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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民族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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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分為三個部分來加以論述,第一節原住民族教育、第二節民族教育、第 三節相關研究,以下將就各節的內容加以分述之。

第一節 原住民族教育

《原住民族教育法》將「原住民族教育」定義為為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及民 族教育之統稱。原住民族教育是要培養原住民族人才,而民族教育是要使這些人 才具有民族文化涵養。原住民文化蘊含豐富知識與智慧,然而臺灣原住民各族並 沒有文字,傳統知識多以部落為學習場域。而今教育場域轉換,如何藉由學校原 住民民族教育課程的推動,建構學生系統性的文化學習,原住民族知識建立即與 民族教育內涵關係密切。陳張培倫(2010)表示原住民族教育以原住民族知識體 系為其內涵。陳枝烈(2010)認為原住民民族教育課程的規劃首在原住民知識體 系的建立,另應包括各階段的課程架構與內容,教學型式、教學空間與設施,教 材編審等之規劃。所以課綱要規定原住民重點學校應在「彈性學習課程」實施原 住民族民族知識課程與文化學習活動。

一、原住民族教育的政策分期

原住民教育的發展歷程,大致可分為「山地平地化」(1945~1962)、「融合 整體社會」(1963~1987)、「開放發展」(1988~1998)與「主體發展」(1998~

迄今)四個時期(教育部,2006)。以下分述之:

(一)、山地平地化時期

自臺灣光復至 1961 年,這時期將日治時代的蕃童教育所改為國民學校,並 比照邊疆學生優待。1949 年訂定「臺灣省教育廳改善山地教育設施三年計畫」、 1951 年公布實施「改進山地教育實施方案」、1952 年的「臺灣省各縣加強山地教 育行政設施要點」對山地教育的行政強化、師資補足、學生照顧及設施的充實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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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進展。

(二)、融合整體時期

這時期臺灣正處於戒嚴時期,國家的教育政策方向,將原住民族教育回歸至 一般的漢人教育,促使原住民與一般社會融合,仍採平地化目標及保護扶植此為 本時期教育之施政重點,在此時期,更多的原住民學生在接受漢人的課程教學後,

也加速了原住民文化與語言的流失。

(三)、多元開放時期

1987 年宣布解嚴,開啟台灣政治、社會、經濟多元化之始。1988 年教育部 成立「原住民(山胞)教育委員會」、1996 年成立中央部會級的「行政院原住民(族) 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1996 教育優先區計畫開始實施,目的是以積極性差 別待遇的補助模式,提升與改善原住民地區學校的教育設施設備與品質、1998 年公布「原住民族教育法」,奠定法制基礎。

(四)、主體發展時期

《原住民族教育法》是臺灣第一個以原住民族為主體的專法,依原住民之民 族意願,保障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權,以發展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文化。

1997 年《憲法》第四次修憲,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

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 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 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此《憲法》增修條文「原住民 族條款」即為《原住民族教育法》之立法依據。1998 年根據《憲法》增修條文 第十條之規定,公布《原住民族教育法》,同年亦公布《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由 期程可見,《憲法增修條文》與《原住民族教育法》的公布施行皆在《九年一貫 課程綱要》研訂期間,原住民政策理念從「多元文化」轉入「主體發展」的初期 階段(王前龍,2017)。

2003 年教育部召開「全國教育發展會議」以「尊重原住民主體性,發展原 住民族教育」做為未來工作目標。2004 年 9 月修正公布「原住民族教育法」落 實對原住民教育之發展。2006 年實施「原住民族語言復振六年計畫」及「發展 原住民族教育五年中程個案計畫(2006-2010)」。2010 年教育部與原民會共同研 訂「原住民族教育政策白皮書」保障與扶持原住民族教育並修訂「發展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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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五年中程個案計畫(2011-2015)」為配套措施,以利拓展原住民族學生學習 機會並延續臺灣地區多元文化之命脈。2013 年教育部依法於綜合規畫司設置原 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科;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設有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與 特殊教育組,負責原住民族教育政策之規畫與執行。2013 年起原民會實施「推 展以民族教育為特色之學校本位課程」計畫,補助各重點學校發展民族精神、制 度、生活、藝術等課程,納入學年度總體課程計畫,提升學生文化認同及自信心,

教材編輯量各年級每學期達 15 週以上,每週於彈性課程時間實施 1 節以上。

2014 年公布實驗教育三法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積極推動原住民族實驗教育。2016 年 8 月 1 日「原住民族日」,蔡英文總 統代表政府,首次就 4 百年來臺灣原住民族承受的苦痛和不公平待遇,提出正式 的道歉,蔡總統宣布將設置「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2016 年「發展原住民族教育五年中程計畫(2016-2020)」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制與組 織及持續深化推動民族教育(教育部,2016)。

二、原住民族教育的政策內涵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四條將原住民族教育定義為: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及 民族教育之統稱。一般教育:指依原住民學生教育需要,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 一般性質教育。民族教育:指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傳統 民族文化教育。以下就一般教育政策內涵探討:

為確保原住民族幼兒在學前教育階段獲得充足就學機會,教育部發布「原住 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學費補助辦法」,補助滿 5 足歲原住民族幼兒就讀公私 立幼稚園之就學費用,並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0 條規定,於 94 學年度起 將原住民族幼兒列 為公立幼稚園優先入園對象之一;且為提供充足就學機會,

使原住民族幼兒得以就近入學。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協助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以下簡稱原住民學生)

順利完成學業,激發向上精神凡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符合清寒條件之 原住民學生,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國民小學原住民學生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國民中學原住民學生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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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學生就學優惠措施中,配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2 條及第 19 條規 定,於民國 99 年 2 月教育部修正發布「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 學金及住宿伙食費」,99 學年度起教育部開始實施原住民高中職(含進修學校)

學生免學雜費政策。凡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就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補助定 額 1 萬 1,000 元之助學金;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依當學年度就讀學校收費基 準免學費及雜費。另每名學生補助 1 萬元伙食費以及最高 2,600 元之住宿費,以 確實鼓勵原住民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並減輕原住民學生家長負擔,落實政府 照顧原住民族群政策。

爲配合十二年國教實施,保障原住民就讀高中和五專權益,教育部於 102 年將「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修正成「原住民學生升學保 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過去,具原住民身分的學生在進入高中、大學的升 學過程中,可以依考試分數再加上 25%的成績作為升學考試成績依據。自 96 學 年度原住民族學生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考試,其優待方式改以加原始 總分 10%計算,而取得原住民族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原始總分 35%計 算。原住民族學生在申請就讀大學院校,除研究所、學士後各學系不予優待外,

升學優待方式如上,與就讀四技二專、二技一致。配合十二年國教實施及為了保 障、鼓勵原住民母語的傳承與推行,教育部延續「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 公費留學辦法」的立法精神與作法,免試入學維持於學校招生名額外加 2%方式 辦理,且原住民學生在競爭外加 2%名額時,凡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

(族語認證)的學生,可以加分 35%,對沒有取得的學生,則加分 10%,有利 於取得族語認證的學生,同時鼓勵學生學習原住民傳統文化及語言。另外,特色 招生學科考試分發入學及特色招生術科甄選入學,以加總分 10%計算。當免試 入學報名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原住民學生先以原始分數與一般生進行比序,未 錄取之原住民學生,再經加總積分後與其他原住民學生進行比序,以外加方式補 足到各校 2%為原則,為鼓勵原住民族群和人才發展,大專院校特殊科系則不在 此限制內。族語認證升學加分的實施,其目的是甄拔具有民族教育涵養的族群領 導特質人才。

何謂原住民重點學校,是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四條第六款,原住民重 點學校係指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例之中小學,其人數與比例按原住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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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在原住民族地區,係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學生總數 三分之一以上者;在非原住民族地區,係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 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需要擇一認定者。「原 住民族地區學校」是指在行政院所定包含三十個山地鄉及二十五個平地原 住民 鄉(鎮、市、區)共五十五個原住民族地區,其中花蓮縣及臺 東縣(綠島鄉除外) 轄內皆屬原住民族地區,以 104 學年度教育部統計共 412 所國民中、小學。依據 原住民族委員會 104 學年度調查統計,原住民重點學校包含國中 66 所、國小 270 所,共計 335 所。無論是原住民族地區學校或原住民重點學校,百人以下小校約

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在原住民族地區,係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學生總數 三分之一以上者;在非原住民族地區,係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 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需要擇一認定者。「原 住民族地區學校」是指在行政院所定包含三十個山地鄉及二十五個平地原 住民 鄉(鎮、市、區)共五十五個原住民族地區,其中花蓮縣及臺 東縣(綠島鄉除外) 轄內皆屬原住民族地區,以 104 學年度教育部統計共 412 所國民中、小學。依據 原住民族委員會 104 學年度調查統計,原住民重點學校包含國中 66 所、國小 270 所,共計 335 所。無論是原住民族地區學校或原住民重點學校,百人以下小校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