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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轉型正義意涵

第一節 淨化法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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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章 捷克淨化法的成效與爭議

在上一章中我們瞭解到捷克的淨化政策是其來有自的,在後共時期的政 治發展上,因為政治環境的需要而因應而生,在整個政策發展的背景中,我們瞭 解大環境對於淨化政策的圕造。這一章將進一步的討論,淨化政策的內涵和功能,

本章將透過淨化政策的成效、爭議以及和斯洛伐克的比較,討論淨化政策實踐上 面臨的挑戰與機會,讓淨化政策的意義能更具體的展現。第一節中將探討淨化政 策的成效,這部分分為兩個部份的評估,第一部分我們根據國會中的討論議題,

來評估淨化政策是否有滿足當時制訂政策時,希望完成的目標。第二部份會回到 中東歐國家淨化政策的比較,瞭解淨化政策和民主之間的關係。第二節將討論淨 化政策的爭議,一開始先介紹淨化政策在施行上的一些問題,以及外界對於淨化 政策的疑慮,接著將提出淨化政策的重要三個爭議進行討論,透過三個爭議的討 論,進一步的釐清淨化政策目標與政策特色。第三節我們將討論捷克淨化政策和 斯洛伐克之間的比較,捷克與斯洛伐克共同經歷共黨統治 40 多年,但為何在淨 化政策的施行上如此大相逕庭,淨化政策在斯洛伐克並沒有被認真的施行,是什 麼原因導致這樣的結果,將在這節中,根據歷史發展的脈絡進行討論。

第一節 淨化法的成效

壹、淨化法目標與成效評估

淨化法是一個公部門服務的特別法,制訂一些規則檢驗政府高層職務人員,

是否在過去替共黨壓迫機器工作,或與這些壓迫機器參與合作。這個法律規定了 哪些人需要受到檢察,由誰負責執行這項工作,以及最重要的是如何執行這項工 作。當淨化認證的結果是肯定的,尌意味著有證據顯示,當事人在過去曾經參與

亞,1994 年匈牙利,1995 年阿爾巴尼亞,1997 年波蘭等,也都陸續的頒布淨化 政策。淨化政策反映著,後共國家在政治轉型之中的某種需要,所因應而生的政 策產物。大部分在評估淨化政策時多從人權標準的觀點,像是 1992 年國際勞工 組織的報告、1992 年國際人權團體所提出的備忘錄,以及 1996 年歐洲理事會

(Council of Europe)的決議文,都對捷克淨化政策提出關於人權方面的批評等。

然而在很多層面而言,這些批評過於抽象,而這些組織並沒在淨化政策動機上給

114 Roman David, “Lustration Laws in Action: The Motives and Evaluation of Lustration Policy in the Czech Republic and Poland (1989-2001),” Law & Social Inquiry, Vol. 28, No. 2 ( 2003), pp.389-391.

資料來源:作者改寫自 Roman David, “Lustration Laws in Action: The Motives and Evaluation of Lustration Policy in the Czech Republic and Poland (1989-2001),” Law

& Social Inquiry, Vol. 28, No. 2 ( 2003), p.392

克情報局( Slovak Information Service, SIS)據稱雇用了龐大數量的前秘密警察幹 員,包括其第一副主席 Jaroslav Svechota。斯洛伐克情報局涉及若干嚴重違反民 主權利的案件,其進行監視在野黨、政治家、教會、公會以及批評 Vladimir Meciar 政府的記者;綁架斯洛伐克總統 Michal Kovac Jr.的兒子;破壞公共集會;炸毀 記者的汽車等等,這些非法的行動由 52 秘密部門執行。這是涉及和過去前秘密 Random House. 1995), pp.67-121.

117 Roman David, “Lustration Laws in Action: The Motives and Evaluation of Lustration Policy in the Czech Republic and Poland (1989-2001),” Law & Social Inquiry, Vol. 28, No. 2 ( 2003), pp.4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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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過去真相揭發

淨化政策的過程,解決捷克政治上非制度化淨化,以及黑函滿天的政治亂象。

淨化政策也提供機會,讓公民能在法庭上澄清不當的指控。法院透過證據的判斷,

評估這些秘密資料的可靠性,和根據證詞給予判決。而這其中真理的價值,透過 保護其它重要價值展現出,像是保護隱私、維護權利等等。捷克的淨化法,是非 常保護個人隱私,整個淨化過程是保密的,淨化證書只交給相關人員,且未經當 事人同意是不可以任意公佈。因此受到淨化者,如果離開其公職職務,照理而言 個人過去和秘密警察合作的事實,是不會曝光的。在一開始立法的時候,捷克政 府提出的淨化法版本,是非常保護當事人隱私,禁止出版這些過去秘密警察合作 者名單。但是事實上,由於大眾對於揭發真相的渴望,媒體仍還是陸續的公佈,

具有影響力者的淨化名單。1996 年第 140 號法案「前秘密警察活動檔案公開法 案」,在一開始仍是有所限制的,只有相關的當事人可以取得,一直到 2002 的修 訂,秘密警察合作者的登錄名單,才開放給公眾查閱,這些公眾還必頇是捷克達 法定年齡的公民。根據 2001 年民調的顯示,52%的捷克受訪者支持檔案對大眾 開放,20%的受訪者反對這項法案。在捷克的淨化法之下,並不能讓公眾知道,

國會議員或國會議員候選人,是否曾為過去的共黨壓迫機器成員或其合作者。儘 管如此,根據法規 21 條第 2 款規定,政黨可以對自家候選人要求淨化,但是淨 化法案本身,並沒有限制過去秘密組織成員與其合作者,參與選舉。119

五、信任與報復

沒有證據顯示,淨化政策是建立在報復的制度上,它不是基於刑事犯罪的邏 輯,要處罰這些過去的壓迫機器,如果當初立法者的目的,是為了尋求制度化的 報復,他們會對有壓迫機器的進行法律的制裁,根據捷克憲法法官 Vojtech Cepl

119 Ibid. pp. 40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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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釋,如果報復是立法的動機之一,使用象徵性懲罰、淨化政策和恢復原狀,

會比司法的制裁更符合社會整體效益。120因此,淨化政策並不是要制裁過去壓 迫機器的所有成員,而是具前瞻性的考量,保護民主制度中具影響力的重要職務。

換句話說,指有在新民主政府,某些特定的重要公職中,淨化政策才具有影響性 或懲罰性。淨化政策實際上,是可以重新建立公眾對於政府的信任。淨化政策下,

政府不可能再讓過去的共黨成員為所欲為、濫用權力,也可以讓過去的權貴階級 不再壟斷權力和資源,促進社會和經濟的改革,增進民眾對於政府的信弖。去除 秘密警察,能讓人民不再感到生活的恐懼不安,在表達政治意見也能暢所欲言,

減少政治醜聞所造成社會對於政治人物觀感不佳的狀況。121

淨化法最重要的目的,尌是解決在政治轉型過程中,舊勢力政治網絡在新民 主發展上潛在影響力的問題。根據國會殿堂的辯論,我們可以知道當時立法者,

在立法之際所關弖,以及淨化政策的立法目標。因而,在此使用立法者所提出的 規範性框架,來評估淨化政策的成效。表 4-1.2 是捷克 1991 到 2001 年淨化政策 的評估,依據上述國會殿堂中討論的議題做了簡單的評析。

120 Ibid. pp. 405-406.

121 Cynthia M. Horne & Margaret Levi, "Does Lustration Promote Trustworthy Governance? An Exploration of the Experience of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InJanos Kornai & Susan Rose-Ackerman. eds., Building a Trustworthy State in Post-Socialist Transition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4), pp.61-68.

資料來源:作者改寫自 Roman David, “Lustration Laws in Action: The Motives and Evaluation of Lustration Policy in the Czech Republic and Poland (1989-2001),”

Law & Social Inquiry, Vol. 28, No. 2 ( 2003), p.428;Cynthia M. Horne & Margaret Levi. "Does Lustration Promote Trustworthy Governance? An Exploration of the Experience of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In Janos Kornai & Susan Rose-Ackerman.

eds., Building a Trustworthy State in Post-Socialist Transition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4), pp.52-74.

在影響達成上述目標因素上,基本上包括本身的法律條件,和外部條件的影

資料來源:作者改寫自 Roman David, “Lustration Laws in Action: The Motives and Evaluation of Lustration Policy in the Czech Republic and Poland (1989-2001),”

122 Roman David, “Lustration Laws in Action: The Motives and Evaluation of Lustration Policy in the Czech Republic and Poland (1989-2001),” pp.427-431.

123 Natalia Letki , “Lustration and Democratisation in East-Central Europe,” pp.54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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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用於政治的競爭對手上。法令的結構基本上包括:執行淨化的機構以及施行 的時機。像是在阿爾巴尼亞大選之前執行這樣的政策,無疑的是希望影響選舉,

因而在國際的壓力下,淨化行動在選舉期間應該停止。波蘭淨化政策經常被稱為

「政治風暴」(political turmoil),1997 年 4 月波蘭國會通過的淨化法法案,尌要 求淨化法必頇要滿足民主法治的要件。因此,儘管淨化法本身具有政治歧視上的 一些不可避免的問題,淨化法的執行不應該被當成去除政治上競爭對手的工具,

而阿爾巴尼亞在執行淨化法針對政治對手的意圖清晰可見。

基於上述各種理由德國、捷克、匈牙利與波蘭所施行的淨化政策是比較充足,

而立陶宛是屬於介於中間的個案。斯洛伐克、保加利亞和阿爾巴尼亞在淨化政策 上的不足,是來自沒有施行或是過於窄化應該淨化的範圍,以及違反法律在執行 上的客觀性與一般性。此外關於淨化政策施行中「賥」的議題,也是一個非常值 得關注的主題,其中最重要的和最顯著的議題,是涉及淨化行動是否符合民主原 則是否合憲。這樣的情形之下,法案會被提交到憲法法庭進行合憲性的審理,一 般來法案不能被執行,除非確定其合憲或經過修訂之後才繼續其效力,在這大部 份的中東歐國家都有發生類似的情況。這也導致中東歐國家的淨化政策,必頇要 透過憲法法庭確認其合憲性,或修正到具合憲性,這其中包括被認為較早在淨化 政策上施行較成功的國家捷克、立陶宛以及後來的匈牙利。在波蘭的淨化法中,

一部分的法律要修改,但不是由於淨化法內容涉及違憲問題,而是在組成淨化法 庭的問題上。在德國的淨化法的合憲性不是重要的問題,憲法法庭在合憲性的審 判中,往往會呼應整體政治環境的需要,尤其是在淨化政策這類具高度政治性的 議題中,所以如果以是否合憲來討論中東歐的淨化政策並不恰當。125

為了要瞭解淨化政策與民主鞏固概念之間的關係,我們前面所建立的模型要 再重新的回顧。圖表中包含 13 個我們前面所提及的國家。在 13 個國家之中德國、

125Ibid. pp.544-545.

資料來源:作者改寫自 Natalia Letki , “Lustration and Democratisation in East-Central Europe,” Europe-Asia Studies, Vol. 54, No. 4 ( 2002), P.549

表 4-1.5 2011 年中東歐國家自由狀況

資料來源:Freedom House (2011 年度調查報告)作者自行整理128

128 Arch Puddington, " Freedom in the World 2011: the Authoritarian Challenge to Democracy,"

128 Arch Puddington, " Freedom in the World 2011: the Authoritarian Challenge to Democra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