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美國電業管制制度及地方政府採取低碳措施之爭議
第三節 針對美國實務發展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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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電業碳排放量(carbon dioxide) (thousand metric tons)
年分
加州電業排碳量變化
加州電業碳排放量(carbon dioxide) (thousand metric tons)加州電業碳排放量(carbon dioxide) (thousand metric tons) 排碳量走勢排碳量走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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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加州電業排碳量變化圖 資料來源:本文改編309
上圖為加州電業排碳量變化圖(該排碳量之統計包含燃料運送所產生之碳量
310),自此圖可得知,美國加州電業排碳量2011 年來到了低點,該年即是低碳燃 料標準生效之年。然而,於同年,該標準被法院宣告違法無效後,隔年排碳量即 迅速攀升。由此可見得,低碳燃料標準確實造成了美國電業排碳量之增長。
由此可知,若是實務見解堅持低碳燃料標準是地方不可置喙之事項,雖然落 實憲法以及法律之要求,由聯邦進行統一管理,且避免了各州之差別待遇。但一 來地方政府之種種舉措實則無損於電業正常發展,亦無害於整體電業安全;再者,
上述之判決結果,其實際獲益之情形,並非收統一管理之成效,抑或共同對抗氣 候變遷之利益,反倒僅是使部分電廠(例如非本州之電業原料供應商)獲有經濟 利益,且使得當地排碳量增加。亦即,實際上之利益除了經濟利益外,是否還具 有其他利益並不顯著。且如此一來,甚且造成排碳量之增加。
然而,2019 年 1 月,第九巡迴法院做出突破之見解,其認為即便在考量憲 法對於潛伏的商業條款之限制下,仍不能忽略立法機關所面臨之氣候變遷現 況。且該判決中,法院多次的提及加州面臨之氣候變遷天災(森林大火、颶 風),並以此論證氣候變遷所帶來之風險已經不可忽視之,且以此推論潛伏的商 業條款亦非不可讓步者,由此可以見得,過往對於州政府造成立法上箝制之潛 伏的商業條款,已不再是不可動搖之鐵則。
由上開2019 年之法院見解可知,當今美國實務上已然正視氣候變遷之存在,
並且願意突破以往之框架。蓋如前述,法院認為不應該僅守古老的見解,吾人更 應當視現狀而對法律原則進行彈性之調整。不可僅因死守過往見解,而忽視當今 對加州乃至全球公民可能造成之氣候變遷之重大損害。
309 參 考 資 料 : 美 國 能 源 資 訊 管 理 局 ( U.S. 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 EIA );
https://www.eia.gov/electricity/state/california/index.php(最後瀏覽日期:2019 年 7 月 8 日)。
310 該資料之排碳量包含:發電產生之碳量、燃料消耗產生之碳量、石化燃料眝存之碳量、燃料
運送產生之碳量等,參考網址:https://www.eia.gov/electricity/data/guide/pdf/guide.pdf(最後 瀏覽日期:2019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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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小結
如上述可知,美國電業透過一連串之制度改革及行政命令,使其市場走向自 由開放之路。然而,加州低碳燃料標準一案當中,實務上曾經一反下洗治理模式 之結果,即使得加州之排碳量升高,完全違背氣候變遷減緩之治理方針。惟依最 新之實務見解,法院在憲法之限制下,卻仍願意走出既往框架,開始面對氣候變 遷帶來之衝擊。
本文認為,於此吾人應更進一步思考,如若在有過往判決先例框架之美國,
其司法實務都願意開始挑戰制度,並正視氣候變遷之議題,及其結論放置於我國 體制下是否有可供進一步供我國借鏡思考之處。蓋雖然中央與地方分權於制度安 排上有其政治上或歷史上之考量,並非舉世皆然之通則。然而,對地方政府嚴加 管制之結果,造成的可能只是碳排放增加。以及,造成後患無窮之氣候變遷結果。
於美國實務做出開創性見解之今日,其想法是否可以為我國帶來新的衝擊,即為 本文接下來欲加以深究者。
故於介紹實施電業自由化多年之美國實務見解後,本文以下將接著介紹我國 之電業管制現況與制度以及我國中央地方分權之相關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