華教授研擬「民宿管理辦法」草案,其後政府為促進東部地區觀光產業發 展,於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中多次討論,將民宿管理業務交由交通部觀光局 主政,經觀光局重擬「民宿管理辦法」草案,於民國89 年完成草案審議,陳報 交通部依循立法程序審議通過後發佈(林玥秀,2005)。

民國 90 年初,發展觀光條例修訂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先賦予民宿管理辦 法法源之依據;接著觀光局根據此修訂後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授權 規定,在2001 年 12 月 12 日訂定發布並實施民宿管理辦法;民宿管理辦法中第 一條指出「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之」,因此民宿管理 辦法的法律位階並非屬於「法律」層級,而僅屬於「行政命令」性質,但卻是政 府管理民宿的依據準則及依法行政的憑據。

「民宿管理辦法」除了定義民宿基本意涵,也針對民宿的經營規模有如下要 求「以客房數5 間以下,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但位 於原住民保留地、或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之休閒農場,或所劃定之休閒 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15 間以下規 模經營」。

依據目前民宿管理辦法規定,民宿可區分為一般民宿與特色民宿兩類,主要 的差別在於經營規模,前述所說明為一般民宿,其客房數需在5 間以下、客房總 樓地板面積需在150 平方公尺以下;特色民宿則可以 15 間以下的客房數,及 200 平方公尺以下的客房總樓地板面積經營之。

前述特色民宿之規定,雖為民宿經營者保留較具規模經濟的經營空間,但卻 為旅館業者所詬病,而依據交通部於2005 年擬定之「民宿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中,交通部觀光局傾向廢除目前特色民宿得經營15 間客房之相關規定,其主要 論點如下:

(一) 經營概念失去基本原意

根據通常情況下,一般居家空餘房間在5間以上者,並不多見,如新蓋房舍

專供旅客住宿使用,已非民宿之本旨,在主人自行經營之前提下,亦不應同時接

今日台灣的民宿產業已經是一項重要且新興的觀光休閒產業,政府為能提升 民業主的服務品質及經營管理,除了訂定「民宿管理辦法」之做為依據之外,並 且參考交通部修訂的「發展觀光條例」,將民宿比照旅館業等納入管理。

透過民宿管理辦法制定之目的,一方面可提昇民宿之品質進而保障消費者之 住宿安全及權益,再者可透過輔導管理體制之建立,促進農業休閒及山地聚落之 觀光產業發展,提供旅客另類旅遊住宿之選擇,並且藉由釐清民宿之定位,使經 營者有所遵循,以匡正假借民宿名義行違規經營旅館之行為。

第三節 台東地區民宿發展條件分析

本研究之對象以台東地區民宿產業為目標,因此針對該區域之產業發展條件 上,應先清楚其背景與環境;台東地區多以農業、觀光產業二項為主,造就民宿 發展的一個重要契機,本節依據「台東縣綜合發展計畫」資料與專家學者之文獻 加以彙整後,區分為自然生態資源、文化資源、地方產業資源此三部分進行探討。

一、自然生態資源

台東縣位處於菲律賓板塊和大陸板塊交接處之前簷,經數百萬年來板塊的相 互推擠,所形成的造山運動,經過河川切割、侵蝕、沖積及海浪衝擊等天然作用,

造就台東縣背山面海、地形狹長的地質景觀,台東縣主要地形為高山、縱谷、平 原與海岸,海岸線南北長為176 公里,若涵蓋離島的綠島、蘭嶼兩島嶼,則長達 231 公里。全縣面積約 3515 平方公里,約佔台灣島的十分之一,為全省第三大 縣,境內擁有東部海岸和花東縱谷兩個國家風景區,其豐富的資源大致可區分如 下:

(一) 海岸資源

東部海岸以礫石灘、沙灘、岩岸珊瑚礁為主,其中以三仙台、小野柳最為壯 觀而獨特;全區遍佈海蝕平台、壺穴、海蝕溝等海蝕地形,陸上罕見之海蝕洞、

海蝕凹壁,更為地質學上之陸地隆升現象最佳佐證,豐富的地景、地質資源,具 有發展為海岸生態教室的條件;台東與花蓮縣海岸共同形被劃入「東部海岸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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