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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對現行法制之觀察及建議

第三節 對現行法制之修法方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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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對現行法制之修法方向建議

本文認為,依前述氣候變遷法制原則與治理模式與美國實務見解之案例啟發,

地方政府於氣候變遷議題上具有不可忽視之地位。而電力排碳係數係為我國氣候 變遷減緩制度中之一環,地方政府於該制度中應具有一定之地位,方符合合作原 則之精神。而本文於分析電力排碳係數於電業法之相關制度後,對於地方政府於 電力排碳係數制度中,得扮演之角色,分別針對電業法相關條文做出逐一之分析。

首先,本文認為公用售電業排碳基準之部分,對於違反該基準之公用售電業 之裁罰非自治事項。惟地方政府仍可採取積極獎勵之措施引導業者遵循具有氣候 變遷減緩本質之電力排碳係數基準之規定。

再者,於輸電業輔助服務費用審定之制度中,地方政府得針對符合電力排碳 係數基準之發電業者以及自用發電設備者,於其向輸配電業者申請輔助服務,而 輸配電業者向其收取費用之時,地方政府應得適時給予發電業者與自用發電者相 當之補助。

此外,於調度費用之制度上,地方政府應得發給符合電力排碳係數基準之再 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相當之費用補助。

而在發電業與輸配電業申請與擴建許可衡量要件;免提撥盈餘以鼓勵發電業 自發性減排制度與電力網轉供自用審查基準,此等制度均非地方自治事項,故地 方政府並無自治空間。

據此,本文對現行電業法電力排碳係數,屬地方自治事項之相關制度提出以 下修法方向建議:

1、公用售電業排碳基準之部分,應准予地方政府採取積極獎勵之措施,用 以引導業者遵循電力排碳係數基準之規定。

2、輸電業輔助服務費用審定之制度中,應開放地方政府得適時給予發電業 者與自用發電者相當之補助。

3、調度費用之制度上,應開放地方政府得發給符合電力排碳係數基準之再 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相當之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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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六章 結論

氣候變遷已經是當代重要議題之一,於制度規劃上,須注重永續發展與代際 正義,並應預防未來情況之惡化,故規劃上應注重時間上之長遠宏觀特性。且氣 候變遷議題,亦涉及空間上之跨域性。而面對氣候變遷此一問題之時,各層級單 位均應戮力為之。且為使各地聲音皆能被管理者知悉,使管理者得於長期規劃之 時無所遺漏,各層級政府更應共同合作面對氣候變遷。

因此,各層級政府不應僅依循過往法律見解以面對氣候變遷此一當代新興議 題,而係應思考各層級政府於氣候變遷治理之議題上應扮演何種角色方可共同解 決此一問題。而於下洗治理模式、氣候變遷治理模式之相關學說建議及合作式聯 邦主義論者之倡議等,均可看出地方政府對於氣候變遷此等議題具有之重要地位,

該等學說之中心思維實則為前述之合作原則之體現。

而於同時涉及能源與氣候變遷議題之中央與地方衝突案例上,我國雖尚無相 關案件可供參酌,然我國亦可參考美國之實務經驗以得到啟發。

依美國實務經驗,若礙於憲法規定使州政府無從施展其權力之結果,亦僅是 使訴訟一造獲得些許經濟利益,於此之下,州政府輸的不僅是訴訟,更是輸掉從 地方根本性減緩氣候變遷之契機。此一結果,贏的是相關能源燃料供應業者,輸 的卻不僅是州政府而是全國甚至全球公民。畢竟,氣候變遷影響者更係全國甚或 全球之地球公民者,以及影響全球之永續發展以及世代正義,故謂全球皆成輸家 亦不過分。惟若如同2019 年第九巡迴法院之判決一般,法院願意於傳統法制度 上加以放寬,關注現實環境之動態,以預防原則之角度,使地方政府享有更多的 權責預防氣候變遷現象惡化,則可使地方於氣候變遷治理上更為有力。

綜上所述,對於氣候變遷之治理,吾人實則應重視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之合 作,而不可忽視地方政府之角色。又深究電力排碳係數之本質,該制度實乃為減 緩溫室氣體排放之手段之一。因此,應允許地方政府出於環境保護之目的管制電 業,並盡量於解釋上使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得共同辦理與氣候變遷治理有關之相 關事項,如此方能落實合作原則與前開所述及之其他相關法制原則與治理模式。

而本文細究電業法各該與電力排碳係數相關之條文,對地方政府於電力排碳 係數所應發揮之角色,綜合整理之結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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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用售電業排碳基準之部分,對於違反該基準之公用售電業之裁罰非自 治事項。惟地方政府仍可採取積極獎勵之措施引導業者遵循具有氣候變遷減緩本 質之電力排碳係數基準之規定。

2、輸電業輔助服務費用審定之制度中,地方政府得針對符合電力排碳係數 基準之發電業者以及自用發電設備者,於其向輸配電業者申請輔助服務,而輸配 電業者向其收取費用之時,地方政府應得適時給予發電業者與自用發電者相當之 補助。

3、調度費用之制度上,地方政府應得發給符合電力排碳係數基準之再生能 源發電業或售電業相當之費用補助。

4、發電業與輸配電業申請與擴建許可衡量要件制度;免提撥盈餘以鼓勵發 電業自發性減排制度與電力網轉供自用審查基準,此等制度均非地方自治事項,

故地方政府並無自治空間。

據此,本文對現行電業法針對電力排碳係數中,屬地方自治事項之相關制度 提出以下修法方向建議:

1、公用售電業排碳基準之部分,應准予地方政府採取積極獎勵之措施,用以 引導業者遵循電力排碳係數基準之規定。

2、輸電業輔助服務費用審定之制度中,應開放地方政府得適時給予發電業 者與自用發電者相當之補助。

3、調度費用之制度上,應開放地方政府得發給符合電力排碳係數基準之再 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相當之費用補助。

最後,本文認為,氣候變遷議題乃新興議題,無論其所涉及之領域為何,其 法制度上我國亦處於摸索之階段。因此,立法上與司法實務上,若能多加予以彈 性解釋空間,方得面對未來未知之挑戰。本文也希望,未來能在具有彈性之制度 下,發展出多元且有效之應對氣候變遷之手段,蓋此一議題係當代重中之重且無 人可避免之問題,法律若能作為各個欲解決此一問題者之後盾,使其等得無所後 顧之為全人類加以解決此一問題,方得使全國以致全球公民,得享有一個更加舒 適且宜居之未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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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

(一)書籍

陳慈陽,環境法總論,三版一刷,2011 年 11 月,元照出版,三版。

葉俊榮,氣候變遷治理與法律, 臺大出版中心,2015 年 3 月,臺大出版中心。

蔡茂寅,地方自治之理論與地方制度法,2006 年,新學林,增補版。

鄭福田、中華民國環境工程學會編著,空氣污染控制與管理,2018 年 2 月,高 立圖庫,初版三刷。

吳庚,憲法理論與政府體制,2016 年 9 月,三民書局,增訂四版。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2012 年 9 月,元照出版,五版一刷。

(二)期刊論文

王毓正,地方自治團體因應氣候變遷挑戰於法律上之可能性與侷限─以氣候變遷 是向與垂直分立之探討為中心,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2 期,頁 150-165,

2012 年 6 月。

李建良,代際正義的法律課題:導論,臺灣經濟預測與政策,46 卷 2 期,頁 209-242,2016 年 3 月 1 日。

林明昕,地方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委任及委託:以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爭議為中心,臺大法學論叢,39 卷 4 期,頁 213-296,

2010 年 12 月。

陳信安,論2017 年電業法修正後之規範爭議─以再生能源相關規定為中心,月 旦法學雜誌,278 期,頁 197-211,2018 年 7 月。

陳慈陽,從二十一世紀環境國家之國家保護義務論中央與地方在氣候變遷調適立 法的憲法權限分依據與界限,臺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1 卷 2 期,頁 133-149,2012 年 6 月。

許世旻,初探氣候變遷與電廠運作之間的關係─以協和發電廠為例,史穗,頁 55-92,2018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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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許瑜芳、陳俐妏、黃詩文、陳彥豪,美國電力事業與代輸制度介紹及英、美、日 代輸制度比較,電力電子,13 卷 5 期,頁 80,2015 年 9 月,頁 79-95。

黃俊杰,地方政府在綠能發展與管理之可行性分析,月旦法學雜誌,274 期,頁 31-46,2018 年 3 月。

黃錦堂,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劃分標準—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判字第四一九 號判決評論,政大法學評論,102 期,頁 1-69,2008 年 4 月。

程明修,行政法上之預防原則(Vorsorgeprinzip)—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手段之擴 張,月旦法學雜誌,167 期,頁 127-136,2009 年 4 月。

傅玲靜,我國化學物質法制規範體系之檢討,科技法學評論,10 卷 2 期,頁 153-202,2013 年 12 月

詹鎮榮,地方自治事項之權限委任,台灣本土法學雜誌,98 期,頁 209-213,2007 年9 月。

趙永茂,氣候變遷與地方治理,止善,24 期,頁 49-66,2018 年 6 月。

蔡岳勳,評析二零一七年新電業法─從管制機關定性與市場競爭管制面之觀點,

月旦法學雜誌,263 期,頁 120-135,2017 年 4 月。

劉如慧,論氣候變遷與地方自治─德國晚近發展之參考與借鏡,東吳法律學報,

27 卷 1 期,頁 91-124,2015 年 7 月。

黃啟禎,凍結省自治後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月旦法學雜誌,24 期,頁 23-28,

1997 年 4 月。

羅秉成,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探討─兼論憲法第十章之修廢問題,新竹律師會 刊,2 卷 1 期,頁 4-21,1997 年 1 月。

(三)專書論文

陳慈陽,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問題之研究,載於:憲法規範性與憲政現實性,翰 蘆出版公司,頁245-284,1997 年 9 月。

許宗力,地方立法權相關問題之研究,載於:憲法與法治國行政,元照出版社,

許宗力,地方立法權相關問題之研究,載於:憲法與法治國行政,元照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