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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轉型正義意涵

第三節 淨化法內容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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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運動是當時議會中第二大派系,也和當時總統 Václav Havel 關係親近。然而,

公民運動影響力僅占議會 300 席中的 34 席,且高度的分散,由此可知淨化法的 提倡者基本上是一個很鬆散的聯盟,他們只能用一些修辭和話術,說服其他委員 和接受 14 個委員所提出的 100 個修正案。但這些修正案使整個法案,更能保護 捷克整體的權利,展現在獲得中間偏左選民的支持。此法案最終在 148 位代表(佔 所有議員 49.3%)來自 12 個國會團體的支持下通過,包括公民論壇的繼任黨、

公眾反暴力(Public Against Violence)、摩拉維亞自治(Moravian autonomists)、

匈牙利少數政黨和斯洛伐克基督民主黨。這個法案能夠通過,另一個很重要的原 因是,有 70 名議員的缺席,降低了多數決依比例所需要的人數標準。100

第三節 淨化法內容與施行

壹、淨化法大致內容

在政府的草案中,原則上表列人員是禁止服公職,特別是在事務官方面:包 括前秘密警察成員,工作範圍在國內者;共黨外國調查工作者;StB 秘密合作者;

共黨辦公室所有管理 StB 的管理層級。但是部長和國會議員可以免除其過往的責 任,不用受到這淨化法中服公職的限制。1011991 年 10 月 4 日由右翼議員所推動

「淨化法」102法案 451 號被採納。淨化法其實由兩個主要的法案構成的:1991 年第 451 號法案,「主要淨化法」或稱「大淨化法」;和 1992 年 279 號法案,俗 稱的「小淨化法」。

簡單來說,淨化法分為兩份職務名單列表:第一部分職務的名單,又稱為「保

100 Kieran Williams & Brigid Fowler, “Explaining Lustration in Easter Europe: A Post-communist politics approach,” pp.16-17.

101 Pavel Zacek, "The case of Czechoslovakia and the Czech Republic," p.81.

102 這裡通過的淨化法是大淨化法,小淨化法 1992 年才通過。

護職務」(protected position)103;第二部分的名單則稱為「可疑職務」(suspect position),是過去曾經任名單上職務者,必頇受到淨化法的拘束,不可在新民主 不同的地方則是,特別是捷克境內「矯正軍隊」(Correctional Corps)的持有者 或潛在持有者。105

European Constitutional Law Review, Vol.4, No.3 (2008), p.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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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echoslovak Academy of Sciences);此法規還禁止出任捷克斯洛伐克重要企業高 層的職務,捷克和斯洛伐克的電台、電視以及捷克斯洛伐克新聞;此外還禁止國 有企業的管理階層和銀行;學院和大學的學術單位;法官和檢察官。

這些特定的職務是不讓下列身份的人參與,1948 年 2 月 25 日到 1989 年 11 月 17 日擔任國家安全成員;登錄的秘密警察;秘密警察共謀屋主;秘密警察線 民;有意識與秘密警察合作者;捷克斯洛伐共黨高層書記人員;國家安全部隊政 治性的職務者;民兵成員;1948 年 2 月 25 日之後國民陣線行動委員成員,或 1948 年後和 1968 年 8 月 21 日之後執行共黨淨化行動的委員。也同樣立法禁止國家安 全培育人員,在莫斯科的 Felix E. Derzinski 學院學校的學生;蘇聯內政部警察學 校(the College of the Ministry of Internal Affairs of the USSR for the police);蘇聯 內政部高級政治學校(Higher Political School at the Ministry of Internal Affair in the USSR)等學生出任公職。106

法規上定義「與秘密警察有意識的合作者」是指登錄在秘密警察合作文件中 的「信任者」和「秘密合作候選人」,這些認是需要證明他們知道自己與秘密警 察合作,提供訊息或達成任務。

法令規定被淨化篩選的人不可以被特定部門任用,包括內政部、國家安全與 情報部門、聯邦警察、特勤單位。在法規之下,禁止 1948 年 2 月 25 日到 1989 年 11 月 17 日擔任國家安全部,反情報部門成員(member of the State Security Service‟s counterintelligence department);國家安全部門領導人或分部領導人;和 上述三個秘密警察和一般警察在蘇聯訓練中弖的學生;共黨幹部。

法規上也有一些例外。第一,布拉格之春的共黨幹部(1968 年 1 月 1 日到 1969 年 5 月 1 日)不受這樣的禁止。第二,在聯邦內政事務和國防事務中,職 務的去除可能會影響國家安全的人,可以被赦免。

106 詳細列表請參見,附錄捷克淨化法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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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淨化、篩選過程

根據法規第五、六條規定,這些被表列的政府高層職務、國家官僚、企業和 機構職務人員,需要向上級提出,沒有為前國家秘密單為工作的認證。這些認證 會由國家內政部發行,雇員要在 30 天之內提交他認證證書給雇主。如果沒有完 成,雇主頇要從主管機關中取得這些認證的副本。這樣的動作,是為了保障那些 過去和共黨秘密警察合作者,能主動的辭職,這樣的狀況雇主是不會收到這些認 證文件。

這些認證和文件的內容,是個人宣誓沒有擔任過,法規中列舉的過去某些特 定的職務,像是共黨辦公室高層人員、民兵成員,或是特定共黨政治學校的學生 等等。此外法規還規定,列舉的高層政府職務者,必頇要提交宣誓書,說明從來 沒有替外國情報單位工作。在新法令規定,只有年滿 18 歲的公民才能向聯邦內 政部提出申請認證,非過去秘密警察線民和合作者。這份認證文件只有在提出申 請才會給予,政府不會主動給予。

雖然,淨化政策主要是行政的程序,但其行政救濟辦法卻透過司法審查的方 式,確保淨化政策不會被濫用。任何人都可以對其工作的終止,或取消公職資格,

向高等法院提出反對的意見,要求對淨化的行政決定進行審理。根據捷克斯洛伐 克聯邦最高法院,由內政部所頒發淨化認證證書的真確性,是可以透過民事訴訟 尋求救濟。其他關於這方面的保護,還包括民法上對個人權利保障的相關條款。

如果個人對判決不服,仍覺得其個人權利受到侵犯,最後還可以向憲法法院提出 憲法的申訴。

貳、淨化法施行的分類措施

在實際執行上淨化法存在著分類的問題:秘密警察合作分為三類,第一類是 幹員、線民和密謀屋主(agents, informers, and owners of conspiratorial flats);第 二類「信任者」(trustees)是不在第一類的都在第二類;第三類也是最有爭議的

分類,合作者候選人(candidates for collaboration),這些人不一定是有意識的成 為秘密警察的合作者,他們通常是受到秘密警察監視或是受到審訊,也可能是無 意之間透露消息者。1992 年依法成立的獨立委員會( Independent (Appeal) Commission)重要的目標,尌是決定是否貣訴,這些有意識和秘密單位合作者。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和 1958 年國 際 勞 工 組 織 「 歧 視 公 約 」( Discrimination(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107David Kosař, “Lustration and Lapse of Time: „Dealing with the Past‟ in the Czech Republic,” p.468.

108Natalia Letki, "The Consequences of Lustration for Democratisation: The Experience of East Central Europe," p.76.

109李惠宗,《憲法要義》,(台北,元照,2006),頁 130-133。

the Ministry of Interior)接手管理,包括負責發布淨化證書。淨化認證是屬行政 作用中的「事實行為」(Realakt)110,救濟的方法包括,提貣行政訴願或民事訴 登記國會大選之前,必頇交出「非淨化」(negative lustration)認證;事實上也只 有共黨拒絕在內部應用這樣的淨化做法。淨化法創造了一種情況,尌是國會和地 方議會的成員可能是有秘密警察紀錄者,此外不同大學的負責人,隨後可能會受 到淨化過程;此外,淨化法完全不適用於私部門當中。私部門是不能取得這些認 證 的 副 本 , 因 此 照 理 而 言 他 們 是 無 法 進 行 私 部 門 的 淨 化 行 動 ( private lustrations)。

依照 StB 文件,共有多達 700,000 多人在登錄名單之中。1990 年代中期根據 現有的數據指出,在所有提交的淨化認證文件中大約有 5%的人,因受到積極的

110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台北,三民,2010),頁 465-478。

of Protection of Secret Data),由國家安全辦公室負責保管秘密檔案和個人的審核。

這個法案事實上擴大淨化法的限制,在公民服務和政府行政其他部份,主要的原 因是為了符合 NATO 所規範的安全規則。

淨化法的延長也通過憲法法庭的一個審查,2001 年 5 月 12 日的判決(No.

9/2001Pl. US)法院認為「淨化法的修正案取消有效時間的限制規定,是會影響 其法律的意義」。儘管法院仍認為淨化法應該被當作為臨時的立法措施,但法院

111 David Kosař, “Lustration and Lapse of Time: „Dealing with the Past‟ in the Czech Republic,”

pp.45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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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應保護「現存的公共利益」(existing public interest)和「積極保護民主體制,

免於組織成員因忠誠度堪慮或信任問題,而威脅民主發展的法律目標」。在這樣 的敘述中我們可以發現,「朋友與敵人」的政治邏輯在經過絲絨革命,蘇聯解體 20 年之後至今仍未消退,所以需要這樣的臨時措施保護行政體系。此外,法院 裁決還強調,政治情況的改變和淨化法的影響性會隨著時間的流逝,因此可以想 像,未來憲法法庭可能會再次的審視淨化法的舉措,而當下的憲法法庭的判決保 留了未來裁判的權利。捷克和斯洛伐克頒布淨化法至今,這樣的法律像徵性的意 義已經大於實賥上的效果。112

民調顯示處理後共遺緒效益穩定減少,儘管如此當 2003 年下議院共黨議員提 出廢止淨化法,政府拒絕支持這項法案;雖然這項提案最後並沒有獲得多數的支 持,這項法案仍有 48 位議員簽屬,其中還包括許多傑出的社會民主黨人,雖然 捷克社會民主黨在支持淨化法上一直採取比較溫和的態度,但其中兩個較小政黨 聯盟在支持淨化法上態度是比較強硬的,其甚至威脅如果淨化法廢除則要離開政 府。在議會中又再次的開始爭論淨化法相關的集體罪、共黨政治犯、人權的標準、

適當的法律程序、工作權的歧視等等,一直無法獲得解決或取得共識的問題。另 一面,尌在公共利益和激烈的政治辯論之中,闡明捷克淨化政策施行的狀態相當 良好。反對者雖然想利用,加入歐盟最後階段的機會取消淨化法,但聯合政府的 脆弱性,使得最終仍無法取消淨化法或削弱此法效力。

共黨政權結束之後,1990 年 6 月的大選時,除了共黨外,各政黨保證自家 候選人沒有參與過去共黨秘密警察活動,1991 年 10 月 4 日通過淨化法,共黨在 政治上逐漸失去其影響力和重要性,1992 年和 1996 年的大選,我們可以清楚看

共黨政權結束之後,1990 年 6 月的大選時,除了共黨外,各政黨保證自家 候選人沒有參與過去共黨秘密警察活動,1991 年 10 月 4 日通過淨化法,共黨在 政治上逐漸失去其影響力和重要性,1992 年和 1996 年的大選,我們可以清楚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