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研究發現:地派系競合對台東建設影響實例探討
第五節 派系私下爭利的產物─台東焚化廠建設案
台東地方派系長期影響地方建設與發展,派系間的競合不僅阻滯地方發展,
且對地方影響深遠,本研究發現台東地方派系為了逐利,彼此間長期對抗,只要 競爭對手所提有利地方建設的政策議題往往刻意漠視,私下採取不配合的態度,
遇地方民眾強烈反對的議題則是在選舉時把責任全數推給競爭對手,被台東人視 為嫌惡設施的台東焚化廠就是派系間爾虞我詐,最後讓派系成員得利,全台東縣 民受害的真實案例。
一、台東焚化廠的籌建起因
1992 年里約地球高峰會議宣示「二十一世紀議程」之後,各國莫不競相制 定「二十一世紀議程國家行動方案及地方行動計畫」,冀圖防範地球環境變遷與 惡化;例如:對地球環境「溫暖化」已紛紛採取各種務實對策;例如對於具備:
(1)回收垃圾中熱值發電、(2)避免廢熱及溫室效應廢氣逸散大氣、(3)廢金屬與 焚化底灰可部份回收與再利用等特點的大型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乃日愈重視 重新加以評估,進而大力推廣95(蔡惠民,1997);且基於國內長期以來因缺乏垃 圾處理廠,在垃圾量與日俱增下,垃圾大戰一再的在鄉、鎮、市之間上演,為解 決棘手的垃圾處理問題,政府採行治標及治本雙管齊下的方式來處理,在治標方 面:以焚化為主,掩埋為輔;治本方面:以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為主軸。為加速 興建垃圾焚化廠於 1991 年起計劃在各地區興建 21 座大型焚化廠,日處理量高達 2 萬 1,900 公噸,約可處理台灣地區垃圾量的 70%96(吳義雄,1999)。
政府乃參考先進國家以建設一營運一轉移(BOT)或建設一營運一擁有(BOO)
模式鼓勵民間機構參與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一方面紓解政府財政集中負擔,另 一方面加速興建垃圾焚化廠。並於自 1996 年在前環保署長張隆盛任內訂頒「鼓 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蔡惠民,1997、吳義雄,1999)。
根據環保署推動「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預計 2004 年以前在全台完成興建 15 座民有民營焚化廠,可增加日焚化處理量 8500 公噸,
完成後可使垃圾焚化處理率達到 90%以上,屆時垃圾處理問題可迎刃而解。儘 管當時垃圾日產量一天不到 300 公噸,沒有垃圾掩埋場場址尋找不易的台東縣,
也是環保署計畫建置垃圾焚化廠的 21 個縣市之一。
為化解民間誤解,當年環保署推動焚化處理設施,考慮以下幾點特色:
(一)區域性聯合處理:考慮焚化廠設置容量能達到經濟規模,每一座大型焚化 廠,可同時服務數個鄉鎮,不同於以往垃圾以鄉鎮處理單 元的形態。
95蔡惠民,1997,「台灣垃圾焚化廠興建報座談會」,經濟日報,1997.07.19,30 版。
96吳義雄,1999,「世界地球日專輯」,經濟日報 1999.04.22,51 版。
(二)設置能源回收:大型焚化廠裝置鍋爐回收熱能,並設置發電機發電,將剩餘 電力出售後低操作營運成本,21 座大型焚化廠共裝置 45 萬 瓦發電容量,對電力缺乏的我國稍有幫助。
(三)設置回饋設施:由工程款中提撥 5%經費興建各項回饋設施,如溫水游泳 池、活動中心、網球場、遊戲場等社區活動空間,讓焚化廠 與社區相融合。例如台北市內湖焚化廠能源利用中心,充分 提供附近民眾休閒運動場所;台北市北投焚化廠煙囪頂設置 高空旋轉景觀餐廳提供民眾休閒用餐,更具有環境教育的指 標作用。
(四)開放廠區參觀:鼓勵民眾前往操作中焚化廠參觀體驗,並安排中小學生實施 戶外教學到廠實習,讓民眾經由實地了解而不再排斥焚化廠。
(五)操作資訊公開:對於廠區各項操作運轉數據,除依規定申報主管機關外,於 焚化廠門口設置大型電子看板,隨時提供資訊97(吳義雄,
1999)。
二、中央一手拿棒一手蘿蔔逼台東就範
為讓「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得以落實,環保署除 利用傳播媒體等各種媒體宣導現代科技籌建的焚化廠營轉後,未來不會有戴奧 辛、灰渣飄散等空氣與化學汙染問題,試圖化解來自民間的阻力,同時也對各縣 市政府展開一手手棒、一手蘿蔔,利誘與威逼的兩手策略,脅迫地方政府就範。
環保署的兩手策略,即明定公年 2010 年達到全台垃圾掩埋場零增建率,即 屆時全台不再增設垃圾掩埋場,如果地方縣市政府不配合中央政策,環保署將不 再補助地方設置垃圾掩埋場、垃圾車、垃圾子車等相關垃圾處理費用,脅迫地方 政府就範,其次對是配合興建垃圾焚化廠的縣市政府不僅 提高既有的各項垃圾 處理補助經費之外,也明定未來編列預算補助各縣市垃圾焚化廠運轉時垃圾處理 費用。
儘管台東地方民意反對興建焚化廠,但前台東縣長陳建年依然在 2001 年 12 月 1 日與廠商達和大豐簽約建廠;2005 年台東焚化廠爆發貪汙弊案,台東地檢 署檢察官洪政和因接獲檢舉台東焚化廠興建案官員勾結,包括縣府官員、縣議 員、台東市代表數 10 人受賄,檢察官追查廠商達和大豐居中透過國小退休教師 周金陵行賄官員與民意代表逾億元,也被檢察官洪政和列為調查對象的前台東縣 長陳建年即喊冤弊案與他無關,他只是配合中央政策:「焚化廠採BOO民辦民 營方式興建,主導權在中央,焚化廠弊案與我無關」98(聯合報,2005)。
97前引書
98羅紹平、劉金清、陳嘉信,2005,「台東焚化廠 疑官商分肥 6000 萬,一億一千萬土地款 地主 拿五千萬 其餘疑流入土地掮客及打點官員 檢方朝有無官商勾結方向偵辦」,聯合報 2005.08.
三、地方派系爾虞我詐惡鬥下─一個詭譎、債留子孫的產物
自從 1991 年環保署確定一縣市一焚化廠的政策後,台東地區包括前台東縣 議員林世明、建商劉清朗等 10 位地方人士就開始集資 4 千萬元在台東市郊大豐 地區購買農地,熟悉台東縣焚化廠購地內情的陳姓人士說,焚化廠土地原是農 地,地主原為盧朝卿,後來有陳有力、周金陵、曹永銘、劉清朗、林世明等人投 資入股。
因政府有一縣市一焚化廠政策,鼓勵民間投資興辦資源回收事業,才由周金 陵仲介,最後在 2004 年間以 1 億 1 千多萬元賣給達和大豐環保公司,當時簽約 有兩張合約,一紙是實際土地買賣價格為 5 千萬,另一紙則是 1 億 1 千萬元,
目的在規避檢調調查,日後東窗事發可以自保,由於當初劉清郎等人實際只拿土 地價格 5 千萬元,剩下的 6 千萬元,則由居中仲介土地的周金陵用來打點地方上 反對興建焚化廠的地方人士,包括買通縣議員、縣府官員等民意代表、地方意見 領袖、的「公關費」,以化解地方阻力;而當年投資購地的劉清郎等人則分別與 前台東縣長陳建年、徐慶元有交情。
達和大豐環保公司經理徐整說,公司與地主陳有力等人簽約買地,土地價款 是 1 億 8 多萬元,包括過戶費等支出,總價 1 億 1 千萬元;公司依照合約與工程 進度分期開立支票給陳有力等人,並沒有預留經費做為所謂打點的公關費99(聯 合報,2005)。
台東焚化廠興建案是一個地方派系惡鬥並從中牟利的典型案例,台東因屬移 民社會,藉由綿密的社會人際關係網絡,選舉時地方派系有各自動員支持者的管 道,選後一般地方民眾很快可以相安無事,就以集資購買土地的劉清朗、林世明 等地方人士彼此相熟,也各有自己支持的地方派系領袖,也因而整個台東焚化廠 自 1997 年第十三屆縣長選舉、2001 年第十四屆縣長選舉,台東焚化廠就成了前 台東縣長陳建年與前台東縣長徐慶元、前台東縣長徐慶元與吳俊立在縣長選舉時 攻擊對手的選舉宣傳文宣,他們彼此攻訐對方暗自推動台東焚化爐興建,但實際 上,當初攻擊徐慶元利用台東焚化廠炒地皮的前台東縣長陳建年卻在兩任縣長任 期屆滿前一個月,即 2001 年 12 月 1 日與廠商達和大豐簽約;而 2001 年底縣長 選舉時多次公開宣示一旦當選就立即下令台東焚化廠停建,但台東焚化廠卻在 2002 年初動工,直到 2004 年 7 月完工,在徐慶年任內台東焚化廠的興建工程從 未停頓過;陳建年與徐慶元多次面對媒體皆無奈表示,配合中央政策;徐慶元上 任後面對議員批評未兌現停建焚化廠承諾,徐慶元均以台東財政困難,縣府如中 止合約停建台東焚化廠得賠償至少 7 億元,縣府實在賠不起100。
99前引書。
100台東焚化廠已建好未營運,得賠償 42 億元,中央及地方各分攤一半。
全台各地都因焚化爐興建衍生很多問題,其中最令人瞠目咋舌的,首推台東 焚化爐。自 2002 年,台東縣府一直想喊停,卻被中央逼著蓋完,但仍無法開張 運轉。如今縣府認為長痛不如短痛,不如早點賠錢中止合約了事;但算一算花了 18 億元建的焚化爐,至少得賠 42 億元才能讓它作廢。
1、陳建年簽約 環署逼蓋完
為了鼓勵各地興建焚化爐,環保署當初訂下「焚化為主、掩埋為輔」的政策,
並採高壓與懷柔並用的手段推動:一方面提高對興建焚化爐縣市的補助款,一方 面明令 2010 年後不准地方再增建新的垃圾掩埋場,揚言屆時將停止核撥垃圾處 理補助費。這種棍子與胡蘿蔔齊下的政策,確實發揮作用,台東屢次表達希望停 止興建,卻被環保署逼得不得不繼續蓋下去,形成今天更嚴重的困境。
台東焚化爐是前縣長陳建年在 2001 年初與廠商簽下的合約,前台東縣長徐 慶元上任後,以垃圾量不足為由,幾度向環保署反應,要求中止興建。當時如果 喊停,要賠償廠商 7 億元違約金,縣府負擔不起;加上當時負責焚化爐興建的環
台東焚化爐是前縣長陳建年在 2001 年初與廠商簽下的合約,前台東縣長徐 慶元上任後,以垃圾量不足為由,幾度向環保署反應,要求中止興建。當時如果 喊停,要賠償廠商 7 億元違約金,縣府負擔不起;加上當時負責焚化爐興建的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