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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國管制相關法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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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港口國管制相關法令規範

一、 主管機關

依據商港法第58、59 及 60 條,我國之港口國管制由航港局依國際海事組 織或其相關機構頒布之港口國管制程序及其內容規定,對入、出商港之外國商 船實施船舶證書、安全、設備、船員配額及其他事項之檢查。由交通部於2002 年12 月 20 日交航字第 0910012771 號公告,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港口國 管制檢查412,以防範船舶發生危害我國港口安全或污染事件。

因我國無法加入各《區域性港口國管制備忘錄》,因此交通部於2005 年 9 月 15 日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簽訂技術合作之《海事體系技術合作瞭解備忘 錄(簡稱臺加海事體系技術合作瞭解備忘錄)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Maritime Systems and Technologies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in Taipei and the Canadian Trade Office in Taipei)

413,借重加拿大同時參與《巴黎備忘錄》與《東京備忘錄》之海事技術及對國際 海事組織(IMO)的影響力,協助我國提升海事技術水準,建立符合國際要求之港 口國管制制度。加拿大並依據本備忘錄,委託COMART 海事顧問公司協助我國 辦理海事相關訓練事宜414

二、 執行

(一)航港局執行外國商船管制檢查時,應於作成檢查紀錄後,交由船長簽認,有

412. 交 通 部 航 港 局 , 中 華 民 國 港 口 國 管 制 108 年 度 報 告 , 2020 年 5 月 ,

https://www.motcmpb.gov.tw/Information/Detail/b916ef81-6501-406b-9aa5-c9c315ab8e5c?SiteId=1&NodeId=407,最後瀏覽日:2020 年 8 月 19 日。

413. 中華民國外交部,中華民國 94 年外交年鑑,http://multilingual.mofa.gov.tw/web/web_UTF-8/almanac/almanac2005/WebPages/MICO/12/12_05.htm,最後瀏覽日:2020 年 8 月 19 日。

414. 交通部,航港局與加拿大合作執行「臺加海事體系技術合作備忘錄」,2017 年 7 月 19 日,

https://www.motc.gov.tw/ch/home.jsp?id=14&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 serno=201707190002,最後瀏覽日:2020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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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規定事項者,得由航港局限期改善。外國商船船長依前項完成改善後,

應向航港局申請複檢,並繳交複檢費用;其數額,由航港局擬訂,報請主管 機關核定415

(二)外國商船違反管制檢查規定,情節嚴重,有影響船舶航行、船上人員安全之 虞或足以對海洋環境產生嚴重威脅之虞者,航港局得將其留置至完成改善後,

始准航行。外國商船違反管制檢查規定,我國無修繕設備技術、無配件物料 可供更換或留置違法船舶將影響港口安全或公共利益者,得經入級驗船機構 出具證明,並獲航港局同意後航行416

(三)船舶對海洋環境有造成污染之虞者,港口管理機關得禁止其航行或開航417。 (四)各級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港口、

其他場所或登臨船舶、海洋設施,檢查或鑑定海洋污染事項,並命令提供有 關資料,不得拒絕。其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當地軍事機關為之418。 (五)港口管理機關或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會同中央主管機關查驗我國及外國船

舶之海洋污染防止證明書或證明文件、操作手冊、油、貨紀錄簿及其他經指 定之文件419

三、 罰則

(一)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 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420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依規定所為之檢查、鑑定、命令、查核或查驗者,處新臺

415. 《商港法》第 59 條。

416. 《商港法》第 60 條。

417.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7 條。

418.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6 條。

419.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8 條。

420.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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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鑑定、

查核或查驗421

四、《國際海事組織公約履約規則(IMO Instruments Implementation Code, III

Code)》

我國因非IMO 會員國,因此透過「臺加海事體系技術合作備忘錄」委請加拿 大協助我國辦理自願稽核事宜,於2014 年 10 月份起邀請 IMO 資深稽核員臺實 地稽核,以確保我國國輪得以續留國際海事組織(IMO) 白名單,維護我國船隊於 國際上的地位422

第三節 我國法之借鏡

第一項 增加吹哨者獎勵與保護機制鼓勵揭發海事犯罪案件

一、 美國實務

吹哨者(Whistleblowers)在美國環境刑法案件(尤其是海洋污染類)中佔有相 當重要的地位。 曾主導美國司法部對長榮集團之環保調查案之資深聯邦檢察官 Richard Udell於一次訪談中表示:美國是對於MARPOL犯罪執法最成功的國家,

就他所知美國也是唯一給予揭弊的吹哨者獎金(Whistleblower Award)的國家423

421.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1 條。

422. 中華民國交通部,交通部航港局與加拿大 COMART 公司舉行自願稽核備忘錄簽約儀式,

2014 年 8 月 25 日 ,

https://www.motc.gov.tw/ch/home.jsp?id=14&parentpath=0...&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 serno=201408250002&aplistdn=ou=data,ou=news,ou=chinese,ou=ap_root,o=motc,c=tw&toolsfla g=Y&imgfolder=img/standard,最後瀏覽日:2020 年 8 月 19 日。

423. Micah Fink, supra note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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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美國《船舶污染防治法(APPS) 》將《MARPOL公約》納入國內法,

並增加吹哨者條款,鼓勵揭弊。明定檢舉獎金以不超過罰鍰總金額之二分之一計 算,對檢舉人身分及獎勵金計算級距並無限定。2018年依據美國國家吹哨者中心

424 (National Whistleblower Center)的統計425,1993-2017年這24年間最後成功以違 反《船舶污染防治法(APPS)》起訴的100件案子中426:

- 有76%案件係由吹哨者出面舉發揭弊

- 美國司法部總計獲得刑事被告美金2億7千萬金罰款。

- 總計給予205名吹哨者(76%案件),將近美金3300萬元的獎勵(占總罰款收入 約29.3%),每位吹哨者平均獲得獎金美金163,575元。該項獎金支出由犯罪 行為人所課徵的刑事罰款支付,完全不用納稅人支付,且大幅成功降低違 法案件。

其中以U.S.A. v. Omi Corporation案,為史上給予單一吹哨者最高獎勵案件,。

本案若無該位船員主動報案舉發,OMI公司可能到現在還在傾倒廢棄物到海洋,

美方也可能到現在都還無從知悉該犯罪行為,足見吹哨者在海事犯罪案件中扮演 舉足輕重的角色,因此法官判決OMI須支付菲律賓大管輪210萬美金揭弊獎金。

史上最高吹哨者獎金案件則為U. S. v. Overseas Shipholding Group, Inc.案,四位菲 律賓船員總計獲得美金525萬元。

424. 國家吹哨者中心(The National Whistleblower Center,以下簡稱 NWC)成立於 1988 年(吹哨者 保護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 頒布前一年),為一領導性非營利組織,以協助全世界吹 哨者對抗貪腐及保護人類與環境為宗旨。 30 多年來 NWC 教導了吹哨者們了解在美國法下 能享有的權利與保護,及協助自犯錯者(wrongdoer)所支付的民/刑事罰款獲得部分獎勵。

425. National Whistleblower Center, Since 1998 we have advocated on behalf of whistleblowers,

available at,

https://www.whistleblowers.org/?gclid=CjwKCAjw5cL2BRASEiwAENqAPvtzjGTBasz0nlY421 sJrUTCxp7GoK8OdTlwo5a-Ibym__2TNFP80RoCXr8QAvD_BwE (last visited Jun 11, 2020) 426. National Whistleblower Center, Safeguard Oceans from Shipping Pollution, available at,

https://www.whistleblowers.org/act-to-prevent-pollution-from-shipsmarpol/(last visited Jun 1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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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法人之罰款除了分配給各承辦法院、各地生態復育基金會、檢舉人獎金 外,還會提撥部分作為保護檢舉人的基金。如:美國海岸防衛隊的被遺棄海員基 金(Abandon Seafarer's Fund),作為人道救援曾經幫美國政府起訴違法船公司,因 而被免除職務的船員。

二、 我國現況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於食安、環保、金融法規中散見有獎金鼓勵檢舉法條

427,目前立法著重在對公益揭弊者之保護,對於提供揭弊者獎勵有身分限制與獎 勵門檻。《海洋污染防治法》無吹哨者條款及獎勵之規定,因此僅舉《水污染防 治法》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為例比較。

(一) 《水污染防治法》

1.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428。;

2. 檢舉獎勵

i. 各級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得將徵收之水污染防治費設置特種基金429,用於地 面水體污染整治與水質監測、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水質改善、水污染總量 管制區水質改善、水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引進及策略之研發、執行收 費工作所需人員之聘僱、辦理各項水污染防治工作之貸款信用保證、其他有 關水污染防治工作430

ii. 各級主管機關設置之特種基金,其來源除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之費用,應包括 各級主管機關向違反本法義務者追繳之所得利益及依本法裁處之部分罰鍰,

427. 黃銘傑,吹哨者保護之國際潮流與規範理念,月旦會計實務研究,16 期,頁 22,2019 年 4 月。

428. 《水污染防治法》第 3 條。

429. 《水污染防治法》第 11 條。

430.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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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優先支用於其所污染水體之整治431

iii. 《水污染防治法》第66-4條規定,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 機關檢舉違反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其定之檢舉人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 式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提充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獎金獎勵檢舉 人。依據2015年環保署提供獎勵金發放指導原則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參考訂定自己轄內適用的獎勵辦法432,建議原則為:依據民眾檢舉案件違 法程度,若查證屬實,最多可以領到主管機關實收罰鍰金額之10%為上限獎 勵金。若屬重大違規,獎勵金上限可提高至20%。並訂有「窩裡反」條款,

倘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最高可拿到50%獎勵金。

(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

1. 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 不適用對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所屬機關及周邊單位)人員、司法人員、

金融機構稽核單位人員、金融業同業公會會務人員或其他有權責受理檢舉違 法機關之人員及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不適用本檢舉獎勵433。 3. 獎金核發標準,經處罰鍰或法院判刑者,檢舉人可獲得下列獎金(如表十)

表十 中華民國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金核發標準

判刑

罰鍰(新台幣) 獎金

3 年以上 1000 萬 40 萬 1~3 年 500~1000 萬 20 萬 未滿1 年 100~500 萬 5 萬

無 20~100 萬 1 萬

431. 《水污染防治法》第 66-3 條。

432. 行政院環保署水質保護網,獎勵檢舉,https://water.epa.gov.tw/Page2_7.aspx#0,最後瀏覽 日:2020 年 8 月 17 日。

43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第 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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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在獎勵金不高的狀況下,縱有公益揭弊者保護機制,檢舉人是否願意 冒著身家危險挺身具名檢舉違法 (尤其是重大犯罪/污染事件),值得思量。建議 應考慮提高獎金鼓勵揭弊,保障揭弊者生計。另目前法務部之「揭弊者保護法」

國內在獎勵金不高的狀況下,縱有公益揭弊者保護機制,檢舉人是否願意 冒著身家危險挺身具名檢舉違法 (尤其是重大犯罪/污染事件),值得思量。建議 應考慮提高獎金鼓勵揭弊,保障揭弊者生計。另目前法務部之「揭弊者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