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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範圍與章節安排

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章節安排

圖二、「遺囑」相關之名詞示意圖36

此外,為了方便區別,本文在提到日本民法中關於遺囑之規定時,在日本民 法法規的部分本文直接使用日文的「遺言」來指稱。至於「現代型遺囑制度」一 詞,則是指日本政府透過對於「遺囑舊慣」的認定與法院判決中對於「遺囑習慣 法」的判斷,再加上其餘背景系統(例如公證制度與現代式法院制度)的建立與 落實後,從而在臺灣產生的與遺囑相關之規範。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章節安排

本文對於臺灣的遺囑法律史之考察,是以不同的統治群體作為時代區分的標 準。也就是說,本文在縱向的時間軸上所考察的範圍,是從臺灣的清治時期

(1683~1895)到日治時期(1895~1945)的這兩個時代區間。除此之外,本 文的章節也是依照清治時期與日治時期的時間分期,來區分出本文的第二章與第

36 筆者自繪。

遺囑習慣

遺囑於清治臺灣社 會生活中的實踐

遺囑舊慣

日治時期舊慣調查 所認定的臺灣社會 中的遺囑

遺囑習慣法

經過日治法院判決,

並以現代法之價值

判斷加以篩選後所

建立的遺囑規範

三章。至於本文所考察的對象,主要為規範層面的法律規定,以及實踐層面的清 治衙門審案與日治法院判決等史料。

本文在章節安排上,第一章為緒論。包含本文的研究動機、問題意識、既有 文獻回顧、研究範圍與對象,以及交代本文的章節安排。

本文的第二章為對清治臺灣的考察。本章首先由《大清律例》之官府規定出 發,來釐清《大清律例》中對於分家時點的要求、是否存有對於如何進行分家的 具體規定等等問題。接著,本章也使用了《淡新檔案》中所存的文書資料,從動 態的角度來爬梳分家析產相關的糾紛案件在進入官府之後的發展。本章一方面希 望釐清當時的國家法規對於漢人家族在代間財產傳遞上的規定,另一方面,則希 望從《淡新檔案》中的案件審理過程來觀察清治臺灣時人在分家析產時所關注的 面向,以及從斷案結果與理由來了解官府對於此類案件的處理方法與對此的態度。

最後則是探討「遺囑」這個詞彙在清治臺灣所代表的意義,以及實際上在清治臺 灣漢人的社會生活中所發揮的功能。

第三章為對日治臺灣的考察。雖然日治時期臺灣的遺囑規範並未直接適用日 本明治民法,但實際上仍受到明治民法的影響,因此本章在一開始會先說明明治 民法中所規定的「遺言」之內容。接著,本章在第二節藉由《臨時臺灣舊慣調查 會第一部調查第三回報告書:臺灣私法》所記載的內容,本文希望了解臺灣總督 府在舊慣調查事業中是如何認定「遺囑舊慣」,並嘗試以比較明治民法與《臺灣 私法》來分析遺囑舊慣的「日本法化」。第三節則是以《關於本島人的親屬與繼 承法大要》與《日治法院檔案資料庫》中的判決來考察1923 年以後的「遺囑習 慣法」之內涵。在本章的最後,則是對「現代型遺囑制度在日治臺灣是如何建立 的?」此一問題的觀察。

第四章則是在考察完臺灣的遺囑在清治時期與日治時期變遷過程後,比較清

治的遺囑與日治的遺囑有何異同、以及這些異同的背後實際上造成了臺灣在遺囑 實踐上發生了哪些改變,並且重新檢視遺囑在這兩個時代下所代表的意義。

最後,第五章為本文的結論。除了總結與統整本篇論文的研究發現以外,本 文也會嘗試對既有的遺囑研究與修法方向提出回應,並說明在本次的研究中所遺 留的未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