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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化休耕地與多功能性關聯及詮釋

第二章 多能性分析架構及建立

第二節 活化休耕地與多功能性關聯及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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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活化休耕地與多功能性關聯及詮釋

農業政策係國家為了促進農業產銷,增進農民收益與全體國民福祉,而對 農業發展所推行的計畫或管制措施,因此農業政策因各國的土地、資源、人口 等條件而有所不同。葉茂生(1994:448-449)將農業政策範圍大致分為三種:以 生產要素為對象的農業政策(包括農地政策、農業勞動政策、資源利用與保育 政策等)、以農產品為對象的農業政策(包括農產運銷政策、農產價格政策等)、

以特殊問題為對象的農業政策(包括農村社會政策、農民組織政策、農業教育 政策等)。調整耕作制度活化休耕農地政策應屬農業政策,主要將早期之政策 衍生出過多休耕農地,透過此政策扭轉農地資源及浪費公帑之社會觀感,其政 策調整機制藉多功能性能否成功,有必要釐清之間的關聯。

一、活化休耕地與多功能性關聯

農地資源不僅為從事農產品的生產(CO 功能)用地而已,資源本身兼具

(NCO 功能)保護生態環境的任務,例如阡陌相依的稻田與水利灌溉系統,

也提供了農村地景、空間、綠地、動物棲息地、糧食安全保障等多功能,此皆 屬於生產、生活、生態的三生農業框架下,伴隨而生得以讓社會共享之公共財。

從臺灣農業環境及當前的相關農地政策進行觀之,我國因為颱風季的切割,大 部分區域為一年二收;且因生長期間有限,日照時數較短以及夜溫較高,使得 主要作物的生產成本無法有效降低,政府為維持農民的生計,過去都以保價收 購或補助的方式(截至目前仍在使用),使農民得以繼續種植;然而這樣的補 助方式也間接地鼓勵農民施用化肥與農藥,換取更好的產量收益,致使農地的 生態環境惡化。我國在 91 年(2002)加入 WTO 後,農產品保證價格政策也 需大幅削減;政府當下暫時以休耕補貼的方式因應,雖然農民收入得以維持,

但是休耕導致農地荒廢、灌排水設施損壞、政策定位等問題近幾年也陸續浮 現。

為前述問題提出對策,臺灣仿效歐盟改革後的共同農業政策改變生產補貼 的措施,改以強調農產品質、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與鄉村社會的面向;故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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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包括轉作能源作物、推廣有機農業等農地政策,並將原有休耕政策進行調 整,與種植綠肥等方式並行。今又面臨因推廣種植生質能源 17的農地使用政策 導致國家糧食生產出現危機等問題,顯示臺灣過去強調「永續農業」、「三生農 業」、「新農業運動」等議題,似乎出現淪於口號而未有實惠。有鑒於農業多功 能性之實踐須視一國農業環境與農地使用方式而定,目前國內雖有農業多功能 性之概念並試圖加以落實於相關的農地使用政策,但功效未如預期居多。探究 其因乃係未對農業多功能性的意涵有真正的瞭解,卻欲仿效國外實踐農業多功 能性的方式作為臺灣農地使用政策,或可說轉型成果不盡理想。

休耕政策也在我國加入WTO後,農委會於相關調整耕作制度中,均將農 業多功能性納入政策目的或擬解決問題,以 90~99 年之「水旱田利用後續調整 後續計畫」為例,其計畫目的:「建構供需平衡與確保安全存糧的糧食生產體 系、調整農作物產銷結構,維護農業多功能性…,穩定農民所得」即宣示多功 能性對農業之重要。近年來我國同樣面臨全球氣候變遷與人口成長、區域貿易 自由化等影響,乃積極推動制定「農業基本法」做為政策推動的重要依據,期 待能發揮農業的多功能性,建立國人對農業多元價值與在地消費的共識,農業 基本法草案(101 年)立法目的及基本政策目標:「彰顯農業之多功能價值,

其效益為全民所共享,並提升農業競爭力,增進農民福祉,確保農業之永續發 展」18。其後 102~105 年「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擬解決問題之一:「維 護農業之多功能性,必須以穩定農民所得為前提,農業具有供應糧食、資源保 育、景觀維護及文化傳承等多功能性…」。對於多功能性農業有不僅有象徵性 的回應,亦有「農業基本法」法律草案作支撐,可見活化休耕地與農業多功能 性間之清晰脈絡。

17 97 年 5 月 22 日行政院第 3093 次會議決議,為因應國際糧價上漲之趨勢與鼓勵休耕地復耕種 植水稻、飼料玉米或輪作獎勵作物等,及避免與糧爭地,自 97 年第 2 期起,停止於休耕農地推 廣種植能源作物。

18 第 8 屆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法案,101.02.23,農業基本法草案總說明。

http://www.ey.gov.tw/Advanced_Search.aspx?q=%E8%BE%B2%E6%A5%AD%E5%9F%BA%E6%9C%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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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功能性之詮釋

學者 Hagedorn(2007)則進一步對多功能性的制度理論提出八種詮釋觀 點,包括敘述式論述多功能性、永續性與環保取向的多功能性、農業活動標籤 化的多功能性、貿易談判取向的多功能性、非關貿易事項的多功能性、農場決 策層級的多功能性、政策工具設計取向的多功能性,及以制度改變來推動多功 能性。上開的制度理論有助於釐清不同的政策、立場與施政目標,如何詮釋、

定位與應用農業多功能性闡述如下:

1、以敘述式論述(narrative interpretations)之多功能性而言,屬於純學術研究 取向,雖不能用來解釋多功能理論概念間之因果關係,但卻適合用以闡述多功 能性之理念與現象,且多用來強調農業部門的特殊性,使學術界、政治決策者 或社會大眾能注意到農業多功能之重要性。

2、就永續性與環保取向(suatainabilityor environmental concerns)之多功能性 而言,永續性與環保取向制度理論,係從永續性或環境關懷之角度去解釋多功 能性,較不關注農業聯合生產之實質內容,而將多功能性定位為達到永續發展 之手段,主要在促進自然資源永續使用。

3、就農業活動標籤化(labelling agricultural activities)之多功能性而言,主要 在突顯多功能性之農業保護主義色彩,認為傳統的農業活動均有多功能性,故 應受到政府的財政補助。因此,農業多功能性的施政目標,在於合理化農業的 生產補貼,故經常造成保護主義支持者與反對陣營之間的爭論。

4、就貿易談判取向(trade strategies implications)的多功能性而言,歐盟共同 農業政策改革為因應 WTO 的自由貿易談判,提出多功能農業與歐洲農業發展模 式,以作為農業貿易談判之策略。

5、就非關貿易事項(non-trade concerns)之多功能性而言,強調國際貿易協商 中所關注的環境外部性與公共財等非關貿易事項,主張農業補貼措施,屬於國 家主權行使環境外部性內在化的行政機制,不應受到自由貿易規範的限制。

6、就農場決策層級(farm level concerns)的多功能性而言,強調農場經營者 如何調整其農耕系統、生產方式與農場環境間的聯合產出關係,在個體層級提 供不同的農業商品與非商品產出。

7、就政策工具設計取向(instrument design)之多功能性而言,主要認為農業 部門應藉助政府的干預措施,能達成市場機制無法做到之任務,如環境外部性 的內在化,以促進達成私有財與公共財之間的平衡關係。

8、以制度變革(institutional change)來推動多功能性而言,此理論強調多功 能性制度化的必要性,關切如何獨立分離出非商品產出的成本與價值,如多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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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策的工具設計 公共財的傳統經濟理論 來增加福利 8 使多功能性運作的

制度改變

觀察財產權與治理結構的 制度觀念找出可以達成多 功能性的永續性制度 資料來源:李承嘉、方怡茹,2008:39。

而本研究論述主要以闡述 1、3 為核心,起因是闡述 1 主要敘述性論述的 多功能性是以學術研究為導向,雖無法解釋理論與概念間之因果關係,但適合 闡述多功能性的理念與現象,且多用以強調農產業的特殊性,使社會大眾、政 治(策)決策者及學者能關注到農業多功能之重要,再者闡述 3 因本研究之主 題為調整農業結構之活化休耕地補助政策,與闡述 3 基礎(保護政策的產生),

無論休耕、小地主大佃農、契轉作等,最終均以貨幣補貼為手段,將此手段合 理化以支持、保護政策,方能支持在各種場合形勢均較弱的農業。

農業多功能性之解釋面向是如此多元,各多功能性友好國(歐盟、日本、

中國大陸、瑞士、韓國等)對多功能性的認定中,亦各有不同發展模式,即均 依各國個自需求而立場有所不同,而有各自詮釋。李承嘉認為,臺灣對於多功 能性之詮釋,可溯自 81 年(1992)提倡三生農業政策起,亦同時採取相關農 地休耕、平地造林、輪作等來實踐三生農業,這些可視為我國對多功能性農業 的回應,但迄今為止我國並未正式宣示多功能農業政策,亦未提出我國農業的 功能界定19。意即臺灣地區農業發展模式,僅對多功能性農業有象徵性的回應,

換言之我國有上表中農業多功能性內涵,但未有正式、實質的多功能農業政策 銜接既往的政策。

19 李承嘉,『農地與農村發展政策-新農業體制下的轉向』,201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