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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人對元宵狂歡與女性文化的議論明清時人對元宵狂歡與女性文化的議論

第二節 清人的評議

至於清代對於狂歡逸樂的元宵慶典,相對於明朝是較為謹慎,除了限制放燈 以五日為度外,地方父母官對元宵鬧事或奢靡風氣的處置也較為嚴苛。首先從朝 廷的角度來討論清代官方角色對於元宵慶典的對策。康熙二十八年(1689),京 師旱災,聖祖主動提醒官員於元宵時節勿貪圖逸樂,並規定官員每日在午門集合 共商救災恤民之道:

今歲京畿遇旱,小民餬口維艱。數經蠲免錢糧、散給賑濟,而雨雪尚未及 時,朕心未安。茲雖值新正上元令節,朕軫念小民生計,彌切憂勤。汝等 亦宜體朕軫恤民生至意,共加惕勵,時厪乃心。今當封印之時,慎勿各圖 逸樂,每日皆齊集午門前,以救災恤民之道,詳悉計議。307

這是因為京城遇到旱災,康熙採取的救災恤民之道。不過在康熙執政時期,亦曾 在宮廷大放燈火,慶賞元宵,但就其規模來看是遠不及宋、明兩代的奢華:

康熙乙丑元夕,聖祖命於南海子大放燈火,使臣民縱觀,仿大酺之意,先 於行殿外治場里許,周值伐木,而絡以紅繩,中建四棚,懸火箱其中,平 樹八杆,即八旗也,旗人認旗色分駐。而當前四綠旗,則漢人所駐之地,

官民老穉男婦,皆許進觀……於是徹仗張燈,有宮眷五十人出,皆虹裳霓 衣,被以雜綵,人擔兩燈,各踞方位,高低盤舞,若星芒撒天,珠光爚海,

307 《清聖祖實錄》,卷 143,〈康熙二十八年十二月〉,頁 18,總頁 19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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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異觀也。308

即使在天下承平之時,堅持返歸儉樸的憂時之士亦不乏其人,且看高宗乾隆 又是如何應對:乾隆五年(1740),陜西道監察御史仲永檀(?-1743)疏請減少 奢華的煙火慶典說:「人君一日萬幾,一有暇逸之心,即啟怠荒之漸。每歲上元 前後,燈火聲樂,日有進御。願酌量裁減,豫養清明之體。」高宗回答:「書云 『不 役耳目』,詩云『好樂無荒』,古聖賢垂訓,朕所夙夜兢兢而不敢忽者。惟是歲時 讌賞慶典,自古有之,況元正獻歲,外藩蒙古朝覲有不可缺之典禮。朕踵舊制而 行之,未嘗有所增益。至於國家政事,朕仍如常綜理,並未略有稽遲。永檀胸有 所見,直陳無隱,是其可嘉處。」309乾隆皇帝認為他平時兢兢業業,不敢怠忽朝 政,而元宵慶典不僅是舊制,更是向外藩展現清國實力的重要表徵,不應任意裁 減。高宗在為自己辯護之餘,仍不忘嘉許仲永壇的直言無諱,相較於明憲宗動輒 廷杖、貶官的做法,顯然更勝一籌。

乾隆年間尚有一位直言爽快的老官員李慎修(1685~1753),也曾對高宗上 元夜賜諸王大臣觀煙火的舉動提出諍言,以為煙火之物乃「玩物喪志」。面對事 事敢言直諫的李慎修,乾隆亦曾質問:「是何眇小丈夫,乃能直言若此?」慎修 對曰:「臣面陋而心善。」乾隆聽此妙答,大笑釋懷。310

清初的皇帝是如此謹慎地看待元宵節日,地方父母官的態度又是如何?乾隆 年間浙江省諸暨縣知縣沈樁齡於元宵時節貼了一通告示:「照得上元佳節居民張 綵懸燈稱慶」,內容特別警示地方婦人於上元佳節宜嚴恪遵守法度,深居閨闥,

尤其不得出入衙署徹夜喧闐:

308 清.徐珂《清稗類鈔》,第 1 冊,〈時令類〉,頁 32-33。

309 清.趙爾巽等撰,《清史稿》(北京:中華書局,1998),第 35 冊,卷 306,〈仲永檀傳〉,頁 10532。

310 同上,〈李慎修傳〉,頁 10529-10530。

106 ■ 明清節慶中的女性節俗與性別文化——以元宵節為中心

昇平俗所不廢,若婦女則宜深居閨閫,以別內外。而本縣衙署為辦公之 所,關防尤嚴。乃聞暨邑舊習,每遇燈夜,城鄉婦女,無分老幼,相率 入廟遊街,男女雜沓,少年惡棍乘機滋事,難以枚舉,更有徑進內署,

徹夜喧闐,視同康衢燈市者,殊屬惡習。歷前各任並未飭禁,相沿至今,

本縣蒞治,即經出示,嚴禁在案。茲屆燈節,誠恐復蹈故轍,再行剴切 曉諭,凡爾婦女在其城者,各就家門觀玩,在鄉者亦宜就親戚居停,如 有罔知遵守,仍前夜遊以及擅入縣門者,□行嚴究,士民宜各凜遵以敦 厚俗,勿謂言之不諄諄也。311

新官上任三把火,而這心頭「火」顯然是針對元宵時節婦女的節俗而起,這位意 欲大力整頓地方風俗的新任知縣,認為上元時節內外之分、男女之別公然被逾越 是一種惡習,且更令他困擾的是,縣民公私領域不分,乘機滋事,為了營造良美 風俗,於是發告示「命令」城中婦女只能在家門前觀玩,鄉村婦女則須居停親戚 家中,不得入城中夜遊。這位新任縣官單純的以為風俗的不美,和女性不恪守法 度有絕大的相關,因此命令地方婦女居停於「家內」、限制於「城外」以正風俗。

另一位康熙時期河北的地方官劉崑,則在其所修的《束鹿縣志》中痛陳新年 慶典的弊端:

正月人日後,淫祠設會,高搭戲場,遍於閭里,以多為勝,絃腔板腔,

魁鑼桀皷,恆聲聞十里外。或至漏下三皷,男女雜沓,猶擁之不去,剽 竊大盜,往往乘間而發,劫質素封,拷掠錦,搜索騾馬,即絕塵原也去。

311 清.沈樁齡等修,樓卜纏等纂,《諸暨縣志》。收入《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浙江省》第 598 號(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據乾隆 38 年刊本影印),卷 9,頁 20-21,總頁 42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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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縣劉崑痛行禁革,故大盜亦無隙可乘,斯亦弭盜之一端云。312

顯然這位地方父母官頗困擾於節慶中的治安問題,禁與不禁之間,他最後選擇了

「痛行禁革」來維持法理秩序,甚至藉由地方志大書特書自己的功勞,來凸顯自 己的政績。

常州詞派313文人大家左輔(1751-1833),歷任安徽合肥知縣、湖南巡撫,亦 曾向常州知府上一則〈禁鐙公呈〉,文中則極力痛陳燈會的六大弊端:其一,「侈 一時耳目之玩,奪終年衣食之貲」,造成民財益匱;其二,「士民皆舍業而嬉,閭 巷悉堵墻而進」,狂蕩兼旬導致廢事失時;其三,「賓朋叢集,親串遠來」,造成 典當頭釵,賣絲剜肉的窘境;其四,「簫鼓喧闐,蟻聚蜂團」,導致「傷筋折骨,

殞命戕生」;其五「男女交路,而瓜李無嫌」,導致「宵小生心、為淫為盜」;其 六,助長「無賴之習,聞風者繼起」。314懇請常州知府務必興利除弊以改善風氣。

左輔抨擊元宵慶典的角度除了奢侈靡費、男女無別之外,他還擔心士庶不分、上 下錯位,官民一同狂歡嬉樂會影響百業運作;也擔心鄉民往來燈會途中易挫傷筋 骨損害健康,這觀點和元宵走百步習俗的想法是完全相左;另外鄉民為了賓朋盡 興而耗盡家財的窘況,在他眼中則是「賣絲剜肉」的荒謬行徑,這六弊嚴重危害 到社會秩序與常理的運作,因此他主張必須嚴格執行禁鐙。雖不知最後常州知府

312 民國.謝道安修,《束鹿縣志》。收入《中國方志叢書.華北地方.河北省》第 155 號(台北:

成文出版社,1968,五志合刊之康熙保定府祁州《束鹿縣志》,據民國 26 年刊本影印),卷 8,

頁 33,總頁 236。

313 清代嘉慶以後的重要詞派。康熙、乾隆時期詞壇主要爲浙派所左右。到了嘉慶初年,浙派的 詞人專在聲律格調上著力,流弊益甚,常州詞人張惠言欲挽此頹風,大聲疾呼詞應該強調比興寄 託,反瑣屑飣餖之習,攻無病呻吟之作。一時和者頗多,蔚然成風,遂有常州詞派的興起。後經 周濟的推闡,理論更趨完善,所倡導的主張更加切合當時內憂外患、社會急速變化的歷史要求。

314 清.盛康,《皇朝經世文編續編》,收入《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第 85 輯》(台北:文海出版社,

1972),第 842 冊,卷 74,〈禮政.正俗〉,頁 28,總頁 1410。

108 ■ 明清節慶中的女性節俗與性別文化——以元宵節為中心

的決定,但是可以料到的是,左輔在往後任職地方父母官時,這樣的思維應該會 落實在他的施政當中。

至於地方士人是否也有如此想法?康熙年間,文人李斗在《揚州畫舫錄》談 到揚州當地流傳「好女不看春,好男不看燈」的俗諺,315這俗諺其實呈現部分時 人對於元宵鬧俗具有雅/俗、貴/賤的價值判斷,河南《孝感縣志》則呼應了這 樣的看法:「奔走達曙,亦頗有因而為奸者,故諺曰好兒不妝春、好女不看燈。」

316另有地方志作者以女子元宵出遊與否來區分大家/小家之別,也就是受禮教與 不受禮教之分,例如,山西《翼城縣志》記載:「鄉村男女,觀劇觀燈,恣意遊 玩,亦多來城,周歷街巷,名曰走百病,謂此一走而百病可除也,然亦庶民小戶 如此,紳士之家則否。」317廣東《新會縣志》提到:「十六夜婦女多鏡聽,有出 遊者謂之走百病,大家無之。」318河南《項城縣志》寫道:「遊人填塞街衢,惟 守禮之家則不出。」319清代地方志作者認為出入燈會這種歡鬧場合是有損大家閨 秀的規範,行文之間,士大夫的貴/賤意識無意間在紙筆中流露,也間接印證了 階級錯位、突破禮教的節慶特色。無疑的,這些元宵節俗的確對官方的理想秩序 產生相當的威脅,士大夫對此現象頗為焦慮,也因此多用批判的口吻呈現在地方 志的書寫上。

除了從貴/賤、雅/俗的角度來評論民間元宵習俗之外,士大夫也會與官府

315 清.李斗,《揚州畫舫錄》(北京:中華書局,1960),卷 9,〈小秦淮錄〉,頁 198。

316 清.朱希白等修,沈用增等纂,《孝感縣志》。收入《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河南省》,第 349 號(台北:成文出版社,1975,據光緒 8 年刊本影印),卷 5,頁 9,總頁 392。

317 民國.馬繼楨督修,吉廷彥編纂,《翼城縣志》。收入《中國方志叢書.華北地方.山西省》 第 417 號(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據民國 18 年鉛本影印),卷 16,頁 10,總頁 492。

318 清.林星章修,黃培芳纂,《新會縣志》。收入《中國方志叢書.廣東省》,第 5 號(台北:成 文出版社,1966,據道光 21 年刊本影印),卷 2,頁 63,總頁 61。

319 清.施景舜等纂修,《項城縣志》。收入《中國方志叢書.華北地方.河南省》,第 102 號(台

319 清.施景舜等纂修,《項城縣志》。收入《中國方志叢書.華北地方.河南省》,第 102 號(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