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海巡署機動查緝隊之簡介
壹、海巡署組織簡介
一、海巡署成立經過
我國海岸巡防工作原分別由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等機關執行,因事權不一,致執行時產生諸多困擾,加以近年來走私 情事日益猖獗,不僅危及社會治安、民生安定,更影響到國際聲譽。國家 安全會議爰於1999年3月18日倡議成立「海岸巡防專責機構」。嗣經行政院 成立籌備委員會專案研究後,規劃納編國防部海岸巡防司令部、內政部警 政署水上警察局及財政部關稅總局緝私艦艇等單位,在不增加總員額原則 下成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經立法院於民國2000年1月16日完成海岸巡
岸巡防署」,掌理海岸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偷渡、犯罪偵防及海岸 管制區之檢查管制,並協助通商口岸之安全檢查等事項,有效建立強固的 海岸線,維護國家整體安全。
二、海巡署組織簡介
(一)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署下設海洋巡防總局及海岸巡防總局,總員額計 21453 員。署本部編制 440 員,設企劃處、巡防處、情報處、後勤處、
通電資訊處、政風處、勤務指揮中心等 7 個業務單位及人事處、會計處、
秘書室等 3 個輔助單位;另編設空巡中心。
(二)海洋巡防總局:海洋巡防總局編制 3000 員,由原水上警察局與關稅總 局緝私艦艇及人員編成,設有巡防組、海務組、後勤組、勤指中心、秘 書室等 6 個業務單位及人事處、會計處、政風處等 3 個輔助單位與人員 研習中心、直屬船隊、偵防查緝隊等三個直屬單位。下轄 16 個海巡隊 及 4 個地區機動海巡隊,分別部署於台灣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及金 門、馬祖等地。
(三)海岸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編制 18013 員,由原國防部海岸巡防司令 部編成,設有巡防組、檢管組、情報組、後勤組、通資組、秘書室、勤 指中心等 7 個業務單位及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等 3 個輔助單位與教 育訓練中心、警衛大隊、通資作業大隊等 3 個直屬單位。海岸巡防總局 下設北、中、南、東 4 個地區巡防局,地區巡防區下再分設 7 個岸巡總 隊、17 個岸巡大隊、20 個機動查緝隊及東沙、南沙外島指揮部。
貳 貳 貳
貳、 、 、 、海巡署法定職掌 海巡署法定職掌 海巡署法定職掌 海巡署法定職掌
由於海岸巡防機關主要係納編前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及海岸巡防司令 部而成立,並承受各該機關原有之業務職掌,是以海岸巡防機關之法定職掌之範 圍,經分析大慨可以海岸巡防法第四條所定事項為範疇。海岸巡防法第四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七款,明定海岸巡防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事項。
二、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事項。
三、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 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事項。
四、海域及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五、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及安全情報之調查處理事項。
六、海洋事務研究發展事項。
七、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之事項。
(一)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
(二)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
(三)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
(四)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等事項。
參 參 參
參、 、 、 、海巡人員任用及管理 海巡人員任用及管理 海巡人員任用及管理 海巡人員任用及管理
海巡署人員進用採用多元化管道進用方式,分述如下:
一、軍職人員: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任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定辦 理。
(一)志願役指職軍官:委請國防部國軍人才招募中心,辦理公開招考。
(二)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委請國防部,辦理公開考試。
(三)義務役士兵:依國防部配賦原額訂定年度徵集計劃,由國防部陸軍司令 部辦理徵集及抽籤分發。
二、警職人員: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進用。
(一)由警政署所屬機關現有警力調任。
(二)由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生,經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 後分發。
三、文職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辦理進用。
(一)請辦海巡特考分發:海巡署工作性質與一般行政機關不同,為擴大舉才、
注入新血,以及大幅提昇文職人員任用比例,遇有職缺均管制作為辦理 海巡特考及進用海洋事務專業人才之用。
(二)申請考高普考考試分發:海巡署因職缺有限,尚無足夠缺額請辦海巡特 考,基於成本效益考量,原則上每間隔一年舉辦一次,期間遇有職缺出 缺,所需文職人員則經由高、普考考試、警察特考及殘障特考管道分發。
(三)外補他機關現職人員:為積極朝向文職化目標推展,除從考試分發逕取 才外,尚採公開徵才遴補方式,積極進用文職人員。
海巡署及其所屬機關人員主要係由原隸屬於國防部、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 局及財政部海關緝私艦艇等相關機關人員納編而成,並陸續進用一般文職人員而 組成。是以海巡機關人員包含了軍職人員、警察、關務人員及一般文職人員。審 其組織法,署本部係採軍、警、文併用;海洋巡防總局採警、文併用;海岸巡防 總局及地區巡防局採軍、文併用,總大隊以下則採軍職之編制。依行政院海岸巡 防署組織法第廿二條規定,海岸巡防機關在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及各地區巡防 局軍職人員之任用比例,訂有上限規定,並須逐年降低配比,各級海岸巡防機關 組織法並明定於各該組織法律施行八年後,各機關人員之任用,均應以文職人員 為主。因為有這條條文的規定,使得海巡機關的軍職人員對未來總有一份不確定 感,影響其工作投入意願。
主客觀因素考量,如海關的高薪、安定、名譽和工作的單純等等;警察的挑戰、
刺激和司法警察權的發揮等等;軍人的高退休保障、工作地點變動和高服從特性 等等(陳君邁,2000)。另由於各類人員獎懲種類與標準不一,遇有獎懲案件涉 及各類人員時,時有獎懲不公的雜音。例如,重大事蹟頒給獎狀,對軍職人員而 言是屬於很高的獎勵,可列為資積分計算;但對文職而言,僅是形式上的榮譽,
並無實質作用。又如重大功績,文職人員可以一次記兩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晉 奉一級並給予一個月獎金,以簡任第十二職等為例,可頒獎金十萬元以上。相對 軍職而言,則無專案考績。因此,為兼顧齊一獎懲標準及組織法律的規定,只能
「異中求同,同中存異」,以為因應。
肆、機動查緝隊簡介
一、機動查緝隊成立經過
機動查緝隊前身係海岸巡防司令部情報處之各縣市情報組所編成,各 縣市情報組編制均設於各地區師管部下,但情報工作、情報人事、情報經 費等業務,由海岸巡防司令部情報處直接指揮、管制、督導;2000年2月1 日政府為維護國家整體安全和國內經濟發展,期待海岸巡防執法能一元 化,而整合不同身分人員於一個機關,所以當時海岸巡防司令部之各縣市 情報組,依據海巡法所規範之任務,檢討將無海岸線之縣市如台北市、南 投縣不設機動查緝隊,其餘本島各縣市含澎湖、金門、連江等縣地,共設 20個機動查緝隊。
二、機動查緝隊人員編制
機動查緝隊設於海岸巡防總局下設4個地區巡防下,以人員數量區分 為甲種隊(人員配置30員,如基隆、台北、新竹、台中、嘉義、高雄市、
高雄縣、屏東等機動查緝隊)、乙種隊(人員配置25員,宜蘭,桃園、彰 化、雲林、台南縣、台南市、澎湖、金門)與丙種隊(人員配置20員,如 苗栗、花蓮、台東、連江等機動查緝隊)。機動查緝隊設有隊長1員、副隊 長1員、分隊長2員、專員1員、查緝員5至11員與辦事員4員等職務:機動 查緝隊下設有外勤及內勤兩單位。外勤分為二個分隊各設有分隊長,以及 數名查緝員;內勤設有辦事員,則由專員統一負責管理。查緝隊人員編制 如圖 2-5。
圖 2- 5 機動查緝隊人員編制圖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繪
三、機動查緝隊任務職掌
依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機動查 緝隊的任務職掌,如下所示:
(一)關於情報政策及計畫之執行。
(二)關於情報諮詢拓展及運用計畫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走私、非法入出國、反滲透等人、船(筏)資料調查、案件偵辦與 移送事項。
(四)關於輔助社會治安案件之偵辦、蒐證及移送等事項。
(五)關於海巡安全情報、反情報及科技情報部署、蒐集、彙整與運用。
(六)關於行政管轄區內領海海域及海洋資源、內水、潮間帶海洋環境污染案 件之蒐證、取締、移送事項。
(七)關於涉外事務之調查與處理事項。
隊長(1)
副隊長(1)
外勤 內勤
第一分隊 第二分隊
分隊長(1) 分隊長(1)
專員(1)
辦事員(4)
查緝員(5-11) 查緝員(5-11)
(九)關於海巡文書情報彙整、研析及專題研究事項。
(十)關於情蒐裝備教育訓練與保修作業事項。
(十一)關於各項情報、保防工作會報(議)分工執行事項。
(十二)關於情報預算編製及執行管理事項。
(十三)其它上級交辦事項。
四、機動查緝隊績效考評要點與查緝績效
機動查緝隊以查緝轄區內犯罪為主,就各單位編裝及轄區治安特性,
依各地區巡防局負責個案資料彙整,海岸巡防總局負責所屬各組初評作 業,以及海岸巡防署綜理考評及複評作業全般事宜。據以實施考評原則如 下所示:
(一)各機動查緝隊以現有人員(扣除行政人員四員),每人每半年以偵處走 私、非法入出國等案件一件以上為最低目標實施考評;花蓮、台東機動 查緝隊每年以一件計算。
(二)北部、中部、南部及澎湖、金門、馬祖岸巡總隊、大隊,每季以偵處走 私、非法入出國等案件三件以上為最低目標;花蓮、台東岸巡大隊每半
(二)北部、中部、南部及澎湖、金門、馬祖岸巡總隊、大隊,每季以偵處走 私、非法入出國等案件三件以上為最低目標;花蓮、台東岸巡大隊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