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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水上警察人員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水上警察人員

水上警察乃從事「水域」之警察行政作用。水上警察者,乃警察機關與警察 人員依法維持水上秩序、保護水上安全、防止水上危害以及水上急難救護之警察 行政作用。(丁維新,2003)

臺灣四面環海,島內天然資源匱乏,各產業的主要經營模式均為國際貿易。

攸關國際貿易之原料及產品進出口端賴海上航運。近來新政府團隊亟力建立海洋 國家的新主張,海洋伴生活動在臺灣將會有更蓬勃發展之空間。然而,評量目前 我國政府機關對於海事安全(人命安全、船舶安全、航行安全、貨物安全)之因 應作為仍不及歐美等先進國家。提昇國家海巡執法力與拓展海事利益及我國海難 救助能量,已然是當務之急。目前國內之海事助航設施、海事通訊設備與搜救作 業分屬不同機關(前者為財政部所職掌,其餘皆為交通部所職掌)。海難事件發生 時,以目前國內作為來看,僅仰賴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指揮調度海岸巡防署 海上救難能量,進行海難救助。然海難救助事件所需要之元件,除了救難設備之 外,還需要通訊系統與醫療系統的配合。但是,由於各系統機關隸屬不同,機關 間協調聯繫程序繁複,往往造成海難救助支援資源取得時效延緩,這對於急迫性 的海難救助與國家救難形象,實是一大損害。(李松樵,2003)

海巡機關納編重整三個原互不隸屬的行政機關人員、裝備而成立的新機關。

事實上,納編前各單位雖分屬不同性質的機關,然在「行政一體」下,同時即以 行政院為共同的上級機關。限於如是行政組織的分工型態無法因應情況需要,於 是透過成立海岸巡防署後,有效拉近納編單位的距離,將納編單位的共同上級機 關為海岸巡防署。希可事權統一、集中資源,藉以提昇效率,完成行政任務。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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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此時與原隸屬機關之間的距離又拉大,如何與原來所屬機關保持聯繫形成另 一課題,再加上海巡機關以執法為特質下與所有業務相關的機關也應存有協調聯 繫的必要。行政機關之「分」、「合」之間應有清楚的目標為考量主軸,並不定時 的反省達成預期的成效,隨時作必要的修正。一個業務主管機關應對於所負責事 務進行執行,該內涵包括有政策形成、立法推動、訂定子法、政令宣導、受理申 請、審查准否、管理監督、違規取締、審核處罰、行政執行、受理訴願、參與訴 訟等。如此功能體系性的管轄分工有助於權責定位、專業分工、領導統御等。但 行政機關實施管理時,限於海域執法時對船舶的特殊依賴性,導致因應該情況採 取特殊方式作為解決之道。於是一支集中人力、物力及裝備的組織,應運而生。

海巡機關的設計幾乎是專責海域違法、違規取締執行。但如此的作法將原來體系 的完整性因而受到影響,此種「分工」與「合作」的情形正深深考驗著行政機關 間的配合,當然此中該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之間應有緊密聯繫關係。在具體作法 上包括各相關機關訂定職務間聯繫辦法,建立共識、統一執法標準、互補不足之 處。海巡機關係由三個機關納編而成,且負責超過原來三個機關所負責的任務。

於是形成與原來機關分割,也未與其他行政機關聯結的情形。原成立海巡機關之 用意在於結合海防力量,以達成防制、查緝走私與非法入出國案件,但事實上,

海巡機關所應負責的任務不止於此。依原來水上警察局所負責的任務即已與其他 行政機關存在緊密關係,只是僅以「依法協助執行」的地位。然在海巡法則逕以

「執行事項」稱之,亦即非以職務協助立場,改以分工的地位參與。此際,其他 行政機關定以海域所有執法事項即應由海巡機關負責,同時希望海巡機關應「自 立自強」,發揮海域執法角色。此時惟賴海巡機關與各機關之間存在良性互動,相 互體恤期能有效渡過此一適應時期,惟此種設計深深挑戰行政機關間互相配合,

「分工」且「合作」的決心。(陳國勝,2003)

中央政府遷臺初期於民國 38 年為加強海防安全,曾設有臺灣巡防局,惟成立 不到一年,於民國 39 年裁撤。國防部於民國 58 年透過軍事會議,呈請政府於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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