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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雇主違反保護義務之職業災害責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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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雇主違反保護義務之職業災害責任體系

若工作者或勞工於執行職務時而導致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雇主對於職 業災害之勞工所需負擔的責任可分為三大類:1. 根據「勞動基準法」所訂定,雇 主無過失責任之「職業災害損害補償」;2. 依照民法所規定,由雇主基於勞動契 約衍伸出對於勞工保護照顧義務,或一般人的注意義務,而雇主違反此義務群之

「損害賠償」責任;3. 依照「刑法」或其他勞動法規中之刑罰規定,而產生的刑 事責任96。而對於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本文已於前述之國家保護手段中詳述,故 此一部分將僅針對雇主於民法上之義務與責任,以及刑法上或其他勞動法規上之 相關刑事責任加以描述。

第一項 職業災害中雇主之民事責任

基於雇主的行為,導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對於雇主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的追究,主要以生命權、身體權受侵害之侵權行為責任以及因勞動契約而產生 之契約責任為主。

第一款 侵權行為責任

因為職業災害發生往往並非出自雇主之故意,故勞工對於因雇主行為導致職 業災害,進而造成生命權、身體權受有損害之結果,主要可以依據民法第 184 條 第 1 項前段,以及第 184 條第 2 項請求雇主為損害賠償。

對於侵權行為成立要件之判斷,必須分為判別侵權行為是否成立之責任成立 因果關係,以及判別損害範圍之責任範圍因果關係兩個部分來進行97。而由民法 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觀之,侵權行為之主體必須為自然人98而不能是法人,且以有故意過 失為前提,所保護的客體為「權利」並不包含利益。職業災害往往起因於雇主之

96 楊昌裔,職業安全與衛生,2014 年 11 月,4 版,頁 72-73。

97 王澤鑑,侵權行為法,2015 年 6 月,增訂新版,頁 114-115。

98 最高法院 80 年度台上字第 344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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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行為並造成勞工輕傷、重傷甚至死亡等損害,因此勞工可以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做為請求權基礎自不待言。就主張本條做為請求權基礎之舉證責任的分 配來說,民事訴訟法中第 277 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 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因此 請求之勞工,依照民事訴訟法中第 277 條本文之規定,本來須負擔雇主是否具有 故意過失、權利具有損害以及具有因果關係等之舉證責任。但因為特別法之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於第 7 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 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當職業災害勞工請求損害賠償責任時,

將「是否具有過失」的舉證責任轉由雇主負責,雖然勞工還是需負「事實上的證 明」等相關舉證責任,但似乎可以部分解決受災勞工求償時難以舉證的難題99

針對另一請求權基礎,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之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因此 可以知道構成本條侵權行為之主體,必須是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自然人,造成侵 害客體權利或利益的損害。故如同 184 條第 1 項前段之判斷要件,須判別責任成 立的因果關係以及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不同的是,對於本條之故意過失判別準 則,須視所違反之保護他人法律主觀歸責性如何,若該法律要求為故意,則本條 之標準則須以故意作為有責性的要求100。而本條但書之規定,則為民事訴訟法中 舉證責任規定之例外,採推定過失、舉證責任倒置,亦即加害人必須證明自己無 過失,被害人僅須證明加害人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即可,因此前述職業災害勞工保 護法第 7 條之舉證責任轉換之規定,於本條請求權基礎中作用不大。而針對是否 為「保護他人法律」,須判斷被害人是否為法律所要保護之人,且被害人所請求 者是否為法律所要保護之權益101。目前就職業災害相關的勞工保護法規中,實務

99 徐婉寧,同註 84,頁 169-223。

100 王澤鑑,同註 97,頁 399。

101 王澤鑑,同註 97,頁 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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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承認若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102、工廠法103、民法第 483 之 1 條104皆屬於違 反保護他人法律,若勞工能證明雇主有違反之事實以及因果關係,除非雇主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否則即應對勞工負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第 184 條之規定,若雇主該當侵權行為之要件,則必須對於具有因 果關係之損害範圍,適用民法第 192 條至第 195 條、第 197 條,以及第 213 條至 218 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根據民法 第 197 條之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而消滅。

第二款 契約責任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6 款對於勞動契約之定義可知,勞動契約即是約定 勞工以及雇主關係的契約,係指勞工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並獲得工資的契約,

性質屬於僱傭契約的特殊類型,而其中必要之點有二,一為受他方雇用從事工作;

二為獲致工資105。因此勞動契約具有以下性質:1. 為雙務契約106:由勞工提供勞 動力,並由雇主給付報酬互為對待給付;2. 為有償契約107:雇主對於勞工之勞動 力需給付對價報酬;3. 為不要式契約108:除了勞動基準法第 65 條明定技術生書 面訓練契約,一般勞動契約並無以書面為生效要件;4. 為繼續性契約109:可分為 定期或不定期契約,對於安定性較為重視,且常具有附屬給付義務、給付內容也 會擴張110;5. 具有從屬性111:勞動契約之勞工具有人格上之從屬性、經濟上之從 屬性、組織上之從屬性等。而因為勞動契約本身具有特別信賴關係,也具有人格 上的特性,因此勞動者的人格尊嚴以及合理生存條件應受尊重與保護,因此雇主

102 在當時為勞工安全衛生法,可參閱最高法院 77 年度台上字第 839 號民事判決。

103 最高法院 56 年度台上字第 540 民事判決。

104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2692 號民事判決。

105 黃程貫,同註 4,頁 377。

106 林誠二,債編各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中),2015 年 5 月,2 版,頁 14。

107 林誠二,同前註,頁 14。

108 林誠二,同註 106,頁 14。

109 林誠二,同註 106,頁 14。

110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2012 年 9 月,4 版,頁 126。

111 黃越欽,同前註,頁 12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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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勞動契約履行上對於勞工負有預防危險之義務,又名保護義務112

雇主於勞動契約中之眾多義務群,又以保護義務與職業災害最為相關,於職 業災害發生前,雇主應為相當程度的預防危險措施防止職業災害發生;而於職業 災害發生過後,則會以雇主是否違反其保護義務作為歸責事由。因此職業災害的 預防與事後的損害賠償,幾乎可以說是以雇主的保護義務為主要的重心113。而對 於雇主的保護義務內容,學者114認為:「勞動者納入企業組織,居於從屬的地位 提供勞務,雇主負有照顧義務,保護勞工的人格權,尤其是勞動者的生命、身體、

健康。雇主並應創設及維護一個符合人格尊嚴的工作環境,防範工作場所的性騷 擾,不得竊聽、竊錄、密設監視器侵害勞動者的隱私權」;另有學者115例示雇主 主要的保護義務,包含保護勞工的生命、身體和健康、公法上的勞動保護、人格 權保護、財產權保護、隱私權保護等。

以上僅就雇主保護義務之內容為說明,若欲將保護義務與契約責任作聯結,

仍須特定此一保護義務的屬性。勞動契約作為一個由多數權利義務而堆疊之雙務 契約,其契約履行義務內容可以分為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以及附隨義務。主 給付義務(Hauptleistungspflicht),為債之關係上固有、必備,並且得以用來決定債 之關係類型的基本義務116,如勞動契約中之主給付義務,便是勞工提供勞務與雇 主給付報酬。從給付義務(Nebenleistungspflicht)則僅為輔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

為了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的滿足,一般發生的原因可能來自於法律明 文規定、當事人約定或基於誠實信用和補充契約解釋117。而附隨義務(Nebenflicht) 則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延伸而來118,其主要的功能在於滿足債權人的給付利益可 以得到最大滿足,以及維護債權人身體或財產之固有利益。我國目前對於保護義

112 林誠二,同註 106,頁 19、31。

113 高羽惠,雇主保護照顧義務之研究-以新形態職業災害為中心,未出版之碩博士論文,國立台 北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2015 年 1 月,頁 14。

114 王澤鑑,人格權法,2012 年 1 月,1 版,頁 114。

115 劉士豪,勞動基準法釋義:施行二十年之回顧與展望,2009 年 9 月,2 版,頁 131-136。

116 王澤鑑,債法原理,2012 年 12 月,4 版,頁 39。

117 王澤鑑,同前註,頁 40。

118 王澤鑑,同註 116,頁 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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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的性質仍有爭議,多數學說119認為保護義務為附隨義務之典型。但有學者120認 為,國家透過勞動保護法課以雇主公法上的義務,對雇主和勞動契約有極大的影 響,基於保護勞工的原則,應例外的將保護義務提升為主給付義務;另有學者121 認為,因為雇主保護義務屬於法律上之「特別結合關係」,應賦予勞工獨立請求 雇主履行的權利,才能保障勞工安全,故應跳脫通說對於附隨義務之見解,將雇 主的保護義務提升為從給付義務。另有研究122提出,於民法第 483 之 1 條增訂 後,該法明文針對雇主針對勞工生命、身體、健康應按其情形為必要預防,可見 其為獨立之請求權基礎,亦支持將保護義務提升為從給付義務。

對於職業災害在債務不履行上的定性,因雇主未盡其保護義務而使得職業災 害發生,而造成勞工生命、身體、健康受有損害,係屬於債務人已為給付,但給

對於職業災害在債務不履行上的定性,因雇主未盡其保護義務而使得職業災 害發生,而造成勞工生命、身體、健康受有損害,係屬於債務人已為給付,但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