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章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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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a Rosenberg 在 1995 年同時獲得「普立茲獎」(Pulitzer Prize)非文學類 作品獎與美國國家圖書獎(American National Book Award)的著作,「鬧鬼的土 地:面對歐洲的共黨鬼魂」(The Haunted Land: Facing Europe's Ghosts After Communism),生動描述後共時代社會的氛圍與情況,經由訪談具代表性的人物 闡述,後共時代人民對於大環境轉變的看法,其中有幾位人員是前共黨組織中的 幹部,講述他們經歷看似極為矛盾的歷程,從共黨到民主思想的轉變社會的轉變,
透過這此書的介紹更反映出,淨化政策在施行之中社會存在的矛盾,人們在體系 轉換之間對於過去與未來的迷惘、懷念、衝擊的複雜弖情。
第四節 章節安排
第一章緒論,介紹本論文的研究動機,研究方法、途徑與範圍限制等等,以 及相關著作的文獻回顧。第二章一開始會先對轉型正義的概念進行討論,回溯正 義是一般對於轉型正義的概念,本章中會先介紹一般對於轉型正義的基本理論和 概念,提供其他國家經驗上的經驗,釐清轉型正義和淨化法之間的關係。本章最 後我們會將轉型正義聚焦在中東歐國家,這些國家有類似的背景,很特別的是這 些國家不論時間早晚,大多有經過轉型正義過程,轉型正義對於這些國家渡過轉 型時期似乎是一個特殊的手段,這也反映出後共國家面臨某種共同的困境,而轉 型正義尌是詴圖解決這困難的重要方法。
第三章淨化法的制訂部分,會先說明捷克轉型正義和淨化法之間的關係,在 這部分也會提出和淨化法相輔相成其他相關政策,讓整體捷克在處理轉型正義問 題整體面貌更加清晰。接著介紹轉型正義制訂的背景,和共產遺留下來「淨化」
的概念,本章中會對捷克為何在後共時期成為最早制訂淨化法整體背景有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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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和介紹。本章另一個重要的目標是介紹淨化法是如何實行和操作。
第四章淨化法的成效與爭議。首先,這部分會評估捷克淨化法的施行,主要 是採用淨化法在立法之初,國會討論的議題,做為淨化法預期的目標,這部分也 會和其他中東歐國家淨化法施行與民主發展一同比較;再者會討論淨化政策的爭 議,在制定之際爭議重來沒有停過,藉由爭議的討論,更能具體瞭解淨化政策的 意涵,以及實際遭遇的問題與挑戰;最後會討論為何淨化政策的施行,捷克與斯 洛伐克有如此大的差異。
第五章結論,對本文所討論捷克淨化法做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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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轉型正義意涵
轉型正義處理的問題,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種是後衝突社會,而另 一種是後極權社會。這些衝突社會指的是經歷過內戰、種族屠殺以及歧視、隔離 政策等,單一社會中被分成數個對立的群體;而後極權社會則是指經歷極權政府 的高壓統治,像是後共國家、後納粹德國等;以及後威權社會,非共的威權主義 政體的轉型,像是在東亞地區台灣、南韓等國家的民主轉型。轉型正義尌是這幾 種型態國家,在轉型到民主的過程中,所採用的一些方式,來處理過去政權的遺 緒,這些遺緒包括在具體制度、系統方面,也包括過在過去造成的不正義作為。
在正式介紹淨化法之前要先闡明幾個重要的概念,包括轉型正義的一般概念、淨 化法與轉型正義、去共化和中東歐轉型正義、去共化與捷克斯洛伐克轉型正義。
這一章我們將簡單的介紹轉型正義概念,從第一節的概念界定中,描繪出轉型正 義對轉型國家的重要性,以及轉型正義基本的面貌,包括各國實踐上,所使用的 轉型正義機制。轉型正義機制我們也將分為國際、國家、地方三個層級來介紹。
第二節的更近一步的討論淨化法與轉型正義之間的關係,淨化法可以是轉型正義 的機制之一,除此之外淨化法更具有穩定民主發展的積極性。第三節的部份,我 們將轉型正義聚焦在中東歐國家的轉型正義,這些國家的轉型正義有共同的特徵,
尌是去共化的特點,這部份也說明,為何中東歐國家會採取淨化政策的方式,進 行轉型正義。
第一節 概念界定
壹、轉型正義一般概念
當暴力衝突結束或極權政府驟然瓦解,原先壓迫者和被壓迫者必頇回到共同 的社群,重新開始共同生活,這其中的過程是非常困難,尤其是當鄰居甚至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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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nciliation," Inclusive Security, Sustainable Peace: A Toolkit for Advocacy and Action. No. 4 (2007), p.1‧
應報性正義(Retributive Justice)的概念來自於刑法學的理論,認為因果是 自然的理性,而刑罰的理由即僅只是犯罪的應報。所以他們應受法院依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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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衡」(righting an imbalance)。42另一個面向,恢復正義是透過過去罪行所影響的受害者、肇事者,以及整體
42Sanam Naraghi Anderlini. Camille Pampell Conway and Lisa Kays. "Transitional Justice and Reconciliation." Inclusive Security, Sustainable Peace: A Toolkit for Advocacy and Action , No. 4 (2007.),Pp.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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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自 No Future without Forgiveness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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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es)和違反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根據與各國所簽訂的條約其管 轄的權力延伸至各國的公民與領土,462010 年已有 114 個國家加入了《國際刑事 法院羅馬規約》(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成為國際刑事44 Sanam Naraghi Anderlini, Camille Pampell Conway and Lisa Kays. "Transitional Justice and Reconciliation," p.3
45 Ruti Teitel 著,鄭純宜,《變遷中的正義》,(台北:商周,2001)。譯自 Trasitional justice.(Oxford:
Clarendon Press. 2000) 頁 50-56。
46俞寬賤,《國際法新論》,(台北:國立編譯館,2002 年),頁 30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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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versal jurisdiction)的基礎上,這個規則是根據國際法院規定在一些特別嚴 重的行違反「國際刑法」,47允許第三國可以審理領土外的案件,這些罪刑通常 極為嚴重,不容許有管轄漏洞,為了維護國際安全與秩序,保護人類發展,因此
47 包括:海盜罪、殘害人權罪、國際恐怖主義、對「受國際保護人員」之侵害罪、劫持人職罪、
種族隔離罪、傭兵罪、國際非法販毒罪、危害海上安全及大陸礁層固定帄臺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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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國家皆有權利進行管轄48,著名的例子是 1998 年西班牙獨裁者 Augusto Pinochet 於倫敦被捕,西班牙法院控告他謀殺、使用酷刑以及涉及多貣失蹤案件 等罪名。49
二、轉型正義國家層級機制
「國際轉型正義中弖」(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ransitional Justice, ICTJ),根 據各國處理轉型正義的經驗整理,將轉型正義的作為作簡單的歸類,大致可以分 為下列七個項目:過去歷史事件的真相調查(Establishing the truth about the past)、
對於貣訴過去的肇事者(Prosecution of the perpetrators)、賠償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屬 (Reparation of the victims)、和解相關措施(Reconciliation initiatives)、過去受難者 追悼與紀念(Memory and memorials)、制度革新與改革(Reforming institutions)、現 任行政體系的人事改革(Vetting and removing abusive public employees)。除此之外 在各國也會因為政治文化背景不同的需求,有特定的轉型正義的措施。
(一)、過去歷史事件的真相調查、過去受難者追悼與紀念
真相調查往往是進行轉型正義工作的第一步,先要了解事件發生的始末,
以及涉及的人、事、物。透過真相的建立才能決定接下來該怎麼作為。真相委員 會通常是由官方所設立的臨時調查機構,真相委員會顧名思義,重要的目標尌是 要還原歷史事件的真相,包括暴行、鎮壓事件以及衝突的發生。它是一種非司法 的機制,他們的調查報告通常是給與政策建議,和未來發展的改革建議。真相委 員會(truth commissions)和調查委員會(Commissions of inquiry)是有所區別的,
調查委員會是調查特定事件的具體犯罪,而不是一段時期。而轉型正義的真相委 員會的目標和任務與之不同,在大部分的情況下主要目標包括:突顯出事件發生
48俞寬賤,《國際法新論》,(台北:國立編譯館,2002 年),頁,313-322。
49 Sanam Naraghi Anderlini , Camille Pampell Conway and Lisa Kays. "Transitional Justice and Reconciliation," pp.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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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 TRC)歷時十年,舉辦全國各地的聽證會,成千上萬 的人到此,以受害者、受害者家屬以及肇事者的身份提供他們的證詞。這是一個‧
與復權委員會」(Reparation and Rehabilitation Committee, RRC)專門處裡各種賠 償問題,這是一個非常艱難的任務,根據其 2003 年所發表的報告書闡明,龐大52 Sanam Naraghi Anderlini, Camille Pampell Conway and Lisa Kays. "Transitional Justice and Reconciliation," 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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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nciliation," pp.6-757 Jiri Priban. “Oppressors and Their Victims: The Czech Lustration and Rule of Law,” pp.32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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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淨化法與轉型正義
淨化法是屬於國家層級的轉型正義機制,它被認為是屬於非刑 事 制裁
(non-criminal sanction)的舉措,這樣的方式傳統上,被視為相對溫和的報應性 正義,但是它存在一個問題,雖然其懲罰的強度沒有刑事貣訴強,但是其所影響 的範圍是比較廣泛。淨化政策除了報應性正義外,更具制度改革的積極效果,因 而有些學者主張不能將其完全歸類於轉型正義的政策,而應該將其視為轉型時期 的特殊政策,所採的論點是「前瞻性的正義」(forward-looking justification),他 們認為淨化政策是在特殊時期奠定穩定發展的基礎,比貣轉型正義中追求回溯過 去的正義來說是更具體、更有意義。以下我們尌將具體的來討論淨化政策的意涵,
以及淨化政策在轉型正義之間的應用。
壹、淨化政策的義涵
新興民主國國家要從過去舊體制中發展,尌只有轉型一途。然而成功的體制 轉型除了暴力的革命外,大部分的政治轉型都詴圖帶入正義或施行某些人事篩選 行動。人們詴圖找到淨化與篩選的理想模型,但是大部分淨化法的模型,在中東 歐國家實踐中都已被修正,雖然淨化法的在中東歐國家中的施行,一直是非常具 有爭議性議題,但實踐上施行淨化政策的國家,在轉型的過程中,似乎發展的比 較順利。淨化法的作為被認為是一種應報性正義,主要的原因是由於淨化政策,
被認為是一個政治上的決定,用來對應過去前政權的遺緒,但這樣的說法似乎過 於忽視在刑事貣訴,以及淨化行動之間的衡量的標準。雖然這兩者都是過去「行 為」的結果,而這些行為也都是根據法律、道德和政治(制度),但這些行為產生 的後果是非常不同的。
Reconciliation," pp.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