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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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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範圍

一、研究範圍

(一) 空間範圍

彰化縣為臺灣中部農業大縣,古稱「半線」,全縣面積約 1,074 平方公里,

農地可耕作面積約為 6.18 萬公頃7,人口約 129 萬人,位於臺灣本島中西部,

北以大肚溪為界,與臺中市相隔,東倚八卦山脈與南投縣為臨,南以濁水溪與 雲林縣遙遙相望,西濱臺灣海峽。縣內主要河流有:烏溪(大肚溪)、貓羅溪 及濁水溪,均西流入海。本研究主要研究範圍以彰化縣福興、芳苑、大城三鄉 申報休耕、轉(契)作、輪作等領取補貼之可耕作土地為空間範圍。

彰化縣境內其耕作困難地為數不少約有 60 多公頃,及小地主大佃農成效 裴然面積約有 375 公頃 8,集中在福興、芳苑、大城等鄉,此三鄉其活化休耕 地成效較佳,又因實際客觀經濟、時間因素之限制,因此本研究地區選定彰化 縣福興鄉、芳苑鄉、大城鄉等三鄉作為實證研究範圍。並以文獻回顧及深度訪 談之研究方法,加以分析彰化縣活化休耕農地目前之重要問題並提出建議。

7 民國 103 年彰化縣統計年報,彰化縣政府,2014:225。

8 彰化縣 104 年 1 期申報作物統計表,彰化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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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1 彰化縣地理位置圖及鄉鎮位置圖

圖片來源:http://www.lohastw.com/blog/?p=2171,

最後瀏灠日期:2014 年 10 月 30 日。

(二) 時間範圍

本研究時間範圍係以農委會 101 年 11 月核定「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中9 程(102~105 年)計畫」為主要時間範圍。農委會相關調整耕作制度脈絡下之 接續性計畫,自民國 73~86 年「稻田轉作計畫」起,接續民國 86~100 年「水 旱田利用調整計畫」、100~101 年「稻田多元化利用調整計畫」等,為我國 30 多年來一連貫接續性計畫,故必要時於適當處需配合說明,俾利瞭解活化休耕 農地多功能性之發展。

二、名詞定義:

(一)休耕地

指以 83 年至 92 年為基期年,可耕地在基期年 10 年中任何 1 年當期作種

9 「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中程(102 年~105 年)計畫」經行政院以 101 年 11 月 27 日院 臺農揆字第 1010074084 號函核定,期中於 103 年度辦理農業施政計畫專案查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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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或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契約蔗作於 83 年至 85 年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 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10,即計畫執行中所稱符合「基期年」農地。

(二)特殊耕作困難地

指有特殊因素確認無法恢復種植作物地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組成專案 小組勘查確認,確無合適之轉(契)作補貼作物可供種植,並報請中央核定之 田區。特殊因素例如:灌溉系統損壞或無水源可供耕作之耕作困難地、或高污 染風險農地經依法列管並於土地登記簿謄本有管制註記之土地,沿海鹽分過高 之土地11

(三)農業多功能性

「農業多功能」又可稱「多功能性」、「多功能農業」,所謂農業的生產、

生態與生活功能(或稱三生功能),可以農業多功能性 MFA(Multifunctionality of agriculture)的內容探究之,於本研究為使定義明確將其視為相同。此概念主 要陳述農業生產已由原有經濟功能轉變為兼具其他服務功能,強調農業生產不 僅創造商品的價值的產出,亦提供其他產出的非商品價值產出,係公共財

(public goods)與外部性(externalities)的來源(Abler,2005:241;陳怡婷,2008:

71;顏愛靜、孫稚堤,2012:88)。換言之,農業除了具備生產糧食等主要經 濟產出功能以外,還具有其他附加產出的非經濟功能,包含農村文化、社會照 顧等的社會功能,以及農村地景維護、保持生物多樣性、涵養水資源等生態功 能。由此可知,倡導多功能農業其主要目的係為達成農業的永續發展。

10 農糧署 103 年「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內容重點,

http://www.afa.gov.tw/ActFallowLand.asp?CatID=78。最後瀏覽日期:2014 年 9 月 26 日。

11 特殊耕作困難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9 日農糧產字第 1021092136 號函):1.嚴重地層下陷區:以 97 至 100 年四年連續休耕之農地,排除種稻、天然災害、耕鋤、

或領取轉作有案者,且 100 年兩個期作中有一個期作以上辦理翻耕之農地(全國共約 600 公頃)。

2.其他因特殊因素確無法恢復種植作物地區:鹽化地、易淹水區、乾旱地。3.高污染風險農地:

經完成整治並符合污染監測,但產出作物仍檢出鎘或鉛含量超過食品衛生標準,且符合本計畫基 期年認定基準者之農地(全國共約 40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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