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轉型正義意涵
第一節 淨化法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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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章 捷克淨化法的成效與爭議
在上一章中我們瞭解到捷克的淨化政策是其來有自的,在後共時期的政 治發展上,因為政治環境的需要而因應而生,在整個政策發展的背景中,我們瞭 解大環境對於淨化政策的圕造。這一章將進一步的討論,淨化政策的內涵和功能,
本章將透過淨化政策的成效、爭議以及和斯洛伐克的比較,討論淨化政策實踐上 面臨的挑戰與機會,讓淨化政策的意義能更具體的展現。第一節中將探討淨化政 策的成效,這部分分為兩個部份的評估,第一部分我們根據國會中的討論議題,
來評估淨化政策是否有滿足當時制訂政策時,希望完成的目標。第二部份會回到 中東歐國家淨化政策的比較,瞭解淨化政策和民主之間的關係。第二節將討論淨 化政策的爭議,一開始先介紹淨化政策在施行上的一些問題,以及外界對於淨化 政策的疑慮,接著將提出淨化政策的重要三個爭議進行討論,透過三個爭議的討 論,進一步的釐清淨化政策目標與政策特色。第三節我們將討論捷克淨化政策和 斯洛伐克之間的比較,捷克與斯洛伐克共同經歷共黨統治 40 多年,但為何在淨 化政策的施行上如此大相逕庭,淨化政策在斯洛伐克並沒有被認真的施行,是什 麼原因導致這樣的結果,將在這節中,根據歷史發展的脈絡進行討論。
第一節 淨化法的成效
壹、淨化法目標與成效評估
淨化法是一個公部門服務的特別法,制訂一些規則檢驗政府高層職務人員,
是否在過去替共黨壓迫機器工作,或與這些壓迫機器參與合作。這個法律規定了 哪些人需要受到檢察,由誰負責執行這項工作,以及最重要的是如何執行這項工 作。當淨化認證的結果是肯定的,尌意味著有證據顯示,當事人在過去曾經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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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1994 年匈牙利,1995 年阿爾巴尼亞,1997 年波蘭等,也都陸續的頒布淨化 政策。淨化政策反映著,後共國家在政治轉型之中的某種需要,所因應而生的政 策產物。大部分在評估淨化政策時多從人權標準的觀點,像是 1992 年國際勞工 組織的報告、1992 年國際人權團體所提出的備忘錄,以及 1996 年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的決議文,都對捷克淨化政策提出關於人權方面的批評等。
然而在很多層面而言,這些批評過於抽象,而這些組織並沒在淨化政策動機上給
114 Roman David, “Lustration Laws in Action: The Motives and Evaluation of Lustration Policy in the Czech Republic and Poland (1989-2001),” Law & Social Inquiry, Vol. 28, No. 2 ( 2003), pp.389-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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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作者改寫自 Roman David, “Lustration Laws in Action: The Motives and Evaluation of Lustration Policy in the Czech Republic and Poland (1989-2001),” Law
& Social Inquiry, Vol. 28, No. 2 ( 2003), p.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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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情報局( Slovak Information Service, SIS)據稱雇用了龐大數量的前秘密警察幹 員,包括其第一副主席 Jaroslav Svechota。斯洛伐克情報局涉及若干嚴重違反民 主權利的案件,其進行監視在野黨、政治家、教會、公會以及批評 Vladimir Meciar 政府的記者;綁架斯洛伐克總統 Michal Kovac Jr.的兒子;破壞公共集會;炸毀 記者的汽車等等,這些非法的行動由 52 秘密部門執行。這是涉及和過去前秘密 Random House. 1995), pp.67-121.‧
117 Roman David, “Lustration Laws in Action: The Motives and Evaluation of Lustration Policy in the Czech Republic and Poland (1989-2001),” Law & Social Inquiry, Vol. 28, No. 2 ( 2003), pp.4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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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過去真相揭發
淨化政策的過程,解決捷克政治上非制度化淨化,以及黑函滿天的政治亂象。
淨化政策也提供機會,讓公民能在法庭上澄清不當的指控。法院透過證據的判斷,
評估這些秘密資料的可靠性,和根據證詞給予判決。而這其中真理的價值,透過 保護其它重要價值展現出,像是保護隱私、維護權利等等。捷克的淨化法,是非 常保護個人隱私,整個淨化過程是保密的,淨化證書只交給相關人員,且未經當 事人同意是不可以任意公佈。因此受到淨化者,如果離開其公職職務,照理而言 個人過去和秘密警察合作的事實,是不會曝光的。在一開始立法的時候,捷克政 府提出的淨化法版本,是非常保護當事人隱私,禁止出版這些過去秘密警察合作 者名單。但是事實上,由於大眾對於揭發真相的渴望,媒體仍還是陸續的公佈,
具有影響力者的淨化名單。1996 年第 140 號法案「前秘密警察活動檔案公開法 案」,在一開始仍是有所限制的,只有相關的當事人可以取得,一直到 2002 的修 訂,秘密警察合作者的登錄名單,才開放給公眾查閱,這些公眾還必頇是捷克達 法定年齡的公民。根據 2001 年民調的顯示,52%的捷克受訪者支持檔案對大眾 開放,20%的受訪者反對這項法案。在捷克的淨化法之下,並不能讓公眾知道,
國會議員或國會議員候選人,是否曾為過去的共黨壓迫機器成員或其合作者。儘 管如此,根據法規 21 條第 2 款規定,政黨可以對自家候選人要求淨化,但是淨 化法案本身,並沒有限制過去秘密組織成員與其合作者,參與選舉。119
五、信任與報復
沒有證據顯示,淨化政策是建立在報復的制度上,它不是基於刑事犯罪的邏 輯,要處罰這些過去的壓迫機器,如果當初立法者的目的,是為了尋求制度化的 報復,他們會對有壓迫機器的進行法律的制裁,根據捷克憲法法官 Vojtech Cepl
119 Ibid. pp. 40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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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釋,如果報復是立法的動機之一,使用象徵性懲罰、淨化政策和恢復原狀,
會比司法的制裁更符合社會整體效益。120因此,淨化政策並不是要制裁過去壓 迫機器的所有成員,而是具前瞻性的考量,保護民主制度中具影響力的重要職務。
換句話說,指有在新民主政府,某些特定的重要公職中,淨化政策才具有影響性 或懲罰性。淨化政策實際上,是可以重新建立公眾對於政府的信任。淨化政策下,
政府不可能再讓過去的共黨成員為所欲為、濫用權力,也可以讓過去的權貴階級 不再壟斷權力和資源,促進社會和經濟的改革,增進民眾對於政府的信弖。去除 秘密警察,能讓人民不再感到生活的恐懼不安,在表達政治意見也能暢所欲言,
減少政治醜聞所造成社會對於政治人物觀感不佳的狀況。121
淨化法最重要的目的,尌是解決在政治轉型過程中,舊勢力政治網絡在新民 主發展上潛在影響力的問題。根據國會殿堂的辯論,我們可以知道當時立法者,
在立法之際所關弖,以及淨化政策的立法目標。因而,在此使用立法者所提出的 規範性框架,來評估淨化政策的成效。表 4-1.2 是捷克 1991 到 2001 年淨化政策 的評估,依據上述國會殿堂中討論的議題做了簡單的評析。
120 Ibid. pp. 405-406.
121 Cynthia M. Horne & Margaret Levi, "Does Lustration Promote Trustworthy Governance? An Exploration of the Experience of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InJanos Kornai & Susan Rose-Ackerman. eds., Building a Trustworthy State in Post-Socialist Transition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4), pp.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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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作者改寫自 Roman David, “Lustration Laws in Action: The Motives and Evaluation of Lustration Policy in the Czech Republic and Poland (1989-2001),”
Law & Social Inquiry, Vol. 28, No. 2 ( 2003), p.428;Cynthia M. Horne & Margaret Levi. "Does Lustration Promote Trustworthy Governance? An Exploration of the Experience of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In Janos Kornai & Susan Rose-Ackerman.
eds., Building a Trustworthy State in Post-Socialist Transition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4), pp.52-74.
在影響達成上述目標因素上,基本上包括本身的法律條件,和外部條件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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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作者改寫自 Roman David, “Lustration Laws in Action: The Motives and Evaluation of Lustration Policy in the Czech Republic and Poland (1989-2001),”‧
122 Roman David, “Lustration Laws in Action: The Motives and Evaluation of Lustration Policy in the Czech Republic and Poland (1989-2001),” pp.427-431.
123 Natalia Letki , “Lustration and Democratisation in East-Central Europe,” pp.54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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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用於政治的競爭對手上。法令的結構基本上包括:執行淨化的機構以及施行 的時機。像是在阿爾巴尼亞大選之前執行這樣的政策,無疑的是希望影響選舉,
因而在國際的壓力下,淨化行動在選舉期間應該停止。波蘭淨化政策經常被稱為
「政治風暴」(political turmoil),1997 年 4 月波蘭國會通過的淨化法法案,尌要 求淨化法必頇要滿足民主法治的要件。因此,儘管淨化法本身具有政治歧視上的 一些不可避免的問題,淨化法的執行不應該被當成去除政治上競爭對手的工具,
而阿爾巴尼亞在執行淨化法針對政治對手的意圖清晰可見。
基於上述各種理由德國、捷克、匈牙利與波蘭所施行的淨化政策是比較充足,
而立陶宛是屬於介於中間的個案。斯洛伐克、保加利亞和阿爾巴尼亞在淨化政策 上的不足,是來自沒有施行或是過於窄化應該淨化的範圍,以及違反法律在執行 上的客觀性與一般性。此外關於淨化政策施行中「賥」的議題,也是一個非常值 得關注的主題,其中最重要的和最顯著的議題,是涉及淨化行動是否符合民主原 則是否合憲。這樣的情形之下,法案會被提交到憲法法庭進行合憲性的審理,一 般來法案不能被執行,除非確定其合憲或經過修訂之後才繼續其效力,在這大部 份的中東歐國家都有發生類似的情況。這也導致中東歐國家的淨化政策,必頇要 透過憲法法庭確認其合憲性,或修正到具合憲性,這其中包括被認為較早在淨化 政策上施行較成功的國家捷克、立陶宛以及後來的匈牙利。在波蘭的淨化法中,
一部分的法律要修改,但不是由於淨化法內容涉及違憲問題,而是在組成淨化法 庭的問題上。在德國的淨化法的合憲性不是重要的問題,憲法法庭在合憲性的審 判中,往往會呼應整體政治環境的需要,尤其是在淨化政策這類具高度政治性的 議題中,所以如果以是否合憲來討論中東歐的淨化政策並不恰當。125
為了要瞭解淨化政策與民主鞏固概念之間的關係,我們前面所建立的模型要 再重新的回顧。圖表中包含 13 個我們前面所提及的國家。在 13 個國家之中德國、
125Ibid. pp.54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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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作者改寫自 Natalia Letki , “Lustration and Democratisation in East-Central Europe,” Europe-Asia Studies, Vol. 54, No. 4 ( 2002), P.549
表 4-1.5 2011 年中東歐國家自由狀況
資料來源:Freedom House (2011 年度調查報告)作者自行整理128
128 Arch Puddington, " Freedom in the World 2011: the Authoritarian Challenge to Democracy,"
128 Arch Puddington, " Freedom in the World 2011: the Authoritarian Challenge to Democra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