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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流程圖為例,此處的工作時間即是如「加熱」的時間或是「型塑」的 時間,工作頻率便是每一週啟動該二製程之次數。由此可以看出這類型的工作者

第五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與雇主保護義務-建 構與銜接 構與銜接

以圖 13 的流程圖為例,此處的工作時間即是如「加熱」的時間或是「型塑」的 時間,工作頻率便是每一週啟動該二製程之次數。由此可以看出這類型的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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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作內容為分類的盤查,與以職稱為分類的盤查不同的是,其工作時間係 以每一個工作內容所需的時間為主,工作頻率則是以此工作單位時間發生的次數。

以圖 13 的流程圖為例,此處的工作時間即是如「加熱」的時間或是「型塑」的 時間,工作頻率便是每一週啟動該二製程之次數。由此可以看出這類型的工作者 與工作環境盤查,並不特別著重於工作者的的獨特性,較難看出工作者的工作時 間、休息時間等是否符合勞動法規的規定。至於工作內容、工作環境、使用之機 械與設備、接觸原物料等與前述的要求一致,故於此就不多做贅述。唯獨此一類 型的工作者與工作環境盤查,多用於製程類的工作內容,因此本文相較於職稱為 分類的盤查,增加了「可能產生之廢棄物」,有助於後續危害鑑別。

而在與人相關的部分,此一類型的工作者與工作環境盤查係將工作人員作為

「人力」,因此重視的是人力的安排。相較於以「職稱」為分類的盤查,本文於 此一部分增加了「工作者於工作中的角色與貢獻」,組織必須於此一盤查時了解 工作者於每一個工作內容中所做的事情,以前述的「型鋼、角鋼」的製程為例,

組織可能必須描述工作者於特定製程中是負責操縱儀器,或是近距離監控、甚至 手動完成等,以方便後續進行危害鑑別與風險評鑑時得做為參考。

(4) 組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現況

雖然 CNS 45001 標準中並未規定組織內部議題需涵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現 況,但因組織現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現況的盤查,一方面可以讓組織找出現行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下可能的漏洞,另一方面可於後續架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時,

做為參考以及評估可能的花費與差距,故本文認為應將組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現 況包含於內部議題的探求中,且此一部分應包含以下內容:組織現行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區域、組織職業安全衛生負責單位、組織內各職稱或各工作內容的安全衛 生現況以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的情形。

組織現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區域,依照 CNS 45001 標準的要求,可以文字 敘述其範圍或以地圖上標示其管理區域,如圖 11 所示。組織職業安全衛生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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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應包含對外聯繫的職業安全衛生窗口,以及組織內部職業安全衛生負責單位 的架構。職業安全衛生窗口的相關資訊,本文將其內容合併於附錄 1 之組織簡 介表單範本參考表單之中,而職業安全衛生負責單位與業務職掌,本文建議可以 參考圖 12 標示於組織架構,並依照本文附錄 2 相關表單整合進組織單位及職稱 業務職掌清冊內。

組織內各職稱或各工作內容的安全衛生現況,必須包含各作業環境的安全衛 生措施以及應用的情況,如個人防護具、工程措施等相關細節,以及作業人員之 技術能力、職業安全衛生知識與訓練狀況的內容及頻率,如半年進行 1 次員工教 育訓練等,可以讓組織先行審查是否有不足需額外加強的部分。本文已將此一部 分的內容合併至工作者與工作環境清冊範本中,可參考附錄 3.1 以及附錄 3.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的情形,則是描述組織先前通過如 OHSAS 18001 或 TOSHMS 相關驗證的日期、異動情況,以及配合 ISO 45001 標準認證的期限等。

二、 決定適用範圍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並未要求所有組織皆須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系統,而是根據組織的規模、性質不同,由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4 項授權 主管機關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為不同規範。

對於不論何種規模與性質的組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之 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組織皆必須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

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而關於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的內容則是規定於職業安全衛生 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對於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下的組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 之 1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計畫。勞工人數在 10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則被規定須另行訂定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規章496,若組織並未依照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中之規定訂定職業安

496 關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之定義可以參照「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 畫指導原則」:事業單位為有效防止職業災害,促進勞工安全與健康,所訂定要求各級主管及管 理、指揮、監督等有關人員執行與職業安全衛生有關之內部管理程序、準則、要點或規範等文件,

於實質上對員工具強制性規範,但不可違反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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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衛生管理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則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5 條第 1 款會 被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之行政罰。被要求須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系統之組織,則是規定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中第 12 之 2 條,分別為以下 四類:具顯著風險事業497勞工人數在 200 人以上、具中度風險事業勞工人數在 500 人以上、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以及有從事製造、處置或 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498。組織被 規定應設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而未設立者,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3 條第 1 款,將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之行政罰。

就我國目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可知,我國並未要求所有規模的組織皆須 設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僅有屬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中規定的 4 類事業 單位有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義務。但針對不須設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 統之組織,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仍要求須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以及安全 衛生管理規章,觀其內容如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或定期檢查、

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等,其實與本文中所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的部分流程,以及 CNS 45001 標準相同,只是整體上並未要求如職業安全衛生 風險管理系統一般完整。

綜合以上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的相關規定,本文建議組織可以於前述之

「組織前後環節」流程盤查完與組織外部議題、內部議題以及利害關係者的需求 與期望後,依照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的分類,決定組織應建立的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措施。若組織屬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中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設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 4 類事業單位者,因我國 目前主管機關將以 CNS 45001 作為標準,故本文建議可以比照後續內容建立對

497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2 條,將事業依照危害風險的不同區分為:第一類事業:具顯 著風險者;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並且於附表一中例示各類 事業單位。

498 後兩類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第 2 項母法所規定,符合同法第 15 條第 1 項需設立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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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的職業安全衛生風險管理流程。即便組織屬於不須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者,因為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建議組織仍需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以及安全衛 生管理規章,本文建議亦可比照本文後續於風險管理流程的特定步驟制定相關程 序;或是組織基於建立良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所能帶來的效應,亦可參照後 續內容建立完整風險管理流程,並且將原本法規要求須訂定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計畫以及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涵蓋其中。

設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組織需決定適用範圍。CNS 45001 標準僅要求 組織應考量外部和內部的議題、工作者和利害關係者的需求與期望去界定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系統的邊界和範圍,並沒有硬性要求必須包含整個組織的範圍,而是 可以僅包含整個組織或是僅有組織的特定部分。只是不管範圍如何,最高管理階 層都必須要有提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本身的職能、資源和責任,而且邊界的 選擇不可以迴避法規或其他的要求,或是將可能影響職業安全衛生績效的活動、

產品排除在外。因此對於不須強制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者,可以完全享有 CNS 45001 標準中的邊界和適用範圍彈性;但若組織係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中要求須設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者,則對於法規所規定的範圍必須強制涵蓋 於管理系統之中,僅對於法規所未規定的範圍亦可享有邊界的選擇彈性,此即 CNS 45001 標準中「邊界的選擇不可以迴避法規或其他要求」之規定。而對於適 用範圍,本文認為可以涵蓋兩個層面:一為人、二為空間。

在「人」的部分,CNS 45001 標準規定工作者必須符合「受組織所管制」、

以及「工作關聯性」兩個要件,縱使是承攬商、代理商,只要能受到組織某種程 度管制的人員皆應包含其中。而職業安全衛生法中針對「工作者」的規定,包含 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可以看 出 CNS 45001 標準針對工作者的定義是大於職業安全衛生法中的定義。基於 CNS

以及「工作關聯性」兩個要件,縱使是承攬商、代理商,只要能受到組織某種程 度管制的人員皆應包含其中。而職業安全衛生法中針對「工作者」的規定,包含 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可以看 出 CNS 45001 標準針對工作者的定義是大於職業安全衛生法中的定義。基於 C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