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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社團組織事務對共生的影響

第三章 族群認同與歸屬感的建構

第三節 民間社團組織事務對共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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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寺方為符合教義規範,並保障新人雙方權益,亦會要求欲結婚之移工出具單身證 明,以防止在印尼已經結婚,在台灣卻又秘密再婚且無得到家人許可的情況。138

第三節 民間社團組織事務對共生的影響

作為一種社會組織,宗教組織也是社會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具有一定的社會 性,具備一定的社會內容。宗教組織具有多項結構性要素,如組織目標、權力機構與 制度、經濟資源和成員資格等。139各種宗教社團組織之型態已跳脫單純寺廟、教會之 形式,相應於近年來台灣社會快速變遷所衍生各種不同的社會需求,宗教組織不僅在 數量上大幅增長,同時亦以現代「法人」組織型態(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

適時提供各項的社會關懷工作、參與社會運動,以及從事慈善、教育、醫療、文化的 非營利事業。140於此同時,宗教團體藉由與產官學合作之機會、利用資訊時代所興起 的社群網路等工具,達到宣揚宗教思想和理念,爭取外界認同和增進與社會互動,以 及提升內部信徒服務和教化之功效。總之,宗教社團組織是藉以結合信徒,進而處理 宗教事務的運作機制,並為因應當代法規與社會結構,其組織架構、運作模式等類同 一般非政府組織。

將上述概念檢視以伊斯蘭信仰為核心,由穆斯林所組成並涉及其宗教生活相關事 務的民間機構,即可稱為穆斯林組織。信仰自覺是一個艱難的心路歷程,要求人們認 識自我、認識自己所皈依的信仰,進而建構群體的認同。當人們的宗教意識足夠強 烈,有了參與建構社會文化的主動意識,在社會政治條件允許的條件下,必然會將內 心的意識外化為宗教實踐活動,一方面規範自己的行為,另一方面參與和促導集體性 的宗教實踐,形成了穆斯林宗教菁英推動宗教復興的現象。141穆斯林組織即是穆斯林 根據伊斯蘭信仰,為了實現特定目的而結合在一起的具有正式關係的團體或集體,是 團結和組織穆斯林的領導力量。142

138 Retno Widyastuti(孫莉瑋), Social Adaptation of Muslim Ethnic Minorities in Taiwan: Case Study of Indonesian Muslim and Chinese Muslim(《台灣穆斯林少數民族的社會適應:以印尼穆斯林與中國穆斯 林為例》), p. 54.

139 楊靜,〈現代社會的宗教組織及其特徵―宗教社會學關於宗教組織的研究〉,收入於《上海大學學 報(社會科學版)》2004 年第 2 期,上海:上海大學,2004,頁 108。

140 張培新,〈台灣宗教組織運作的社會資本考察:以慈濟功德會為例〉,收入於《中山人文社會科學 期刊》2006 年第 1 期,台北:國立政治 大學中山 人文 社會科學研 究所 ,2006,頁 126。

141 麻國慶等,《文化生產與民族認同:以呼和浩特、銀川、烏魯木齊為例》,頁 51。

142 王豐、劉嬋,〈試析美國穆斯林組織的作用〉,收入於《延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 年第 5 期,延安:延安大學,2016,頁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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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 年即成立的中國回教協會(原名為中國回民救國協會),隨著政府遷台後在 台復會,搭配全台各地清真寺的董事會,以及其他穆斯林組織,在不同的領域負責台 灣伊斯蘭相關事務的推動。中國回教協會、中國回教青年會與中國回教文化教育基金 會為成立時間較長,成員多半為華人穆斯林的社團組織,至於近幾年甫成立之台灣穆 斯林輔導協會與台灣伊斯蘭協會,成員與服務對象涉及更多外籍穆斯林。約莫自西元 2000 年以來,各寺、會的理(董)、監事會改選,均有不同背景的穆斯林受到教胞青 睞獲選進入會務體系,代表穆斯林熱心參與組織工作,希望對服務社群貢獻心力。

穆斯林組織的主要任務,特別是在穆斯林身為少數族群的社會,即是促進伊斯蘭 的發展、提供穆斯林實踐宗教功修與規範之便利性,以及凝聚穆斯林的認同意識與向 心力。穆斯林力行個人功修和遵從規範並非難事,但許多穆斯林無法憑個人或小眾力 量完成的事情,便有賴穆斯林組織加以主導執行,例如宗教教育的興辦、穆斯林喪葬 事務與墓地的安排、朝覲團組織工作,以及清真餐飲認證等事宜。許多涉及公共議 題、穆斯林於社會中的權利義務,以及與外界交流互動之各項事務,穆斯林組織亦具 有穆斯林與政府、其他民間組織、國外穆斯林組織間之橋樑角色。以伊斯蘭在台灣近 七十年的發展來看,中國回教協會即為綜理上述各項功能的穆斯林民間社團組織。

如同前述,1951 年回協於台北復會,此後之主要會務與活動可區分為國內與國外 事務兩大區塊,國內方面舉凡由時子周先生主持之翻譯《古蘭經》、恢復會刊之發 行、擴建台北清真寺以及中壢龍岡、台中、高雄等清真寺,並參與中國宗教徒聯誼會 之活動。與國外事務相關者,則包括組織中華民國朝覲團前往麥加朝覲、參加世界伊 斯蘭教聯盟之理事席位、建立與馬來西亞友好關係,以及出席印尼萬隆之亞非伊斯蘭 會議和東南亞及太平洋地區伊斯蘭傳播會議等。143此外,回協亦執掌回教公墓之管 理、赴中東穆斯林國家留學青年之選派、穆斯林青少年文教活動、伊斯蘭文化與信仰 宣揚活動之舉辦,以及近幾年來積極投入之清真餐飲認證和穆斯林友善環境打造等工 作。

許憲隆教授觀察到,中國回教協會於近廿年來加大了開放力度,與國外伊斯蘭世 界以及中國大陸穆斯林的互訪等活動頻率明顯加快;而《中國回教》會刊亦提供了各 種資訊,包括刊登穆斯林世界之訊息,國內教徒發表對國際時事之針貶,亦增加許多 中國大陸穆斯林學者的文章、照片,反映內地回族歷史與文化研究、清真寺風貌、宗

143 謝松濤,〈中國回教協會之使命〉,頁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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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活動等內容。而諸如對女性地位的重視、促進穆斯林與時俱進地發展等事項,亦是 回協努力的工作項目。144

至於回協之會員代表大會與理、監事會方面,自中國大陸遷台後多位理事相繼歸 真或移居海外,在位之理、監事亦年事已高,故無法按原有章程正常運作會務,遂於 1976 年重新擬定章程並改選新任理、監事,自 1980 年起每三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 改選理事長、常務理、監事與理、監事。回協代表之名額原以於中國大陸時三十七個 省市作為區劃,並採用通訊選舉之方式選出八十九位代表。俟 1990 年第四屆代表大 會,代表的產生方式再度進行調整,代表名額之區劃改以台灣四大清真寺(台北清真 寺、龍岡清真寺、台中清真寺、高雄清真寺)所在區域為依據,再加上中國回教文化 教育基金會與中國回教青年會各兩名團體代表配額,共推選代表六十四名。於此之後 亦修改了理事會章程,規定每屆理事長只得連任一屆(即連續擔任理事長六年)。145 至近三屆(第十一至第十三屆)會員代表大會和理、監事會之人員名額,分別為選出 會員代表七十位、理事三十五位(含常務理事十一位),以及監事十一位(含常務監 事三位)。

筆者於先前的章節中提及中國回教協會早年之理、監事與常務理、監事多為軍、

政、商要人,回協與政府關係良好,然而在該些大老陸續凋零或卸下職務後,1990 年 代起回協理、監事會朝向高學歷與年輕化方向轉變,146參選與當選者包含多位來台第 二代回民,歸信穆斯林與泰緬雲南籍穆斯林亦開始出現於名單中。2000 年以降至今,

第三代回民與歸化我國國籍之南亞裔穆斯林亦陸續進入回協之代表與理事名單中,甫 改選完成之第十三屆理、監事會,名單中已不見來台第一代回民,歸信穆斯林、雲南 籍穆斯林與外籍穆斯林合計達二十七人,幾佔總人數四十六人之六成,與前兩屆之情 況相去不遠。由會員代表、理、監事名單的年輕化與跨群體化,顯示不同背景的穆斯 林均有心參與回協的運作。他們一方面代表各自族群的立場,推動各項領域之事務;

另一方面更象徵所有穆斯林都擁有認同意識,願意為當前所在地的宗教組織與社群的

144 許憲隆,〈外聯內聚 順時勵精―世紀末台灣“中國回教協會”活動評析〉,收入於《回族研究》1999 年第 1 期,銀川:寧夏社會科學院,1999,頁 56-57。

145 沙啟玉,〈台灣伊斯蘭教一瞥〉,收入於《中國穆斯林》2004 年第 2 期,北京:中國伊斯蘭教協 會,2004,頁 42。

146 賈福康編著,《台灣回教史》,頁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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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而服務。147相對地,回協發揮了凝聚與團結穆斯林的作用,透過制度讓關心台灣 伊斯蘭事務的教胞得以投身組織運作和活動。

吾人由回協辦理的例行事務與各項活動,亦可觀察各個背景的穆斯林的參與情形 與意義。回協章程中規定,凡中華民國之穆斯林及旅居外國者均得登記為該會個人會 員,148身為會員即有在組織中應盡之義務與可享之權利。其中一項會員的義務即是繳 納會費,個人會費之金額為每年新台幣三百元,除了常年熟悉該項規定之教胞會定期 繳納外,許多新歸信的穆斯林和外籍穆斯林亦會前往回協辦理入會籍手續並繳交會 費。繳納會費與否係檢視會員身份的確認項目,並涉及當事人是否具有某些事項之資 格,包括參加朝覲團、會員代表大會改選時之選舉與被選舉權、亡故後於回教公墓安 葬之事宜等。因此為維繫會員身份,並認同繳納會費為會員應盡義務者,便會定期完 成該事項。

近幾年來中國回教協會與政府單位合作,將餐飲認證制度化,將相關程序訂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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