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清治臺灣遺囑與財產分配
第二節 清治臺灣的社會實踐
第一項 「分家文書」中以鬮書最為典型
在進行本次的研究時,首先是以「鬮分」、「鬮書」、「遺言」、「遺囑」、「託孤」
等關鍵字來搜尋《淡新檔案》。以關鍵字為分類,「鬮書」的查詢結果為43 件,
「鬮約」為24 件,「鬮分」為54 件,「拈鬮」為17 件,「遺囑」為5 件,「遺命」、
「遺言」、「托孤」與「託孤」各為1 件,「遺令」則查無資料,而這些關鍵字常 常會同時出現在同一個案件中,因此互相有重疊,故實際上的案件總數一共為 76 件。
至於實際內容,首先在搜尋到的 76 件案件中,有些並不是家族分產事件,
而是數人共同開墾後、再以「神前拈鬮」的方式分配墾地的租佃糧穀,因此同樣 會出現在「鬮分」與「鬮約」等關鍵字的搜尋結果中。但這些案件因為未涉及家 族的代間財產移轉或是同代之間的爭產,因此並不是本文的研究範圍。此外,屬 於家族分產的案件中,也並非每一件都會有「分家文書」的出現。這可能是因為 文書於檔案中遺失、又或者案件審理結束後將文書發回當事人而未留複本、又或 者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自始就沒有人提出文書。
在《淡新檔案》中,實際上為家族內的代間財產移轉案件、或是同代之間的 爭產而以分家文書作為憑證來主張的案件一共為38 件。至於在涉及家族分產、
並且存有分家文書的案件中,從文書名稱來觀察,《淡新檔案》中以「遺囑」命
3 17404 合同鬮書(17404.068) 各房 4 21501 鬮書約字(21501.002) 各房 5 22213 無
(22403.094) 父親 10 22406 遺囑(22406.014) 祖父 11 22422 無
12 22433 潤寡字(22433.010)
16 22604 鬮書(22604.006、
22604.008) 繼母
17 22606 無
18 22607 無
19 22609
合約字(22609.006)、
實收幫助銀字
(22609.007)
雙方爭執立合約字/實收幫 助銀字是否等於分家。
20 22611 鬮分字(22611.002) 各房 21 22614 無
22 22615 永不翻異合約字
(22615.041)
此案最後是在鬮書的基礎上
26 22704 合約字(22704.037) 族人
爭 執 由 何 人 掌 管 公 業 的 糾 紛。據族中議定後將結果立 為合約字(22704.037)。
27 22705 鬮書(22705.002) 祖母
(22707.003) 各房
38 35104 鬮書(35104.007) 各房
此外,除了《淡新檔案》以外,在中研院台史所《臺灣史檔案資源系統》以 及《臺灣大學古契書特藏計劃》中能夠找到的文書,也是以「鬮書」的數量最多。
事實上,在《臺灣大學古契書特藏計劃》中,以「鬮書」、「鬮約」、「拈鬮」
等關鍵字查詢,則共有12 件檔案,其中有 3 件是眾多墾戶分配墾地,與家族財 產分配無關。此外,以「遺囑」為關鍵字進行查詢時,僅能查得1 件文書,其結 果為cg0357,文書名稱實際上是「鬮書約字」,文書內容也並未出現「遺囑」此 一詞彙,應該是該計劃的工作人員在整理時自行認定此文書的內容是遺囑而下了 這個關鍵字。至於「遺言」、「遺令」、「遺命」、「託孤」、「托孤」、「付管」等詞彙,
則沒有任何搜尋結果。詳見下表五:
表五、《臺灣大學古契書特藏計劃》中的鬮書整理表50 項次號 文書名稱 立文書人 備註
1 cg0357 鬮書約字 父親 鄭用謨所立。鄭用謨命已 婚娶長大成人之長房(剩 長孫)與二房(次子)先 行分析,以避免日後紛 爭,其餘資產留待三房四 房長大婚娶後鬮分。
2 cg0358 懇給喪費資助 生理字
堂姪孫 堂姪孫所立。作為此人以 後不能再向堂叔祖要錢的 憑證。
50 筆者自繪。
3 cg0384 分業 各房 郭家兄弟分爨。母親為知 見人。
4 cg0418 鬮書园字 各房 方氏兄弟之鬮書,但是只 看得出其中一個人的鬮得 份,找不到另一個人的。
母親為知見人。
5 cg0424 鬮書 各房 立文書人與cg0418 相 同,內容大致相同(些許 用字差異),代筆人相同,
但年代不同。cg0418 為同 治10 年(1871)12 月。
cg0424 為同治 12 年
(1873)6 月。
6 cg0487 鬮約字 各房 長房為姪二三房為叔。
7 cg0529 鬮書合約字 各房 母親為在場人。
8 cg0598 鬮書字/分鬮 字
各房 兄弟鬮分。未出現「拈鬮」
之用語,而是「當日憑族 長面議定」來決定分得 份。
9 cg0483 鬮分約字 各房 黃氏兄弟共四房。
從這些史料來觀察,除了數量上以鬮書為名的文書遠多於遺囑以外,在《淡 新檔案》22609 案中,周許氏也主張過應該要「捻鬮」並立下「鬮書」才是真正
的分家。51因此本文推測,清治臺灣的漢人家族在進行分家時,若有立分家文書 的需要,應該是以「鬮書」最為常見也最為典型。但實際上,以鬮書之外的形態 出現的文書,也仍然有著能夠發揮「決定代間財產安排」的功能。因此本文認為,
清治臺灣漢人家族在訂立分家文書的實踐上,鬮書並不是唯一的一種方式,而鬮 書以外的分家文書也不限於遺囑。
第二項 《淡新檔案》中的分家文書
以下,本文將從《淡新檔案》中挑選三個案子來說明「分家文書」在「決定 代間財產安排」之間的關係。而本文之所以選擇這三個案子,主要是因為這三個 案件中所出現文書類型不同,並且所保留的案件進程相對完整。在這三個案子中,
22705 案中所出現的分家文書為鬮書,22406 案則是《淡新檔案》中所能找到的 唯一一份遺囑文書。至於22403 案中的分家文書則不是鬮書也不是遺囑,而是
「憑據付管字」。本文希望以這些案件來觀察「分家文書」在「決定代間財產安 排」上所能發揮的作用,並進一步描繪出能夠決定代間財產安排之行動者的個人 意志活動的具體樣貌。
第一款 鬮書:22705 案
光緒 5 年(1879 年)3 月 6 日,住在臺北府新竹縣竹塹城北門街的吳天擇 向臺北府知府陳星聚呈狀,稱其公租遭吳應恬、吳正端霸收分肥,並附有咸豐 10 年(1860 年)時吳天擇之祖母陳氏來臺進行鬮分時所立之鬮書。52從這份鬮 書中,我們可以看到吳家的分家原因以及財產是如何分配的。
在鬮書的一開頭,陳氏說明了吳家為何會在此時分家的原因:「竊聞公藝同 居,惟存百忍,陳兢合食,惟守一公。氏固願子孫式好無尤,共敦古昔之風者也。
51 關於《淡新檔案》22609 案的完整過程與詳細內容,可參照艾馬克(Mark A. Allee)著,王興 安譯(2003),《十九世紀的北部臺灣——晚清中國的法律與地方社會》,頁 141-157,臺北:播 種者文化。
52 《淡新檔案》22705.2。
無如生齒日繁,賢愚不一,木雖一本,而枝不能不分,即同源而流,不能不別。
故與其貌合情離,徒博團聚之名,孰若各爨均分,長弭爭端之為愈也。」簡而言 之,陳氏在此時出面主持吳家的分家,是為了避免子孫在日後為了爭奪家產起紛 爭。因此,鬮書接著寫道:「爰是渡塹擇日邀請族長房親人等,當堂酌議,將氏 夫在塹創置及承分萬裕、振利一切田業,除存公及氏養贍以外,配作四份均分,
憑鬮為準,禱神拈定,無偏無私,日後不得以田產肥饒,鬮分長短,互相爭兢,
藉生事端。」也就是說,吳家各房在鬮分之後,不得再為了業產如何分配而有所 爭執。
鬮書中所分的產業為吳天擇之祖父(即吳禎麟)53在塹(新竹)所承分的振 利號以及吳禎麟自行創置的萬裕號之田業。鬮書的第一筆系存公業產,為萬裕號 向王祿所買的白地粉園,54所收稅銀22 元,並由四房子孫輪流營收,以作祭祀 之資。在存公業產之後為用以養贍之業產:
祖母陳氏得東興庄田一所(年收小租早粟 180 石,大租佃人備約,帶 收磧地銀300 元)、東勢庄水磨瓦厝一座(年收稅銀 50 元)。另有共典掛佛 銀2000 元之東勢庄一所(年大、小租粟 200 石)、舊社庄水田一所二段(年 大、小租粟100 石)、東勢庄田園二段(年小租早粟 40 石)等三條田業,
皆由陳氏掌管,日後或贖或盡歸皆由陳氏主裁,銀業存公以當公務。
庶母王氏、長媳婦楊氏、次媳婦陳氏以及長孫寬意則各於草螺庄租業中 之四份得一:庶母王氏每年有實粟40 石以供養贍,並於百歲後歸由四房柔 記掌營,以作王氏百歲開費並祭祀之資;楊氏每年有實粟50 石以供養贍;
53 在林玉如的整理下,我們可知吳天澤之祖父即是吳禎麟,為吳振利號的第三代。吳家在塹的 第一代創業主為吳朝珪(即吳嗣振),所創為吳振利號,而後由吳朝珪的長子吳續偕與四子吳續 仍接手。吳禎麟為吳續仍的次子,除了承繼吳振利號以外又在家慶年間創立吳萬裕號。林玉茹
(2000),《清代竹塹地區的在地商人及其活動網絡》,頁 171-172,臺北:聯經。
54 白地里,位於臺灣新竹縣竹北市轄下的一里。舊稱白地粉。
次媳婦陳氏每年有實粟30 石以供養贍;長孫寬意每年有實粟 30 石,以作 長孫物業。
除了上述存公與養贍之業產以外,其餘業產分為四份鬮分。各房拈得如下:
長房寬記:得西勢庄水田一所,並帶茅厝一座、厝地一所,的銀 1600 元,小租早粟146 石,帶納大租粟 24 石、帶收磧銀 105 元,但此業未經投 稅,又帶欠大租7000 石,應由寬既自行投稅完納。
次房裕記:得埔頂庄狗殷勤田園二所,帶茅厝一所之二份得一,的銀 1350 元,小租早粟 122 石 6 斗,現耕陳三槐又應園稅銀 2 元,又應得瓦窯 稅銀8 元,帶納番租 7 石 4 斗,帶收磧地銀 105 元。
三房溫記:得埔頂庄狗殷勤田園二所,帶茅厝一所之二份得一,的銀 1350 元,小租早粟 122 石 6 斗,現耕黃者觀,帶納番租 7 石 4 斗,帶收磧 地銀60 元。
四房柔記:得樹林頭水田一所,並瓦厝一座,的銀 1200 元,年小租早 粟99 石,帶收磧地銀 208 元,又典得大租去銀 180 元、年對樹林頭小租早 粟22 石抵利。又因此業磧地過多,如再換佃則磧地不敷,應將存公銀項補 出100 元,付柔記收回抵還磧地。
在這份鬮書的最末,則是列出了「房親人恭照際青」、「知見人夫胞侄以讓恭 讓」55、「在場夫胞弟爾嘉」、「代筆人逢原」,以及四房之房號與其代表人,分別 為「長房寬記即寬意」、「次房裕記即天送」、「三房溫記即天澤」、「四房柔記即恭 弄」。最後一行則是「咸豐十年十貳月 日立合同鬮書母陳氏」。
55 吳以讓即吳士敬。吳士敬的父親為吳禎蟾,與吳禎麟為兄弟。林玉茹,前揭註 53。
圖三、《淡新檔案》22705 案吳家鬮書56
56 《淡新檔案》22705.2。
而從審案過程中,我們可以整理出吳家的人物關係。原告吳天擇原為二房裕
57 《淡新檔案》22705.020。
58 筆者自繪。
59 《淡新檔案》22705.1、4。
祖父吳禎麟
在接到吳天澤的呈狀後,陳星聚與劉元陛皆命吳家的房親吳士敬與吳際青查 明此事。60吳士敬與吳際青奉諭調查後回覆:本次案件的起因是因為吳應恬與吳
在接到吳天澤的呈狀後,陳星聚與劉元陛皆命吳家的房親吳士敬與吳際青查 明此事。60吳士敬與吳際青奉諭調查後回覆:本次案件的起因是因為吳應恬與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