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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與安排船員出庭外,也赴美協助律師彙整翻譯美國法院傳訊文件(subpoena documents)。過程中,體驗到美國公部門間對於環境刑事犯罪跨部門合作執法與 調查的嚴謹。

美國司法部如何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走出權宜船旗國執行不力造成國內 海洋生態浩劫,到透過執行《MARPOL公約》,成功自犯罪法人獲得高額賠償金,

並有效遏止人為自船舶蓄意污染海洋(deliberate pollution from ships)的行為,值得 國內參考借鏡。

另十五年過去,有感於國內類似題材論文或文章均為以公部門觀點研討,故 本論文係以船東角度的處理經驗整合相關法規詮釋,一方面可為國內類似法規提 出參考比較,一方面也希冀幫助未來其他船公司面對美國司法部類似刑事調查時,

得以盡速訂出因應策略。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

近三十年間,美國司法部不斷的隨著一些重大事件,逐步修正法令及其訴訟 的技巧。從”Exxon Valdez”阿拉斯加灣漏油案開始,加重船東油污染的刑事責任。

到2001年安隆案爆發通過沙賓法案,將過去單純的海事污染案件,提升至白領犯 罪層級,要求犯罪法人付出更高的認罪協商金額與加強公司治理,避免再犯。本 文主要研究美國司法部1998年迄2019年會計年度,因船員故意行為違反《防止船 舶污染國際公約》(簡稱MARPOL公約)所造成之海洋污染,而對船舶所有人及營 運人提出刑事起訴與課處高額罰金的之指標案件。此類案件每年均有船東被起訴,

往往都會以認罪協商付高額罰款結案,以節省冗長的訴訟程序與風險。因起訴原 因與態樣已成固定模式,只差在犯罪法人公司規模與財務狀況,故僅針對認罪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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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金額超過美金500萬元或指標性案件進行分析。

國際公約部分,因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目前已 促使約50項國際公約與議定書得以通過13,並通過了1,000多個有關海上安全與保 安、防止污染暨相關事宜的规则和建議書。鑑於篇幅考量,本文分析著重以與船 舶污染有關二大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及其附 則與國際海事組織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歷年相關決議修正案 。

第二項 研究方法

本論文以實務案例分析法及文獻資料研究法為主,比較分析法為輔。

一、 實務案例分析法

爬梳90年代後迄今之美國司法部違反《MARPOL公約》達成認罪協商指標案 件,透過案例分析法,可歸納出船東被起訴的理由除違反美國船舶污染防治法 (Act to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APPS)外,尚有:conspiracy(合謀)、不實 陳述(false statement)、妨礙司法公正(obstruction of justice)、witness tampering(干 擾證人)..等刑事指控。

船公司或船上之高階主管人員、船員倘涉案情節嚴重,除個人罰款外,也有 可能遭法院判處監禁。船東認罪後,須支付高額罰款罰款,其中部分罰款會被指 定為社區服務(Community Service),作為美國水域環境保護及生態復育費用。被 告會有1-5年不等之緩刑期(probation period),由美國法院指派之監察員負責監督 被告環保法令遵循計畫(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Plan),再犯或是改善成效不佳

13. IMO, Adopting a convention, Entry into force, Accession, Amendment, Enforcement, Tacit acceptance procedure available at http://www.imo.org/en/About/Conventions/Pages/Home.aspx (last visited Jun 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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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官可能會判船舶於一定期間內禁止靠泊美國14 (如United States v. Briese Schiffahrts GmbH & Co. KG案15)。

因此類案件法院起訴罪名、認罪協議內容、緩刑期間環保法令遵循計畫…等 幾近相似,為固定形式,故僅針對第一例RCCL案件處理經過、認罪協議、被告 與美國司法部雙方攻防詳敘。其餘指標案件則擇要摘述,環保法令遵循計畫則以 近年最高罰款嘉年華遊輪集團子公司(Princess Line)與美方簽定之範本摘要分析 整理。

法人倘緩刑期間內再犯,須加重責任。如:1998及1999年的皇家加勒比遊輪 集團(第一次罰款美金900萬元、第二次罰款美金1800萬元,二次共罰美金2700萬 元)、2017年及2019年的嘉年華遊輪集團(第一次美金4000萬元、第二次美金2000 萬元及大幅加強現有環保法令遵循計畫,共罰超過美金6000萬以上)。

二、 文獻資料研究法

(一) 中文資料

參酌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環境法、白領犯罪學 ..等領 域學者之相關著作、期刊論文、公務人員出國報告..等。因此類案件較少台灣企 業遭遇,中國則因政經優勢,多年來未見美國政府對中國企業起訴類似起訴案件,

故能參考中文資料不多。 僅能透過公務人員出國報告,藉其公務拜會與美國司

14. U.S. Dept. of Justice, FY2016 ENRD Accomplishment Report, at 72, available at https://www.justice.gov/enrd/page/file/925411/download (last visited Jun 5, 2020).

15. 2015 年 3 月美國海岸防衛隊(USCG)在 Pensacola 港發現德國 Briese Schiffahrts GmbH & Co.

KG 屬輪”BBC Magellan”有一外接塑膠軟管。經查 2015 年 1 月-3 月,船上人員非法安裝並用 該軟管,直接將船上油污泥儲存槽內廢棄物排海,輪機長涉嫌教唆船上人員在 USCG 盤查時說 謊。 嗣後該輪機長認罪(違反 APPS 及干擾證人) ,於 2016 年一月年遭判 10 個月監禁及罰

款美金1000 元;船東及營運人則共同課處美金 125 萬元罰款並禁止屬輪入境美國 5 年。參見

美國司法部新聞稿: U.S. Dept. of Justice, German Shipping Companies Sentenced to Pay $1.5 Million for Illegally Discharging Oil into the Ocean, March 15, 2006, available at https://www.justice.gov/usao-ndfl/pr/german-shipping-companies-sentenced-pay-15-million-illegally-discharging-oil-ocean (last visited Jun 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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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或海岸防衛隊交流分享經驗 ,比對自己從實務經驗所學資料,進行不同面 向的分析。

(二) 原文資料

從海洋污染防治相關國際公約開始,研究《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船旗國、沿 海國、與港口國管轄權。繼而以《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公約)》2017 年英文綜合文本及其2014年中文綜合文本16為主、國際海事組織(IMO)海洋環 境保護委員會(MEPC)歷年決議案為輔,研究各附則最新法律進展。進而研究 美國環保犯罪案件刑事訴訟程序流程,先了解美國憲法下刑事被告的權利、繼而 研析美國海事/民事法規、各政府部門有關船舶污染執法計畫施行方針與法令、

公告、相關案件判決與認罪協議、環保法令遵循計畫、新聞稿..等資料,輔以各 大P&I CLUB(船東防護補償險保險人)所發之損害防阻通告,及美國海事/刑事律 師專刊論文、研討會資料、媒體新聞報導…等。

三、 比較研究法

將美國20年來海事類刑事犯罪案件起訴模式與處理過程彙整後,藉由研究 美國《MARPOL公約》執法機制,提出值得我國參考借鏡之處,希冀能成功自犯 罪法人獲得高額賠償並達到保護海洋環境之效益。

16.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辦公室,命令公佈《經 1978 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 年防止船 舶造成污染國際公約〉》的中文綜合文本,第2/2016 號行政長官公告,2016 年 1 月 29 日,

available at : https://bo.io.gov.mo/bo/ii/2016/04/aviso02_cn.asp,最後瀏覽日:2020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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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防止來自船舶污染國際公約相關規範

國際上有關來自船舶排放污染源係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以下簡稱”UNCLOS”)與《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 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以下簡 稱”MARPOL公約”)二大公約規範17。二公約之締約國均負有保護海洋環境的責任,

《UNCLOS》屬於框架性公約(framework convention),規範船旗國、港口國與沿 海國之管轄權與如何有效執行國際海事組織的條約18;《MARPOL公約》則為國際 海事組織制訂之防止船舶污染技術性規則19,協助締約國確保船舶遵守安全及污 染防治規定。